M小區養寵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小區內寵物飼養行為,維護小區環境秩序,保障業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小區管理規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小區內所有寵物飼養者。
第二章 寵物種類與數量
第三條 小區內允許飼養的寵物種類包括犬類、貓類、鳥類、魚類、兔類等,禁止飼養國家保護動物、具有攻擊性或易傳播疾病的動物。
第四條 業主飼養寵物的數量應根據住宅面積確定,一般每戶限養1-2只。
第五條 飼養寵物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并遵守地方法規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寵物登記與免疫
第六條 業主飼養寵物,應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動物防疫機構為寵物進行免疫接種,并辦理免疫證明。
第七條 業主飼養寵物,應在入住小區時到物業管理處進行登記,提供以下資料:
1. 業主身份證明;
2. 所養寵物的品種、數量和彩色照片;
3. 寵物免疫證明;
4. 其他需要的資料。
第八條 物業管理處在核實業主提交的資料后,為寵物發放登記證明,并對寵物進行備案。
第四章 寵物飼養規范
第九條 業主飼養寵物,應遵守以下規范:
1. 保持寵物衛生,定期為寵物洗澡、修剪毛發、驅蟲,防止寵物傳染疾病。
2. 寵物糞便要及時清理,并妥善處置,保持小區環境衛生。
3. 定期為寵物注射疫苗,防止疾病傳播。
4. 遛狗時應使用牽引繩,避免寵物傷人。
5. 避免寵物在公共區域亂叫、追逐,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
6. 業主應妥善管理寵物,避免其破壞公共設施、綠植等。
7. 業主攜帶寵物外出時,應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寵物受傷或傷害他人。
第十條 業主飼養寵物,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虐待、遺棄寵物。
2. 放任寵物恐嚇、傷害他人。
3. 組織或參與寵物斗毆。
4. 隨意投放寵物食物,招引流浪寵物。
5. 寵物糞便污染環境,影響公共衛生。
第五章 寵物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處應加強對寵物飼養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寵物進行巡查,發現違反本制度的,應及時進行勸阻、制止。
第十二條 業主發現小區內出現流浪寵物或未拴繩寵物,可向物業管理處舉報。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處在接到舉報后,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違反本制度,物業管理處有權進行勸阻、批評、教育,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業主拒不整改的,物業管理處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因寵物飼養行為引發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物業管理處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2:小區公共管理制度:豢養寵物管理規定
小區公共管理制度:豢養寵物管理規定
●為凈化園區居住環境,防止病疫傳播,保障園區所有業主(住戶)的健康和生活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規定。
●嚴禁飼養豬、羊、雞、鴨、鵝、肉鴿等家禽家畜。
●凡飼養觀賞性鳥類、小動物,如家兔、鸚鵡等,不得妨礙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占用樓道、樓梯間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門角邊掛放寵物;不得污染環境。
●業主、住戶若養犬需嚴格按照《養犬管理規定》,辦理"犬類免疫證","養犬許可證"及犬牌等,任何違規豢養或無犬牌的犬只不得進入本園區。
●園區內不得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需攜帶外出應為犬只佩帶犬牌,為犬只束犬鏈、戴口罩,由成年人牽領、看管;犬只排泄的糞便應立即收集清理。
●業主(住戶)養犬不得妨礙他人日常生活,如犬只影響他人生活休息的,養犬人必須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否則管理公司有權進行處理。
●任何人不得喚使自養或他人的犬只對旁人進行威脅性攻擊行為,造成影響,管理人員有權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或扣留犬只。
●犬只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衛生部門診治,并及時將傷人犬只送到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檢查,受傷人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飼養人對病犬走失、遺失應當妥善處理,死犬不得埋葬本園區。
●發現本規定的行為,任何人均可向本公司或公安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