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房屋漏水如何維權
由于防水老化等原因
房屋漏水時有發生
因此產生的糾紛在小區多發、常見
如果遇到房屋漏水
該怎樣做才能維護好自身的
合法權益呢?
向誰維權?如何進行維權?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簡介
小王和老李系居住在上下樓的鄰居,小王家廚房下水管道漏水造成樓下老李家房屋受損。雙方對因漏水致老李家的吊柜、地柜、微波爐的6000元損失沒有爭議,但是對誰承擔責任產生了爭議。老李遂訴至法院。
老李認為是因為小王家漏水導致自己財產受損的,所以應當由小王承擔賠償責任;
小王則不認可,認為責任在于物業,因為漏水點在是下水管道檢查口,并非自家廚房排水口漏水,下水管道口檢查口屬于業主共有部分,所以不應當由其承擔責任,而應當由開發商及物業承擔責任。
要破解老李和小王之間的糾紛難題,就需要調查清楚漏水點的主下水管道究竟是業主的共有部分還是業主的專有部分,以此來認定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誰。
法院經審理認為
涉訴樓宇每戶均設有下水管道檢查口,其作用是方便業主查看管道狀況,在發現堵塞時,可以進行疏通。下水管道檢查口雖位于共用下水管道,但考慮到該檢查口位于業主室內,由業主控制,未經業主允許,他人無法控制使用。故,下水管道檢查口具有排他使用及明確區分的特性,應屬業主專有部分。
所以,因下水管道檢查口的扣蓋松動滲漏造成的損失,應由專有部分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小王作為涉案房屋下水管道檢查口的所有權人及管理人,未履行維護管理的義務,存在過錯,應對滲漏造成老李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另外,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老李、物業對檢查口的扣蓋松動存在過錯,故對小王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小王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賠償老李損失6000元。
常見問題
01.發現漏水后,應該怎么處理?
在發現漏水情況后,作為受損方首先應當保護現場,并進行證據固定。例如拍照、錄像錄音等方式保存證據。
確定漏水原因,不同的漏水原因會導致需要承擔責任的人是不同的。如果是公共部位比如主水管破裂導致的漏水,則物業負有修繕義務;如果漏水原因是樓上自有部分破損造成的,則樓上住戶需承擔責任。另外,如果房子還在保修期內,又確信不是人為破壞時,不管是受損業主還是樓上業主,都應及時讓開發商進行修補處理。
找侵權責任人溝通,協商修補。若協商無果,可找小區物業或社區,尋求幫助,讓他們去找侵權責任人溝通,雙方進行調解,協商修補。
若調解不成,請有評估資質的企業,如價格認證中心等,到現場進行評估。等待有關手續完備后,再向法院起訴為妥。
漏水造成的損失,該如何索賠?
02. 情況一:樓上鄰居是漏水責任人
如果樓上業主確因裝修或鋪設水管造成樓下業主出現天花板漏水的情況,在掌握證據后,可以找鄰居友好協商,看如何解決問題,這時可以找物業或者社區(沒有物業的)做中間人調解,如果調解不成,訴訟也是一種維權的方式。
如果案件系相鄰關系糾紛,業主雖然并非侵權人,但作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對于因其房屋漏水對鄰居造成的損失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業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亦可向租戶追償。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296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民法典》第288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情況二:開發商是漏水責任人
如果房屋漏水是因為房屋的質量問題,非人為破壞的,而且房屋的防水還在質保期內或者房屋本身設計不合理,造成漏水的,業主應該及時通知開發商進行處理。
當然如果開發商修補兩次后,漏水問題還是存在,業主可以自行維修,費用則由開發商來承擔。
如果開發商不理會、拒不修繕的話,業主可以到質監部門進行投訴,或者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
法條鏈接
我國法律規定對房屋質量保修期作了明確的規定:
房屋的主體結構保修期為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普通房屋和構筑物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情況三:物業是漏水責任人
如果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設施設備損壞而導致的漏水,需要大修或者公共改造才能修復的,可以向物業申請房屋維修資金予以維修。
當然,如果業主和物業簽訂的物業合約中,有約定物業公司對房屋有某些修繕義務的,物業公司也要進行維修。若物業不配合維修,業主也可以將物業公司訴訟至法院處理。
法條鏈接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簡單地說,如果樓上裝修的時候,物業公司發現業主裝修存在違規行為,應該通知業主立即停止并改正,如果業主拒不停止或者拒不改正的,物業應該及時通知相關的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如果業主投訴給物業,而物業并未盡到上述義務的,就應該為受到損失的業主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物業公司已經盡到義務,則不承擔責任。
物業溫馨提示
業主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漏水事件時一定要理性對待,做好現場保護和證據固定,例如拍照、錄像錄音,調查清楚造成漏水的主要原因,再根據原因找到真正的侵權人,就能運用好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篇2:房屋漏水,應當如何維權
發現房屋漏水,應當如何維權?
房屋漏雨是群眾在居住中的多發問題,妥善處理既確保了房屋得到及時修繕,也最大限度的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01發現房屋漏水,應當如何維權?
發現漏水后及時和物業公司取得聯系,及時報修。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負有維修的義務,業主也負有通知和協助的義務。一旦發現房屋漏水,業主應當第一時間和物業公司取得聯系,在物業公司工作人員來到家中進行檢修時,我們也要最大限度的配合其工作。
在物業公司未能及時修繕房屋時,及時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房屋漏水后,在物業公司拒絕維修或者不能及時維修的情況下,業主也不能放任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而是應當及時采取積極措施。為了不影響居住,業主可以自行聯系具有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在維修過程中隨時溝通,并做好記錄。
如果選擇自行修繕,可以在維修之前提前和物業公司就維修人員的選擇進行溝通,聽取物業公司的意見,在維修當天通知物業公司可以派員對維修過程進行監督。如因修繕造成了房屋進一步的損壞,也要注意要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下一步主張權利。
02怎么區分建筑物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
專有部分通常指構造上獨立、業主能夠獨立排他的使用,并且能依法登記為業務所有權的部分。
共有部分通常指建筑物專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建筑物的附屬建筑物和附屬設施。具體包括樓梯、電梯、屋頂、地下室規劃區內的物業用房、配電室、消防設備、車位車庫排水設備、燃氣管線、電纜光纜管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