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網上銀行國際結算協議書
甲方:中國**銀行_________分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國**銀行企業網上銀行國際結算協議(下稱“本協議”)是中國XX銀行和企業客戶就中國XX銀行網上銀行國際結算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的協議,本協議為《中國XX銀行網上銀行企業客戶服務協議》補充協議,協議雙方應遵守《中國XX銀行福建省分行網上銀行業務章程》及本協議。
一、定義
如無特別說明,下列用語在本協議中的含義為:錯誤:指銀行未能執行、未能及時執行或未能正確執行客戶交易指令的情況。
二、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受理乙方在網上提交的信用證、匯出匯款申請,以及乙方與甲方之間的通知與回復郵件,保證將乙方的申請及郵件安全地送到乙方指定的國際業務受理點。
2.乙方是中國XX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簽約客戶,并遵守與甲方簽定的《中國XX銀行網上銀行企業客戶服務協議》。
3.乙方必須按甲方規定的要求向網上企業客戶服務系統提交國際業務申請,并保證申請文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4.如乙方發現發往甲方的申請書有錯誤,應在發現錯誤后立即通知甲方,通知方式應與發出申請書的方式相同。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若尚未將乙方的申請及郵件送到國際業務受理點或雖送到受理點但所申請業務尚未進行,則甲方將遵照乙方的通知辦理;若所申請業務已經進行完畢,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應將此等情形立即通知乙方。
5.乙方如需終止使用甲方網上銀行國際結算服務,應提前2個銀行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立即關閉乙方的網上國際結算功能。
三、甲方與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失敗的,向銀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五、本協議經甲方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甲方:中國XX銀行___________分行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2:收樓文件:面積結算補充協議
收樓文件:面積結算補充協議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原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有關未盡事宜,特做如下補充,并達成一致,以資共守。
原合同中乙方購買的房屋棟號和房號為:
北京市海淀區shh國際廣場座號房屋。
二、現上述房屋已完成面積實測,根據原合同的約定,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辦理面積結算:
原合同中預測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積計算,單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元,總價款為(人民幣)元。
現實測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積計算,單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元,總價款為(人民幣)元。
根據原合同中的規定:應向退回/補交房款(人民幣)元,大寫(萬仟佰拾元)。
該房屋實測建筑面積為平方米。
三、本補充協議是原合同的補充,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議與原合同規定之條款相沖突之處,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四、本補充協議一式肆份,甲方貳份,乙方壹份,房地產管理部門壹份。
五、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授權代理人: 身份證號:
經辦人: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注:第一、二聯甲方留存,第三聯乙方留存,第四聯房地產管理部門留存
篇3:產權交易外匯保證金托管及結算協議(范本)
產權交易外匯保證金托管及結算協議(范本)
本保證金托管及結算協議(下稱“本協議”)由下列雙方于____年月日在簽署:[]公司,一家根據國家/地區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其注冊地址為:,其法定代表人為(下稱“外商”);和西部產權交易所,一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產權交易所,其法定地址為:西安市長安北路14號,其法定代表人為:王浩生(下稱“交易所”)。以上實體單稱為“一方”,合稱時稱為“雙方”。
序言
鑒于:為保障交易所正常的產權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維護外商和產權轉讓方雙方的合法權益,交易所根據交易規則及項目交易要求外商在參與意向受讓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產權前,向交易所交納一定數額的外匯保證金;
鑒于:外商愿意參與意向受讓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項目產權,并且接受交易所根據交易規則等的上述安排。故此,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定義
除非本協議另有說明,本協議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下文定義的含義:
“產權”:指轉讓方擬轉讓的其合法擁有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權、債權、實物資產等在內的各項權益。
“《合同》”:指產權轉讓方擬與外商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
“轉讓價款”:指外商根據《合同》規定就其受讓轉讓方之股權/債權/資產等應向轉讓方支付的全部價款。
“《外匯資金托管協議》”:指轉讓方、交易所與外商共同簽署的《產權交易外國投資者外匯資金托管協議》。
“托管賬戶”:具有本協議第2.1條規定的含義。
“托管期間”:是指自外商根據本協議第3.1條將交易保證金存入托管賬戶時起,至交易所根據本協議第五條的規定向外商退還交易保證金或將該交易保證金抵作轉讓價款支付給轉讓方時止的期間。
“交易保證金”:本協議所稱交易保證金是指外商為收購交易所場內交易的產權,依據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程序以及轉讓方的要求,在提出受讓意向時或參加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或評審等其它競價方式時應交納的用于擔保其收購行為的一定金額的外幣資金。
第二條托管賬戶
2.1為協助轉讓方和外商完成交易,交易所已經獲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在中國光大銀行西安分行營業部開設專用外匯賬戶(“托管賬戶”),用以完成有關交易外匯保證金或合同項下交易外匯價款的資金托管及結算事宜。
2.2該專用外匯賬戶的詳細信息為:
開戶行:中國光大銀行西安分行營業部
戶名:西部產權交易所
賬號:
匯入匯款路引:(另附)
2.3交易所特別申明:該外匯托管賬戶僅用于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用途,即有關交易外匯保證金托管協議或有關交易外匯價款托管協議項下的資金托管事宜。其中,本協議項下的交易外匯保證金僅用于本協議項下提供資金保證的有關事宜,將不會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第三條交易保證金的支付
3.1外商應按照交易所出具的《外匯保證金匯入通知書》在*年*月*日前將**美元(或其它可自由兌換貨幣)外匯保證金匯入本協議2.2條所列相應賬戶,以作為外商參與收購相應產權的保證金,匯款時需在附言欄中注明“所匯款項為產權轉讓交易保證金”。
3.2交易所在收到上述資金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外商發出傳真,聲明已收妥該筆資金。外商向交易所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方能正式獲得意向受讓或競價資格。
3.3外商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交納期限內未交納交易保證金,則不具備相應的意向受讓或競價資格。
第四條交易保證金的管理
4.1托管期間,托管賬戶中的交易保證金將由交易所嚴格按照本協議管理,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均無權使用、劃撥和處置該筆交易保證金。
4.2交易所僅能依據本協議第五條、第六條約定,在符合約定條件時,支付或返還或處置托管資金。
4.3交易保證金存入托管賬戶期間所產生的任何利息均歸交易所所有。
4.4交易所按照本協議提供保證金托管服務的不收取托管服務費用。
4.5因外匯資金匯入而產生的銀行費用由外商承擔。
第五條交易保證金抵作轉讓價款
5.1如外商成為產權受讓方,則外商應在確定為受讓方三十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合同》并與轉讓方和交易所共同簽署《外匯資金托管協議》(如有必要)。外商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將抵作轉讓價款,其余轉讓價款的支付由各方簽署的《外匯資金托管協議》約定。
5.2交易所應按照下列條款和條件將交易保證金作為轉讓價款(或轉讓價款的一部分)向轉讓方支付:
5.2.1在股權轉讓交易下,交易所只有在下列條件成就時方可將交易保證金作為轉讓價款向轉讓方支付:
(1)《合同》項下的股權轉讓已獲得轉讓方董事會及股東會的批準;
(2)《合同》項下的股權轉讓已獲得其上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如有);
(3)《合同》項下的股權轉讓已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的批準(適用國有產權轉讓);
(4)《合同》項下的股權轉讓已獲得商務部門批準;
(5)《合同》項下的股權轉讓已獲得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批準(如需要);及
(6)轉讓方已按照《合同》的規定將股權過戶給受讓方并已辦妥工商登記手續。
5.2.2在出售資產交易下,交易所只有在下列條件成就時方可將交易保證金作為轉讓價款向轉讓方支付:
(1)《合同》項下的資產出售已獲得轉讓方董事會及股東會的批準;
(2)《合同》項下的資產出售已獲得其上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如有);
(3)《合同》項下的資產出售已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的批準(適用國有產權轉讓);
(4)《合同》項下的資產出售已獲得商務部門的批準(如需要);
(5)《合同》項下的資產出售已獲得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批準(如需要);及
(6)轉讓方已按照《合同》的規定將資產交付給受讓方,其中不動產的交付已經辦妥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車輛及船舶的交付亦比照不動產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5.2.3在債權轉讓交易下,交易所只有在下列條件成就時方可將交易保證金作為轉讓價款向轉讓方支付:
(1)《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已獲得其上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如有);
(2)《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已獲得發展和改革部門的批準(如需要);
5.3轉讓方應積極促進上述條件的成就,并應在每項條件成就后將相應的法律文件之正本即日遞交給交易所。
5.4在上列條件全部成就后的三個工作日內,交易雙方應向交易所提交有關資料,由交易所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提出劃款或結匯申請。交易保證金隨轉讓價款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后劃入轉讓方指定的外匯賬戶;轉讓方無外匯帳戶的,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后將交易保證金結匯劃入轉讓方指定的人民幣賬戶。
5.5因支付交易保證金而產生的銀行費用由轉讓方承擔。
5.6各方在此確認,交易所在按照上述條件履行向轉讓方的支付義務時無需事先獲得受讓方的同意。
第六條交易保證金的返還或處置
6.1如外商未成為產權受讓方,則交易所在確定受讓方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在外匯管理部門批復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交易保證金按照原幣種、原匯款路徑全額返還給外商。
6.2外商成為產權受讓方后因故未與產權轉讓方簽署《合同》,則交易所將根據買賣雙方達成的有關保證金處置的協議或依照生效的司法裁決將保證金退還給外商或者支付給產權轉讓方。
6.3因向外商返還保證金而產生的銀行費用將由外商承擔(如有),交易所有權在向外商返還保證金時直接予以扣除。
第七條匯率風險
雙方特別約定:在外商依照本協議的規定支付交易保證金后,相關匯率風險由外商承擔。但如外商與交易所和轉讓方又簽署了《外匯資金托管協議》,則匯率風險由各方按照《外匯資金托管協議》的約定承擔。
第八條稅費
8.1雙方在此明確,凡因本協議而引起的稅費(如有)均按照中國法律之規定由雙方自行承擔。
8.2雙方將自行負擔因本協議而發生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差旅費等費用。
第九條陳述、保證和承諾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及本協議生效日,雙方茲向對方陳述并保證如下:
1、該方是根據其成立地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續的公司或交易所;
2、該方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為(包括獲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準)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從生效日起,本協議對該方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及
4、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響其履行本協議義務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或與該方的章程或其它組織文件和該方所應適用的法律、法規、政府部門的行政命令、或該方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其它協議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對該方構成任何違反和沖突的情形;且該方已向對方披露了政府部門出具的所有可能會對該方充分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有嚴重不利影響的文件(如有)。
第十條保密
10.1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披露方”)
為本協議之目的而在本協議簽署之前或之后披露給對方(“接受方”)的為披露方所專有的、具有保密性質的所有資料、文件或信息(無論是以書面、口頭或任何其它形式,且無論是直接地或間接地)。
10.2本協議有效期內和本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或屆滿之日后的1年內,任何保密信息的接受方應:
(1)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保密信息始終處于保密狀態;
(2)只能向為業務需要而有必要接觸保密信息的相關董事、雇員、財務和法律顧問披露相關的保密信息,并應促使該等人員知曉、遵守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保密義務并受其約束;及
(3)不得將保密信息用于除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以外的任何其它目的。
10.3上述第10.2條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適用于以下信息:
(1)在本協議簽署之日或之后的任何時間為公眾所知曉的信息,但因接受方或其雇員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而導致公開的信息除外;
(2)接受方能夠以披露方合理滿意的方式證明,披露方在將信息提供給接受方之前接受方已經知曉的信息;
(3)接受方合法地從任何第三方知悉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條權利和義務的轉讓
本協議項下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非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變更。
第十二條
協議的變更和修改
12.1本協議構成雙方之間的完整有效的約定,并取代此前就本協議所述事項達成的一切承諾、安排或協議。
12.2本協議非經雙方書面協議不得修改或變更。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3.1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13.2雙方同意,如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任何其它義務,致使另一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處罰、訴訟仲裁、費用、義務或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十四條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是指引用不可抗力的本協議一方所不能預見的、超出其控制并依合理預測將阻礙其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不可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爆炸、嚴重的火災、水災、流行性疾病、惡性傳染病、暴亂和任何其它導致嚴重不利后果或沖突局勢的事件,例如戰爭等。
14.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該方對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無法履行其義務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所帶來的后果不承擔責任。本協議雙方應盡最大的努力將不可抗力給本次交易帶來的后果,特別是由此而引起的雙方在其經營方面遭受的損失減輕到最低程度。
14.3引用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消除后三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應說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具體情況以及這一事件對其履行本協議義務造成的可預期的影響。
14.4如不可抗力的影響超過90日,則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管轄并依其解釋。
第十六條爭議解決
16.1由于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爭端或主張(統稱為“爭議”),或違約、
終止或無效,應由雙方盡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友好方式解決。但如雙方未能在60日內解決該爭議,則該爭議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16.2仲裁應按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以中文進行。該仲裁應由三位仲裁員進行。仲裁員作出的裁決應為書面形式且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16.3如發生任何爭議且該爭議正在仲裁中,除該爭議涉及的事項外,雙方應繼續行使本協議下的其它權利和履行本協議下的其它義務。
第十七條通知
17.1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通知或聯系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以專人送交、郵資快遞或傳真方式向第17.2條約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或此后隨時通知的其它地址、傳真)送達。任何通知或聯系的送交、郵寄或發送應在下列情況下視為收到:
(a)如果專人送交,則在送交當時;
(b)如果傳真發送,則在發送24小時后;
(c)如果郵寄,則在郵寄后第十天。
17.2雙方的通訊地址如下:
外商:
收件人:
傳真:
電話:
交易所:
郵編:
收件人:
楊莉娜
傳真:
電話:
第十八條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陸份。交易所持肆份,外商持兩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其它
19.1本協議的條款是可分割的;如果其中任何一個條款被仲裁庭宣布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則該等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不影響本協議之其它條款的效力。
19.2本協議自簽署之日生效,且對雙方的受讓人或繼承人均具有約束力。
有鑒于此,雙方促使其授權代表于本協議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本協議蓋章簽字頁
外商:(蓋章)
授權代表:
職務:
西部產權交易所:(蓋章)
授權代表: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