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職工知識產權保護及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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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知識產權保護及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甲方:

  乙方:

  鑒于乙方受聘于 及其下屬各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以下簡稱甲方),在職期間從甲方獲得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并獲得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同時甲方對乙方的勞動支付了工資、獎金、提成等報酬,乙方有義務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甲、乙雙方在自愿的原則下訂立以下協議,保護雙方的權利和利益。

  一、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不為公眾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

  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公司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構成甲方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乙方因工作關系獲得或交換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財務數據、經營方案、管理規程、客戶名單、貨源情報、銷售計劃、技術構思、軟件、硬件、系統集成方案、供銷渠道以及計劃、措施等一切與甲方有關的信息,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間接取得。而這些信息的產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產生;

  乙方為了工作而獨立構思或取得;

  甲方對公知信息進行選擇、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義務: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責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權,僅在授權范圍內披露或使用信息。

  乙方有進行合理注意的責任,乙方對所獲得的甲方信息給予合理的注意,保證不超出授權范圍披露或使用。

  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獲得或幫助他人獲得甲方的信息:獲得信息是未經授權而獲取、控制包含有信息的載體,或采取任何技術手段而取得的;

  獲得信息是使用暴力、脅迫、欺詐、賄賂、盜竊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的結果;

  獲得信息的地點是未經授權而進入的地點;

  勸誘或幫助他人勸誘甲方內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離開甲方。

  競業限制:

  1.保密義務:乙方同意為甲方利益盡最大努力,不組織、不參加任何與甲方競爭的企業,不從事任何不正當使用甲方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行為。

  2.保守構成秘密信息要素的信息:甲方的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個別要素可能產生這種情況,即其雖未被公眾所知,但未產生該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體成為公眾知識,這種信息整體仍然具有保密價值,因此乙方同意遵守這種部分或個別要素的公知不影響其對仍處于秘密狀態信息的保密義務,乙方不得泄露這些信息,不得誘導第三人通過收集部分公開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秘密。

  3.保密信息的使用:除因工作需要之外,乙方無論受聘于甲方期間還是聘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以后,保證不使用、不發表和不泄露有關甲方及其客戶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獲得、使用或計劃使用這些信息,并盡最大努力確保資料不遺失、不殘缺、不污損,在甲方指示和在業務范圍內,可以允許進行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交流,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甲方內部、外部的無關人員泄露;

  不得為私人利益使用或計劃使用;

  不得復制或公開包含甲方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對工作中所保管、接觸的有關甲方或甲方客戶的文件應妥善對待,未經許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圍使用。

  5.負責高級管理、掌握技術秘密的員工,無論是因故還是無故終止、解除合同,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自營與甲方相同的產品或相關類似的業務及不向這些企業提供技術性指導等顧問工作,也不得引誘現在是或在其終止、解除合同前任何時候是甲方職員的任何人離開甲方。(競業限制及其補償)

  6.文檔的移交處理:當結束在甲方的工作時,乙方應及時將所有與甲方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記錄或材料(包括個人筆記本和復印的資料)交給甲方指定的代表。

  7.發明的歸屬及報告: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間,由甲方資助或由甲方提供工作環境創造的技術成果歸甲方所有;為了甲方的利益,應將其職務創造中有關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迅速向甲方匯報,并以書面形式作出報告,同時協助甲方獲得和增加上述權利。乙方保證在合同期內向甲方完整透露關于業務活動的一切構想。

  8.發明歸屬文檔上交:乙方應該寫出并保管第6條涉及的發明、革新或設計的文字記錄,并及時將這些記錄及補充的說明提交給甲方指定的代表。

  9.時效及時效期內應遵守的規則:鑒于甲方擁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在競爭中有重要價值,存在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終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述義務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和勞動合同終止、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有效,對重要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長期有效。

篇2:知識產權保護協議(3)

  知識產權保護協議(三)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鑒于甲乙雙方簽訂了相應設備采購合同,為保證雙方的長期合作,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知識產權保護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對甲方知識產權的權限:

  1. 根據雙方所簽合作協議,乙方視情況可使用甲方擁有的或有權使用的以下知識產權的一種或數種:

  1.1. 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1.2. 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專有技術):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資料、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二、乙方對甲方知識產權的保護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擁有甲方所提供的產品設計數據,乙方有權按產品設計數據進行生產加工,但產品只能是銷售給甲方。

  2.主合同期滿,乙方無權再使用產品數據進行生產、銷售,并應退還原有合同所屬的專用模具、樣板、圖文、數據等生產工具(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產品;不得將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識產權的任何模具、工裝、圖文、數據等轉讓、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給他人使用;不得將相應的產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裝生產的零配件轉售他人。

  4.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專利權及商業秘密的行為,乙方有義務提供線索并配合甲方進行調查取證,協助工商、司法機關查處侵權行為。

  三、不侵權保證

  1.乙方應該保證,所有甲方提供的設計數據、工裝夾治具、圖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給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乙方應該保證,所有甲方數據及圖文在未經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不進行復制與拷貝。

  四、違約責任:

  1.乙方為甲方提供的技術或設計、制造的產品及所采用的設計方案、外觀、技術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乙方應對此負責,并對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2.協議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未及時將含甲方指定內容商業秘密的相關載體(含復印件)如數交還甲方的,應向甲方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并仍須履行甲方限期交還上述資料的義務。

  3.乙方運用甲方提供的技術、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為自己或他人生產、銷售產品(包括許諾銷售)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如違約金不足補償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此損失分為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潤、市場份額的喪失、品牌損失、重新開拓市場的費用等。

  五、對專利權的保護:

  1.對于甲方提供的技術(含外觀),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自行將其申請專利;對乙方提供的技術(含外觀),為防止第三方將該技術申請專利,甲方有權督促乙方盡快將其申請專利,乙方不答復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提出有效申請的,視為乙方放棄該專利的申請權給甲方,甲方有權直接申請,但對于取得的專利權,乙方將有償使用,如轉讓,乙方有優先的受讓權。

  2.未經約定或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將甲方專利號印在為自己或他人生產、使用、銷售的產品上。

  六、商業秘密的保護:

  1.乙方在與甲方進行業務交往過程中,獲悉的甲方商業秘密應履行嚴格的保密義務,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許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現泄密事件(包括主動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護不當為第三方獲知).

  2.乙方應有健全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與相關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載體的復制、借閱、分發、回收、銷毀等,應嚴格實行登記、追蹤等相關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雙方合作結束后,乙方有義務將含甲方指定內容商業秘密的相關載體(含復印件)全部交還給甲方。

  4.乙方在與甲方進行業務交往過程中,不得通過任何不正當途徑與手段探聽、竊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業秘密。

  5.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樣板、模具、夾具、工裝及圖文、資料等生產工具,在甲乙雙方合作結束后,所有復制品全部交還給甲方。

  七、未經協議或甲方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為自己及第三方生產、銷售使用甲方知識產權的產品或零部件。

  八、不論任何原因,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將甲方提供的知識產權許可、提供、泄露給第三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違約金不足彌補損失的,乙方仍應賠償損失,損失計算與上述第(四)項同。

  九、乙方違約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并同時終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責任。

  十、本協議有效期與甲、乙雙方所簽訂之主合同相同,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雙方所簽主合同不論以任何原因終止或被解除,則本協議也將自行終止。

  十一、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應承擔的對甲方知識產權的保護義務,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可另行協商,或以《合同法》及有關法律為準。

  十三、本協議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十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并于雙方所簽的主合同生效條件下生效。

  甲方:授權代表:&nb

sp;乙方:授權代表:

  日期: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篇3:商業產品知識產權免責協議

  關于商業產品知識產權的免責協議

  甲方:

  注冊地址:

  乙方:

  注冊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友好原則,為促進商業合作,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對供給甲方的產品、技術方案等知識產權擔保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定義

  產品、技術方案:指乙方供給甲方的產品包括但不限于LED支架、芯片、熒光粉、LED光源、封裝工藝和結構。

  產品、技術方案的使用: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技術方案。

  知識產權爭議:指出現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客戶所提出的知識產權侵權主張的情形,該類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行政查處申請、律師函、警告函等。

  二、擔保

  1、乙方擔保其向甲方提供的產品或技術方案,在甲方對其產品、技術方案的使用期間或甲方客戶使用期間不會侵害任何第三人的知識產權。

  2、若發生任何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經法院判決確定后,乙方同意賠償及負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為處理訴訟所支出的賠償費、官方費用、律師代理費、公關費、交通費等直接損失)。

  3、乙方直接或授權第三方向甲方銷售的產品、技術方案,乙方均依照本協議承擔擔保責任。

  4、符合以下情形造成的知識產權爭議,乙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4.1 甲方未經乙方書面許可,擅自變更、改造乙方直接或授權第三方提供給甲方的產品、技術方案,造成技術特征改變從而落入第三方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

  4.2 乙方依據甲方或甲方客戶指示或提供之非標規格,對產品、技術方案進行改造、變更或添加特殊設計的。(該規格要在批量生產前雙方書面確認為非標規格)

  三、知識產權擔保區域

  本協議之產品、技術方案的使用,在下列區域內,乙方予以知識產權擔保:

  □ 日本除外的全球市場

  □ 包括日本在內的全球市場

  四、爭議之通知與處理

  1、若有任何知識產權爭議情形發生,甲方應于知悉該爭議發生后,通知乙方,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2、乙方應于接到通知及相關資料后,立即委派有助于爭議處理的技術人員及專門人員赴甲方處參與并協助爭議處理。若爭議處理涉及出庭應訴或者行政答辯、聽證等程序,且甲方書面要求,則乙方應指令其委派的技術人員及專門人員一同出庭應訴或出席應對。乙方違反該條協議的,除依據第二條第2款賠償損失外,還應向甲方支付占侵權產品采購金額20%的違約金。

  3、甲方有權決定是否在訴訟中披露產品、技術方案的取得或采購的證明憑證。

  五、權利不可轉讓

  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協議之權利轉讓給第三方。

  六、其他

  1、知識產權侵權造成的損失,若乙方的產品供應公司已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的,則扣除產品供應公司已賠償部分后剩下的部分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因違背本協議第四條第2款約定,乙方未及時提供訴訟支持的,其違約責任不得由其產品供應公司承擔。

  3、本協議之變更、解除及其他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另行訂立附件協議以確定。

  4、本協議及由此引發的雙方爭議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政策為規范標準。

  5、甲乙雙方爭議經協商仍無法解決,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6、本協議具中文、英文兩種文本,協議內容以中文意思為準。

  7、本協議兩種語言文本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資共同遵守。

  8、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簽約地址:廈門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電話:電話:

  傳真:地址: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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