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六種不動產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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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種不動產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方法

  (一)因通行通道引起的相鄰關系糾紛

  《民法典》第291規:“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同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行相鄰權是指相鄰一方的房屋或土地由于自然條件或原因被相鄰土地或建筑物環曉,與公用道路隔離,該房屋或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通行鄰地,直達公用道路。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允許通行的義務。但主張通行權的一方應在與相鄰他方協商后選擇他方損失最小的路線。對由此造成他方損失的,通行一方應給予適當補償。如果有公共道路可供其通行,則相鄰方無權要求法律保護其損害他方的通行權。

  通道相鄰權是指必須經過通道的通行人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范圍內歷史形成的通道,有權要求該通道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關于通道問題,應分不同情況處理。

  (1)對于歷史上形成的通道,除政府部門統一規劃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堵塞、堵截或獨自占用而損害相鄰方利益。因相鄰一方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堵塞其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需通道而影響相鄰他方生產、生活的,應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如果有條件另開通道,也可以另開通道。

  (2)因相鄰一方通道在相鄰另一方土地上而產生糾紛的,出入必經他方通道或房屋的方有權請求另一方提供便利,而另一方不得以各種借口禁止或阻請求方通行。

  (3)因一方通道堵塞而產生糾紛,相鄰方有權請求堵塞方清除堵塞物。堵塞方應及時排除堵塞物,保證原公用通道的暢通,不得為自己的利益而影響相鄰方的正常通行。

  (二)相鄰用水、排水、流水、滴水的糾紛

  (民法典》第 290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停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三)相鄰危險糾紛

  相鄰危險糾紛是指相鄰物業的一方所有人成使用人在對其物業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對相鄰他方的財產、人身造成危險而引起的相鄰關系糾紛。對于相鄰危險,相鄰他方有要求該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時制止危險,防止損害擴大的權利;該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危險。(物業管理條例》第55明確規定: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給予配合。”

  (四)因建筑施工、鋪設管線臨時占用鄰地的糾紛

  《民法典》第292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建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建筑施工需要臨時占用相鄰他方的土地,或通過鄰地安設其生產、生活需要的電線、電纜、水管、燃氣管、下水道等管線而與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產生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1)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建筑施工需要臨時占用相鄰他方的土地的,他方應給予便利。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土地的范圍、期限,但土地權利人不得對臨時用地人加以不合理的限制。臨時占用方應嚴格按照雙方的約定用地,使用完畢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因臨時占用造成土地權利人損失的,占用方應當賠償。

  (2)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非通過鄰地不能安設其生產、生活需要的電線、電纜、水管燃氣管、下水道等管線時,有通過鄰地的上空或地下安設管線的權利,而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安設,同時還應當保護其土地上空或地下的管線和設施。但是,安設管線應選擇對相鄰人損害最小的線路和方法,并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根據《物業管理條理》第 51條的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據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另外,管線的安設方對其安設的管線負有防止損害的義務。因安設管線造成相鄰人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相鄰人的損失。

  (五)相鄰環境污染糾紛

  《民法典》第 294 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工農業生產,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油污和放射性物質污染環境,或以噪聲、振動妨礙相鄰人而引起的糾紛為相鄰環境污染糾紛,處理此類糾紛的方法如下。

  (1)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工農業生產,應遵循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注意保護環境,防止污染。違反規定,造成相鄰人損失的,相鄰人有權要求治理并賠償損失。

  (2)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修建廁所、糞池、潛水池,堆放腐朽物、有毒物、惡臭物及垃圾等,應當與相鄰人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應當的距離,并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影響到相鄰人生產、生活的,相鄰人有權提出異議,請求采取防止侵害的措施。

  (3)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以噪聲、振動妨害相鄰人的工作和休息。對超過一定程度,造成他人不應忍受的噪聲與振動,相鄰人有權提出異議,請求采取防止侵害的措施。

  (六)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糾紛

  《民法典》第 293 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害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相鄰采光糾紛是指相鄰一方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時,未與相鄰他方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保持適當的距離或相對適當的高度,影響了相鄰他方的正常采光而引起的相鄰關系糾紛。

  因通風引起的相鄰關系糾紛通常包括:

  (1)相鄰一方建造房屋或其他設施未與相鄰他方的房屋保持適當的距離,相距太近而導致相鄰他方室內空氣流通不暢,或阻擋了相鄰他方的窗戶而使其無法通風;

  (2)相鄰一方的樹枝等伸延至相鄰他方窗前,阻礙相鄰他方室內空氣流通;

  (3)相鄰一方長期存在的一些行為或原因迫使相鄰他方無法正常開啟窗戶通風。

篇2:相鄰權糾紛民事起訴狀范文

  相鄰權糾紛民事起訴狀范文

  原告:李**,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巷1**號,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顏宇丹,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被告:深圳市寶安區**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地址:深圳市**路**號,組織機構代碼:****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侵犯原告相鄰權及生命健康權的違章建筑,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減少的房租收入伍萬元人民幣;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位于深圳市寶安區**街道**社區**村**巷*號房屋的所有權人,原告于1990年*月*日向深圳市寶安縣建設委員會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粵房字第**號。

  被告于年月在沒有任何合法報建手續的情況下,在原告上述房屋前修建垃圾站,于年月再次在該違章建筑上加大擴建二層,用于變電所。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該變電所延伸距離不足5米,違反國家電力線路保護區規定,嚴重影響了原告房屋內租賃人員的生活、居住的安全;根據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限值》的規定,涉案變電所造成對環境的噪聲污染;同時被告使用該變電所及變壓器存在油泄漏污染,氣體污染的安全隱患,嚴重侵犯了原告及原告租賃方的相鄰權及生命健康權。為此,原告特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0年 月 日

篇3:相鄰業主通風問題糾紛案例

  相鄰業主因通風問題產生糾紛怎么辦

  案情介紹:

  原告王某住在西城區一個臨街巷內,住房是一磚木結構的平房,于王某相鄰的劉某因為要開一家粵菜飯館,他便安裝了一個大型油煙機,其排煙口設置在自己的房頂上。王某的住房一側窗戶恰好與劉某安裝空調冷氣機的墻體相鄰,兩者相距約有1米,中間形成一條窄道,雖不走人,但一直是王某家一層住房主要的通風通道 。

  劉某的粵菜飯館正式營業后,王某發現二層房間里總有股油煙味 ,且一旦開戶通風,油煙味更大。查找原因,王某發現原來是劉某的粵菜飯館廚房的油煙排放口離自己家二層窗口太近,只要油煙機一開,就會有油煙竄進王某的房間里。王某找劉某商量解決油煙排放問題,劉某置之不理。不得已,王某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改建油煙機的排放口,賠償精神損失人民幣500元。

  審理:

  某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先主持雙方進行調解但因雙方分歧較大,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的粵菜飯館排放廢氣的行為以構成對原告王某合法權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當確處理通風、通行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法院要求被告劉某,停止使用粵菜飯館的空調器、排油煙機,直到進行相應處理、不影響原告通風為止。

  判決宣告后,雙方當事人都表示服從該判決。

  分析:

  本案涉及到相鄰關系中的幾個方面的不同問題。相鄰關系,從權利的角度可稱為相鄰權。所謂相鄰權,是指兩個或兩以上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因一方對自己所有或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收益時,享有的要求對方給予必要便利的權利。

  正確的處理相鄰關系,必須遵守《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省事、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這些原則,既是相鄰各方正確行使相鄰 權、妥善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同時也是人民法院正確處理相鄰糾紛的原則。

  本案中主要涉及相鄰 關系的下列幾個方面:

  1、相鄰通風

  相鄰通風權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通過門窗保證其室內與室外空氣的流通和正常開關窗戶進行室內外空氣交換的權利。在實踐中,相鄰 一方的下列行為應視為是對他方通風權的侵犯:

  1)因相鄰一方建造房屋或其他設施時未與相鄰他方的窗戶保證適當距離、相距太近而使相鄰他方室內空氣通風不暢;或阻擋了相鄰他方之窗戶而使其無法通風的。

  2)因相鄰一方的樹枝等延伸到相鄰他方窗前,阻礙相鄰他方室內空氣流通的。

  3)因相鄰一方長期存在的原因而迫使相鄰他方無法正常開啟窗戶,如相鄰一方在靠近相鄰他方窗戶處修廁所,設置畜欄或在他方窗下推放垃圾等;或相鄰一方不斷制造異味,排放污濁空氣、冷氣、熱氣、有害氣體,致使他方只好緊閉窗戶。此類情況如相鄰 一方的行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則可按環保問題引起的相鄰關系糾紛處理,如不夠國家規標準的相鄰一方的不良行為,可按侵犯相鄰 他方通風權來處理。

  3、相鄰關系的相鄰環保關系

  相鄰環保關系中的相鄰雙方因環境問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相鄰一方在自已疆界內經營工業或行使其他權利時,對另一方負有的,可請求其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周圍環境、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和另一方對其疆界外的人享有的,可請求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環境措施的權利的關系。通常業主、住戶個人因相鄰而發生的糾紛,主要是由于噪聲、油煙、有毒物、放射物修建廁所、畜欄等散發的臭氣引起的,我國對于相鄰環保關系沒有具體規定,但在《民法通則》中有對于環境保護問題民事責任的規定。

  點評:

  物業管理公司在處理相鄰關系時只有相協調、調解的義務和責任,物業管理協調、調解不成的,應該由當事人向政府主管部門請求行政處理或直接按照法律程序訴訟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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