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外企業合資經營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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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企業合資經營合同范本

  第一章 總則

  中國_____公司和_____國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中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地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市_____區_____街_____號,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_____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國_____地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ㄗⅲ喝粲袃蓚€以下合營者,依次稱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為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 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濟范圍是:

  生產_____產品;

  對銷售后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研究和發展新產品。(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_____。

  2.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稍黾拥侥戤a_____。產品品種將發展_____。(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元(或雙方商定的一種外幣)。

  第十條 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為人民幣_____元,以此為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

  其中:甲方_____元,占_____%;乙方_____元,占_____%

  第十一條 甲、乙方將以下列作為出資:

  甲方:現金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元

  廠房_____元

  土地使用權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元

  其它_____元共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元

  其它_____元共_____元。

 ?。ㄗⅲ阂詫嵨锕I產權作為出資時,甲、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_____期繳付、每期繳付的數額如下:(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十三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

  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辦理為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

  協助辦理乙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送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協助合營公司聯系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責任:

  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并負責將作為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中國港口;

  辦理合營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如乙方同時又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ㄗⅲ阂鶕唧w情況寫。)

  第七章 技術轉讓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由合營公司與_____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為達到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所需的先進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制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培訓人員等(注:要在合同中具體寫明)。

  第十六條 乙方對技術轉讓提供如下保證:(注:在乙方負責向合營公司轉讓技術的合營合同中才有此條款。)

  1.乙方保證為合營公司提供的_____(注:要寫明產品名稱)的設計、制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公司經營目的要求的,保證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2.乙方保證本合同和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技術全部轉讓給合營公司,保證提供的技術是乙方同類技術中最先進的技術,設備的選型及性能質量是優良的,并符合工藝操作和實際使用的要求;

  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各階段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應開列詳細清單作為該協議的附件,并保證實施;

  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詳細資料是所轉讓的技術的組成部分,保證如期提交;

  5.在技術轉讓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以及改進的情報和技術資料,應及時提供給合營公司,不另收費用;

  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使合營公司技術人員和工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第十七條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之行為,乙方應負責賠償合營公司的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 技術轉讓費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為產品出廠凈銷售額的_____%

  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期限。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___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合營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發展該引進技術。

 ?。ㄗⅲ杭夹g轉讓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協議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占_____%,內銷部分占_____%。

 ?。ㄗⅲ嚎筛鶕嶋H情況寫明各個年度內外銷的比例和數額。一般情況下,外銷量至少應能滿足合資公司外匯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

  由合營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占_____%。

  由合營公司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托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占_____%。

  由合營公司委托乙方銷售的占_____%。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三條 為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后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準,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為_____。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合營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長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于重大問題(注: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列舉主要內容),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在具體合同中要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_人,由甲方推薦_____人,乙方推薦_____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年。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并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章 設備購買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情況下,盡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委托乙方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時,應邀請甲方派人參加。

  第十二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處?;I建處由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I建處主任一人,由_____方推薦,副主任一人,由_____方推薦,籌建處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六條 籌建處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甲乙雙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 籌建處在工廠建設完成并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后,經董事會批準撤銷。

  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地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后,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四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乙方認為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期限為__年。合營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六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險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華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華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一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條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并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 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六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由、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適用法律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九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六十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章 文字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二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合營公司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條 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簽字。

  中國_____公司代表×國_____公司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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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1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修正)

 ?。?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 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國務院修訂 根據20**年7月2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修訂 20**年7月22日國務院令第311號發布 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根據20**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三章 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

  第四章 出資方式

  第五章 董事會與經營管理機構

  第六章 引進技術

  第七章 場地使用權及其費用

  第八章 購買與銷售

  第九章 稅務

  第十章 外匯管理

  第十一章 財務與會計

  第十二章 職工

  第十三章 工會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十六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便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順利實施,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國家鼓勵、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立合營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第四條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ㄒ唬┯袚p中國主權的;

 ?。ǘ┻`反中國法律的;

 ?。ㄈ┎环现袊鴩窠洕l展要求的;

 ?。ㄋ模┰斐森h境污染的;

 ?。ㄎ澹┖炗喌膮f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第五條 在中國法律、法規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范圍內,合營企業有權自主地進行經營管理。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批準后,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給批準證書。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ㄒ唬┩顿Y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

 ?。ǘ┎恍枰獓以鰮茉牧?/a>,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全國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準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構。

  第七條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ㄒ唬┰O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ǘ┖蠣I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ㄈ┯珊蠣I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ㄋ模┯珊蠣I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ㄎ澹徟鷻C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第(二)、(三)、(四)項文件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審批機構發現報送的文件有不當之處的,應當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條 審批機構自接到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九條 申請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所稱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所稱合營企業章程,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

  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準。

  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合同、章程。

  第十一條 合營企業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蠣I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ǘ┖蠣I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ㄈ┖蠣I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股權轉讓的規定;

 ?。ㄋ模┖蠣I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ㄎ澹┖蠣I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

 ?。┎捎玫闹饕a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ㄆ撸┰牧腺徺I和產品銷售方式;

 ?。ò耍┴攧?、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ň牛┯嘘P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ㄊ┖蠣I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ㄊ唬┻`反合同的責任;

 ?。ㄊ┙鉀Q合營各方之間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ㄊ┖贤谋静捎玫奈淖趾秃贤У臈l件。

  合營企業合同的附件,與合營企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合營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其爭議的解決,均應當適用中國的法律。

  第十三條 合營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蠣I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

 ?。ǘ┖蠣I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合營期限;

 ?。ㄈ┖蠣I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ㄋ模┖蠣I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繳付期限、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ㄎ澹┒聲慕M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

 ?。┕芾頇C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

 ?。ㄆ撸┴攧?、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ò耍┙馍⒑颓逅?;

 ?。ň牛┱鲁绦薷牡某绦?。

  第十四條 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其修改時同。

  第十五條 審批機構和登記管理機構對合營企業合同、章程的執行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

  第三章 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

  第十六條 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十七條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含企業借款),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第十八條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一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營各方約定的外幣表示。

  第十九條 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二十一條 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出資方式

  第二十二條 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第二十三條 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外幣,按繳款當日中華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套算成約定的外幣。

  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人民幣現金,需要折算成外幣的,按繳款當日中華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

  第二十四條 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第二十五條 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茱@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ǘ┠茱@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第二十六條 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出資,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注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 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應當報審批機構批準。

  第二十八條 合營各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或者未繳清的,應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合營各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當由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企業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合營企業名稱;合營企業成立的年、月、日;合營者名稱(或者姓名)及其出資額、出資的年、月、日;發給出資證明書的年、月、日。

  第五章 董事會與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

  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董事會會議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第三十三條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ㄒ唬┖蠣I企業章程的修改;

 ?。ǘ┖蠣I企業的中止、解散;

 ?。ㄈ┖蠣I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ㄋ模┖蠣I企業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項,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授權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

  第三十五條 合營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

  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當同副總經理協商。

  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三十九條 合營企業需要在國外和港澳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含銷售機構)時,應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

  第六章 引進技術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引進技術,是指合營企業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從第三者或者合營者獲得所需要的技術。

  第四十一條 合營企業引進的技術應當是適用的、先進的,使其產品在國內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或者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

  第四十二條 在訂立技術轉讓協議時,必須維護合營企業獨立進行經營管理的權利,并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要求技術輸出方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合營企業訂立的技術轉讓協議,應當報審批機構批準。

  技術轉讓協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夹g使用費應當公平合理;

 ?。ǘ┏p方另有協議外,技術輸出方不得限制技術輸入方出口其產品的地區、數量和價格;

 ?。ㄈ┘夹g轉讓協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ㄋ模┘夹g轉讓協議期滿后,技術輸入方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

 ?。ㄎ澹┯喠⒓夹g轉讓協議雙方,相互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應當對等;

 ?。┘夹g輸入方有權按自己認為合適的來源購買需要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

 ?。ㄆ撸┎坏煤袨橹袊姆?、法規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

  第七章 場地使用權及其費用

  第四十四條 合營企業使用場地,必須貫徹執行節約用地的原則。所需場地,應當由合營企業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通過簽訂合同取得場地使用權。合同應當訂明場地面積、地點、用途、合同期限、場地使用權的費用(以下簡稱場地使用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反合同的罰則等。

  第四十五條 合營企業所需場地的使用權,已為中國合營者所擁有的,中國合營者可以將其作為對合營企業的出資,其作價金額應當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

  第四十六條 場地使用費標準應當根據該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合營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從事農業、畜牧業的合營企業,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營企業營業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門繳納場地使用費。

  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從事開發性的項目,場地使用費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給予特別優惠。

  第四十八條 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供需情況的變化和地理環境條件的變化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于3年。

  場地使用費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在該合同期限內不得調整。

  第四十九條 合營企業按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取得的場地使用權,其場地使用費應當按合同規定的用地時間從開始時起按年繳納,第一日歷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在合同期內,場地使用費如有調整,應當自調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費用標準繳納。

  第五十條 合營企業除依照本章規定取得場地使用權外,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場地使用權。

  第八章 購買與銷售

  第五十一條 合營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簡稱物資),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購買或者向國外購買。

  第五十二條 合營企業需要在中國購置的辦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購買,不受限制。

  第五十三條 中國政府鼓勵合營企業向國際市場銷售其產品。

  第五十四條 合營企業有權自行出口其產品,也可以委托外國合營者的銷售機構或者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者經銷。

  第五十五條 合營企業在合營合同規定的經營范圍內,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屬國家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每年編制一次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可以憑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直接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超出合營合同規定范圍進口的物資,凡國家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應當另行申領。

  合營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自主經營出口,凡屬國家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合營企業按照本企業的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

  第五十六條 合營企業在國內購買物資的價格以及支付水、電、氣、熱、貨物運輸、勞務、工程設計、咨詢、廣告等服務的費用,享受與國內其他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七條 合營企業與中國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往來,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和雙方訂立的合同承擔經濟責任,解決合同爭議。

  第五十八條 合營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九章 稅務

  第五十九條 合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

  第六十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十一條 合營企業進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

 ?。ㄒ唬┌凑蘸贤幎ㄗ鳛橥鈬蠣I者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營企業建廠(場)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下同);

 ?。ǘ┖蠣I企業以投資總額以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ㄈ┙泴徟鷻C構批準,合營企業以增加資本所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ㄋ模┖蠣I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上述減稅、免稅進口物資,經批準在中國國內轉賣或者轉用于在中國國內銷售的產品,應當照章納稅或者補稅。

  第六十二條 合營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第十章 外匯管理

  第六十三條 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合營企業憑營業執照,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

  第六十五條 合營企業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準,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報告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賬單。

  第六十六條 合營企業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其年度資產負債表和年度利潤表,應當通過合營企業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第六十七條 合營企業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向境內的金融機構申請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借入外匯資金,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第六十八條 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依法納稅后,減去在中國境內的花費,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匯匯出。

  第十一章 財務與會計

  第六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財務與會計制度,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營企業的情況加以制定,并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七十條 合營企業設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負責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必要時,可以設副總會計師。

  第七十一條 合營企業設審計師(小的企業可以不設),負責審查、稽核合營企業的財務收支和會計賬目,向董事會、總經理提出報告。

  第七十二條 合營企業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七十三條 合營企業會計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一切自制憑證、賬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七十四條 合營企業原則上采用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經合營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種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五條 合營企業的賬目,除按記賬本位幣記錄外,對于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款項以及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與記賬本位幣不一致時,還應當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賬。

  以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合營企業,其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因匯率的差異而發生的折合記賬本位幣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賬。記賬匯率變動,有關外幣各賬戶的賬面余額,于年終結賬時,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七十六條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ㄒ唬┨崛浠?、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ǘ﹥浠鸪糜趬|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于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ㄈ┌凑毡緱l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七條 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七十八條 合營企業應當向合營各方、當地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

  第七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下列文件、證件、報表,應當經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方為有效:

 ?。ㄒ唬┖蠣I各方的出資證明書(以物料、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應當包括合營各方簽字同意的財產估價清單及其協議文件);

 ?。ǘ┖蠣I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

 ?。ㄈ┖蠣I企業清算的會計報表。

  第十二章 職工

  第八十條 合營企業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辦理。

  第八十一條 合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使他們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現代化企業的要求。

  第八十二條 合營企業的工資、獎勵制度必須符合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

  第八十三條 正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正副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三章 工會

  第八十四條 合營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八十五條 合營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合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八十六條 合營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企業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董事會會議討論合營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八十八條 合營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合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合營企業每月按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八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 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ㄒ唬┖蠣I期限屆滿;

 ?。ǘ┢髽I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ㄈ┖蠣I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ㄋ模┮蜃匀粸暮?、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ㄎ澹┖蠣I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蠣I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前款第(二)、(四)、(五)、(六)項情況發生的,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第(三)項情況發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請,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一方,應當對合營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合營企業應當依法成立清算委員會,由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事宜。

  第九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當從合營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九十三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執行。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合營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九十四條 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營企業解散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當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九十五條 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審批機構,并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六條 合營企業解散后,各項賬冊及文件應當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九十七條 合營各方在解釋或者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時發生爭議的,應當盡量通過友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經過協商或者調解無效的,提請仲裁或者司法解決。

  第九十八條 合營各方根據有關仲裁的書面協議,可以在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機構仲裁。

  第九十九條 合營各方之間沒有有關仲裁的書面協議的,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條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合營各方應當繼續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 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包括其家屬),需要經常入、出中國國境的,中國主管簽證機關可以簡化手續,予以方便。

  第一百零二條 合營企業的中國職工,因工作需要出國(境)考察、洽談業務、學習或者接受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國(境)手續。

  第一百零三條 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可以帶進必需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

  第一百零四條 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合營企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1986)

  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1986)

 ?。?986年5月17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工會的地位,保障其行政權利和履行義務,發揮其在合營企業中的積極作用,促進合營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中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條 合營企業工會是合營企業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本企業職工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的代表,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定代表人為工會主席。

  第四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包括華僑、港澳、臺灣和外籍職工)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愿申請加入工會,經批準可成為工會會員。

  第五條 合營企業成立工會和組建工會委員會,須報大連市總工會批準,或由大連市總工會授權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會批準。

  合營企業工會在大連市總工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活動。

  第二章 合營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六條 合營企業工會有權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七條 合營企業工會有權對企業執行國家和省、市頒布的有關勞動工資、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工業衛生及生產安全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合營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保護女職工的特殊權利和利益。企業解雇、辭退或處分職工應執行勞動合同的規定,并及時告知工會,工會如有異議可向企業提出。

  第九條 合營企業工會有權建議企業董事會對職工獎懲、工資、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其它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進行研究;企業董事會會議在研究上述問題和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董事會應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十條 合營企業工會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有權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職工參加上級工會的重大活動。

  第三章 合營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十一條 合營企業工會要積極組織職工學習并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第十二條 合營企業工會要協助企業組織好職工的文化學習和業務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的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十三條 合營企業工會應支持企業搞好生產和經營管理;要教育職工遵守企業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正確對待客商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四條 合營企業工會要關心職工生活,組織職工開展健康的業余文娛、體育活動。協助和監督企業合理使用福利基金、獎勵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十五條 合營企業工會要教育職工互相尊重,團結友愛,增進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同華僑、港澳、臺灣和外籍職工的友誼,搞好合作共事。

  第四章 合營企業工會干部

  第十六條 合營企業工會依照《中國工會法》的規定配備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其中企業職工人數不足二百人的,經大連市總工會批準,可配備一名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

  第十七條 合營企業職工人數不足二十五人的,原則上不建立企業工會委員會,可由會員選舉不脫離生產的組織員一人,享受企業工會委員會同等權利。

  第十八條 合營企業脫離生產的工會主席、委員的標準工資,由工會經費支付;其他各種經濟待遇與本企業職工相同,所需費用由企業負擔,脫離生產的工會主席,比照本企業副總經理(或副廠長)的待遇執行。

  第十九條 合營企業不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生產時間時,由工會事先通知企業,但每人每月占用生產時間總共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并可累計當年使用,其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條 合營企業解雇、辭退或調動不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時,必須事先征得上級工會的同意。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卸任后,企業應安排適當工作。

  第五章 合營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二十一條 合營企業要依照《中國工會法》的規定,免費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包括水電、取暖、辦公用具等),用于開展工會活動,并負擔相應的維修費用。

  第二十二條 合營企業要依照《中國工會法》的規定,每月按本企業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工會經費。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并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合營企業工會的活動,一般應在業余時間進行,企業要給予方便和支持。如工會活動需占用生產時間時,必須事先征得企業同意。經企業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合營企業工會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爭議一方或雙方向市勞動管理部門申請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裁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合營企業工會的華僑、港澳、臺灣職工會員和外籍職工會員,在工作結束離開合營企業時,應交回會員證。如本人申請發證,由大連市總工會發給參加過中國工會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原則上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與華僑、港澳、臺灣同胞或其公司、企業共同舉辦的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工會。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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