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廣告標識制作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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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廣告標識制作合同書

  甲方:

  乙方:**E廣告標志發展有限公司

 ?。ㄒ韵潞喎Q甲方、乙方)

  乙方受甲方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規為甲方制作標識工程項目,為了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工程項目)制作內容、工藝、質量要求

  一、工程(項目)名稱:荊州AA城小區標識系統

  二、工程(項目)實施地點:荊州AA城

  三、制作內容及規格數量:詳見《廣告標識制作合同附件1》及《環境標識及指向系統》

  四、工藝及質量標準:

  1、采用材料要求:詳見《環境標識及指向系統》

  2、質量標準: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乙雙方認可的施工圖紙、《環境標識及指向系統》及行業相關工藝要求制作施工。乙方應提供樣品交甲方保存并驗收。

  第二條:工程(項目)制作工期

  工期:以收到預付款之日起,20**年3月15日完成門棟號、單元號、門牌號、信報箱制作安裝完工,戶外20**年3月18日制作安裝完工。若因甲方付款、文字稿件、安裝地點確認延誤等(如遇停電、停水及天氣等不可抗拒因素,經甲方簽字認可后,工期可順延)

  第三條:工程(項目)總造價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暫定總價為107871.00(大寫金額為拾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整)

  2、本合同為單價包干合同,包設計包材料包安裝包運輸包售后等一切相關費用,具體單價及材料規格、款式、材質等要求見本合同附件《環境標識及指向系統》。

  3、決算方式:本合同為暫定總價,實際決算總價為各項目單價乘以各項目數量的總和,所發生的工程量以現場簽字為準。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標識項目工程暫定總價5%作為預付款。

  2、乙方按合同附件要求及暫定數量制作完畢后,通知甲方到乙方工廠對產品進行產品驗收,甲方驗收合格后,甲方十日內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暫定總價的45%,款至乙方銀行帳戶后,乙方即打包運往甲方指定安裝地點進行安裝。

  3、乙方安裝完畢后,甲方在三個工作日內組織對安裝工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甲方在十日內辦理本合同決算并按本合同決算金額支付至本合同決算金額的95%。

  4、本合同決算金額5%作為保修金,保修期滿后付清。

  第四條:雙方責任及義務

  一、甲方負責在工程確認圖上簽字確定,一經簽字,不得隨意更改其形體、材料、顏色、文字及尺寸,若甲方需變更應根據改動工作量,應按本合同決算辦法相應增加或減少相關費用。

  二、甲方負責乙方在甲方施工期間提供水、電義務,并負責協調現場,確保乙方施工 場地要求。

  三、甲方負責滿足乙方現場施工暢通,不發生影響施工現象,若應現場影響施工工期,經甲方書面認可后,工期可予以順延。

  四、乙方負責嚴格按甲方簽定的圖紙及提供的樣品施工,不得更改其形體、材料、顏色、文字及尺寸,若乙方自行變更,或乙方工程質量不合格,由乙方修改,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若經乙方修改二次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五、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的安裝點組織施工,一經安裝完畢,立即通報甲方驗收。

  六、乙方在甲方施工期間,負責愛護甲方設施、設備及提供的物品,若有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

  七、乙方在甲方施工期間負責確保對甲方外部環境安防措施,若因施工造成對甲方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賠償。

  八、乙方負責在甲方施工后的現場清理工作,對必須破壞施工所造成的原貌進行修復工作。

  第五條:驗收、保修與維修

  本工程(項目)保修期為壹年,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負責終身維修,收取成本費。乙方在接到甲方維修通知24小時內響應,否則視為違約。

  第六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若甲方不按期付款,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承擔逾期付款滯納金,若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應按日支付工程總額的萬分之五的逾期違約金。

  第七條: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含《廣告標識制作合同附件1》及《環境標識及指向系統》,壹式捌份,甲方執柒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并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請裁決。

  三、工程熱線:******聯系人:Z小姐

  甲方:乙方:**E廣告標志發展有限公司

  簽約人:簽約人:

  電話:電話:

  日期:日期:

篇2: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2012)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20**)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9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

  市長:多吉次珠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的規劃和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拉薩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城市公共空間和公共場所、建(構)筑物、道路、市政設施、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圍墻(擋)等,以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模型、橫幅、條幅、旗幟等為載體形式設置的廣告。

  本辦法所稱牌匾標識包括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筑物名稱牌匾標識。

  第四條 市、縣(區)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許可工作。

  第五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戶外廣告內容審查工作。

  市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城管執法、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市容、城管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遵照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 本市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范、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ㄒ唬├媒煌酥?、消防、電力、通訊、郵政等公共設施的;

 ?。ǘ┯绊懡煌酥竞徒煌ò踩?、市政、消防等公共設施使用或者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

 ?。ㄈ┪<敖ǎ嫞┲锇踩?、公共安全的;

 ?。ㄋ模┱加镁G地或者影響樹木生長的;

 ?。ㄎ澹┢渌恋K生產生活、影響城市景觀的情形。

  第十條 下列區域、單位、位置禁止設置商業戶外廣告:

 ?。ㄒ唬┪奈锉Wo單位、歷史建筑、城市風貌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的建設控制地帶;

 ?。ǘ﹪覚C關、中小學校、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公立醫院等;

 ?。ㄈ┏鞘械缆穬蓚雀鞣N護欄、圍墻;

 ?。ㄋ模┍臼袘敉鈴V告設置規劃確定的其他禁止設置商業戶外廣告的區域、單位、位置。

  第十一條 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未經行政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設置收費標準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敉鈴V告設置申請;

 ?。ǘ┕ど虪I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

 ?。ㄈ敉鈴V告設置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ㄋ模敉鈴V告位置關系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ㄎ澹┥婕袄﹃P系人的,應當提交利害關系人同意設置的證明材料;

 ?。┥暾堅O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

 ?。ㄆ撸┓?、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做出準予設置的行政許可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許可,并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地點、位置、規格等要求進行設置。未經行政許可,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圖案應當與其所依附的載體、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所依附載體、周邊環境的整體效果。

  第十五條 經行政許可設置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畫面空置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經行政許可設置的公益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戶外廣告設置人設置、安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前,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派人值守,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完好整潔。戶外廣告設施出現破損、傾斜、殘缺、污損、褪色的,設置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出現斷亮、殘損的,在修復、更換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

  第十九條 在本市設置牌匾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媳臼谐鞘腥菝矘藴?;

 ?。ǘ┑昱圃O立應當“一店一牌”;

 ?。ㄈ┰谕唤ǎ嫞┲飰w上設置牌匾標識,其高度、大小、規格等應當協調有序;

 ?。ㄋ模┡曝覙俗R用字應當準確規范,藏、漢兩種文字齊全,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語言文字規范要求;

 ?。ㄎ澹┡曝覙俗R應當牢固安全、美觀整潔,并與周邊環境協調;

 ?。┢渌嘘P設置牌匾標識的規范要求。

  第二十條 牌匾標識設置人應當加強對牌匾標識的日常維護管理,發現有結構性損傷、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安全或者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清理、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行政許可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無法確定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戶外廣告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滿,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行政許可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強制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強制拆除,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下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況嚴重的,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因設置、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拉薩市戶外廣告、標語牌設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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