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X大學教職工周轉房租賃合同

6462

  zz大學教職工周轉房租賃合同

  編號: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廣州zz大學后勤管理處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工作單位:電話:

  一、甲方審核同意乙方短期租住我校教職工周轉房。根據《廣州zz大學教職工周轉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甲乙雙方簽訂以下條款,并共同遵照執行。

  乙方承租校區教職工周轉房棟___室, 房型為___

  租住面積㎡,租金標準元/㎡,每月租金人民幣(小寫)______元

 ?。ù髮懀┰?,租賃期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保障乙方享有合法權益,甲方服務承諾如下:

  1、做好公用部位、公用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確保乙方正常使用。

  2、做好公共區域內環境衛生的清掃服務。

  3、接到損壞報修時,及時進行維修和處理。

  三、承租周轉房租金,乙方愿意按月從本人銀行賬戶中扣除,租賃房每月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絡費、有線電視費以及物業管理費等費用,乙方承諾照單支付(均不得以保證金抵扣)。乙方銀行帳戶存款不足按逾期不交租金處理,每逾期1日支付月租金2%的違約金。

  四、超過租賃期限協議自然終止。乙方若需延長租賃期限,在甲方房源許可的情況下,經審批同意可延期一年,必須重新簽訂租賃協議,房租按成本租金的兩倍計收。

  五、乙方延長租賃期限,須向甲方交納租住周轉房保證金元,甲方在乙方租賃期滿結清所有費用退房時,將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乙方逾期不退房,又未經批準延期,甲方將沒收乙方的保證金。

  六、乙方應在租住期滿一個月內退出周轉房,在未經批準延期又不及時退出者,逾期兩個月以內其房租按成本租金的2倍收取,逾期兩個月以上按5倍收取。

  七、乙方入住教職工周轉房,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不敲拆墻體,不拆卸室內設備、設施,不私自間隔走廊過道和房間,不占用公用區域。如有違反必須修復及賠償,甲方可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

  八、乙方必須注意用電、用水安全,不得亂接電源、亂拉電線。凡違章用電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擔,造成甲方損失的,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乙方不得在公共區域放置煤氣罐、廚具和堆放雜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十、甲方有權對乙方所租住的周轉房進行增員或調整,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后承租人入住,違者經教育不改的,按強占房屋處理。

  十一、乙方辦理退房手續前,應自行辦理管道燃氣、網絡電視、電話等項目的報停結算,結清房租、水電費、清潔費、治安費、物業費等,將室內地面、洗手間、廚房等清潔干凈,不留污跡,經甲方檢查認可并交回所有住房鑰匙后,辦理退房手續。

  十二、乙方退房時,應保證各種設施完好,若有損壞,應當修復或者賠償。乙方經甲方批準對租賃的住房進行的裝飾、裝修,退房時,乙方不得敲拆,不向甲方提出經濟補償要求。

  十三、乙方到期退房或到期三個月后不退房又未辦理續約手續時,甲方對乙方遺留在承租房內的物品具有處置權,因此產生的費用支出及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四、乙方調離我校,若不及時辦理退房手續的,甲方有權采取有關措施收回租賃房。

  十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違章、違約用房:

  1、 拖延兩個月未交納房屋租金等各項費用;

  2、 改變住房用途、或將住房轉讓、轉借、轉租、分租;

  3、 未經管理部門許可,違章改造室內設施、戶外亂搭亂建;

  4、 不服從甲方的調整和安排;

  5、 利用承租房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對違章、違約用房的,學校有權終止合同,收回乙方的住房,并沒收租賃押金,造成損失的照價賠償。

  十六、甲乙雙方簽訂的上述條款和本協議未盡事宜,均依照《廣州zz大學教職工周轉房管理暫行辦法》執行,若該辦法修訂,甲乙雙方必須服從。

  十七、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后勤管理處乙方:

  收到鑰匙條

  年月日年月日

篇2:大學教職工周轉房管理暫行辦法

  zz大學教職工周轉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教職工周轉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進一步優化資源,給教職工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及廣州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周轉房的房源是學?,F有未出售的住房和教工宿舍。

  第三條學校周轉房不實行實物分配,全部提供給無房教職工只作周轉租用,實行有期限、契約化、物業化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管理部門

  第四條后勤管理處代表學校實行管理職能,負責學校教職工周轉房房源的統籌安排調配,簽訂租房協議,辦理人員入住手續,退房手續,并監督周轉房的使用。

  第五條以契約的形式約定由后勤服務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周轉房的維護、清潔等工作。

  第六條學校財務處負責周轉房的租金、押金等款項的收取。

  第七條學校各部門(單位)配合后勤管理處開展周轉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住對象

  第八條本校正式事業編制的在職教職工,且符合以下租住條件方可租?。?/p>

  1.本市無住房且不隨父母同住的單身教職工;

  2.本人或配偶在本市無住房的已婚教職工;

  3.學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4.因特殊情況經學校領導批準同意安排者;

  第九條已在三元里校區或大學城校區租住周轉房者不再重復租住周轉房,但允許因工作所在校區的改變申請調整;

  第十條停薪留職者、出國留學(包括港澳臺地區)者不予租住學校周轉房。

  第四章租住程序

  第十一條凡要求租住學校周轉房者,由本人填寫租房申請表,并由所在部門領導和人事處簽署意見,后勤管理處審核,對符合租住條件的教職工,根據學校周轉房房源情況按十九條規定統籌安排,通知入住,由后勤管理處監管科代表學校與租戶簽定租房協議,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二條特殊情況者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后安排。

  第五章租房期限

  第十三條為了執行國家貨幣分房政策,鼓勵教職工在外購房,對符合上述入住條件的教職工,學校僅提供自簽約租房日起不超過三年的過渡周轉房,住滿三年時須辦理退房手續。確有特殊情況需繼續租住者,在房源情況容許時,經學校后勤管理處批準可適當延長租房期,重新簽訂租房協議,租金按第二十一條規定收取。

  第十四條教工周轉房最長租住期限為四年。

  第十五條租住周轉房的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無條件退還周轉房:

  1.調離學校的;

  2.解職、自動離職、停薪留職、出國留學的;

  3.開除、除名、解聘、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約的;

  4.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5.其他依本規定應退房的。

  第十六條辦理退房手續前,住戶應自行辦理管道燃氣、網絡電視、電話等項目的報停結算,結清房租、水電費、清潔費、治安費等,將室內地面、洗手間、廚房等清潔干凈,不留污跡,經后勤管理處檢查認可并交回所有住房鑰匙后,辦理退房手續。

  第六章住房分配原則

  第十七條租住人員的安排采取“統籌安排,便于工作”的原則,教職工周轉房安排在本人主要工作的校區,工作地點變動后,其租住地點可申請作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由于學?,F有的教職工周轉房房源緊張,原則上單身職工和單職工按床位租住,雙職工按一房一廳租住,每人租住面積平均不少于5平方米,博士畢業或中級職稱以上的教職工每人租住面積不少于9平方米。具體視當時房源情況而定。

  第十九條周轉房租住的安排按教職工職務(職稱)、工齡等計分排隊,按排隊順序在學校提供的房源中挑選。計分規則參照廣中醫后[20**]4號文件《廣州中醫藥大學租住教工宿舍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租金收取標準

  第二十條在規定的周轉房租住期限內,對符合租住條件的教職工租住周轉房的房租按廣州市規定的成本租金標準(即每平方米租金13.5元×使用面積)收取。

  第二十一條在三年期限后仍符合租住條件而需繼續租住的教職工須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填寫租房申請,經后勤管理處審批同意后需交納租房押金1000元,按成本租金的2倍計收房租。每次延長租住期都需到后勤管理處重新簽訂租房協議,租房押金在本人退房時無息返還。

  第二十二條租住期限屆滿的,應在期滿后一個月內退出周轉房。不及時退出者,逾期兩個月以內的,其房租按成本租金的3倍收取,逾期兩個月以上按5倍收取。

  第二十三條住房租金的計算是以承租人收到住房鑰匙之日起至交回鑰匙之日為止。由后勤管理處根據每位教職工租住面積(合租房按每人均攤面積)通知財務處從本人工資中代扣。自交費人員由財務處負責收費。逾期不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應支付月租金2%的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入住周轉房的教職工所用水、電、煤氣、冷氣、電話、網絡、電視、保安、清潔、物業等費用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拖延兩個月以上不交房租或上述費用者,校方將收回其租住房,由個人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第二十五條學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到校工作后,其住房條件依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房屋管理

  第二十六條住戶應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學校周轉房公共區域的日常

  保潔、衛生防疫和治安工作由各校區的相關部門負責。承租人應配合職能部門對房屋實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學校公有住房管理、安全保衛、計劃生育等職能部門的工作檢查,積極配合管理人員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環境衛生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住戶應愛護公共財物和室內一切設備、設施。住房的租住和搬遷過程中,要保證公共設施的完整。屬自然損壞的室內及公共設備、設施應及時報學校的相關部門維修,但水龍頭、燈具等易損壞的除外;屬人為損壞、遺失的,按有關規定原樣修復或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租住房及附屬物的,學校收回租住房并按有關規定原樣修復或照價賠償。

  第二十八條住戶應講究個人衛生,保持室內整潔、安靜和文明。不得在公共區域隨地吐痰、亂倒污水垃圾。

  第二十九條住戶必須注意用電、用水安全,不得亂接電源、亂拉電線。凡違章用電、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擔。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災、房屋倒塌、傷人等事故的,承租人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和個人損失,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為保障職工生命安全,積極有效的排除火災隱患,規定不許在公共區域放置煤氣罐、廚具和堆放雜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第三十一條租住人員嚴禁擅自改變住房結構,在住房中拆墻、開門窗、開墻洞。不得私自進行裝修改造和拆卸室內設備、設施等。租住者違章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破壞屋內設施者責令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并收回租住房,同時對當事人處以自事發當月房租5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租住人不得私自間隔走廊過道和房間。如有亂搭亂建,應立即拆除,否則除對所間隔(搭建)面積按成本租金3倍計收房租外,學校有權強制拆除。

  第三十三條在退回周轉房時,按廣州市有關文件規定,不得私自拆卸自費裝修部分,應保持房屋完好;退房后學校不負責補償原自費裝修費用。

  第九章租住紀律

  第三十四條申請租住學校周轉房的教職工,應如實填報個人情況及提供相關材料,申請人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當年租賃住房資格,已租住的學??墒栈刈》?,并按以下辦法給予罰款:集體宿舍每床位每天60元;單房80元;套房每天100元。最高罰款總額:集體宿舍每床位不超過10000元;單房不超過15000元;套房不超過20000元。罰款直接在個人工資賬戶中扣取。

  第三十五條租住人員應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一經發現,除收回住房外,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未經同意擅自入住學校公有住房或強行占房、占床位的,除按規定收取租金和限期搬出外,同時按第三十四條罰款辦法給予罰款,并報監察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如原來已租住學校周轉房,因工作所在校區的改變,申請租住新校區住房,必須在取得新租住房鑰匙之日起15天內退還原租住房,逾期不退者,按強占住房處理,按第三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八條任何人不得私自轉讓、轉借、出租、分租、調換住房,或私自改變周轉房的使用性質,利用周轉房謀取私利。一旦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者,將沒收非法所得,收回周轉房,取消再次租房資格,并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交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并給予全校通報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九條后勤管理處有權根據學校房屋使用變化情況對租住人員所租住的周轉房進行增員或調整,承租人應服從后勤管理處的統籌安排,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后承租人入住,違者經教育不改的,按強占房屋處理,按第三十四條處罰。

  第四十條教職工辦理退租學校周轉房手續時,須交回所有承租房鑰匙。若私自保留或配制原承租房鑰匙,擅自將學校周轉房交付他人使用,除對入住者給予罰款200元至1000元處罰外,對提供周轉房鑰匙的人員給予全校通報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一條因學校發展和規劃(如基本建設、房屋維修、環境治理等)需要,要求承租人遷出原住房,承租人應當配合學校按期完成搬遷任務,不得借故阻撓,對拖延時間不按期搬遷的,按強占住房給予罰款,并限期搬出。因故意阻撓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由其本人負完全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周轉房的租金、押金、罰款等由學校財務處統一收取。在租住人員或租金標準變動后,后勤管理處應及時通知財務處調整房租。后勤管理處每半年與財務處核對一次房租的計扣情況。

  第四十三條教職工有向各級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反映、檢舉其他職工隱瞞真實情況和管理部門營私舞弊行為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學校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篇3:機關臨時周轉房管理試行辦法

機關臨時周轉房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加強區級機關房產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房屋,結合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機關臨時周轉房是指由事務局集中管理的用于臨時解決住房困難對象的成套住宅。

  二、居住對象只限于寧波六區(老三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外調入和部隊轉業的副局級以上干部。

  (一)在本地(包括鄉鎮)享受過房改房或住房補貼的,不能承租機關臨時周轉房。

  (二)在異地(寧波六區外)享受過房改房或住房補貼,調入我區機關一年內可以承租機關臨時周轉房,按5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房管處標準價格)收取。

  (三)需要解決臨時周轉住房的外地調入和部隊轉業干部,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寫明住房基本情況),單位出具證明,經組織部門核實,報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根據房源可能和本人實際情況予以提供。

  (四)租用臨時周轉房一年到期后,租用人如有實際困難需繼續租用的,需向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并由工作單位證明,經同意后方能繼續租用。

  (五)承租機關臨時周轉房,由用房本人同機關事務管理局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原則上定為一年。在租賃期間,干部調離機關或正式取得寧波六區內住房的,應在三個月內將臨時周轉房歸還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時解除租賃合同。

  三、水、電費押金由承租人向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科繳納。

  四、區級機關臨時周轉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有權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

  (一)承租人將房屋使用權擅自轉租、轉借或轉讓的。

  (二)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違反《寧波市城鎮房屋裝修管理規定》裝修住房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二個月不交房租或閑置達二個月的。

  五、本管理辦法自20**年10月起執行。

  六、本管理辦法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備注:已經租用臨時周轉房的機關干部、職工,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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