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場業務部副總雇用合約
為了能更完善業務部的管理,制度的落實,條約的執行,充分發揮其獨特的作用,特制定以下的條例和做法;
一、入職要求
1、對總經理負責,切實貫徹執行公司所定的各項規定制度和經營方針;
2、專責業務部的管理和條例的實施和執行;
3、協助總經理招聘和審核業務經理;
4、協助總經理制訂和完善業務部的制度條例和制定;
5、必須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
6、有一定的客務網絡。
二、薪酬待遇
1、工資待遇每月RMB 元;
2、公司提供住宿;
3、每月休假 天。
三、獎勵提成
1、業務部經理不少于 名(原則額配);
2、業務部經理每月每人完成額定任務為 元(暫定),本部門總人數的總額超額完成
可獲總額的 %提成獎勵,包括訂房業績在內。
四、其它事項
1、遇有更改或增添條款,附文另定;
2、出現附件文和所簽合約相具同等效力;
3、本合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4、聘用期為 年,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5、合約結束前一個月,如雙方有意繼續合作,再商合作事宜。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酒店人事政策之員工雇用
酒店人事政策之員工雇用
A.任職條件
1.部門根據各工種的工作性質和技能要求,制定分管崗位的素質標準并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2.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呈送總經理批準執行。
3.總經理批準后的任職條件返回人力資源部,相關部門各執一份。
4.人力資源部和有關部門嚴格按任職要求和標準招聘各崗位人員。當地勞動力市場無合適人選的,需到外地市場招聘,薪酬標準可適當放寬。
5.應聘者若有某些方面達不到要求,但別的方面的優勢明顯存在,且有較好潛質,可適當降一級聘用,以觀察和培養提高。
B.需求人員呈報
1.各部門根據本部人員流動情況和經營狀況及工作需要補充人員時,必須于每月2日前編制下月招聘計劃,呈報人力資源部;如有臨時招聘,須提前兩周填寫《招聘員工申請表》,呈交人力資源部審核。
2.人力資源部對照編制表查看是否有空缺編制,檢查部門陳述的理由是否合理,審核后給出意見并轉呈總經理審批。
3.總經理根據部門和人力資源部意見及對酒店全局經營的把握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4.人力資源部根據呈報表負責執行招聘工作。
C.雇用程序
a.面試
1.求職者必須按要求填寫《職位申請表》,并附上免冠一寸彩色近照一張。
2.申請者由人力資源部作初步面試和筆試。通過面試了解及核對申請人全部背景資料。其資料包括:身份證明文件、學歷及工作閱歷證明等。人力資源部將根據該職位招聘要求作面試參考,并安排求職者進行面試。
3.員工推薦應聘者,應先將求職者引見至人力資源部。外地無法直接面試者,可將求職者簡歷轉交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進行篩選,確定面試方式。
人力資源部按每個空缺三個候選人的標準為用人部門提供選擇,當認為申請者符合初步條件時,
4.將連同《職位申請表》、《面試評估表》轉交用人部門總監/經理面試。
5.人力資源部在初試時,認定其基本入職資格,記錄求職者主要信息,并將求職者對酒店工資福利待遇要求進行記錄。
6.部門面試時,主要職責是認定求職者是否符合該崗位任職要求,并在面試記錄表中記錄面試結論。不得與求職者討論工資福利待遇,或將酒店人事政策(包括:工資標準、福利政策等信息)向求職者透露,以維護酒店人事政策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b.人事調查
1.《職位申請表》中,求職者必須清楚詳細的填寫以前工作單位的名稱、地址以及聯系電話,以便進行核實。
2.被錄用者由人力資源部直接向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及核實?;蛴杀黄赣谜咛峁┰┞殕挝坏墓ぷ髯C明/離職清算手續,若兩項均無法提供時,必須有其戶口所在地居民委員會證明其無過失或違法的行為。調查不合格者,酒店不予錄用;調查合格者,方可正式錄用。
c.敏感崗位的錄用
1.中層以上或其他敏感崗位的錄用還需要經過業主方的審閱統一,由人力資源部提供詳細的背景調查資料
2.關健崗位非本地應聘者(駕駛員、財務收銀等),需由當地戶籍可靠擔保人出具擔保證明。
d.聘用
1.經人力資源部和用人部門面試認定符合錄用要求的,由用人部門總監/經理按要求填寫用人審批單,經人力資源總監審核,報總經理批準。經批準后,對擬用人員由人力資源部發出錄取通知。
2.面試合格者到人力資源部指定點接受體格檢查,接受體檢時須攜帶免冠寸照兩張和本人身份證,以作體檢證明之用,體檢費用自理。
3.未正式上班前,人力資源部將有關資料填入《入職人員登記表》內,及預備新員工之名牌、員工卡、更衣柜、制服領用單等,對符合入住員工宿舍條件的新員工準備宿舍。
4.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相關部門有關新人員的資料及到職日期。
篇3:企業臨時人員雇用制度
臨時人員雇用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使臨時人員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3個月以內),須雇用臨時人員從事時,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書"注明工作內容、期間等呈經理核準外,送人事部門憑以招雇。
第三條 雇用限制
1.年齡未滿16周歲者不得雇用;
2.經管財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3.雇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條 雇用
1.人事部門招雇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雇用核定表"呈經理核準后雇用;
2.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雇用資料表"一份留存備用。
第五條 投保
在公司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后,始得入公司工作。
第六條 管理
1.臨時人員于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公假、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給工資;
2.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制內助理員辦理。
第七條 終止雇用
臨時人員于工作期間如有不能勝任工作,違反人事管理規則規定,事、病假及曠職全月合計超過4天以上,或工作期滿,雇用部門應予終止雇用,經終止雇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具"離職申請(通知)單"(其離職應辦理手續由各公司訂立)經主管科長核簽后連同胸章送人事部門憑以結發工資。
第八條 延長雇用
臨時人員雇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須繼續雇用時,應由雇用部門重填"人員增補申請書"敘明理由呈公司總經理核準后始得雇用,并將核準的增補申請書一份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第九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