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勞動合同書范本
(適用出租汽車駕駛員)
編號: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局制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別:
法定代表人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 個月,本合同 終止。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出租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營運任務承包合同以及崗位責任制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營運任務。
第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洫管理局規定的營運車輛,建立健全駕駛員服務規程、勞動安全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四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任務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條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 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 元。乙方的其他勞動報酬按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辦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車輛停運的,在停運期間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大病醫療統籌及其它社會保險費用。
第九條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乙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病假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甲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保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保險和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乙方應保證完成甲方擔負的外事、搶險、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骨文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租汽車準駕證》、《出租汽車駕駛員監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1.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轉業軍人和國家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或處理期間,乙方不得依據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在本合同工期滿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說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北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規章制度 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鑒證員(簽章):
鑒證日期年月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做為出租汽車公司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本合同格式及合同中有關主體資格認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待遇;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經濟補償與賠償;勞動爭議處理的內容,不得任意變動。
三、本合同中凡劃線的地方,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填寫或告知職工本人具體政策規定。
四、本合同設定的條款不適用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在本合同書“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中寫明:“下列條款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某條款即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需增加的條款,也在該條中寫明“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條款”,并在下面逐條寫清。
五、本合同中甲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職工本人應簽字或蓋章;乙方姓名、出生日期應同居民身份證一致。
六、本合同用鋼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本合同一經簽訂,不得涂改。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變更書及續訂書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低。
八、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
篇2:小車駕駛員職務分析樣本
公司小車駕駛員職務分析樣本
工作崗位:小車駕駛員;
直接上級:文秘科科長;
負責對象:車輛駕駛和維護;
工作目標:保證公司領導的用車、人員接送、車輛保管;
權力與責任:
1.確保公司領導正常用車;
2.負責車輛的日常保養檢查工作;
3.保證行駕車輛的安全,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4.節約油耗,降低車輛維修保養成本;
5.有權拒絕車況不良或有故障的車輛指派;
6.精心維護車輛,做到車內良好整潔;
7.遵紀守法,準時出車,工作時間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8.參加車管部門召開的有關會議;
9.工作積極主動,服從調度,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10.對所承擔的工作應全面負責;
11.做好公司臨時的工作全面負責;
崗位要求: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專業車輛駕駛技術;
2.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
3.無酗酒嗜好,情緒穩定;
參加會議:
1.參加每周一次有關駕駛的會議;
2.參加每月一次的工作評比會;
3.參加公司召開的年度職工大會;
篇3:總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規定
總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保證工作和業務用車,確保安全行車和車輛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專業公司的車輛及全體駕駛人員。
第二章 車輛調配
第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由辦公室請示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對車輛進行統一配備和調整。
第四條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車輛的日常使用、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及執行規章制度情況有管理責任。
第五條總公司外事用車、總公司會議及較大活動用車,辦公室有權臨時調度各單位車輛,各單位應服從協調調度。
第六條除總公司領導臨時安排外,總公司車隊不為業務部門及各專業公司出車。
第七條原則上各單位不得相互借用車輛,特殊情況須經總公司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批準。
第八條24小時內長途用車(單程150公里以上的),須經總公司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批準,24小時以上的,需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九條任何車輛外借必須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各單位應嚴格遵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配備車輛均屬工作用車,應嚴格服從辦公室車隊的統一收車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根據車隊的安排參加交通安全學習,提高駕駛技術,保證車輛完好,杜絕事故發生。未經批準不參加安全學習者缺席一次罰款100元。
第十二條總公司安委會和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學習并實施安全管理監督。
第十三條出現交通事故,追究肇事者的經濟責任,按事故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處罰:損失額5萬元以上的,罰個人6%;損失額1~5萬元的,罰個人5%;不足一萬元的,罰個人500元。非專職司機各降10%比例。最低罰款為保險公司的免賠數額。未經批準私自出車或私事出車,按上述比例各加罰一倍。
第十四條對交通事故肇事者除經濟處罰外,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止駕駛、降薪等處理。
第十五條專職司機全年安全行車,未發生過交通事故和造成經濟損失的,對駕駛人員給予表彰并頒發安全獎,可按季核發。
第四章 油料管理
第十六條各管理部門配備車輛所需油料由車隊統一按核定預算辦理購進,按單車每月定額標準發放,超出不補;節余歸部門使用。定額標準由辦公室每季核定,全年按預算節余部分提取30%作為車隊節油獎勵基金。
第十七條車隊設專人負責油票發放,造冊登記,司機簽字領取,每月上報辦公室審核。
第十八條各專業公司的耗油采用總額控制,集中購買,定量使用的原則,各專業公司財務部應按照排氣量2.0以下車輛每月210公升,其它車輛(排氣量2.0以上)每月300公升的標準作出費用預算,納入本公司的總預算。在預算限額內按月或按季度集中購買油票,作為有價證券由各公司財務部專人保管,建立規范的領用制度,任何個人不得自行購油,集中購油不得突破限額。
第五章 維修保養
第十九條原則上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執行各種檢修保養,并須按照預算執行。車輛維修按規定填制申請單,部門負責人簽字,車隊技術審驗,辦公室主任審簽,到指定修理廠維修,專人結算,超過審批預算的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業務部門及專業公司維修保養車輛參照第十七條規定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辦公室及車隊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檢查,內容包括:本規定執行情況、車輛內外衛生、一般保養狀況等,檢查不合格者,對當事者及所屬單位領導分別罰款50~200元,情節嚴重者停駛。
第六章 駕駛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總公司領導及部門總經理配備工作專車,持有效駕照可由本人駕車;無駕照需配司機的,由辦公室統一調配。
第二十三條專職司機應嚴格按規定條件由辦公室商人事本部統一招聘。各部門無權自行聘用司機。
第二十四條業務部門及各專業公司臨時聘用司機,須經辦公室車隊考核并簽字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二十五條臨時聘用的司機應服從車隊的統一管理,不出車時一律到車隊休息,不得在辦公區內滯留。
第二十六條其它工作車輛需要持有駕照的EE職工駕車的,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并商辦公室同意,但嚴禁擅自交他人駕駛,違者收回車輛。
第二十七條對于實際駕車經驗不足一年或持實習證照的,需經車隊技術考核合格并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后方準單獨駕車。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副職以下人員駕駛公司車輛的,應于每日下午五時前將車輛停到指定地點,鑰匙交至車隊,待下一個工作日上班時,到車隊領取鑰匙。
第二十九條特殊情況需在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交車時間內使用車輛的,須由用車單位領導簽署書面申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交車隊備案。違反規定私自用車的,予以停駛或收車等處理。
第三十條EE職工報考駕駛證,按規定程序報批,本人申請、部門領導同意,報公司安委會批準,學車人員一律用業余時間自費學習。不準用公司車輛學車練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車輛的保險、養路、驗車、牌照、停車場等手續,屬于總公司的由辦公室車隊辦理,所需費用按財務預算分別人帳;屬于專業公司或子公司的,自行辦理,費用自負。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