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壓力容器傷害
1.壓力容器運行不準超過最高工作壓力。
2.安全附件不齊全或附件損壞,不準使用。
3.不準隨意調整、拆卸安全閥。
4.應經常檢查壓力、溫度、液位,發現不正常立即上報,采取有效措施。
5.安全閥使用前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壓力容器應確保防腐層完好無損,安全裝置齊全、靈敏、緊固件必須完整可靠,材料符合設計要求。
7.上氧氣表應先打開總閥稍放一點氣,吹凈接口處的灰塵,再上氣表,氣表旋入深度不得少于5扣,開氣時不準氣口對準人。
8.開氧氣時,先開氣瓶總開關再頂氣表頂絲,防止氣瓶沖天桿扭壞沖出傷人。關氧氣時,先松氣表頂絲,后關總閥。
9.氣瓶閥門不準一次開得過大,壓力不足時再進行調整。
10.氣瓶的各種漆色,須保持完好,不得涂改。
11.氣瓶應距離暖氣和其他水暖設備1米以外,夏季存放避免曝曬;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乙炔、氧氣瓶距離不得少于5米。
12.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必要時用溫水解凍。
13.嚴禁用電磁吊和鏈繩吊裝搬運。
14.搬運氣瓶時要輕裝輕放,嚴禁拋、滑、敲擊碰撞。
15.乙炔瓶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嚴禁把氣瓶同電氣接地線相連。
16.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線的場所,且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17..氧氣瓶、乙炔瓶,膠皮管不準有油污,嚴禁使用無防震圈、無安全帽和無校驗鋼印及無阻火器的氧氣瓶和乙炔瓶。
18.乙炔氣瓶使用時必須裝上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要輕、緩,身體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
19.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一定的剩余壓力。剩余壓力與環境溫度如下表:(溫度℃ ,壓力MPa)
環境溫度 |
< 0 |
0--15 |
5--25 |
25--40 |
剩余壓力 |
0.05 |
0.1 |
0.2 |
0.3 |
20.氣瓶在使用、運輸和儲存時,環境溫度一般不能超過40℃,超過時應采取有效措施。而且不得同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
21.儲存間應有專人管理,并應有“危險”“嚴禁煙火”等標志?,F場存放的氣瓶不得超過5瓶。
22.儲存間與明火(含火花)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
23.瓶上有裂紋或壓傷,瓶嘴零件損壞;瓶嘴不合乎規定時,禁止使用。
24.高空作業時,乙炔瓶、氧氣瓶必須離開作業區5米。
篇2:防車輛傷害安全守則
防車輛傷害
1.行人須遵守下列規定:
A不準在車行道、橋梁、隧道或交通安全設施等處長時間逗留。
B不準穿越、攀登或跨越高速公路隔離設施。
C從廠區到生活區時不得穿越307國道。
D不準橫過劃有中心實線的車行道。
乘車人須遵守下列規定:
A不準在機動車道上等候車輛。
B在車行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C駕駛機動車的人員無駕駛證或飲酒后應制止并拒乘。
D車輛在行駛中不準與駕駛員閑談或妨礙駕駛員操作。
E不準向車外投擲物品。
F乘坐二輪摩托車只準坐在駕駛員身后的座位上,不準側坐或倒坐。
G乘坐公交車輛、通勤班車,依次在站點候車,待車停穩后,方可按順序上下。
H不準在車輛行駛中開啟車門、車廂。
I機動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須在車行道停車時,除緊急救險外,乘車人須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須遵守下列規定:
A司機負責監裝監卸,確保裝物符合規定,并做到運輸途中不散落、掉物。
B檢修自卸汽車時,必須在翻斗撐起時,加保護支撐和墊木,防止翻斗下落傷人。
C廠內行駛車輛嚴禁超速、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不得人貨混裝。鏟車、叉車、吊車不準違章帶人。機動車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
D倒車時要確認周圍人員安全,指揮倒車人員要注意自我保護。
E司機行車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交通法規、噪聲控制法規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發現違章及時制止和處理,加強車輛日常維護和保養,確保車輛符合安全要求。
篇3:防高處墜落傷害安全守則
防高處墜落傷害
1.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處或臨邊(如屋頂、窗口、滴水檐等)作業時(含懸掛鐘表、換電池、擦拭玻璃、登高清潔等),必須系好安全帶。無法系安全帶的作業必須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2.高處作業時首先應檢查梯子(踩踏物)、安全帶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工具。
3.二米以下登高作業,踩踏物品要牢靠,不得用易碎、易折物品做為踩踏物。凡患有高空禁忌病癥的人員,一律不能從事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必要時設警戒線,防止行人、車輛穿過。
5.高處作業需傳遞工具時,應用帶繩傳遞物料,不得上下拋擲。
6.嚴禁直接在石棉瓦等易碎易折的板材頂棚上作業或行走。如需在在輕型頂棚內或頂棚上作業時,應鋪設腳手板操作。
7.不準在六級以上強風或大雨、雪、霧等惡劣天氣下從事露天高處作業。
8.高處作業中涉及到垂直交叉作業時要采取安全確認辦法,設專人監護或設置隔板。
9.挖土方工作時,深度超過1.5米要有防塌方措施。
10.搭設的平臺、腳手架不得超負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