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祖國的未來,是民族的希望,然而,每年都有許多天真活潑的少年兒童被溺水、車禍、觸電等意外事故奪去本該絢爛多彩的生命。為了您的孩子能健康茁壯的成長,希望您們能教育孩子增強安全意識和法規意識,提高學生的自理、自護、自律能力。
1、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放學排路隊回家,不跟陌生人走。
2、教育學生遵守學校作息制度,按時上學,放學后直接回家,不在路上玩耍。
3、回家時發現有陌生人尾隨,不要自己開門回家,應先去鄰居家,或等家長回來,再開門。學生上街,應有家長陪同,教育學生在街上不和陌生人過密交往。未經家長許可,學生一律不得夜不歸宿。
4、炎熱的夏季,不到溝、塘、河邊游泳,去游泳館游泳,必須有家長陪伴。
5、外出時,遵守交通法規,嚴守交通信號,聽從交通民警指揮。未滿十二周歲的少年兒童不得騎自行車上學、上街。
6、教育學生不玩危險的玩具(比如仿真玩具槍等),不做危險的游戲(比如拿著棍棒追跑打鬧)。
7、注意夏季飲食衛生,不購買不潔食品,生吃瓜果要洗凈,飯前便后要洗手,謹防食物中毒。
8、雷雨天盡量不外出,要關掉家中所有電器的電源;出門在外要注意:不在大樹下避雨,不觸摸電線桿及固定電線桿的金屬纖索。
家長朋友們,您現在的付出,將換來孩子終生的幸福。
篇2:初中教師安全教育工作責任書
初中教師安全教育工作責任書
為了增強全體教師的安全意識,強化安全責任,根據上級安全工作要求,學校與教師共同簽訂以下安全教育工作責任書:
1、課堂教學實行安全責任負責制,每位教師都應有高度的安全意識
2、每節課科任教師首先要檢查學生人數,發現缺席,應及時通知班主任去了解情況,如有情況不明或意外的,要馬上報告政教處或值日領導。
3、課堂上,學生確因家庭有重要事情需要離開學校的,學生憑家長字條向班主任老師申請,履行請假手續后交學校值日領導或政教處簽字同意后方可離開。
4、學生上課中途需請病假離開教室的,教師應安排一名學生陪同到醫院看病,如果出現較為嚴重的傷病,上課教師必須迅速組織救治,保護現場,派學生通知班主任或值日領導,學校根據學生傷病情況,迅速組織人員進行救治,并通知家長。
5、上課途中,教師不能隨意叫學生離開教室,確有學生嚴重違紀并達到無法上課的地步,可先把違紀學生送年級組或教導處處理,課后再進行跟蹤教育處理。
6、放學后,教師不宜留學生太晚時間進行輔導(補課)或進行其它興趣活動,確實需要應事先通知家長,如果家長沒有時間接送,相關教師需送學生回家,因教師失職,造成學生安全方面事故的教師負全責。
7、體育課等課外活動必須依操作規范進行,若因指揮不當,違反操作規程,保護措施不力等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該教師的直接責任。
8、教師帶領學生做實驗時,要加強學生安全管理,不得讓學生違反實驗操作規程或在不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活動,若發生事故,要追究該教師責任。
9、教師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侮辱學生,不得驅逐學生到教室外或校外,若違反導致學生發生事故,該教師要負全部責任。
10、值班教師值班要到位,必須積極主動地解決當天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和事故,排除安全隱患,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甲方:**初中(簽章)
乙方:教師(簽名):
20**年*月
篇3:小學教師安全教育責任書
小學教師安全教育責任書
為了貫徹落實Z縣教體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切實加強我校教師安全教育職責,把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實處,防患與末然,學校與在崗教師簽訂安全教育責任書。
一、教師要及時按學校要求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經常對學生進行游泳、交通、用電、防火、防盜、意外傷害、食品衛生,防震,逃生自救等日常生活安全知識和自護自救教育;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二、加強對學生交通規則知識教育和堅持每天到校、放學清點人數整隊放學制度,禁止教師隨意責令學生本人請家長,有事須留學生,教師應通知其家長留學生事由及回家時間,并由該教師負責其安全。
三、學校禁止教職工體罰、變相體罰、侮辱學生。若體罰、變相體罰、侮辱學生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己負責,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學生不聽教師的正當教育自行曠課、逃學出走,教師知情后應立即通知其家長。
四、在學校課表規定的時間內,全校教師都要在各自工作崗位上,課堂安全由各任教學科教師負責。如果公出通過教務處換課時,課堂安全由代課教師負責,代課教師由于工作失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代課教師自己負責和承擔。
五、各班要認真開展“校園安全主題教育”活動。嚴禁*、壞書、刀具、易燃、易爆品進入校園。嚴禁學生攀高爬低,做危險游戲和打架斗毆。
六、各班主任要建立本班安全教育制度和措施,除班會、隊會外,要隨時隨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務必做好學生在校期間安全工作,做到“安全工作天天講”。否則,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將按照“誰的責任誰負”的原則,嚴肅查處。
七、對疏于管理,工作失誤或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按照《Z縣學校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辦法》實行責任追究。
簽定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