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校秋學生文明行為習慣養成教育實施方案
為培養學生的文明行為習慣,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培育優良學風和校風,本著從小事做起、分步實施的原則,制訂本方案。
一、本學期養成教育的主要目標
1、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2、教育學生養成愛護公共衛生的習慣;
3、教育學生養成不大聲喧嘩的習慣。
二、本學期養成教育需要達到的具體要求
?。?)堅持每天洗臉、梳頭,睡前刷牙、洗臉、洗腳;勤洗澡洗頭,勤換衣服,勤剪指甲,指甲內無污垢,身體無異味。
?。?)愛護環境,不隨地吐痰,不亂扔雜物。見到垃圾能主動揀拾,保持自己周圍環境的清潔。
?。?)不在墻壁、課桌椅上亂寫、亂畫、亂貼、亂掛。
?。?)課桌椅、學習用品擺放有序,整齊美觀,柜里不擺放雜物。
?。?)床鋪平整,個人生活物件擺放有序;寢室內干凈、整齊劃一。
?。?)飯前便后洗手;不哄搶、亂倒飯菜,安靜文明用餐;飯菜不落地,吃完自覺清理桌面殘羹。
?。?)自習課、*、就寢、就餐不高聲喧嘩。
三、工作措施
1、認真學習,主動實踐。各班主任要組織學生認真學習本學期養成教育需要達到的七條具體要求,要熟記于心,表現于行。
2、班級內要建立檢查評比制度、批評表揚制度。要開展評選衛生標兵、樣板床鋪、整潔課桌活動,做到有標志、有記錄。
3、團隊要設立監督崗,落實課間監督、就寢就餐監督。每兩周組織監督崗成員抽查評選一次衛生班級、文明寢室、文明餐桌,做到有記錄,有公示。
4、后勤分管領導要組織后勤工作人員每周開展文明寢室、文明餐桌評比活動。有評比量表,有檢查記錄,有結果公示,有獎牌發放。
5、值周領導要督促值周教師加強對學生的養成教育,特別是要加強對亂丟亂扔垃圾、就餐就寢高聲喧嘩的管理力度。要通過考核評選出衛生先進班級。
6、期末,學校根據班級管理情況、團隊監督崗、后勤線、值周線等考核情況綜合評定出學生養成教育先進班集體,對該班級學生、班主任和認真落實此項工作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
四、本方案從20**年10月起實施,各項準備工作在9月份到位。
篇2:學校學生文明行為規范(5)
學校學生文明行為規范(五)
現在社會對人才的要求日益增高,不僅要求學生有良好的學習和業務能力,而且對學生行為規范和思想道德也有了較高的要求,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和行為習慣已經刻不容緩。*中央在《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明確指出:“學校是進行系統道德教育的重要陣地,各級各類的學校必須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把教書育人緊密結合起來”、“要科學規劃不同年齡學生及各學習階段道德教育的具體內容,堅持貫徹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备鶕鲜鼍?,本著“先成人、再成才”的原則,我校擬定了《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學校學生文明行為規范(試行)》,以規范學生行為。
一、學生文明行為規范內容與要求
第一條 尊師重教、團結友愛
1、 尊敬師長。遇見老師應主動問候;進入辦公室應先喊報告,征得老師同意后方可進入;回答師長問話要起立,接受遞送物品時要起立并用雙手;向老師提意見應態度誠懇;虛心接受師長的教育,服從管理,不頂撞老師。
2、團結同學,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習慣;不隨意打斷別人講話、打擾他人的工作和休息,妨礙他人時要及時道歉;未經允許不拿別人的物品,借人錢物要及時歸還;與人交往態度誠懇,不給同學取不雅綽號,不嘲笑、譏諷或歧視學習生活上有困難的同學。
3、言行舉止注意場合身份,與人交流謙恭有禮,多使用“請”、“謝謝”、“對不起”等禮貌用語。
4、男女交往應文明得體,不在公共場合進行摟抱、親吻等行為,尊重女性。
第二條 自尊自愛,注重儀表
1、自覺維護國家榮譽,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尊敬國旗、國徽,會唱國歌;升、降國旗,奏唱國歌時肅立、脫帽、行注目禮。
2、穿戴整潔,樸素大方。不穿背心、拖鞋、褲衩進入教學區,運動時不裸露上身;不穿奇裝異服,不敞胸露襟;女生不穿吊帶衫(肩帶不窄于5厘米)、露臍裝、露背裝(不低于背部1/4)、低胸裝(不低于鎖骨以下6厘米)。
3、學生不染發、燙發,不梳奇異發型,如刺猬頭等;男生不留長發、胡須。
4、不佩戴首飾,如耳環、項鏈、手鏈、腳鏈、鼻環、唇環等。
5、女生不化濃妝(場合需要除外),不涂指甲油。
6、興趣愛好健康。不沉迷于網絡,不瀏覽黃色、暴力等不健康的書籍、光碟、網站;不參加或宣傳封建迷信活動;不加入非法組織。
第三條 嚴于律己,遵守公德
1、文明禮貌,助人為樂,尊老愛幼,誠實守信。
2、遵守公共秩序,自覺排隊,不爭搶打鬧。
3、自覺維護校園環境;不亂扔垃圾、亂潑臟水、隨地吐痰,不亂張貼海報、宣傳單、廣告等宣傳品。
4、愛護公共財物。不在建筑物、樹木、桌椅、墻面、黑板上亂涂亂刻,不私自涂改學校通知、公告、公示等;不損壞垃圾桶、報刊欄、路燈、消防器材等公共設施。
5、愛護綠化環境。不損壞各種綠化設施,不攀折樹木、花草,不踐踏草坪。
6、參加*時,遵守會場紀律,不遲到早退,不交頭接耳、大聲喧嘩,不吃零食、玩手機等。
7、生活簡樸,提倡節儉,節約用水用電;不浪費,不攀比,不擺闊氣。
第四條 遵規守紀,勤奮學習
1、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上課專心聽講,不做與學習無關的事情(如看與本課題無關的書籍、聽音樂、玩手機、睡覺等),積極回答老師的提問。
2、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
3、合理安排學習時間,課前主動預習,課后自覺復習。
4、遵守考試紀律,獨立思考,認真答題。
二、學生文明行為規范評價方法
第五條 每學期期末進行考核評價。
第六條 評價程序:個人自評、班干部初評、班主任復評、學生處審定四級程序,結果
公示。
第七條 評價方法:學生行為分為優秀、規范、不規范三個等級,每個等級不做比例限制。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生行為評為不規范:
1、儀表不規范,屢教不改者(三次以上)。
2、言行不符合傳統美德的禮儀要求。如:對師長不敬、恃強凌弱等。
3、不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處以嚴重警告以上者。
第八條 處理辦法:行為不規范者,通報家長,取消優秀干部、三好學生、優秀團干部、優秀團員等所有先進評選資格,德育成績不能評為優良。違反校紀校規者,按學生守則相關條例處理。
第九條 以上規范請大家自覺遵守,學生處保留最終解釋權。
第十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良好的文明行為習慣是一個人走向成功的開始,是成才的必要條件,也是形成良好校容校貌的基礎。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注重細節、持之以恒,讓文明禮儀之花在校園處處盛開。
篇3: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13年)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一七號
《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年1月16日
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城市文明建設工作,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弘揚中華傳統美德,促進社會進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全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發揮市民主體作用,引導市民增強法治意識、權利意識、責任意識、公共意識、民主意識。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實現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科學化、常態化和制度化。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鼓勵與促進
第七條 本條例鼓勵與促進的文明行為包括:
(一)熱愛國家,遵紀守法;
(二)遵守公共秩序,維護公共環境;
(三)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
(四)參加社會志愿服務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慈善活動;
(五)誠實守信、勤勉敬業、廉潔自律;
(六)友善寬容、樂于助人、見義勇為;
(七)珍愛生命、堅持健康生活方式;
(八)其他有益于自然、社會、家庭和諧發展的行為。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獎勵表彰制度,規范和整合各種獎勵表彰活動。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本單位實際情況,積極參加或者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各種文明行為評選與表彰活動。
第九條 鼓勵企業對本單位職工文明行為進行獎勵、表彰。
獲得市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榮譽稱號的企業,對本單位職工給予獎金獎勵的,獎金可以從效益工資中開支,納入生產成本。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引導社會組織參與城市文明建設,采取措施培育各類社會公益、慈善組織,鼓勵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發揮其在城市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第十一條 探索建立文明行為記錄檔案,根據自愿的原則,對個人的文明行為予以記錄。
對個人的文明行為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獎金、榮譽表彰、積分入戶加分等獎勵。
第十二條 鼓勵無償獻血、捐獻骨髓、器官的行為。
對無償獻血、捐贈骨髓、器官的個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骨髓和器官移植、血液使用方面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文明先進人物的困難幫扶制度,采取措施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解決實際困難。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社區環境、發展社區服務、維護社區秩序、創建社區文化。
第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應當積極組織開展社區和轄區單位文明共建、社區鄰里互助、聯誼等活動,促進社區和諧建設,構建和諧人際關系,培育文明交往的行為習慣。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各類社會志愿服務隊伍,拓寬志愿服務領域,創新志愿服務方式,推動社會共同參與志愿服務。
積極參加社會志愿服務活動的,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第十七條 培養在公共場所遵守秩序的文明行為意識。在公共場所按照秩序排隊、不大聲喧嘩。
義工服務組織、其他社會志愿組織依照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文明秩序引導等志愿服務工作時,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文明行為的宣傳活動,促進城市文明建設。鼓勵宣傳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文明先進人物事跡和文明先進單位的經驗。
第十九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以論壇、專題以及公益廣告等形式,積極宣傳報道城市文明建設,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公益廣告刊登、播放的具體時段、版面、頻率,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職責與實施
第二十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由文明促進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文明促進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城市文明建設規劃及其相關規定;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城市文明建設具體工作;
(三)督促、檢查城市文明建設工作執行情況;
(四)會同有關單位編寫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材料;
(五)定期評估和通報全市實施本條例的工作情況;
(六)受理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
(七)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通報城市文明建設工作情況。聯席會議由市文明促進工作機構定期召集。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有關文明行為促進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二條 探索建立城市文明建設決策咨詢制度。開展城市文明建設理論與實踐研究工作,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決策咨詢。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文明建設的財政投入機制,市財政部門應當整合各類城市文明建設專項資金,規范管理、統籌使用。
引導、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及個人對城市文明建設提供資金與物質支持。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城市文明建設的基礎設施投入,科學規劃、建設、管理有關城市文明建設基礎設施,促進城市文明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職業規范要求,并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各窗口服務行業、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或者本單位的特點,制定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措施,加強本行業或者本單位文明行為引導工作。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學生、學員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各級普法機構應當將有關文明行為規范的宣傳、教育納入普法工作范圍。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機場、碼頭、車站、口岸、飯店、景區等公共場所,采取發放宣傳資料、播放音視頻等方式,宣傳、倡導文明出行、文明旅游。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個人應當勸阻其工作或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協助取證。
第二十九條 從事物業服務、保安服務的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協助取證。
第三十條 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等信息,并出示有關身份證明文件證實其身份。
違法行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或者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證實其身份的,現場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通知公安部門進行現場查驗。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采用拍照、錄像、筆錄等方式現場記錄違法的不文明行為,并作為處罰依據的事實?,F場記錄應當明確、具體、規范。
第三十二條 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有關違法的不文明行為證據、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第三十三條 公安部門可以依法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派出機構協助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設立有關城
市管理的法庭或者專業審判庭。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城市文明建設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邀請人大代表以及有關方面的代表對城市文明建設工作進行視察、檢查,聽取有關單位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文明促進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與責任單位簽訂目標任務責任書,并對目標任務責任書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第三十六條 市文明促進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城市文明指數測評體系,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社會調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測評等工作,并向社會公布測評結果。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話、網絡、信件等方式舉報違法的不文明行為。舉報內容明確、具體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答復舉報人。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提出城市文明建設的意見或者建議,有關意見或者建議被采納的,可以給予表揚、獎勵。
第三十九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妨礙。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城市文明建設法定職責的行為進行批評和控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罰款額度予以處罰:
(一)亂吐、亂扔香口膠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紙屑、煙頭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二)隨地吐痰、便溺的;
(三)向城市綠地內拋撒雜物,踐踏豎有禁止性標志的城市綠地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用地的;
(五)在建(構)筑物的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等戶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涂寫、刻畫的;
(六)從建筑物、車輛上向外拋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
(七)在非指定場所放置、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攜帶寵物者未及時清除其寵物在道路及其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的;
(九)違法占用、損壞、拆除各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的;
(十)在設有禁煙標志的公共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違法的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二條 一年之內三次以上實施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列同一行為的,從第四次起按照該行為最高罰款額度的兩倍處罰。
第四十三條 實施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且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處罰決定告知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
第四十四條 違法行為人因違法的不文明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以申請參加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
參加前款規定的社會服務時間可以折抵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所處罰款金額的一半。參加社會服務應當由違法行為人本人完成,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恢復執行原罰款決定,并將弄虛作假行為作為個人信用信息告知征信機構。
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履行勸阻義務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除按規定當場收繳的外,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對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下罰款的,由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處罰決定并收繳罰款,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
第四十七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者具體規定的,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的區含光明、坪山、龍華、大鵬新區等管理區。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