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學校教職工住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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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教職工住房分配方案

 ?。?0//年12月1日第二屆三次教代會會議通過)

  為了做好的住房分配及管理工作,鑒于目前學校生活用房緊缺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申請學校住房的資格條件:

  在學校有空房的前提下,在我校工作的已婚單職工可以申請一間住房。申請套間的教職員實行計分,按分數高低調整住房。新調入單身教職工,由學校統一安排單身床位,不經學校批準,禁止私自調整。

  二、住房分配辦法

 ?。ㄒ唬┓卜暇幼l件的教職員工需要來校居住,本人必須向學校遞交書面申請報告。

 ?。ǘW校住房分配領導小組按照申請人員的專業工作年限、學歷、任職考核成績等內容進行量化計分(雙職工的按雙方打分之和計算),然后按積分高低確定分房順序,如積分相等,則依次按領導、職稱高低、班主任、榮譽稱號高低決定。具體計分辦法如下:

  1、教育工作年限分

  即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計1分,在職中間因離職和進修養病等原因脫離教育教學工作的,每滿一年扣1分,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不扣分。

  2、學歷分

  現取得中專、???、本科、研究生等學歷(凡取得所從事專業相一致的第二學歷同樣計分)分別計10、15、20、25分。

  3、專業技術績效考核分

  近三年來教職工年度專業技術考核,每有一次,優秀記10分,合格7分,不合格0分。

  4、管理者分

 ?、?、校長計30分,副校長計25分。

 ?、?、現擔任學校中層領導干部職務的教導處、政教處、總務處、辦公室主任等中層正副職計20分,團支部書記計15分。

 ?、?、現擔任學校班主任計5分、教研組長計3分。本項不重復計分。

  5、職稱分

  高級職稱20分、中學一級教師15分,中學二級教師12分,未評職稱的8分。

  6、獎勵分

  自2000年以來,凡取得過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稱號的,受鎮表彰的計2分,受區表彰的計5分,受市表彰的計8分,受省表彰的計10分,受國家表彰的計15分。本項計分受重復表彰的只計一次最高分,不重復計分。

  7、論文成果分

 ?。?)自2000年以來,教師獲輔導學生參加競賽獲獎的,區級計3分,市級計5分,省級計7分,國家級計10分,不同類別可累計。

 ?。?)自2000年以來,撰寫的教育教學有關的學術論文,優質教案刊出的以刊物級別為準獲獎的以獲獎證書的級別為準(必須由教育系統內組織的,其它民間組織的評選一律除外)。區級計3分,市級計5分,省級計7分,國家級計10分,與他人合作的減半計分,每一年內有多篇發表或獲獎只計一次最高分。

  三、住房的管理

  (一)住房性質

  校園內所有住房均是學校的固定資產。住戶只有居住使用權,但沒有繼承權和轉讓權。不得擅自改動房屋結構。

  四、住房的有關管理規定

  1、住房由總務處統一管理,住戶搬遷應憑“住戶搬遷通知單”進住,不能私自轉借和出租。

  2、已分住學校住房用戶不能調整(雙方互換或再次要求分配),但有下列情況的,(原單職工現變為雙職工的,原住一間現按條件可住兩間的)在房源許可的條件下允許調整一次。

  五、違紀處罰規定

  (1)私自將住房調換、轉借、出租給他人的,從調換、轉讓、出租之日起,每月扣發當事人學校部分所有福利,直止搬出為止。三年內不得評優評先。

  (2)夫妻雙方調離學校,二個月內搬出原住房。

  四、組織機構

  學校設住房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學校提名,教代會通過,成員中包括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占30)。住房管理委員會職責如下:

  1、監督、檢查對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

  2、對違反住房規定的人和事作出處理決定;

  3、管理委員會對全校住房分配工作負責。

  4、向群眾傳達、解釋學校在住房問題上的各項精神。

  5、負責起草住房調整補充意見的討論稿。

  六、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生效。過去的住房分配管理辦法同時作廢。

  **區**四中

  20**.12.1

  附:住房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

篇2:大學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實施細則

  大學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z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實施方案》、《z市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實施辦法》(潭政發[1999]12號)及《關于貫徹〈z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實施方案〉》(潭政發[1999]12號文件的補充規定)(潭住房委字[2000]1號)文件和省房改房建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住房貨幣分配有關政策的通知》(湘房辦發[2000]22號)文件的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從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第三條 住房貨幣分配是通過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增加職工工資收入中住房消費基金含量,提高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讓職工自行購買,租賃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解決職工的住房問題。

  第四條 住房貨幣分配是以保障職工基本居住需求為前提,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職務、職稱,合理分配個人住房消費資金。

  第五條 住房貨幣分配除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外,主要有發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兩種形式。

  第二章 住房、工齡補貼發放的對象和范圍

  第六條 住房和工齡發放的對象是:

  1、本校教職工未購買公有住房、安居房、經濟實用住房的無房職工和雖已有住房但未達到規定控購面積的職工。

  2、1999年12月31日前按z市政府(潭政辦發[1998]25號)文件規定的集資建房,在1999年清房工作中,經市清房辦、市住房委員會審核補交了建房費用、地價及土地出讓金并將原購公有住房(按原購房時的交款金額)將住房退交學校的建房職工。

  3、職工已購公有住房而本人未住,且符合湘房辦發[1996]18號文件的規定,愿將已購住房按原交款金額退回學校的。

  4、因職稱(職務)晉升后應按新晉升的職稱(職務)增加住房控購面積的教職工;

  5、2000年12月31日前經市住房辦批準同意參加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房戶。(參加新建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原購公有住房由學校按個人原交款金額收回后,由學校給予住房和工齡補貼。住房和工齡補貼按潭政發[1996]12號文件的規定的標準執行,待新房交付使用后計發。)

  6、1999年元月1日后去世的職工可發放住房工齡補貼。

  7、租住公有住房的離退休老職工和租住不可出售的南陽村1-10棟的住房及住在北青公寓樓的教職工。

  第七條 以下職工不發住房和工齡補貼

  1、已有住房且面積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不享受住房和工齡補貼。

  2、職工參加不含地價及減免有關稅費的部頒集資建房,改造擴建合并計算的住房,是實物分房的一種形式,帶有福利性質,因此不能享受住房、工齡補貼。

  3、租住可以出售公房的職工不能享受住房、工齡補貼。(不含1999年元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

  4、與學校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或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被辭退,除名、開除的從上述行為發生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

  第三章 住房、工齡補貼標準的計算和發放

  第八條 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屬地性原則,我校發放職工住房和工齡補貼執行z市的住房和工齡補貼標準,住房補貼40元/平方米,工齡補m.airporthotelslisboa.com貼5元/平方米年。

  第九條 職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積標準:按廳級110平方米、處級85平方米、科級75平方米、一般職工65平方米,其中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可按科級干部購房面積控購標準發放住房和工齡補貼。

  第十條 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住房補貼采取一次性補貼方式,即將住房補貼、工齡補貼一次性計發。1999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住房補貼采取按月補貼方式,只發住房補貼,不發工齡補貼。

  第十一條 對采取一次性補貼方式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職工,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自發放之一日起一次性存入學校在資金管理中心開設的個人帳戶。工作年限未滿20年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的住房補貼額自發放之日起計入個人帳戶。余額分年在年底計入個人帳戶;實行按月補貼的職工,即在參加工作20年內按月計發住房補貼,自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由學校將住房補貼轉入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 以下人員的住房補貼可由學校發給本人。

  1、離退休人員的無房戶和住房未達規定標準給予補差的住房和工齡補貼。

  2、雖已參加全額集資建經濟適用住房,且新房已交付使用,建房戶的建房款已全部交清的職工。

  第十三條 住房補貼計算方法

  1.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額是職工可享受住房面積與當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的乘積。即:無房職工住房補貼=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職工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

  2.雖已有住房,但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住房補貼額是職工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減已有住房面積的差與當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的乘積。即:已有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的住房補貼=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職工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職工現有住房建筑面積)。

  3.職工因職務、職稱變動后應提高的住房補貼,按新任職務、職稱增加的可享受住房面積計算,報市房委辦審批后從變動的第一個月起一次性計算。

  4.職工的工齡補貼是職工實行公積金制度以前(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齡,年工齡折扣額和職工住房面積標準的乘積。已有住房面積但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工齡補貼額是本人工齡×年工齡折扣額×(職工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職工現有住房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 1999年元月1日后參加工作,實行按月補貼的職工,1999年度的補貼比例為2.57%,今后根據z市房價收入比的變動情況,再適時調整。職工住房月補貼額=補貼比例×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額。

  第四章 住房、工齡補


貼資金的來源

  第十五條 住房和工齡補貼資金由學校的售房款中解決,不足部分向省財政申請。實行住房貨幣補貼后,學校不再安排職工建房支出。

  第十六條 住房補貼、工齡補貼的發放對象及補貼額的確定,由個人申報、張榜公布、單位審核、市房委辦審批的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發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的規定,確定發放對象和范圍,并由學校填寫《z市職工住房補貼、工齡補貼審批表》和《z市職工住房補貼、工齡補貼明細表》。

  第十八條 職工住房、工齡補貼的m.airporthotelslisboa.com資金,除可一次性以現金支付補貼給己經離退休和己購建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個人的外,其他的職工由財務處將補貼資金及時逐月足額劃入學校在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開設的專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憑《z市職工住房補貼、工齡補貼明細表》及時劃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五章 住房、工齡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條 住房補貼、工齡補貼的資金由z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照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工齡補貼應分別按下列程序辦理:

  1、職工離休退休可憑有效證件一次性提取補貼本息。

  2、職工經批準出國、出境定居的,計發的補貼本息金額,本人可憑有效證件一次性提取。

  3、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校財務處應從辦理其本人調離手續時,將已計發的補貼情況記入本人檔案,補貼的本息余額劃入新工作單位的公積金個人賬戶。

  4、職工跨市、縣調動工作的,住房、工齡補貼在市、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劃轉,校財務將已計發的補貼情況記入本人檔案。

  5、職工跨省調動工作的,自調動之日起,停止計發補貼,原已計發的補貼憑調令等證件一次性提取本息。

  6、職工在計發補貼期間去世的,從去世的次日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已計發的住房補貼由合法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領取。

  7、職工與學校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或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被辭退、除名、開除的,從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并將已計發的住房補貼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二十一條 住房補貼資金定向用于職工購建大修住房。

  第二十二條 職工購、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使用補貼資金的,由本人申請,經單位審核,持購、建、大修住房的個人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報市房委辦審批后,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復核。用于購房的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直接從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劃給售房單位;用于建房和大修的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補貼本息;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款不足的,可按規定申請政策性抵押貸款。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2013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45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令第162號)、《建設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258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鄉鎮(以下簡稱城鎮)保障性住房的配售配租、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售價格,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負總責。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充實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房地產(住房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屬實施機構承擔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體工作。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民政、物價、公安、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保障性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住房保障工作人員,負責保障性住房申請的受理和初審等工作。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內容,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標考核、表彰和獎勵范圍。

  第二章 保障對象、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對象為本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為本地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供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按規定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和補貼的具體規定由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設區市或縣(市)的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狀況等因素,合理制定確定保障對象的住房、家庭收入(財產)標準以及保障面積和租賃補貼的具體標準,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條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由申請家庭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作為申請人。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成員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當地規定標準。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出售、贈與或自行委托拍賣房產的,不屬于無自有住房的情形;

  (二)收入、財產符合當地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穩定就業達到當地規定的年限;

  (四)市州、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按設區市州或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程序統一申請;無用人單位的,向就業所在地街道或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設區市州或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如實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等有關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的住房狀況由當地房地產部門負責審查,收入和財產狀況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審查。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申報信息時,有關機構應當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對保障性住房申請按照以下程序審核:

  (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示,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報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復核,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及申請材料一并報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二)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申請人家庭現有住房狀況和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的核定情況,審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住房保障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

  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 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輪候與分配

  第十五條 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保障性住房需求,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輪候期,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

  輪候期間,輪候對象收入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經審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由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其輪候資格,并書面告知。

  第十六條 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輪候對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輪候對象中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老病殘人員、烈士家屬、傷殘病退軍人、勞動模范、見義勇為人員等,優先安排。具體辦法由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本單位保障對象,在開發區、園區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保障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剩余房源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調劑安置本地其他輪候對象。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房源確定后,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分配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或價格標準,保障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和地點等內容。

  第二十條 輪候對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進行意向登記。

  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分配對象與分配排序。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分配對象與分配排序確定后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分配對象按照分配排序選擇住房。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和在開發區、園區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報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向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分配。分配結果報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分配對象選擇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與保障性住房分配對象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或者銷售合同。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后,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保障性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狀況,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業服務、房屋維修責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保障性住房銷售合同應當載明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房屋處置收益分配,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標準、銷售價格,由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等部門統籌考慮當地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建設成本、供應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也可參照市場價格確定統一租金標準,按不同保障對象分檔予以租金補貼,實行租補分離。租金標準、補貼辦法經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承租人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租賃補貼或者申請減免;也可以申請提取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對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規定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劃扣。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由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共同管理。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負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確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組織承租人承擔保障性住房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秩序、衛生保潔等物業管理責任,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社會信譽好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也可組織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二十七條 廉租住房、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廉租住房租金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租金收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不足房屋維修養護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設施的經營性收入歸投資者所有,房屋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不得改變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在確保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需求的基礎上,經設區

  市或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后,廉租住房可轉換為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且仍需租住的,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可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第二十九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廉租住房的,經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需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及時報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承租人不得轉借、轉租、擅自裝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改變其用途。承租人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保障性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市州、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搬遷期內騰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搬遷期滿不騰退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無正當理由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騰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條 出租、出售和承租、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財政貼息等政策。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三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居民區的社會管理納入住房所在地社區綜合管理。街道、鎮(鄉)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口計生、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教育、城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章 權屬管理

  第三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應明確其權屬,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在房屋登記簿和所有權證上注明房屋類型和用地性質。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企業和其他機構捐建及房地產開發項目中配建并依據土地出讓條件和合同約定收回或回購的廉租住房,產權歸當地人民政府所有。房屋產權人登記為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也可登記為當地人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規范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設區市或縣(市)可結合實際,堅持與準入脫鉤和保障對象自愿的原則,在保障對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并納入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基礎上,實施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共有產權廉租住房,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在房屋登記簿和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字樣,并注明政府及購買人所占的產權比例。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家庭內成員可作為共有權人進行登記。如共有產權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要出讓的,按設區市或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和程序辦理,政府優先回購。

  第三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的,應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向當地政府上交相關價款;購房人也可以按照當地政府所定的標準交納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按投資主體確定房屋權屬。政府(含開發區、園區)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歸當地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所有。房屋產權人登記為當地住房保障部門(開發區、園區),或當地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政府投資補助總額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轉作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占有相應產權。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依據土地出讓條件和合同約定確定其權屬。

  公共租賃住房權屬登記時,應在房屋登記簿和所有權證上注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并注明房屋產權人及所占產權份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對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和績效考核。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住房保障、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民政、物價、公安、稅務等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責的情況實施監督考核。

  第四十二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民政等部門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健全信息共享和聯審機制,實施信息公開,并與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對接;應當完善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第四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誠信制度,完善失信懲戒機制。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保障性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承購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租賃或購買保障性住房資格。

  第四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舉報、投訴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六條 住房保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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