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區域臨時動用明火作業管理制度
01總則
1.目的與依據:為規范物業區域內臨時動用明火作業的管理,防范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物業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物業區域內所有臨時動用明火作業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電氣焊、切割、焚燒、使用明火烹飪等。
02明火作業申請與審批
1.申請流程: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物業區域內需要臨時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提前向物業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并詳細說明作業內容、時間、地點、作業人員資質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2.審批權限:物業公司應設立專門的審批部門或指定專人負責明火作業的審批工作。審批部門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查,確保作業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用火許可證:經審批同意后,物業公司應向申請人頒發“用火許可證”,明確作業時間、地點、安全要求及監管責任等。
03明火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人員資質:從事明火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并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
2.現場準備:作業前,應清理作業現場,確保周圍無易燃、易爆物品,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同時,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和消防水源,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撲滅火災。
3.通風要求:在密閉或通風不良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通風措施,確保作業區域空氣流通。
4.操作規范: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擅自更改作業方案或違規操作。同時,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如防護服、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
5.現場監管:物業公司應指派專人進行現場監管,確保作業過程中各項安全措施得到落實。監管人員應定時巡查作業現場,及時發現并糾正安全隱患。
04應急處理與事故報告
1.應急預案:物業公司應制定完善的應急預案,明確火災事故的報告程序、應急處置措施及責任分工等。
2.事故報告:一旦發生火災事故,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并立即向物業公司和消防部門報告。同時,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人員進行初期撲救和疏散工作。
3.事故調查與處理:火災事故發生后,物業公司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責任,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進行處理。
05附則
1.制度解釋權: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物業公司所有。
2.生效日期: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
篇2:酒店工程部明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工程部明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明火作業"是指工程部機修車間以外的工程明火作業。
2.明火作業者提前一天填寫《動焊動火作業申請表》,內容包括:作業內容、作業現場負責人、防護措施等項,交工程總監/經理批準。
3.明火作業前一天將《動焊動火作業申請表》提交保安部,經保安部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施工。
4.保安部接到作業申請后,立即勘察現場,提出防護措施和準備防護器械。
5.作業期間,保安部派人到現場監護,密切注意各種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動焊動火施工。
6.明火作業實行專人操作、專人管理、專人負責,操作人為工程部機修班組指定的機修技工,該技工受過動焊動火的專業培訓,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書,其他部門和個人嚴禁在酒店內私自明火作業。
7.大功率電焊機作業所使用的電源需經過配電領班的批準。
篇3:酒店動用明火作業規程(6)
酒店動用明火作業規程(六)
1、為了防止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確保顧客客和職工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工程人員必須落實動用明火作業管理制度。
2、在禁止區域動火,必須提前24小時向保安部申請。
3、保安部接到申請后,應派保安人員到實地安全檢查,并要有書面記錄。落實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才能批準動火。
4、動火期間保安部門要指定專職人員進行現場監護,并隨時注意各種情況,發現有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阻止動火。
5、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持有勞動局下發的有效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操作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制度。
6、二、三級動火,必須匯報總經理審批,并由保安部指定2人以上專職人員現場監護。
7、凡未經保安部門和總經理批準在會館動用明火者,一律視為違反會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造成重大隱患事故者要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