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1.各要害崗位,除校保衛處、本部門有關領導檢查工作以及檢修﹑維修人員可以登記進入,其他人員(含參觀﹑學習)需要進入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進入。
2.要害場所必須設立來往人員檢查﹑事故處理及維修﹑本崗交接班三種登記簿,并按內容認真填寫,以便備查。登記簿應保持完好無缺。
3.要害崗位一律不準攝影﹑繪畫﹑抄錄數據。如確需要者,必須經保衛部門批準。
4.要害崗位發生事故后,值班人員應根據事故性質和情況,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保衛部門﹑鑒定或同意后,方可著手處理。
5.值班人員必須提高政治警惕性,加強責任心,嚴格遵章守法,精心管理﹑精心操作。
6.要害場所應時刻保持清潔﹑暢通,禁止堆放其他物品,特別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對防火設施要妥善管理。
7.為了加強管理,對要害工種操作規程人員﹑值班人員必須經常進行政治責任教育和安全教育,不斷進行技術訓練提高政治思想和業務操作水平。一旦發現不適應本崗工作人員,應立即采取措施,直至調離。
8.要害崗位值班人員必須嚴守崗位,盡職盡責,做好四防(防火﹑防盜﹑防爆炸﹑防破壞)工作,不喝酒﹑不干私活﹑不睡崗﹑不脫崗﹑不準他人代崗。
9.各要害場所必須由所管轄單位指定安全保衛負責人,并將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人以文字形式譽寫張貼上墻。
10.我校要害場所包括:鍋爐房﹑電板房﹑液化氣庫﹑水泵房﹑油庫﹑電話總機室﹑廣播室﹑打字室﹑檔案資料室﹑電教室的微機室﹑復印機室﹑演播室﹑錄像室﹑倉庫等部位技教科的實驗室﹑醫務所藥庫。
篇2:商學院校園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商學院校園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校園公共場所的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證學院安全穩定,創建和諧校園,根據2006年1月18日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商學院校區參照執行。本規定所稱學院公共場所為:學生宿舍區、教學區、辦公區、圖書館、教師宿舍區、文體娛樂場所、食堂區、商業服務網點等公共設施。
第三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
第四條嚴禁在校內進行賭博、酗酒、打架斗毆、聚眾滋事和一切帶有黃、賭、毒性質的活動。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擾亂學院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在教學、科研、辦公、生活區內進行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休息的各類活動;不準聚眾起哄喧鬧。午休(中午12:30~14:30)、晚上23:00至次日凌晨6:45不準開放高音設備、進行高噪聲作業。
第六條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損壞公共設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準在校園綠地私自種植花草果蔬。
第七條未經學院批準,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在校內蓋房或修建、設置臨時或永久性建筑,不準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加蓋或改變原有房屋結構,不準搭建各種類型的廣告牌,不準隨意扒拆、變動和翻越圍墻。
第八條未經學院同意,流動商販和學生個人不得在校園內從事經商活動;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邀請外單位或個人在校內舉辦產品促銷和銷售活動。
第九條在校內舉辦的大型集會、演講、報告、運動會、招聘會等活動的組織者須事先向學院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中應注明活動的名稱、目的、人數、時間、地點、責任人姓名及安全穩定防范措施等情況,組織者必須提前2天到學院保衛處、學生處登記備案,活動開展前,學院保衛處組織人員對集會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一)各部門單位在校園內舉行慶典、宣傳、講座、演講、報告會、招聘會等活動,由主辦單位向活動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學院領導審批。
(二)學生社團組織在校園內舉行講座、演講、報告會等活動,由活動舉辦組織向學生處(院團委)提出申請。
(三)校外單位到校園內舉辦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學院領導審批。
(四)集會、演講、報告等活動的內容不得違背憲法法律和法規;不得干擾學院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非法的宗教活動和傳銷活動。經學院批準舉行的大型活動時間,要按照批準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結束,不得影響師生的休息。
第十條校園內未經許可不得燃放煙花爆竹。校園內不得練習駕駛機動車。
第十一條凡有意在校內商業網點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須向學院后勤總務處提出申請,經學院批準并取得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和有關證件后在指定地點按規定的經營項目合法經營。
第十二條各商業網點的經營者必須遵紀守法,禁止制售、出租、傳播反動、淫穢書刊和音像制品;禁止銷售假冒偽劣、變質和過期商品;禁止開設網吧或變相網吧;禁止開設卡拉OK廳或帶賭博性質的經營項目;嚴禁在校內叫賣、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各商業戶需要改變經營項目必須經過學院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商業網點經營戶不得在校園內散發廣告、亂拉橫幅等;嚴禁在裝修時改變原房屋結構。經營場所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嚴禁私自亂拉亂接電線、違章用電、用火、用氣。
第十四條商業網點經營戶要主動配合學院保衛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及時整改安全隱患。在接受檢查時,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發現違法犯罪情況時,應及時向學院保衛部門或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配合對有關情況的調查。
第十五條在校園內張貼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宣傳資料,須張貼在學院指定(或許可)的地點(或宣傳公告欄)。各系(部)、單位在校園內所張貼宣傳資料,由各系(部)、單位負責人審查把關;校外單位及學生社團張貼宣傳資料必須經學院學生處(黨委宣傳部)、學院團委批準及備案后方可張貼。
第十六條利用宣傳資料,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或者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或者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的,一經發現,要立即清除,同時報請政法機關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本辦法有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內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學院原有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執行本辦法。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篇3:學校禁止未成年人進入宗教活動場所倡議書
學校禁止未成年人進入宗教活動場所倡議書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生力軍。在我國,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未成年人不能信教是堅持教育與宗教互相分離原則的法律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的具體體現,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教育未成年人不能信教、不能進入宗教活動場所是廣大家長應盡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從我國《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宗教事務條例》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知道,我國實行的是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宗教不得干預國民教育和公共教育。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誘使學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學校從事任何發展教徒的活動。絕不允許強迫任何人特別是十八歲以下的少年兒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廟學經。引導、支持、允許、縱容未成年人信教、參加宗教活動是違法行為。
未成年人正處在身心發展的關鍵階段,是一個人確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重要時期,他們沒有獨立的思維能力、不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引誘、強迫未成年人信教、參加宗教活動,極易受到非法宗教活動、宗教極端思想的影響,從而影響他們的身心健康和前途未來。
作為未成年人的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應按照國家法律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培養子女,應成為孩子遵紀守法的榜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無論是信教的家長還是不信教的家長,都要教育自己的孩子不進入宗教活動場所、不參與宗教活動、不參加宗教培訓班、夏令營。
各位家長朋友們,愛孩子,就給他一個美好的環境,給他一個健康的思想,給他一個良好的品行,讓我們攜起手來,積極行動,從現在做起,共同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健康成長的安全防線。
xx縣教育體育局
2024年*月*日
家長回執
學校已將《禁止未成年人進入宗教活動場所倡議書》交給我。我認真閱讀了倡議書的內容,了解了相關要求,一定承擔起監護責任,確保孩子的身心健康。
學校名稱: 班 級:
學生姓名: 家長簽字: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