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學院校園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院經營性固定資產的管理,規范我院校園經營活動,使其健康有序地進行,更好地為學院各項事業發展服務,依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校園經營活動是指在學院具有產權或管理權的土地上,利用房屋、場地、設施進行的各種經營服務活動。
從事校園經營活動的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可以是:
(一)校內、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本校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
(三)校內、外具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個人(不包括本院在崗的正式職工和在校學生)。
第三條開展校園經營活動的原則是:
(一) 有償使用學院的房屋、場地、設施,依法經營、服從學院的統一規劃和統一管理。
(二) 有利于學院管理體制深化改革,有利于學院各項事業的發展,有利于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三) 直接為學生和教職工服務。
(四) 經營促銷活動的品種應該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法的,同時不得與院內已有經營單位經營的品種相沖突。
第四條校園經營活動的內容包括:有償使用學院的房屋、場地、設施:
(一)作為校辦單位的辦公、營業場所。
(二)作為社會企業的辦公、營業場所。
(三)開辦銀行、郵局、超市、商店、書店、照相館和校園有需求的各種專賣店。
(四)、提供洗衣、理發、維修、健身等校園有需求的各種生活服務。
第五條開展校園經營活動使用的房屋、場地、設施屬于學院固定資產。用我院原屬于非經營性的固定資產開展校園經營活動,屬于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行為,必須經過后勤總務處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的審批方可進行。經批準轉作經營的固定資產的收益權屬于后勤總務處。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六條校園經營活動的管理涉及學院多個職能部門,需要綜合協調。學院后勤總務處辦公室(以下簡稱后勤辦)負責校園經營工作的領導。后勤辦負責我院經營性固定資產的管理;保衛部門(校衛隊)負責對校園經營活動的治安管理。
第七條后勤辦對校園經營活動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政策、法規,研究制定校園經營活動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二)認真調查研究,制定校園經營發展規劃,合理調配校園經營活動資源,規范校園經營活動。
(三)依據校園經營發展規劃,受理和審批利用學院直接管理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的校園經營活動;受理和審核學院各二級部門(系、部、處、館、所)利用自己占有、使用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校園經營活動的請示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四)代表學院與校園經營活動的主體簽訂承包合同或協議書,并負責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五)保證學院投入校園經營活動的資產安全、完整、保證學院對轉做經營的固定資產的合法收益。
(六)代表學院協調校園經營活動和工商、稅務、綜合執法等有關主管部門的關系,維護學院的正當權益。
(七)負責有關校園經營活動的統計報表工作。
第八條保衛部門(校衛隊)對校園經營活動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維護校園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對經后勤辦審批的校園經營活動場點保護其合法經營;對未經后勤辦審批的校園經營活動場點予以清理;對私自進入校園擺攤設點非法經營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督促、檢查校園經營活動場點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消除盜竊、火災、破壞隱患,防止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三)調解、處理有關校園經營秩序的治安事件,維護校園穩定。
(四)對少數需有經營人員留宿值班的經營場點進行人員管理。
(五)會同后勤辦協調校園經營活動和工商、稅務、綜合執法等有關主管部門的關系,維護學院的正當權益。
第三章校園經營活動的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展校園經營活動。未經批準,學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將學院的房屋、場地、設施用于校園經營活動,更無權對外簽訂合同(協議)。
第十條擬利用學院直接管理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經營服務活動,應向后勤辦提出申請,經后勤辦審核、主管領導批準后,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或協議書之后,方可依據合同或協議開始營業。
第十一條學院各二級部門(系、部、所)和各處室所使用的房屋、場地、設施均屬于學院的非經營性資產,不得用于開展校園經營活動。特殊情況,確有部分房屋、場地、設施可以用于開展校園經營活動的,應由系(處)級單位提出申請報后勤辦,經后勤辦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再報領導批準后,方可按批復意見實施。
第十二條校外有關單位擬短期或臨時進入學院開展盈利性商業服務活動或非盈利性宣傳、便民、售后服務活動的,必須向后勤辦申請,經后勤辦批準并到保衛部門(校衛隊)登記備案后,方可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進行。
第十三條為支持學生工作,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因學生活動需要,聯系校外有關單位擬短期或臨時進入學院開展盈利性商業服務活動的,必須向后勤辦申請,經后勤辦審核(活動贊助費不得低于收費標準)并到保衛部門(校衛隊)登記備案后,方可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進行。
第十四條經批準的校園經營活動,由后勤辦通報保衛部門(校衛隊)。后勤辦和保衛部門(校衛隊)共同清理和處理未經批準的校園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經批準開展的校園經營活動必須服從后勤總務處的統一管理、統一規劃,依法經營,獨立承擔經營風險和法律責任。
第四章校園經營活動的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我院對校園經營活動的收費由學院財務部統一收取。學院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校園經營活動的場點“亂收費”,校園內的飯堂、超市等按合同事項收費,其余短期促銷經營活動按新標準實行收費。
第十七條為支持學生工作,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因學生活動需要,聯系校外有關單位擬短期或臨時進入學院開展盈利性商業服務活動的,按規定收取活動贊助費的1/3做為相應的房屋、場地、設施等管理維護費,其余的贊助費撥給聯系部門做學生活動經費用。
第十八條校園經營活動的收費應專戶存儲,所有校園經營活動的經費都應在財務部入賬,由財務部按規定統一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凡未經批準,擅自將占有使用的非經營資產轉做經營使用的,由學院通知有關單位整改。凡未經審批,擅自利用學院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校園經營活動有牟取集體或個人私利的,按違紀處理。
第二十條對服從管理、依法經營,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優質服務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揚并優先支持其繼續經營和擴大經營。對在校園經營活動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后勤辦提請學院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合同或協議有關規定,擅自改變或擴大經營范圍或其經營范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以及經營管理不善、服務不好的經營場點由學院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隨時終止合同或協議,令其退出校園。
第二十二條經營單位或個人對使用的學院資產造成損壞、丟失、破壞的須立即修復或照價賠償。
篇2:大連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2015)
大連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20**)
?。?0**年10月24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體育經營活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產業的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體育經營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下列經營活動:
?。ㄒ唬┮泽w育項目為內容的體育競賽、表演、健身、康復、娛樂和技術培訓;
?。ǘw育彩票、廣告、商業贊助、信息咨詢和經紀;
?。ㄈw育場館和其他體育專營活動場所的經營活動;
?。ㄋ模┦褂皿w育組織名義、體育專用標志等進行的經營活動;
?。ㄎ澹┢渌w育經營活動。
前款所指體育項目分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和一般性體育項目。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國家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中的項目。
一般性體育項目是指除高危險性體育項目以外的其他體育項目,具體范圍由市體育主管部門公布。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體育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的相關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
鼓勵和支持經營者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和培養優秀體育人才,對取得顯著成績的經營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嚓P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ǘ┚哂羞_到規定數量、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ㄈ┚哂邪踩a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育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向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申請人在獲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許可證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買賣。
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并持變更后的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ǘw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ㄈw育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ㄋ模┥鐣w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明;
?。ㄎ澹┌踩U现贫群痛胧?;
?。┓?、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經營一般性體育項目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三十日內,到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舉辦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軌颡毩⒊袚袷仑熑?;
?。ǘ┯畜w育競賽和體育表演的規程、組織實施方案;
?。ㄈ┡鋫涞慕M織機構、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與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的規模、內容相適應;
?。ㄋ模┯信c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規模相適應的經費;
?。ㄎ澹﹫鏊?、設施、器材等與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的規模、內容相適應;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者變更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內容、時間、場地等事項,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重新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 在本市舉辦冠以行政區域名稱或者同義名稱的各類經營性綜合運動會、單項體育競賽和面向社會的其他體育競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從事體育彩票、廣告、商業贊助、信息咨詢和經紀等體育經營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體育活動的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標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利用上述標志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權利人同意。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相應的設施、設備、器材,并及時做好維護保養,保證其能夠安全、正常使用。
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體育項目,應當就器材使用方式、安全要求等作出說明,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條 經營者對參加體育活動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應當給予指導和保護。
體育項目對消費者年齡、健康等狀況有特殊要求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對不符合要求的消費者,經營者不得準許其參與相關體育活動。
第十六條 體育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買賣。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佩戴服務標志。
法律、行政法規對體育經營活動從業人員有資格要求的,經營者應當聘用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體育健身、康復、娛樂和技術培訓的,應當確保服務內容符合人身安全要求,并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醫療等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八條 體育場館和其他體育專營活動場所不得接納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手續的體育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發生安全事故時,經營者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救助和保護現場,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鼓勵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依法投保責任保險,鼓勵消費者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組織戶外運動,應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按照規定配備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應當遵守體育場所的管理制度和公共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愛護體育場所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消費者違反體育場所管理制度或者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經勸告拒不改正的,經營者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體育經營活動制定具體的管理和服務規范。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體育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涂改、出租、出借、買賣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冠以行政區域名稱的各類經營性綜合運動會、單項體育競賽和面向社會的其他體育競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涂改、出租、出借、買賣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十八條規定,接納未取得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手續的體育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配備相應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由體育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體育經營活動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