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附中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新時期黨中央進一步加大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工作力度,這是從嚴治黨,端正黨風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推動社會主義現代化順利發展,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保證,也是規范我們學校黨員干部廉潔行為,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前提。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各級黨委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一系列規定和要求,進一步強化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規定,以此作為我們黨員干部的重要行為準則。
一、廉潔自律具體規定
1、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揮霍浪費,不準接受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2、出國訪問要與其公職身份相稱,出訪費用要嚴格控制在單位經費預算之內;不得接受國內企業以及境外中資企業的贊助或邀請出訪。
3、不準在本單位從事以學生為服務對象的經商及企業活動,包括不準強行推銷教學教輔材料、學生食品、藥品等,不準在本單位從事與升學、留學服務、未經上級主管領導部門批準的學生大型組團等有關的有償中介活動。
4、嚴格執行上級關于公車購置、使用的有關規定。
5、不準參加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娛樂活動。參加健身活動時,不準接受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各種獎勵或贊助。
6、不準借招生、轉學、畢業生分配之機,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禮金或貴重物品。
7、不準借學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之機打擊報復,任人唯親、突擊提干、買官賣官。
8、不準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親戚承攬本?;ňS修工程、大宗物資采購、承包校辦企業、校辦食堂等。
9、不準到本校創收部門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電話、交通、餐飲、娛樂、購物、子女上學等費用。
10、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在任職期間不準將配偶、子女、親屬調入本校工作。
11、嚴格按政策規定和工作程序辦事,在項目審批、工程招(投)標、重大項目決策等方面,不準未經集體研究,擅作決定。
12、不準強行指使財務人員違規操作,不準直接插手本校微觀經濟活動。
二、責任考核與追究
為強化責任考核,必須做到:
1、虛心接受市教育局紀委等上級領導部門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熱誠歡迎學校教代會等群眾團體組織和教職工對本規定執行情況提出評價意見和建議。
3、在民主生活上,在工作總結上,嚴格依本規定進行自查,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4、學校黨委要積極配合市教育局紀委,建立健全校級干部廉政檔案工作,學校黨委建立學校中層以上干部廉政檔案,將日常廉潔自律方面有關情況、考核和結果存入該檔案。
為嚴肅本規定的執行,凡違反本規定的,一定嚴肅追究并按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1、對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學校黨組織對其進行談話、批評教育,并責成其寫出檢查。
2、對違反本規定情節較嚴重的,黨組織及時對其情況進行研究,做出批評教育,或同時提出進行處分的決定,上報市教育局紀委;將其違規情況的有關材料存入本人廉政檔案,且年終評先進、職務提升實行一票否決。
3、對違反本規定情況嚴重的,視情節按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組織紀律處分,及時上報市教育局紀委以取得指導和監督執行。
4、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和事,情節較嚴重或嚴重的,在批評教育或給予處分過程中,隨時向校內教代會或有關群團組織函報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
篇2:工會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工會經審干部應做到:
一、自覺遵守審計人員廉政紀律;
二、不得在審計管轄范圍內單位兼職財務會計工作;
三、不得向被審計單位索取任何財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
五、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
六、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七、不得將在審計中發現的違規事項隱瞞;
八、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篇3:某學院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藝術學院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為加強我院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藝術學院黨委、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要求,促進我院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結合學院實際,現對我院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作出如下規定:
一、嚴肅政治紀律,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不準以任何方式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思想和觀點。
二、堅持廉潔奉公,不準接受學生、學生親屬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
三、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職務晉升,教工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等方面以權謀私。
四、嚴格遵守招生、錄取等工作紀律,不準違反規定妨礙或影響招生、錄取等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嚴格遵守公共財物管理規定和財經法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 占有學院公共財物;
(二) 以單位或個人名義私設"小金庫";
(三) 不按規定的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
六、在學院公務管理活動中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學院資源個人從事營利活動;
(二)個人插手學院物資、配套設備采購活動;
(三)利用職務影響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七、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娛樂和健身活動。
八、對配偶、子女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管理,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其分管范圍內為配偶、子女承攬物資設備供應,從事以學生為服務對象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并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二)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職級晉升、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評優評先、招生錄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三)為配偶、子女出國學習、考察謀求便利條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學習、培訓等費用。
學院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對嚴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