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浙江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2009年)

1060

  浙江省財政廳

  浙財企字〔20**〕65號

  浙江省財政廳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確保家電下鄉工作在我省順利實施,進一步擴大農村消費、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財政部《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70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浙江省家電下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2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中央財政安排的補貼資金通過省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零余額賬戶支付到各市、縣(市)財政局“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省級財政安排的補貼資金通過國家金庫浙江省分庫支付到市、縣(市)國庫。市、縣(市)財政收到省級撥付資金后,應按當地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補貼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將此項資金直接支付到購買人的補貼賬戶。

  第四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和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補貼對象:全省凡具有農業戶口且購買補貼類家電的人員(以下簡稱“購買人”),均可享受財政補貼,但每戶每類補貼產品購買數量不得超過2臺(件)。

  第六條 補貼方式:購買人在規定時間內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審核符合相關條件的,由戶口所在地財政給予直接補貼。

  第七條 補貼標準:按補貼類家電產品銷售價格的13%給予補貼。

  第八條 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第九條 補貼產品:彩電、冰箱(含冰柜)、手機、洗衣機、空調、熱水器、電腦、微波爐、電磁爐、摩托車,共10類,其中,摩托車補貼歸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實施。具體規格、型號以及產品最高限價由商務部、財政部統一招標確定。

  第十條 有效時間:凡在20**年2月1日至20**年1月31期間,購買人在我省承擔家電下鄉銷售業務的網點購買規定數量的補貼類產品(以申報補貼時提供的銷售發票載明的時間為準),均可享受補貼。

  第十一條 補貼資金撥付采取事前預撥、事后清算的方式。實施過程中,實際補貼資金超出預算部分,由各市、縣(市)級財政先行墊付。

  第十二條 補貼資金每年清算一次,各市、縣(市)財政局會同經貿主管部門在每年3月底前,核實匯總本地區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進行審核清算。

  第十三條 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應當在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后,及時把購買人基本資料和產品等相關信息錄入到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的銷售網點終端,保證補貼業務

  及時開展。

  第十四條 購買人應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及時持相關資料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財政部門申報,可跨年度申報。申報時購買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購買產品的發票原件,發票在載明商品基本情況的同時,應加注購買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能夠證明購買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戶口本原件(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3.補貼類家電產品專用標識卡;

  4.購買人所在戶持有的“涉農補貼一卡(折)通”存折,即農資綜合直補一卡(折)通(下同)。

  尚未開設專用存折的,財政部門應及時幫助農戶到相關金融機構開設涉農補貼賬戶和辦理一卡(折)通存折。

  第十五條 補貼資金的審核及兌付

  (一)鄉鎮(街道)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購買人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按發票載明的產品銷售價格的13%核定補貼金額。初審內容主要包括:

  1.購買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發票載明的是否一致;

  2.發票價格是否在該產品的最高限價之下;

  3.產品標識卡是否與購買產品一致;

  4.每戶每類補貼產品購買數量是否超過2臺(件)。

  (二)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初審后,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將有關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并打印“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申報表”(見附表),一式三聯,由申請人和受理人簽字蓋章,分別用于申請人留存、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存檔、上報縣(市、區)財政局,并做好申報材料復印及檔案管理工作(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對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當面作出明確說明。

  (三)縣(市、區)財政局對鄉鎮(街道)財政部門上報的補貼申請認真審核無誤后,應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通過補貼資金特設賬戶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當地“涉農補貼一卡(折)通”開戶銀行,由其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購買人的補貼賬戶。

  第十六條 購買人退貨時,應首先退還財政補貼資金。購買人應根據鄉鎮(街道)財政部門提供的補貼資金銀行賬戶,將領取的補貼資金繳入該戶后,才能辦理退貨手續。各鄉鎮(街道)財政部門要做好退還補貼資金的登記工作,并及時將退還資金清單上報縣(市、區)財政部門,以便補貼資金的審核清算。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對補貼資金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管,指導市、縣財政部門加強補貼資金管理,并將不定期進行抽查,及時研究解決補貼資金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各市、縣財政部門要研究制定補貼資金的具體操作規程,切實加強補貼資金的審核兌付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到購買人手中。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補貼資金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托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檢查,并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同時要加強對負責發放補貼的相關金融機構的監管,簽訂相應的委托代發協議,明確責任,確保補貼資金安全和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嚴禁騙取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否則將追回或停止撥付補貼資金,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篇2:浙江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2009年)

  浙江省財政廳

  浙財企字〔20**〕65號

  浙江省財政廳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確保家電下鄉工作在我省順利實施,進一步擴大農村消費、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財政部《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70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浙江省家電下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2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中央財政安排的補貼資金通過省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零余額賬戶支付到各市、縣(市)財政局“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省級財政安排的補貼資金通過國家金庫浙江省分庫支付到市、縣(市)國庫。市、縣(市)財政收到省級撥付資金后,應按當地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補貼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將此項資金直接支付到購買人的補貼賬戶。

  第四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和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補貼對象:全省凡具有農業戶口且購買補貼類家電的人員(以下簡稱“購買人”),均可享受財政補貼,但每戶每類補貼產品購買數量不得超過2臺(件)。

  第六條 補貼方式:購買人在規定時間內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審核符合相關條件的,由戶口所在地財政給予直接補貼。

  第七條 補貼標準:按補貼類家電產品銷售價格的13%給予補貼。

  第八條 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第九條 補貼產品:彩電、冰箱(含冰柜)、手機、洗衣機、空調、熱水器、電腦、微波爐、電磁爐、摩托車,共10類,其中,摩托車補貼歸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實施。具體規格、型號以及產品最高限價由商務部、財政部統一招標確定。

  第十條 有效時間:凡在20**年2月1日至20**年1月31期間,購買人在我省承擔家電下鄉銷售業務的網點購買規定數量的補貼類產品(以申報補貼時提供的銷售發票載明的時間為準),均可享受補貼。

  第十一條 補貼資金撥付采取事前預撥、事后清算的方式。實施過程中,實際補貼資金超出預算部分,由各市、縣(市)級財政先行墊付。

  第十二條 補貼資金每年清算一次,各市、縣(市)財政局會同經貿主管部門在每年3月底前,核實匯總本地區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進行審核清算。

  第十三條 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應當在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后,及時把購買人基本資料和產品等相關信息錄入到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的銷售網點終端,保證補貼業務

  及時開展。

  第十四條 購買人應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及時持相關資料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財政部門申報,可跨年度申報。申報時購買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購買產品的發票原件,發票在載明商品基本情況的同時,應加注購買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能夠證明購買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戶口本原件(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3.補貼類家電產品專用標識卡;

  4.購買人所在戶持有的“涉農補貼一卡(折)通”存折,即農資綜合直補一卡(折)通(下同)。

  尚未開設專用存折的,財政部門應及時幫助農戶到相關金融機構開設涉農補貼賬戶和辦理一卡(折)通存折。

  第十五條 補貼資金的審核及兌付

  (一)鄉鎮(街道)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購買人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按發票載明的產品銷售價格的13%核定補貼金額。初審內容主要包括:

  1.購買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發票載明的是否一致;

  2.發票價格是否在該產品的最高限價之下;

  3.產品標識卡是否與購買產品一致;

  4.每戶每類補貼產品購買數量是否超過2臺(件)。

  (二)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初審后,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將有關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并打印“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申報表”(見附表),一式三聯,由申請人和受理人簽字蓋章,分別用于申請人留存、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存檔、上報縣(市、區)財政局,并做好申報材料復印及檔案管理工作(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對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當面作出明確說明。

  (三)縣(市、區)財政局對鄉鎮(街道)財政部門上報的補貼申請認真審核無誤后,應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通過補貼資金特設賬戶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當地“涉農補貼一卡(折)通”開戶銀行,由其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購買人的補貼賬戶。

  第十六條 購買人退貨時,應首先退還財政補貼資金。購買人應根據鄉鎮(街道)財政部門提供的補貼資金銀行賬戶,將領取的補貼資金繳入該戶后,才能辦理退貨手續。各鄉鎮(街道)財政部門要做好退還補貼資金的登記工作,并及時將退還資金清單上報縣(市、區)財政部門,以便補貼資金的審核清算。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對補貼資金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管,指導市、縣財政部門加強補貼資金管理,并將不定期進行抽查,及時研究解決補貼資金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各市、縣財政部門要研究制定補貼資金的具體操作規程,切實加強補貼資金的審核兌付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到購買人手中。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補貼資金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托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檢查,并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同時要加強對負責發放補貼的相關金融機構的監管,簽訂相應的委托代發協議,明確責任,確保補貼資金安全和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嚴禁騙取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否則將追回或停止撥付補貼資金,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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