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上海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0.01.03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0.03.01
【正文】 全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著作權管理,保護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傳播者的合法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本市對外科技、經濟、文化合作與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使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主管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版權局(以下簡稱市版權局)是本市著作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各級工商、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公安、海關、科學技術、教育、技術監督、對外經濟貿易、測繪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版權保護協會)
上海版權保護協會是依法維護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傳播者的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法人,在市版權局的指導和監督下,按照其章程開展著作權業務培訓與學術交流,提供著作權業務咨詢。
第五條 (著作權轉讓)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部分轉讓,也可以全部轉讓。轉讓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六條 (無主著作權的行使)
享有著作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法定保護期內,由市版權局代表國家行使。
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法定保護期內,由下列組織代為行使:
(一)作者生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由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行使;
(二)作者生前是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由市版權局代表國家行使。
市版權局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代為行使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應當提前發布公告,并將作品使用報酬上交國庫。
第七條 (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報酬支付)
報社、雜志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錄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需要支付報酬的,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標準,在使用前或者自使用作品之日起30日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姓名或者地址不詳的,可以通過下列組織轉付:
(一)使用音樂作品的報酬,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駐上海辦事機構轉付;
(二)使用其他作品的報酬,由市版權局指定的機構轉付。
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的,應當由演出組織者代為支付報酬。
上海版權保護協會應當提供報酬支付的咨詢服務。
第八條 (商業經營活動使用作品的報酬支付)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通過技術設備使用他人作品的,經營者應當通過國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并依據其制定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具體實施方案,由市版權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作品登記申請與受理)
本市實行作品自愿登記制度。除計算機軟件作品以外,其他作品的著作權人向市版權局或者其指定的登記機構(以下統稱作品登記機構)申請作品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出版物等復制件;
(二)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批準設立、登記注冊證明;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核查。對超過著作權法定保護期的作品和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作品登記機構不予登記;對準予登記的作品,由作品登記機構發給申請人作品登記證。 如無相反證明,作品登記證可以作為著作權人主張權利的證明。
作品登記機構應當對自愿登記的著作權人及其作品予以公告。
第十條 (作品登記的撤銷)
作品登記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作品登記,收回作品登記證:
(一)作品登記資料與司法判決、仲裁裁決或者事實情況不相符的;
(二)已登記的作品超過著作權法定保護期的;
(三)申請人申請撤銷原作品登記的。
第十一條
(作品登記資料的查詢)
作品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作品登記資料,并向公眾提供作品登記資料查詢服務。查詢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版權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著作權質押合同的登記與生效)
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市版權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質押合同登記的程序和內容,按照國家版權局有關管理規定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使用)
未經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制作者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復制、發行。
音像出版單位和電子出版單位出版時聲明供家庭專用的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不得用于營業性播放。
第十四條 (境外作品出版合同的登記)
圖書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著作權人的圖書和電子出版物,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向市版權局辦理出版合同登記。
第十五條 (境外作品復制合同的登記)
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接受委托,復制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制作的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應當與復制委托人訂立委托復制合同,并在復制的15日前向市版權局辦理委托復制合同登記。
第十六條 (出版、復制和播放合同的登記程序)
市版權局應當自收到根據本規定第十四、十五條規定應當登記的合同之日起15日內
,對合同的有關著作權內容進行核實。經核實未發現有侵犯著作權內容的,予以登記;發現有侵犯著作權內容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合同登記辦理人。 市版權局可以委托有關版權保護組織辦理合同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舉辦境外著作權貿易活動的備案)
舉辦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組織或者個人的作品著作權貿易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在著作權貿易活動日的15日前報市版權局備案。
第十八條 (應用解釋部門)
市版權局可以對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上海市著作權管理若干規定(2000)
【地區】上海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0.01.03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0.03.01
【正文】 全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著作權管理,保護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傳播者的合法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本市對外科技、經濟、文化合作與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使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主管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版權局(以下簡稱市版權局)是本市著作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各級工商、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公安、海關、科學技術、教育、技術監督、對外經濟貿易、測繪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版權保護協會)
上海版權保護協會是依法維護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傳播者的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法人,在市版權局的指導和監督下,按照其章程開展著作權業務培訓與學術交流,提供著作權業務咨詢。
第五條 (著作權轉讓)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部分轉讓,也可以全部轉讓。轉讓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六條 (無主著作權的行使)
享有著作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法定保護期內,由市版權局代表國家行使。
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法定保護期內,由下列組織代為行使:
(一)作者生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由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行使;
(二)作者生前是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由市版權局代表國家行使。
市版權局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代為行使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應當提前發布公告,并將作品使用報酬上交國庫。
第七條 (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報酬支付)
報社、雜志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錄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需要支付報酬的,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標準,在使用前或者自使用作品之日起30日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姓名或者地址不詳的,可以通過下列組織轉付:
(一)使用音樂作品的報酬,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駐上海辦事機構轉付;
(二)使用其他作品的報酬,由市版權局指定的機構轉付。
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的,應當由演出組織者代為支付報酬。
上海版權保護協會應當提供報酬支付的咨詢服務。
第八條 (商業經營活動使用作品的報酬支付)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通過技術設備使用他人作品的,經營者應當通過國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并依據其制定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具體實施方案,由市版權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作品登記申請與受理)
本市實行作品自愿登記制度。除計算機軟件作品以外,其他作品的著作權人向市版權局或者其指定的登記機構(以下統稱作品登記機構)申請作品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出版物等復制件;
(二)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批準設立、登記注冊證明;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核查。對超過著作權法定保護期的作品和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作品登記機構不予登記;對準予登記的作品,由作品登記機構發給申請人作品登記證。 如無相反證明,作品登記證可以作為著作權人主張權利的證明。
作品登記機構應當對自愿登記的著作權人及其作品予以公告。
第十條 (作品登記的撤銷)
作品登記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作品登記,收回作品登記證:
(一)作品登記資料與司法判決、仲裁裁決或者事實情況不相符的;
(二)已登記的作品超過著作權法定保護期的;
(三)申請人申請撤銷原作品登記的。
第十一條
(作品登記資料的查詢)
作品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作品登記資料,并向公眾提供作品登記資料查詢服務。查詢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版權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著作權質押合同的登記與生效)
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市版權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質押合同登記的程序和內容,按照國家版權局有關管理規定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使用)
未經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制作者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復制、發行。
音像出版單位和電子出版單位出版時聲明供家庭專用的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不得用于營業性播放。
第十四條 (境外作品出版合同的登記)
圖書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著作權人的圖書和電子出版物,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向市版權局辦理出版合同登記。
第十五條 (境外作品復制合同的登記)
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接受委托,復制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制作的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應當與復制委托人訂立委托復制合同,并在復制的15日前向市版權局辦理委托復制合同登記。
第十六條 (出版、復制和播放合同的登記程序)
市版權局應當自收到根據本規定第十四、十五條規定應當登記的合同之日起15日內
,對合同的有關著作權內容進行核實。經核實未發現有侵犯著作權內容的,予以登記;發現有侵犯著作權內容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合同登記辦理人。 市版權局可以委托有關版權保護組織辦理合同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舉辦境外著作權貿易活動的備案)
舉辦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組織或者個人的作品著作權貿易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在著作權貿易活動日的15日前報市版權局備案。
第十八條 (應用解釋部門)
市版權局可以對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1.目的
妥善保管業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對其發生情況進行記錄。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服務項目。
3.定義
無
4.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職責
管理處負責人負責識別顧客財產問題,與業主明確責任
管業部負責對委托管理的鑰匙、業主(顧客)檔案等進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對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等進行管理
5.方法及過程控制
5.1業主或業主共同擁有產權的財產,如房屋主體、各類設備、設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鑰匙、車輛等、房屋租售信息、業主、顧客檔案(業主、顧客的身份、身份證號碼、車牌號碼、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職業等)
5.2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公司檢驗的顧客財產
5.2.1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接管驗收,執行《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5.2.2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防護管理,執行《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執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業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處需由??谪撠熑藢ξ锲愤M行確認,業主所委托的物品應在物業管理服務范圍之內,如有必要須事前簽訂相關協議。
5.3.2托管物品應首先檢驗物品的外觀、規格、數量、質量、性能、使用等,登記在《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5.3.3《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由業主與管理處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后方可辦理物品托管。
5.3.4非業主本人領取物品,必須持有業主授權書及本人身份證。
5.3.5業主委托鑰匙管理,執行《鑰匙管理程序》
5.4業主檔案
5.4.1業主入住時,管理處應對該業主建立檔案,執行《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5.4.2管業部主管指派專人對業主檔案進行定期整理、歸檔。
5.4.3業主檔案需經管業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閱,登記《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如需復印須經管理處負責人同意。
5.4.4如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業主進行調查,管理處應驗明證件并登記后予以配合。
5.5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生不適用的情況,應管理處負責人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報告給業主,并保持相關記錄。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鑰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7.質量記錄
TJVKWY7.5.4-K02-F1《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TJVKWY7.5.4-K02-F2《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
TJVKWY7.5.4-K02-F3《顧客財產丟失、損壞記錄》
TJVKWY7.5.1-K02-F5《顧客委托(收回)鑰匙登記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設施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