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2號
《山東省學前教育規定》已經20**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年1月30日
山東省學前教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提高學前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本規定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3周歲以上不滿6周歲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規定所稱學前教育機構是指承擔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充分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條 學前教育應當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尊重幼兒的人格和權利,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面向全體幼兒,關注個體差異,以游戲為基本活動,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事業,負責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工作??h(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發展負主要責任,負責學前教育規劃布局、公辦學前教育機構建設、教師配備與工資保障、經費籌措、學前教育管理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發展和管理相關責任。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前教育機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大力發展農村學前教育,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前教育機構之間保育教育條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學前教育整體辦學水平。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具體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政、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價格和機構編制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參與學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學前教育機構舉辦者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以及幼兒的安全。
第九條 對推進學前教育事業發展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設置與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原則,將學前教育機構建設納入城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規劃和本地區教育專項規劃,結合人口密度以及變動趨勢、學前教育機構服務范圍等因素合理規劃學前教育布局,并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滿足適齡兒童就近接受教育的需求。
中小學布局調整富余校舍和閑置公共資源應當優先用于舉辦學前教育。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優先新建、改建和擴建農村學前教育機構,并在財政投入、教師配備、表彰獎勵等方面向農村學前教育傾斜。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鄉(鎮)中心學前教育機構建設,保障其正常運轉及發展,并可以在有條件的農村中小學按照園舍獨立、經費獨立、人員獨立、教學獨立的原則附設學前教育機構。
第十二條 城鎮新建居住區學前教育機構以政府主導為主,并與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委托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的,應當明確學前教育機構土地使用性質和經費來源渠道。
城鎮專項規劃中涉及學前教育布局的,應當征求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未按照城鄉規劃確定的學前教育布局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安排學前教育機構建設的,規劃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規劃審批,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確權登記。
第十三條 因城鄉規劃建設等原因需要征收學前教育機構土地、房屋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前教育規劃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補償,補償費應當用于學前教育機構建設。需要異地重建學前教育機構的,應當先建設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學前教育機構的,應當做好學齡前兒童的安置工作。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劃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學前教育機構基本條件標準建設公辦學前教育機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學前教育機構,扶持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發展。
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在稅費減免、登記注冊、分類定級、職稱評審、教師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學前教育機構享有同等地位和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購買服務、獎勵補助、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務。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特殊兒童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附設特殊學前教育機構。
第十七條 依法實行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舉辦學前教育機構。
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工作。
中外合作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注冊。
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結果向社會公示,并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納入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報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審批。
第十八條 對登記注冊的學前教育機構,由登記注冊機關核發許可證。
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應當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未經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將公辦學前教育機構轉制。學前教育機構的變更或者停辦,應當經教育行政部門和法人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二十條 實行學前教育機構年度檢驗制度??h(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前教育機構年度檢驗工作,學前教育機構年檢合格后方可接收兒童入園,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辦園資格。
第三章 教職工隊伍與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 學前教育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配備園長、教師、保育員、醫務人員、財會人員、安保人員等各類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編制標準為納入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核定教職工編制,并按照規定公開招聘各類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學前教育機構教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教師資格,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撤銷教師資格。對已在崗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應當限期取得資格;限期內不能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應當辭退或者調整崗位。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幼兒教師繼續教育制度,制定培訓規劃,落實培訓基地以及經費,做好培訓工作。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教職工提高學歷層次和專業水平。
第二十四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建立教職工績效考核制度,對教職工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職責、工作量以及完成情況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崗位聘用、職務晉升、工資分配、實施獎懲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保納入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教師工資足額發放,對利用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以及普惠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予以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研究制定公辦學前教育機構公用經費標準以及財政撥款標準,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改善學前教育機構辦園條
件,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以及培訓園長和教師等。第二十六條 學前教育機構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確保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確保學前教育機構正常運轉和園舍設施安全,并確保幼兒教師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
第二十七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政策實施收費,加強收費管理,依法實施收費公示,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等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第二十九條 學前教育機構收費收入應當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統籌、截留、擠占和挪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學前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學前教育機構膳食費應當??顚S?,全部用于幼兒膳食,并每月公布賬目。
第三十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實行財務公開。經費預算和決算應當提交園務委員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審議,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學前教育機構應當規范資產管理,按照規定設置固定資產賬薄,并做到手續完備,產權明晰。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普通中小學建設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學前教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等價格按照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用電、用氣相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前教育機構接受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資助學費,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
第四章 園務管理與保育教育
第三十三條 學前教育機構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舉辦者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學前教育機構工作。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園務委員會,定期研究園內工作;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建立家長委員會制度,引導家長參與學前教育機構的教育和管理,并對學前教育機構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園務、保育教育、財務等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辦學前教育機構以及接受政府資助的普惠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劃定服務范圍,就近接受適齡幼兒入園。
幼兒入園除進行體格檢查外,嚴禁對幼兒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查。
有條件的學前教育機構可以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學齡前殘疾兒童隨園就讀。
第三十六條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學前教育的,可以就近向學前教育機構提出申請。流入地政府和普惠性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創造條件,滿足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入園需求。
第三十七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以有利于幼兒身心健康、便于管理為原則,按照規定控制規模和班額。
有條件的學前教育機構可以設立托班,但不得設立學前班。
第三十八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防范設施和防護器材。有條件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視頻監控系統,并與公安機關聯網。
學前教育機構園舍、設施設備、食品、飲用水、用品等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衛生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
第三十九條 學前教育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衛生保健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落實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措施,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條 幼兒入園前應當由學前教育機構對幼兒的兒童預防接種證明進行查驗,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入園。工作人員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四十一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科學安排幼兒一日生活,重視幼兒良好行為習慣的養成。引導幼兒積極參加體育活動,確保全日制學前教育機構幼兒每天不少于2小時、寄宿制學前教育機構幼兒每天不少于3小時的戶外活動時間。
第四十二條 學前教育機構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據膳食計劃科學編制帶量食譜。
學前教育機構不得限制幼兒飲水和便溺次數、時間等。
第四十三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等有關規定科學組織教育活動,堅持積極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面教育,教育內容、形式、方法應當符合幼兒年齡特點和興趣,滿足幼兒的不同需求。
學前教育機構不得從事違背幼兒教育規律和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嚴禁教授小學內容,不得組織奧數培訓、珠腦心算、外語、拼音、寫字等活動,不得給幼兒布置家庭作業,嚴禁虐待、歧視、恐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創設與幼兒發展相適宜的教育環境,有目的、有計劃的開展教育研究活動,建立科學的幼兒發展評估體系,促進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學前教育機構開展教育實驗必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五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加強與家庭、社區的聯系,爭取家長、社區的支持與合作,充分利用家庭、社區教育資源,共同為幼兒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四十六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使用經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通過的教師指導用書。學前教育機構不得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教具、圖書等,不得要求家長統一購買各種幼兒教材、讀物和教輔資料。
第四十七條 學前教育機構可以參照普通中小學安排寒假和暑假,并結合實際確定休假方式和時間。
第四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學前教育機構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學前教育機構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采光的建筑和設施,不得干擾學前教育機構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調離工作崗位的行政處理或者依法給予處分;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責令退還。
(一)擅自變更公辦學前教育機構的性質、用途的;
(二)擅自統籌、截留、擠占和挪用學前教育經費的;
(三)違反規定向學前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
第五十一條 學前教育機構或者主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撤銷教育類榮譽稱號的行政處理,并可以視情節依法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調離工作崗位的行政處理或者依法給予處分;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責令退還。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舉辦或者停辦學前教育機構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生命安全的;
(三)違反規定聘用教職工的;
(四)設立學前班或者對幼兒入園進行考試、測查的;
(五)教學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七)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教具、圖書等或者要求家長統一購買各種幼兒教材、讀物和教輔資料的;
(八)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衛生保健和防病工作的。
第五十二條 學前教育機構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有虐待、歧視、恐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前教育機構責令改正,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的行政處理,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教師資格。
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幼兒的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可以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侵占和破壞學前教育機構園舍和設施的;
(二)在學前教育機構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三)干擾學前教育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五十四條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拒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是指由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
(二)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是指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
(三)普惠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是指面向大眾、辦園規范、收費合理、財務公開、不以營利為目的并經過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
第五十六條 托兒所、親子園等早期教育機構的舉辦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政府頒布的省政府令第21號《山東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篇2:鎮學前教育三年規劃
> 某某鎮學前教育三年規劃一、指導思想
根據《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要求和全國學前教育電視電話會議上劉延東國務委員的講話精神,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提倡個體辦、村辦、企業辦幼兒園并舉的格局,提供“廣覆蓋,?;尽钡膶W前教育公共服務。
二、基本現狀
近年來,我鎮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學前教育工作本著“兩條腿走路”的原則,堅持發展、規范、提高并重的指導方針,一方面積極發展教育辦幼兒園,一方面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發展村辦、個體辦幼兒園,使我鎮學前教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到目前為止,已有10所幼兒園辦理了登記證。這10所幼兒園有 53 個班,容納1590 個幼兒,其它幼兒分散在各個幼兒點?,F在,我鎮有3-6歲幼兒3255名,在園 2767 名,入園率 85 %,教師 200名.我鎮沒有鎮中心幼兒園,穆家小學、劉家小學、民族小學、東泉瀘小學、二仙小學、朱家小學還沒有合格的幼兒園。我鎮0-3歲幼兒2745 名,按照每班30人的班額計算,需要 92 個班,276名教師.二年內,我鎮尚有39個合格班、76名幼兒教師的空缺。
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缺乏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二是教師隊伍數量不足,整體素質偏低;三是教育辦(校內園)幼兒園設施不完善,條件十分簡陋;四是保教質量不高,存在“保姆式”和小學化傾向;五是辦園行為不規范,無證幼兒園情況嚴重等。
二、總體目標
努力實現鎮政府為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辦園體制。形成以鎮中心幼兒園為骨干、村(居)集體辦園為主體、民辦園為補充的學前教育發展格局。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建立完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基本形成辦園模式多樣、結構布局合理、管理體制完善、保教質量優良的學前教育體系。創建一批優質園所,提高幼教師資水平及待遇。
1、具體任務
(1)重視0-3周歲嬰幼兒早期教育,提高學前3年幼兒入園率。20**年,鎮中心幼兒園要設立嬰幼兒早期教育中心,0-3周歲嬰幼兒家長(看護人員)普遍接受每年2次以上有質量的活動輔導與科學育兒指導。全鎮學前3年幼兒入園率達到90%以上。
(2)園所建設和質量:加快zz鎮公辦中心幼兒園的建設,進一步提高公益性辦園覆蓋面。至20**年,建1所公辦中心幼兒園,設公辦園長,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有一定數量的公辦教師并逐年增加。鎮中心幼兒園達到省級示范園標準,80%的村(居)集體辦園達到市二類以上標準。穆家小學、劉家小學、民族小學、東泉路小學、二仙小學、朱家小學各建設一所市一類標準的幼兒園。
(3)積極提倡企業、事業單位辦園,鼓勵社會力量采取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在審批注冊、分類定級、教師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享受同等待遇。
(4)提高整體辦園水平。到20**年,一類園和二類園比例分別達到總數的20%和30%以上。對園舍條件差、規模不足2個班的幼兒園,有計劃、有步驟地予以撤并。
(5)加強幼師隊伍建設。各類幼兒園園長和教師達到國家規定的學歷水平,專任教師專業合格率達到80%以上。園長須持有《園長證》,教師采用準入制,必須持有《學前教育任職資格證》。
(6)提高鎮、村等集體辦幼兒園教師工資待遇,按照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確保聘任制非公辦幼兒教師工資不低于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月工資920元),按照要求辦理社會保險。
2、具體措施
(1)科學規劃,建設標準化幼兒園。幼兒園布局調整按照“就近入園、方便接送、適度規?!钡脑瓌t,堅持布局調整與鎮村規劃建設相結合,與新建、擴建園所相結合。
20**年,建設一座省級示范公辦中心幼兒園。按照省級示范幼兒園的標準,建設規模在12個班。選址,應在金宮山莊附近(邱家辦事處一部分、張家辦事處一部分、穆家辦事處一部分、zz鎮東西大街以南,歷城一中等,據zz鎮區1.5公里),這個范圍中約有0-3周歲300人,加上其它自愿者,總數不少于360人。幼兒園占地7-8 畝(活動場地1440平方米,綠化面積720平方米),建筑面積2343 平方米(活動室780平方米,寢室780平方米,盥洗室180平方米,多功能室120平方米,衛生保健室30平方米,教具資料室65平方米,科學發現室65平方米,圖書閱覽室65平方米,廚房65平方米,園長辦公室(含接待室)65平方米,教職工辦公室260平方米)。征地、建設共約需資金300萬 元(裝修、玩具、活動用具、辦公用具、食堂用具不在其列)。以上所需征用地基、資金籌措、基礎建設全部由zz鎮政府負責。20**年9月前必須投入使用。
(2)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投資辦園,引導民辦園所走規范發展之路。按照“保大放小、保好放差、分層管理”的原則,加強疏通引導,促使未注冊的個體辦幼兒園積極申報,依法登記注冊,取得合法辦園資質。對于達不到辦園條件,無法注冊的個體辦幼兒園,依法予以取締。
積極引進優質教育資源,通過聯辦、承辦、加盟、托管等形式,提高辦園效益和活力。對于2個班以下的村辦、學校辦幼兒園、幼兒點采取合并的形式,進行歸并、提高。全鎮共需新建、改建、
擴建9處幼兒園。
20**年,泉瀘辦事處,建設2處幼兒園。
泉瀘小學1處,179人(東全路村100人,河圈村18人,西全路村29人,北井村32人,共179人)6個班的規模。
上坡村(或黃路線小學:黃路線58人,付上村24人,付下村17人,上坡村16人)附近1處,105人,3個班的規模。
20**年,二仙小學1處,185人(土屋、27人,二仙128人,小南莊30人,共185人)6個班的規模;
北侯村1處,164人(北侯村49人,南侯村64人,支家嶺28人,店子村23人,共164人)6個班的規模。
20**年,朱家小學1處,148人,5個班的規模。
20**年,張家辦事處的南片1處,165人(尹家店村21人,西羅園31人東羅園27人,張家村37人,南道溝11人,賈家村7人,馬家村10人,北道溝21人,共165人)5個班的規模。
20**年,劉家小學1處,93人(總數173人,未來之星已容納80人)3個班的規模。
20**年,鄭家村附近(或原西許小學內)1處,133人(西許村59人,東許村50人,鄭家24人)4個班的規模。
20**年,北楊家辦事處1處,共124人,4個班的規模。
(3)注重幼兒園內涵建設,加快素質教育實施進程。鎮中心幼兒園要為全鎮幼兒園發揮示范帶頭作用,建成全鎮學前教育活動中心,開展師資培訓、教學研究、科學育兒指導等活動。按照《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要求,建立以幼兒發展為本的幼兒教育課程體系和評價制度,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堅持以游戲為基本活動,保教結合、寓教于樂,防止和糾正幼兒園教育“小學化”傾向,著力推進學前教育均衡發展、內涵發展、特色發展。
(4)實施年度檢驗制度和動態管理。加強幼兒園年檢工作,對于已登記注冊的10處幼兒園,要嚴格按照《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管理辦法》要求,實行年檢制度。對于園所簡陋、辦園條件降低、管理水平不高、年檢不合格幼兒園,取消辦園資格,并向社會公示。
(5)加強安全、衛生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制度,做到安全防護體系全覆蓋。各幼兒園根據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實際接受能力,通過游戲、演練等活動形式,讓幼兒了解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和衛生等知識,培養自我防范意識和能力。
(6)鎮建立幼兒教師準入制度、培訓制度、考核制度和退出制度。制定幼兒教師資格準入標準和招聘方案,嚴格標準,嚴格程序,對新進幼兒教師實行公開招聘,優先聘用年齡25歲以下、基本功扎實、綜合素質高的幼教專業的優秀畢業生。鎮教育辦每年組織一輪全員性培訓,三年內全員參加一次區級培訓,園長及骨干教師參加一次省市級培訓。建立幼兒教師專業考核和綜合考評制度,制定具體考核方案和考評辦法。對考核優秀、合格的幼兒教師按等次進行績效獎勵,并作為工資增長的依據;對于考核不合格、素質較低的幼兒教師予以待崗學習或辭退。
(7)幼兒園舉辦者要與幼兒教師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保證在職期間的工資待遇和退休后的社會保障。鎮要對中心園、村(居)園聘任教師的工資、保險等進行財政補貼,使幼兒教師工資在20**年底前達到濟南市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920元),并做到逐年增加補貼,使幼兒教師工資逐步達到不低于當地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1.8倍的標準,并隨工資增長逐步提高繳納社會保險的比例和數額。20**年6月以前,舉辦者與教師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社會保險的要及時補簽補辦。對無法辦理社會保險的幼兒教師商定妥善的退養辦法,以解其后顧之憂。對于不簽合同、不辦理保險、工資低(或拖欠)、不對55周歲以上幼兒教師妥善退養的辦園單位法人,依法追究責任。
(8)人事部門要解決中心幼兒園人事編制及事業單位獨立法人等問題。逐步增加中心幼兒園公辦教師比例,使園長的管理按照中心小學校長的管理辦法執行。公辦幼兒教師與本鎮小學教師在職稱評定、評優評先等各個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三、組織保障
zz鎮采取鎮長負責制的原則。zz鎮中心幼兒園(公辦),由鎮政府負責土地劃撥、選址、基建、籌資等工作,教育辦做好業務管理工作。各小學的幼兒園有各個辦事處或轄區負責籌集資金,或者聯合、鼓勵社會團體、企業,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改建或新建。努力完成0-3歲幼兒90%的入園率任務,讓zz鎮的學前教育得到空前的長足發展。
zz鎮黨委
zz鎮人民政府
20**.12.6
篇3: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2016年)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
(20**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規范學前教育工作,維護學齡前兒童、保育教育人員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幼兒園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條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堅持政府主導、合理布局、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原則,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逐步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
第四條 學前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實施科學的保育和教育,促進學齡前兒童健康、快樂成長。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學前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促進學前教育發展政策。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區縣學前教育發展計劃,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組織實施學前教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職責和有關規定,做好本轄區內學前教育工作。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是學前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社保、規劃、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前教育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專業教育集團和其他組織,依法舉辦幼兒園或者以各種形式支持學前教育事業。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學齡前兒童的出生狀況、居住分布、流動趨勢和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需求,合理安排幼兒園布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規劃的幼兒園建設用地,改作他用。
第九條 幼兒園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環保、日照等要求。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標準配置幼兒園。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幼兒園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計規范、建設標準和安全環保要求。
幼兒園裝飾裝修后,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按照標準配置的幼兒園用房在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無償交付項目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十二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兒園房屋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調整重建方案,依法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同時做好在園幼兒的安置工作。
第三章 保育與教育
第十三條 幼兒園招生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不得將學齡前兒童參加早期教育指導作為入園條件。
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當以有利于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便于保育和教育為原則,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合理設置班級數量和班額。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衛生保健、安全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與幼兒家長聯系等制度。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根據學齡前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科學合理地安排在園幼兒一日生活,安排適當的戶外鍛煉活動,培養其良好的生活和衛生習慣。
第十七條 幼兒園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衛生保健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組織在園幼兒進行定期體檢和每日晨檢。
第十八條 幼兒園進行保育和教育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幼兒園應當按照幼兒園教育綱要和指南的要求安排保育和教育活動,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注重對學齡前兒童進行情感態度、行為習慣、智力、能力的培養,不得給學齡前兒童布置書面家庭作業。
幼兒園應當配備必要的教育用書和兒童圖書。幼兒園的設施、設備、玩具教具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安全標準和環保要求。
幼兒園不得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輔材料等。
第十九條 鼓勵幼兒園接收能夠適應幼兒園集體生活和教育的殘疾學齡前兒童隨班就讀。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設置學前教育班。
第二十條 幼兒園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定期對其工作人員和在園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并根據學齡前兒童的特點開展自救、逃生、緊急疏散等應急演練。發生自然災害、火災、人身傷害等突發事件時,幼兒園應當優先保護在園幼兒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應當加強與家庭、社區的合作,綜合利用各類教育資源,共同為學齡前兒童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學齡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幼兒園做好兒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員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園長、教師、保育員以及保健員、炊管人員等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按照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配備保育教育人員。
幼兒園應當與保育教育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民辦幼兒園教師和公辦幼兒園內的非事業編制教師,在職稱評定、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應當與公辦幼兒園事業編制教師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幼兒園應當每年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對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障礙等不宜繼續工作的人員,幼兒園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保育教育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尊重、愛護兒童。嚴禁歧視、虐待、體罰和變相體罰兒童及其他侮辱兒童人格、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園保育教育人員的培訓,制定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免費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
幼兒園應當支持保育教育人員參加培訓,保障其培訓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逐步提高,保證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財政性教育經費中占有合理比例。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落實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并隨著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學前教育專項經費,重點用于改善辦園條件和培訓教師、發展農村學前教育、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二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財政對區縣財政教育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與本區縣教育資金統籌安排,加大對幼兒園建設、師資培訓等的投入力度,促進本區縣學前教育發展。
第二十九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接收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用房,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三十條 民辦幼兒園用水、用電、用氣、采暖等價格,應當與公辦幼兒園執行統一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向幼兒園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三十一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完善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對民辦幼兒園實行準入制度和分類管理。
舉辦民辦幼兒園,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民辦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審批許可。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按照下列方式確定,并按月收取,主要用于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辦園條件:
(一)公辦幼兒園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民辦幼兒園由其在保育和教育成本基礎上合理確定,并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三)享受政府財政補助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得超過該類幼兒園的最高收費標準。
幼兒園收取的伙食費、日常生活用品費等代收費項目,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據實收取。
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采取購買服務、減免租金、獎補結合、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本市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對符合條件的烈士子女、因公犧牲人員子女、孤兒、殘疾兒童和困難家庭子女入園,予以資助。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計劃的制定與落實、經費的投入與使用、保育教育質量、管理水平、教師待遇等事項進行督導。督導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本市學前教育質量評價標準。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學前教育質量評價標準,對幼兒園進行定期評估。
第三十七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公開學前教育政策、幼兒園基本情況、招生方案、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幼兒園的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幼兒園的衛生保健、疾病防控、食品安全、建筑及設施設備安全、消防安全及其周邊環境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等的監督檢查和整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規劃的幼兒園建設用地改作他用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招生時進行考試或者測試的;
(二)將學齡前兒童參加早期教育指導作為入園條件的;
(三)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輔材料的。
第四十一條 幼兒園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責令退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批許可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民辦教育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四十三條 經評估檢查不合格的幼兒園,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辦園。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幼兒園保育教育人員有歧視、虐待、體罰和變相體罰兒童及其他侮辱兒童人格、損害兒童身心健康行為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幼兒園予以教育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教師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學前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