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濟南市禁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

1073

【頒布日期】20**.02.10
【實施日期】20**.02.10
《濟南市禁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規定》已經20**年2月8日市政府常務會第28次會議討論通過,現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建設整潔、文明的現代化省會城市,根據《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內禁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是指未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在公用設施、墻體、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的行為。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的治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城市容貌。對違反本規定進行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向城市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批準的位置上設置公共招貼欄。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在固定的公共招貼欄內。
第七條 公用設施、墻體、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的產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有保持其設施整潔美觀的義務;發現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應當及時進行清理;不及時進行清理的,由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清理。所需費用由產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第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管理,發現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行為涉及到通訊業務的,應當通知有關通訊經營單位停止行為人的通訊業務。通訊經營單位接到城市管理部門的通知書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停止違法行為人的通訊業務。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在公用設施、墻體、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的規定,每處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通訊經營單位接到城市管理部門的通知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停止通訊業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市)參照本規定執行。

篇2:本溪市禁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2008)

  本溪市禁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40號

  《本溪市禁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業經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冮瑞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溪市禁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創造文明、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的公用設施、墻體、櫥窗、施工圍擋、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廣告和其他宣傳品。

  第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對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的查處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規劃建設、公安、工商、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和通信企業應按照各自職能,共同做好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清理整治工作。

  第四條 每個公民都有權制止和舉報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對舉報核查屬實的,市、區人民政府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五條 市城市市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溪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本著規范管理、便民服務的原則,在城市道路兩側做好公共招貼欄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并定期更換招貼欄內容,保證其美觀整潔大方。各新聞媒體應增設廣告專欄和專題節目,方便企業、公民發布各種信息。

  第六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建設工地和具有“門前三包”責任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對責任區內出現的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負日常監督和清理責任。未能及時對“門前三包”范圍進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責令整改。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根據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清理任務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清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清理經費納入市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八條 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中留置通信號碼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現場取證,經核實確認后,告知違法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對逾期不接受處罰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通信企業暫停其通信業務。相關通信企業接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停止其通信業務。違法當事人接受處罰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及時通知通信企業恢復其通信業務。

  第九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發現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內容中含有兜售假證、假貨、非法行醫、非法招工的,除按照本規定處理外,應及時向公安、工商、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移送案卷材料,公安、工商、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條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清洗,并處以每處50元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拒不履行日常監督和清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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