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河北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2003)

3449

  河北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20**)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號)

  《河北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年6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20**年6月12日

  河北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0**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護和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和勞動法、工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和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根據其職責分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企業工會組織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工代表

  第七條 依法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八條 職工代表必須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具體選舉辦法由企業工會組織制定。

  第九條 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科技人員和一般管理人員的比例應當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女職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業女職工占全體職工人數的比例。

  第十條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ι婕奥毠嘁娴钠髽I經營狀況有知情權;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ǘ┯袡鄥⒓勇毠ご泶髸捌涔ぷ鳈C構組織的活動,閉會期間可以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落實提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ㄈ┮騾⒓勇毠ご泶髸蛘呓浧髽I同意組織的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J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文化、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水平。

 ?。ǘ┟芮新撓等罕?,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ㄈ┠7蹲袷貒业姆?、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罷免本單位的職工代表,罷免程序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確定。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企業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四條 不足一百人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或者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百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業,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確定,一般不超過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業,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左右確定,一般不超過四百人。具體人數可結合企業實際在本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中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并根據需要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經營者或者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職工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確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的事項外,其他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七條 企業工會組織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七日前向職工代表公開會議的議題。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當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審議通過重大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采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都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健全職工代表大會的考核、檢查、獎懲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費用,由企業管理費列支。

  第四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國有、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犎『蛯徸h企業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企業章程草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基本建設方案,職工培訓計劃,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以及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情況的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ǘ徸h通過或者否決企業提出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勞動用工方案,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安全衛生和女職工勞動保護措施,機構改革方案,裁員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業破產實施方案,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議草案及獎懲辦法等重要的規章制度。

 ?。ㄈ徸h決定職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ㄋ模┰u議、監督企業高、中級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及任免建議。

 ?。ㄎ澹┢髽I高、中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聽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半數以上職工代表的意見。

 ?。┻x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職工協商代表。

 ?。ㄆ撸┮勒辗?、法規規定,或者經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城鎮集體、集體控股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和罷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具體職權內容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犎∑髽I關于經營管理情況、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企業制訂規章制度情況以及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情況的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ǘ┮勒辗?、法規規定,審議通過或者否決企業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議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方案。

 ?。ㄈ┍O督企業實施勞動法律、法規和實行廠務公開及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ㄋ模┻x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以及職工協商代表。

 ?。ㄎ澹┮勒辗?、法規規定,或者經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而未提交的,企業就此事項作出的決定視為無效。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

  第二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決定的事項對企業以及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以及企業全體職工應當嚴格執行。

  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違反法律、法規的無效。

  第五章 企業工會組織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企業工會組織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ㄒ唬┙M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ǘ┨岢雎毠ご泶髸h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ㄈ┙M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ㄋ模┫蚵毠みM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開展勞動競賽和技術革新活動,開展文體活動,提高職工素質;

 ?。ㄎ澹┦芾砺毠ご淼纳暝V,征集職工代表的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M織開展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情況,企業工會組織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閉幕后七日內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ㄒ唬┚懿唤⒙毠ご泶髸贫鹊?;

 ?。ǘ┎话幢緱l例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

 ?。ㄈ斕峤宦毠ご泶髸徸h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ㄋ模┚懿粓绦新毠ご泶髸Q定的;

 ?。ㄎ澹┐驌魣髲吐毠ご淼?;

 ?。┢渌`反本條例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職工代表大會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敷衍塞責、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本級人民政府對部門負責人及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對侵犯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及打擊報復職工代表等違法違紀行為,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會有權進行通報,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通報工會。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企業工會組織及職工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申訴,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子公司、分公司、車間和企業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組及其他形式對本單位權限范圍內的事務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建立職工大會制度的企業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制度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2:甘肅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2013)

  甘肅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20**)

 ?。?0**年9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8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6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事業單位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和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規范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有建立和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法定義務。

  企業開業投產和事業單位成立后一年內,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企業事業單位一般召開職工大會。

  企業事業單位籌備、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以及開展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單位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等,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組織開展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引導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六條 上級工會、行業協會和相關企業聯合會應當指導和幫助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和規范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教育、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執行。各級地方、產業(系統)工會應當協助配合。

  第二章 職權

  第八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建議:

 ?。ㄒ唬┢髽I事業單位的章程草案、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其他重要決策;

 ?。ǘ┢髽I事業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

 ?。ㄈ┕c企業就職工工資調整、經濟性裁員、群體性勞動糾紛和生產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職業危害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情況;

 ?。ㄋ模┞毠ご泶髸ぷ鳈C構的工作情況,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

 ?。ㄎ澹﹪?、集體及其控股企業改制破產、兼并重組、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和利益調配等方案,年度投資計劃、大宗物資采購、重大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等項目安排,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資金調動和使用以及年度財務預決算,企業領導人員年薪實施方案、業務招待費使用、職務消費、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潔自律等情況;

 ?。┦聵I單位改革方案、重要資產處置方案,大宗物資采購、重大建設項目,年度財務預決算、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資金調動和使用,業務招待費使用等情況。

  第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ㄒ唬┘w合同以及勞動工資分配、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和保險福利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ǘ┞毠じ@鹗褂?、企業公益金使用、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方案;

 ?。ㄈ﹪?、集體及其控股企業的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培訓制度、企業年金制度、考核獎懲辦法、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ㄋ模┦聵I單位的崗位設置及聘用方案、工資獎金分配方案、考核獎懲辦法、改革中的職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審查監督:

 ?。ㄒ唬┞毠ご泶髸岚负鸵庖娊ㄗh辦理情況;

 ?。ǘ┞毠ご泶髸Q議和決定落實情況;

 ?。ㄈ┘w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ㄋ模﹦趧影踩l生標準執行、住房公積金繳納、社會保險費繳納和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使用等情況。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者罷免:

 ?。ㄒ唬┞毠ご泶髸飨瘓F、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

 ?。ǘ┒聲捅O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述職,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評議:

 ?。ㄒ唬﹪?、集體及其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ǘ┒聲捅O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結果應當作為有關人員考核、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之外的其他事項,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需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建議、審議通過、審查監督、民主選舉、民主評議。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撠熉毠ご泶髸幕I備和組織工作,與單位協商、提出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日程建議,征集職工代表提案和意見建議,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小組)的設立方案和組成人選建議;

 ?。ǘ┙M織職工選舉、補選、撤換或者罷免職工代表;

 ?。ㄈ┙M織專門委員會(小組)和職工代表開展巡視、檢查、調研和質詢等活動,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落實以及提案和意見建議的辦理;

 ?。ㄋ模┨崦毠ざ?、職工監事候選人;

 ?。ㄎ澹┩扑]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先進集體;

 ?。┒ㄆ谂嘤柭毠ご?,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法律、法規、政策和職工民主管理知識;

 ?。ㄆ撸┙M織開展職工代表述職和評議工作;

 ?。ò耍┦芾砺毠ご淼纳暝V;

 ?。ň牛┩瓿陕毠ご泶髸Q定由工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從職工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民主選舉產生,其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職工代表一般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組織結構和職工分布狀況確定選舉單位。選舉應當有選舉單位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選舉單位全體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職工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職工代表繼續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調離原單位、退休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職工代表無故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代表職責,應當撤換或者罷免。撤換或者罷免職工代表,依據選舉職工代表的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缺額時,由原選舉單位依照選舉職工代表程序補選。

  第十八條 企業職工代表中生產一線職工不得低于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高于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技術人員應當占一定比例??绲貐^、跨行業大型企業集團職工代表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占比例可以適當提高。

  事業單位職工代表中,直接從事教學、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一線工作人員不得低于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

  女職工代表、少數民族職工代表在職工代表中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少數民族職工人數在全體職工人數中所占比例相適應。農民工、勞務派遣工比較集中的單位應當有相應比例的農民工、勞務派遣工代表。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行使以下權利:

 ?。ㄒ唬Ρ締挝唤洜I管理等情況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ǘ┰诼毠ご泶髸嫌羞x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評議權;

 ?。ㄈ﹨⒓勇毠ご泶髸捌涔ぷ鳈C構組織的各項活動;

 ?。ㄋ模β毠ご泶髸Q議、決定落實情況,提案和意見建議辦理情況,集體合同履行情況以及職工福利保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職工代表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占用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對待,其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W習、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單位規章制度;

 ?。ǘ┱髑?、反映選舉單位職工意見,定期向選舉單位職工報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ㄈ﹤鬟_、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

 ?。ㄋ模┳龊寐毠ご泶髸晦k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毠と藬翟谝磺艘韵碌膯挝?,按照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確定,但不得少于三十名;

 ?。ǘ┞毠と藬翟谝磺酥烈蝗f人的單位,按照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確定,但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名;

 ?。ㄈ┞毠と藬翟谝蝗f人以上的單位,按照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三左右確定,但不得少于三百名。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所屬分公司、分廠、車間等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班組(科、室)、工段及商業網點等,建立民主管理委員會或者小組,對本單位權限范圍內的事務行使民主管理權力。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決定。遇特殊情況,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但延期期限不超過一年。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其主管部門和上一級工會報告。職工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應當將會議有關情況報其主管部門和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處理大會期間有關重大問題。主席團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中一線職工、技術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應當不少于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女職工代表應當占適當比例。

  第二十六條 職工代表按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團(組)長。

  第二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小組),組織職工代表開展民主管理專項活動,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職工代表大會履行審議通過、民主選舉職權時,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二十九條 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表決的事項,應當在會議召開七日前以書面形式將具體內容向全體職工公示。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和審議通過事項的具體內容,應當在通過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條 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選舉的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提交的,企業事業單位作出的決定無效。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三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可以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研究解決臨時出現的重要問題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由大會予以確認。但需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民主選舉、民主評議的事項除外。

  第三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制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依法分別行使職權,不得以股東會、董事會替代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章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社區、行政村、產業園區、商務樓宇等同一區域內的企業可以聯合建立區域性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一定區域內生產經營業務相同或者相近的企業可以聯合建立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區域性、行業性工會。

  第三十五條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犎徸h區域、行業內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和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ǘ徸h通過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工資分配、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保險福利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ㄈ彶楸O督區域、行業內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和意見建議辦理情況,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及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情況;

 ?。ㄋ模┕c區域、行業內單位協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總數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一線職工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職工代表具體人數和構成,由區域、行業工會與區域、行業內單位協商確定,并根據實際確定選舉單位,組織職工選舉產生職工代表。

  區域性、行業性工會和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經選舉單位職工選舉可擔任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七條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制度、工作機構職責等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本單位工會和職工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教育、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會同同級工會在三十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處理。

  第三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并取消單位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入兩年內評先選優資格:

 ?。ㄒ唬┎唤⒙毠ご泶髸贫鹊?;

 ?。ǘ┎话匆幎ㄕ匍_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

 ?。ㄈ┓恋K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的;

 ?。ㄋ模斕峤宦毠ご泶髸徸h通過、審查監督、選舉、評議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ㄎ澹┥米宰兏蛘呔懿粓绦新毠ご泶髸Q議、決定的;

 ?。┳钃弦婪ㄕ{查、核實相關情況的;

 ?。ㄆ撸┐驌魣髲吐毠ご?,侵害其合法權益的;

 ?。ò耍┢渌`反本條例規定的。

  第四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負責人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對職工權益造成損害的,由上一級工會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教育、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本條例執行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懿皇芾硗对V的;

 ?。ǘ┪丛诜ǘㄆ谙迌?,對舉報內容調查核實的;

 ?。ㄈ┢渌殲^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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