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撫順市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199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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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順市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1997修正)

 ?。?994年10月26日遼寧省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1997年8月29日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 1997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修改)

  撫順市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1997修正本)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者和消費者。

  第三條 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授權,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研究重大消費糾紛案件和解決措施;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及時制止、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和案件。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金,專項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

  消費者權益保護金由財政部門依據情況每年核定劃撥一次。

  消費者權益保護金用于為生活確有困難的消費者墊付訴訟費、取證費和商品質量鑒定費等;用于幫助因受損害依法應得到賠償,而又無法得到賠償,造成生活、醫療等出現困難的消費者;用于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組織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檢查的有關費用;獎勵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等。

  第六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ㄒ唬┡c經營者協商和解;

 ?。ǘ┱埱笙M者協會調解;

 ?。ㄈ┫蛴嘘P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ㄋ模┨嵴堉俨脵C構仲裁;

 ?。ㄎ澹┫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

  消費者投訴或者申訴時,應當提供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其它證據。

  第七條 大中型商業企業、服務業企業和集貿市場內應當設立消費者投訴站,受理消費者投訴,及時解決消費糾紛。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需要指定專業審判組織,受理消費者提起的訴訟,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九條 因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問題發生的消費糾紛,直觀難以確定質量責任的,須經法定部門進行質量鑒定。鑒定部門應按約定時間告知鑒定結論。質量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預付,質量鑒定終結時,鑒定費用由質量爭議的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必須明碼標價,即時開具符合國家規定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必須標明商品真實名稱、價格、質量等級、產地和服務項目。對拒不提供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不按規定填寫購貨憑證、服務單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第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必須事先告知消費者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及其它消費者應知的事項;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短尺少秤;不得附加對消費者不公正、不合理的條件;不得有欺詐行為。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按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賠償消費者損失,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經營者在銷售達不到國家的有關標準規定等級,仍有使用價值的處理商品時,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商品處理的原因,在商品或者外包裝明顯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

  對不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處理商品必須告知消費者;處理商品不得危及人身、財產安全;處理商品的銷價應當低于進貨價。違者由工商、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

  第十三條 對外出租經營場所、柜臺的商業、服務業企業,對承租者在承租期內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消費者損失,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經營者經營的商品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違者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商品,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除沒收商品和罰款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采取掛牌方式告示消費者或者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十五條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有關維修單位應當及時修理,認真填寫維修記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維修單位應當出具證明,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ㄒ唬┰诒P奁趦葍纱涡蘩砣圆荒苷J褂玫?;

 ?。ǘ┮蛉绷闩浼?,在保修期內維修時間超過三個月的。

  違者由工商、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鞋類商品一律實行包修、包換、包退。包修、包換、包退期限:動物皮質的鞋類為三個月,其它鞋類為一個月。

  凡在包修、包換、包退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由經營者負責免費修理,每次修理期限不得超過五天,修理時間從包修期中扣出。修理兩次后再次出現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退貨時,經營者收取折舊費比例不得高于每日千分之三。包修、包換、包退期限內,出現斷底、斷幫、皮面嚴重脫漿的,按原銷售價退貨。違者由工商、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

  第十七條 經營者出售家用電器商品時,應當開箱通電驗機,為消費者當面調試。

  出售大件家用電器商品,應當給消費者七日以上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商品出現內在質量問題的,經營者負責免費更換或者退貨,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藥品經營者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合法證、照;必須向取得合法生產或者經營藥品資格的企業采購藥品。不得從非法經營者處采購藥品;不得經銷假劣藥品。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處罰。

  假劣藥品的認定,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檢測、鑒定。

  第十九條 經營者經營的包裝食品必須在外包裝明顯部位用中文標明制造者名稱、地址、食品配方、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必須有檢驗合格證;經營者經營的其他食品必須符合質量標準和食品衛生規定。經營者不得經營超期、變質食品和劣質食品。違者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該批商品,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罰款,并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經營者在承做服裝時,應當給消費者留尺碼單和布樣。服裝加工不符合尺碼單的,消費者應當憑尺碼單要求經營者修理、重作。修理、重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天。修理、重作后仍不符合尺碼單的,經營者應當退還加工費,并賠償消費者的經濟損失。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偷換服裝面料的,除賠償消費者損失外,處以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從事生活美容服務的經營者不得從事醫療手術范疇的整容項目,違者由工商、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時,對經營者做出處罰決定同時,應當責令經營者賠償消費者損失。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大眾傳播媒介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責任予以揭露和批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真實報道。

  第二十五條 對揭發、檢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12修正)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修正)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檢疫、衛生、農業、建設、旅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受理和調解消費者申訴,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p>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不得強迫或者欺騙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延誤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對消費者的意見及時作出回應,接受消費者的監督?!?/p>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暴力、威脅、隱瞞、欺騙等手段強迫、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二)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銷售商品時附加其他條件;

  “(三)不向消費者明示經營范圍;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p>

  四、將原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五條,并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加工修理業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配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配件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有效保存進貨和質量憑證,存檔備查。有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p>

  五、將原第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條:“從事有線電視、郵政、電信業、醫療衛生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詳列計價單位的明細項目并以清單的形式告知消費者。違反規定所收的費用,應當加倍退還消費者?!?/p>

  六、將原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從事保管、洗衣業、物流業的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消費者的財物,按照約定提供服務。造成消費者的財物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p>

  七、將原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九條:“消費者委員會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原因;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調解完畢。需要檢測、鑒定的,檢測、鑒定時間不計在內。期滿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不履行的,消費者委員會應當告知消費者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爭議?!?/p>

  八、將原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條:“行政部門對消費者的申訴或者消費者委員會轉交的投訴,應當自收到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訴人或者消費者委員會。決定受理的,依法應當自受理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經營者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消費者或者消費者委員會對行政部門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異議,或者對行政部門不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p>

  九、將原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第三十二條:“經營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物品,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情節嚴重的,并應賠償五萬元以上的精神損害?!?/p>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從事加工修理業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使用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年修正本)

 ?。?999年8月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費者和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

  本辦法所稱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檢疫、衛生、農業、建設、旅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受理和調解消費者申訴,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政策、規定時,應當通過在新聞媒體公布、召開聽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省、市、縣(區)依法成立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依法開展對商品和服務的社會監督,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費者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能的需要配備必要的人員,撥付必要的經費并納入財政預算。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對消費者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能給予支持。

  第六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不得強迫或者欺騙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延誤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對消費者的意見及時作出回應,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七條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當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使用演示或說明書、保修憑證、購貨發票或服務單據、商品檢驗合格證明等,還應當明示服務項目、標明收費價格。

  第八條 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以下簡稱“三包”)的商品,經營者在出售時必須出具“三包”的憑證,并確定具備條件的維修單位?!叭睉{證應當明確注明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實行“三包”的商品有質量問題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內,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更換或者修理;十五日內,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更換或者修理。經營者承諾的時間超出本款規定時限的,依經營者的承諾。

  第九條 經營者按“三包”規定承擔退貨責任的,應當按照商品的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經營者按“三包”規定承擔更換責任的,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經營者按“三包”規定承擔修理責任的,應當在二十日內修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天數、修理部位、故障原因等情況。

  經營者在二十日內未能修復的,可以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經營者未更換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商品價款百分之零點二的標準賠償消費者因延誤使用該商品的損失,或者提供同類商品供消費者在維修期間使用;經營者在六十日內未能修復或者在包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退貨或者更換。消費者選擇退貨的,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包修商品在包修期內修理的,其修理部位,從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執行原規定的包修期;其他部位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天數。

  第十條 對實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應當由經營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上門服務或者負責運送;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運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前款所稱的大件商品目錄以及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的具體標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應當按規定或者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以下情形為前款所稱的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ㄒ唬┙洜I者自接到消費者向其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委員會要求處理爭議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內不作答復的;

 ?。ǘ┙洜I者在允諾履行義務后三日內或者在消費者同意的期限內仍不實際履行允諾履行的義務的;

 ?。ㄈ┎宦男行姓芾聿块T作出的決定或者消費者委員會作出的調解的。

  第十二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员┝?、威脅、隱瞞、欺騙等手段強迫、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ǘ┻`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銷售商品時附加其他條件;

 ?。ㄈ┎幌蛳M者明示經營范圍;

 ?。ㄋ模┓?、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欺詐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ㄒ唬╀N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短尺少秤、過期、失效、受污染的商品的;

 ?。ǘ┮蕴摷俚那鍌}價、甩賣價、優惠價、最低價等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的;

 ?。ㄈ╀N售的商品達不到商品說明、實物樣品所明示的性能、質量的;

 ?。ㄋ模╀N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的;

 ?。ㄎ澹┳魈摷俚默F場演示或者雇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N售標有虛假的產地、質量標志、生產許可證、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標志的商品的;

 ?。ㄆ撸╀N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ò耍┮蕴摷購V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

 ?。ň牛┮蕴摷俚拿Q和標記從事經營活動的;

 ?。ㄊ┮蕴摷俚摹坝歇勪N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ㄊ唬_取消費者預付款而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

 ?。ㄊ╀N售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商品檢驗、檢疫結果的商品的;

 ?。ㄊ┢渌墼p行為的。

  第十四條 經營者以郵購、電視購物、網上購物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約定提供商品時限的,應當在收到消費者的匯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交寄商品。違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退回貨款,并承擔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合理費用。

  第十五條 從事加工修理業的經營者,應當開具記有加工或修理商品的名稱、數量、項目、費用、交貨日期等內容的憑證,保證加工修理質量,按期交貨,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祿Q原材料或者零配件;

 ?。ǘ┨摿屑庸せ蛐蘩眄椖?;

 ?。ㄈ┦褂脗瘟恿闩浼?;

 ?。ㄋ模┲e稱更換零配件;

 ?。ㄎ澹┥米蕴岣呤召M標準。

  從事加工修理業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配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配件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有效保存進貨和質量憑證,存檔備查。有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對有危險性因素的項目或地方,應當設有警示標牌。

  驚險性娛樂項目,應當制定緊急避難措施,并具有保障消費者生命安全的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和必要的救護設施。

  第十七條 從事美容、美發的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合理收費、不得價外加價,不得使用偽劣美容、美發用品。從事生活美容的經營者不得從事醫療美容服務,從事醫療美容的經營者應當確保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八條 從事汽車旅客運輸業的經營者,應當保證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有標明發車時間、班次的,必須按時發車。不得故意繞行、兜圈拉客、超載、拒載、中途停運或轉運、途中加價,不得擅自調校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直接損失。

  從事民航、鐵路運輸、航運的經營者,應當保證乘客的安全。因故不能準時出發或正點到達的,應當及時告知消費者并妥善處理。

  第十九條 從事旅游業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定旅游合同,在約定的時間內,為消費者辦好有關旅游手續,告知消費者安全等注意事項及投保情況,并提供相關的說明資料,不得擅自改變旅游線路、旅游時間、游覽景點、食宿標準、交通工具、收費項目等約定條件。違者,應當退還消費者相關的服務費用;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條 從事有線電視、郵政、電信業、醫療衛生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詳列計價單位的明細項目并以清單的形式告知消費者。違反規定所收的費用,應當加倍退還消費者。

  第二十一條 從事保管、洗衣業、物流業的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消費者的財物,按照約定提供服務。造成消費者的財物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二條 從事照相沖印業的經營者,造成消費者膠卷、底片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按損壞或者丟失膠卷、底片價格的十倍給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 從事商品房開發或代理的經營者,銷售商品房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明示商品房的準確地址、建筑和裝飾標準、建筑面積、實用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單價、交貨日期、配套設施、產權辦理等內容,必須保證商品房達到國家規定的有關質量標準,誠信交易。違者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四條 從事住宅建筑裝飾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建筑裝飾的項目、數量、標準、價格、施工時限,并按照約定的內容,保證建筑裝飾的質量,按時完工,不得偷工減料、價外加價。違反約定條件,必須返工的,應當按照與消費者重新約定的時限完成返工,返工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五條 從事飲食業的經營者,提供的食物應當符合衛生的要求,不符合衛生要求給消費者的健康造成損害時,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經營者對所提供的食物和服務,應當事先將價格告知消費者并接受消費者的選擇。

  第二十六條 從事供電、供水、供氣的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不得限定消費者向其指定的經營者購買商品,不得強制收取預付款,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計量器具應經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檢定合格方能安裝使用。因計量不準而多收的費用,應當退還消費者。因所供電、水、氣的質量不合格而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七條 銷售偽劣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獸藥、飼料、種畜禽等農業生產資料,造成農民減產、絕收或者畜禽死亡的,經營者應當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二十八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因商品和服務質量發生爭議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可以由下列機構進行檢測、鑒定,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ㄒ唬╇p方約定的檢測、鑒定機構;

 ?。ǘ﹪曳ǘǖ臋z測、鑒定機構;

 ?。ㄈ┦芾砩暝V或投訴的行政部門、消費者委員會指定的檢測、鑒定機構。

  對于難以檢測、鑒定的,經營者應當提供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委員會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原因;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調解完畢。需要檢測、鑒定的,檢測、鑒定時間不計在內。期滿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不履行的,消費者委員會應當告知消費者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爭議。

  第三十條 行政部門對消費者的申訴或者消費者委員會轉交的投訴,應當自收到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訴人或者消費者委員會。決定受理的,依法應當自受理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經營者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消費者或者消費者委員會對行政部門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異議,或者對行政部門不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殘疾或死亡的,按照下列規定標準支付賠償費用:

 ?。ㄒ唬┽t療費,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療所必需的檢查費、治療費、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費用計算;

 ?。ǘ┲委熎陂g的護理費,根據受害人治療期間的護理需要,按照當地雇請一名護工所需費用計算;

 ?。ㄈ┲委熎陂g的交通費,按照與受害人的身體狀況相適應所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

 ?。ㄋ模┮蛘`工減少的收入,按照受害人因誤工減少的實際收入計算;減少的收入難以確認的,以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

 ?。ㄎ澹埣舱呱钭灾骶哔M,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埣舱呱钛a助費,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按照職工年平均工資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十倍至五十倍計算;

 ?。ㄆ撸埣操r償金,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按照職工年平均工資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至十倍計算;

 ?。ò耍┩耆珕适Щ虿糠謫适趧幽芰Φ臍埣舱叻鲳B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以年平均生活費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一百為標準,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按扶養至十八周歲計算;對無生活能力的,按扶養二十年計算;

 ?。ň牛﹩试豳M,按照當地市、縣殯葬單位的基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算;

 ?。ㄊ┧劳鲑r償金,按照年平均生活費的二十倍計算;

 ?。ㄊ唬┧勒呱胺鲳B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以年平均生活費為標準,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按扶養至十八周歲計算;對無勞動能力的,按扶養二十年計算。

  前款規定的(一)、(二)、(三)、(四)項費用,按治療的需要及時支付;其余各項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法律、法規對前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職工年平均工資和農民年人均純收入是指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和農民年人均純收入。年平均生活費是指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支出額。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物品,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情節嚴重的,并應賠償五萬元以上的精神損害。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從事加工修理業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使用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未有規定的,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月29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同時廢止。

篇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11修正)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修正)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995年10月26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0年10月29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浙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7號發布)

 ?。?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5.將《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財物,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商品的來源和數量,責令暫停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p>

  刪去第三項中的“扣留”。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衛生、藥品監督、檢驗檢疫、經濟貿易、建設、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或者指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機構。

  第四條 省、市、縣、區依法成立消費者協會(或者消費者委員會,下同)。

  省、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費者協會履行法定職能的需要確定其工作機構編制。消費者協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消費者協會履行法定職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有線電視、交通、醫療等涉及消費者權益的重大政策時,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消費者協會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

  第六條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宣傳,支持消費者協會開展工作,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予以揭露、批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或者壓制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真實報道。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消費者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消費者應當尊重經營者的勞動,依法行使權利。

  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利用他人柜臺或者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標明其自身的真實名稱和標記。

  商品交易市場舉辦者、展銷會舉辦者、場地和柜臺提供者應當在交易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監督投訴機構的電話、地址,加強管理,督促商品交易市場內經營者、參展者和場地、柜臺的使用者懸掛進場交易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提供法律、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

  對有瑕疵但不影響使用性能的商品,經營者應當予以標明,不得隱瞞。

  對電器類商品、易燃易爆類商品和整容、整形服務、游樂服務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或者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驚險性游樂項目,應當制定應急措施和救護方案。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對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或者搭售行為,消費者有權拒絕。

  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延誤向消費者提供其所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不得作虛假的陳述,不得進行欺騙性的演示、勸說等銷售誘導活動。

  經營者不得以虛假的廣告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第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必須按規定明碼標價,在醒目處公布,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經營者不得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優惠價”、“折扣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以法定計量單位作為結算依據。

  經營者不得將包裝物的重量計入商品的凈重,不得短缺數量,不得拒絕消費者對計量的復核。

  第十四條 經營者以郵售、電視直銷、網上銷售等方式推銷商品的,應當保證商品的質量、性能等與廣告宣傳相一致,并按照承諾的時限提供商品。

  以上述方法購買的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或者有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需支付的合理費用,并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商品折舊費。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其經營場地、服務設施、店堂裝潢、商品陳列等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有危險性因素的項目或者地方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因設施不完善或者因經營者疏于防范等過錯,致使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經營者提供的獎品(包括因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提供的贈品、免費服務)、以降價或者有獎銷售等優惠條件提供的商品、服務,應當保證質量,不得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更換、修理、重作以及其他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經營者為廣告、促銷目的無條件提供的贈品、免費服務,因贈品或者服務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經營者聘用的從業人員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介紹、承諾,對消費者的詢問、投訴的答復,視為經營者的行為。

  經營者制定的服務公約或者承諾等對消費者有利的,應當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或者簽訂的合同責任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

  第二節 行業規范

  第十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根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要求,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明確經營者的責任。

  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可以和消費者協會達成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行業規范的約定。

  第十九條 從事客運業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送消費者。經營者遲延運送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并根據有關規定對消費者的食宿等予以妥善安置。

  經營者不得降低服務標準,不得故意繞行、超載、拒載、中途停運或者轉運、途中加價,不得擅自調校出租車里程計價表。

  第二十條 從事旅行社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明確旅游線路、游覽景點、日程安排、食宿標準、交通工具、旅游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游購物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購物的地點、次數、時間。

  經營者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好有關旅游手續,按規定進行投保,并告知消費者安全等注意事項,提供相關的說明資料。

  經營者擅自改變合同約定,增加游覽景點、娛樂、醫療保健、購物等項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由此增加的全部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擅自減少上述項目或者降低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從事修理、加工業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費用等真實情況,經消費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加工,并保證修理、加工質量。

  經營者不得偷換零部件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不得偷工減料或者謊報用工用料,不得以次充好。

  經營者對修理的部位應當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經營者承諾包修期多于三十日的,按其承諾。包修期自商品修復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從事攝影、沖印業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攝影、沖印質量。拍攝、沖印的照片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退還費用或者免費重拍、重印。攝影業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后,應當將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數碼相機的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費用。

  沖印業經營者造成消費者的膠卷、底片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退還消費者的沖印費,并按整卷膠卷價格的十倍給予賠償。拍攝的內容為婚慶、旅游等具有特殊價值的,消費者可以和經營者事先達成保價沖印約定,保價費不得超過保價額的百分之三;經營者未按保價沖印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按照約定的保價額賠償消費者損失。

  第二十三條 從事洗燙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服務。造成衣物損壞、串染色、遺失的,經營者應當退還收取的費用,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從事美容美發業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明示美容美發達到的效果、美容美發后應注意的事項。美容美發達不到約定效果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給予重作或者退還已收取的費用;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非醫療機構不得從事整容、整形項目。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颊哂袡嘁蟛殚?、復印住院志、醫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等資料。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讓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無法行使知情權的,患者家屬有權查閱、復印上述資料。

  未經患者本人同意,醫療機構無合法理由不得公開患者病情。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計價單位的明細項目,并出具收據。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提供診療護理服務,因使用不合格藥品、不合格醫療器械或者因違反醫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范及常規等診療護理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電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因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約定,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包括押金、保證金等);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費;因消費者要求暫停服務的,不得收取暫停手續費。收取費用時應當按照規定詳列計價單位的明細項目。經營者未按規定出具明細項目收費清單的,消費者有權拒付費用,經營者不得因此停止提供服務。

  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供水、供電、管道供氣經營者對消費者有關計量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費者。非因消費者責任造成計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供水、供電、管道供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家庭住戶的計量裝置計量收費。本辦法實施前按總表計量的,經營者應當在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實行按家庭住戶計量裝置計量收費,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年年底前對實施期限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規。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退房,并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ㄒ唬┪慈〉妙A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

 ?。ǘ⑽唇浛⒐を炇?/a>(包括建筑工程質量驗收和按規定必須的綜合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ㄈ┥唐贩拷ㄖ娣e、使用面積、結構、朝向、樓層、交付時間等違反合同約定的;

 ?。ㄋ模┪丛诩s定時間內提供辦理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所有材料,或者未在委托辦理協議約定的時間內辦妥上述證件的;

 ?。ㄎ澹┬^綠化率、房屋間距、容積率等外部環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承諾(包括構成要約的商業廣告)不相符的,但因國家建設需要致使規劃改變的除外。

  前款第(三)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可以約定相應的誤差幅度或者調整范圍,并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標明。商品房面積超過合同約定允許誤差上限,消費者未要求退房的,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支付超過部分面積的價款;商品房面積不足合同約定允許誤差下限,消費者未要求退房的,經營者應當退回不足部分面積的價款 ,并按不足部分面積價款的一倍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退房的,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退還房款;遇價格上漲時,按同類地段同類商品房標準的新價格退還房款。

  第二十九條 商品房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地基下沉、房屋傾斜、墻體開裂等嚴重質量問題的,或者屋面、墻面、地面等部位發生質量問題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負責退房并賠償損失。保修期限內的維修費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維修費用)由經營者承擔,不得使用物業維修專項資金。

  因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地產經營者和負有責任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住宅區業主委員會有權按規定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業主委員會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條 從事住宅裝修的經營者,應當和消費者書面約定施工限期、施工質量、施工費用、質量保證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由經營者提供裝修材料的,應當書面約定材料的名稱、規格、等級、價格等。經營者對裝修部位應當在一年內予以保修。

  第三十二條 演出業經營者應當保證演出的演員、節目、時間與廣告宣傳相符。確需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在原定演出時間的三日前以相應的廣告宣傳方式告知消費者,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換票或者退票;經營者未在原定演出時間三日前以相應的廣告宣傳方式告知消費者的,還應當賠償消費者必需支付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

  第三節 售后責任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規定實行包修、包換、包退(以下簡稱“三包”)的商品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實際制定實行“三包”的商品目錄及具體包修期限。制定“三包”商品目錄應當聽取消費者協會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

  國家、省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實行“三包”的商品,經營者在出售商品時必須出具“三包”憑證,并確定具備條件的維修單位?!叭睉{證應當明確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國家、省規定實行“三包”的商品,有質量問題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內,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更換或者修理;十五日內,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更換或者修理。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按“三包”規定承擔退貨責任的,應當按商品的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不得收取折舊費。

  經營者按“三包”規定承擔更換責任的,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

  經營者按“三包”規定承擔修理責任的,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內修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時間、修理部位、故障原因等情況。

  經營者未在三十日內修復的,消費者可以要求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經營者未更換的,每延期一日按商品價款千分之二的標準賠償消費者因延誤使用該商品遭受的損失,或者提供同類商品供消費者在維修期間使用;經營者未在九十日內修復或者在包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根據消費者要求,負責退貨或者更換。消費者選擇退貨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包修商品在包修期內修理的,其修理部位,從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執行原規定的包修期;其他部位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

  第三十六條 對實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應當由經營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上門服務或者負責運送;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運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前款所稱的大件商品目錄以及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的具體標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承擔維修責任的商品,在承諾期內因沒有維修點、維修點被撤銷等原因無法修理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應當按規定或者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前款所稱的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是指:

 ?。ㄒ唬┙洜I者自接到消費者向其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要求處理爭議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內不作答復的;

 ?。ǘ┙洜I者在承諾履行義務后三日內或者在消費者同意的期限內仍不實際履行承諾履行的義務的;

 ?。ㄈ┎宦男行姓芾聿块T作出的決定或者消費者協會作出的調解的。

  第三章 消費者協會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協會依法開展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協會由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衛生、藥品監督、檢驗檢疫、經濟貿易、建設、交通、旅游等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新聞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消費者代表組成。

  消費者協會可在鄉(鎮)、街道和商場、商品交易市場建立監督聯絡機構。

  第四十條 消費者協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能:

 ?。ㄒ唬╅_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消費知識的宣傳;

 ?。ǘι唐泛头盏馁|量、價格、售后服務和消費者的意見進行調查、比較、分析,并公布結果,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咨詢服務;

 ?。ㄈS護消費者權益有突出成績的經營者進行表彰,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予以揭露、批評;情節嚴重的,可采取登報、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費者;

 ?。ㄋ模┙ㄗh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實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措施,要求經營者采取適當措施維護消費者權益;

 ?。ㄎ澹┡c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就商品和服務的“三包”、售后服務作出約定;

 ?。┓?、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能。

  消費者協會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協會提出的查詢,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拒不答復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報告,也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條 省消費者協會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專項用于全省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工作?;鸬幕I集、使用、管理和監督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要求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應當持有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能夠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證據。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在商品交易市場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市場內經營者歇業的,可以向商品交易市場舉辦者要求賠償。商品交易市場舉辦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就消費者權益爭議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的,消費者協會應當在接到投訴后的七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調解可以采用書面或者當面協商的形式。

  調解成立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

  第四十六條 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的申訴或者消費者協會轉交的投訴,應當在收到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訴人或者消費者協會。

  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行政管理部門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或者對行政管理部門不受理的決定不服的,消費者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確屬經營者責任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負責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第四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消費者協會設立消費爭議仲裁辦事機構,為當事人解決消費爭議提供方便。

  仲裁委員會可以制定小額爭議仲裁規則。小額爭議仲裁規則應當體現簡便、快捷的原則。小額消費爭議仲裁免收或者減收仲裁費。

  消費者和經營者對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應當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因商品和服務質量發生爭議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可以由下列機構進行檢測、鑒定:

 ?。ㄒ唬╇p方約定的檢測、鑒定機構;

 ?。ǘ┦芾砩暝V或者投訴的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委托的檢測、鑒定機構;

 ?。ㄈ┲俨脵C構、人民法院委托的檢測、鑒定機構。

  檢測、鑒定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對于難以檢測、鑒定的,經營者應當提供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的,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總額的一倍:

 ?。ㄒ唬╀N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商品的;

 ?。ǘ╀N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ㄈ╀N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ㄋ模╀N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ㄎ澹╀N售偽造或者冒用商品產地、企業名稱、地址的商品的;

 ?。╀N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ㄆ撸╀N售“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說明或者謊稱是正品的;

 ?。ò耍╀N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商品檢驗、檢疫結果的;

 ?。ň牛娖认M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

 ?。ㄊ┎扇√摷倩蛘咂渌徽斒侄问固峁┑纳唐窋盗慷倘钡?;

 ?。ㄊ唬┨峁┥唐坊蛘叻諆r外加價、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或者以欺騙性價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

 ?。ㄊ┮蕴摷俚膹V告、說明、標準、樣品、演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

 ?。ㄊ┨峁┓諘r使用假冒偽劣服務用品的;

 ?。ㄊ模π蘩?、加工的商品偷工減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謊報用工用料的;

 ?。ㄊ澹┨峁┥唐坊蛘叻沼衅渌墼p行為的。

  經營者承擔加倍賠償責任的,由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向消費者賠償;屬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經營者因提供假冒偽劣商品承擔加倍賠償責任的,不得以消費者購買商品數量過多為由免責。

  第五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電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醫療機構等經營者,收取費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正常服務的,應當向消費者返還收取的費用;因計量不準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消費者并支付利息;沒有合法依據收取費用(包括押金、保證金)的,應當向消費者加倍返還多收取的費用,并承擔消費者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損害賠償:

 ?。ㄒ唬┪耆杌蛘吣笤焓聦嵳u謗消費者的;

 ?。ǘ┧巡橄M者的身體或者其攜帶物品的;

 ?。ㄈ┫拗葡M者人身自由的;

 ?。ㄋ模┙o消費者造成其他嚴重精神損害的。

  第五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以下簡稱受害人)人身傷害、殘疾、死亡的,應當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承擔責任:

 ?。ㄒ唬┽t療費,按照醫院對受害者治療所必需的治療費、檢查費、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費用計算;

 ?。ǘ┳o理費,受害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醫院所在地雇請一至二名護理人員所需費用計算;

 ?。ㄈ┙煌ㄙM,按照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ㄋ模┳≡夯锸逞a助費,按照醫院所在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ㄎ澹┮蛘`工減少的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居住地城鎮居民或者農民年平均收入計算;

 ?。埣舱呱钭灾哔M,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ㄆ撸埣舱咭淮涡陨钛a助費,根據受害者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六倍至二十倍計算;

 ?。ò耍埣操r償金,根據受害者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六倍至十五倍計算;

 ?。ň牛﹩试豳M,按照當地殯葬單位基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算;

 ?。ㄊ┧劳鲑r償金,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二十倍計算;

 ?。ㄊ唬埣舱呋蛘咚勒呱胺鲳B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以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為標準,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按扶養到十八周歲計算;對無勞動能力的被扶養人,按扶養二十年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前款規定的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

  本條規定的傷殘等級按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確定;當地年平均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居住地市、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水平或者農民人均年消費水平。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消費者權益,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暫扣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前款規定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時,可以按照規定程序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儐栍嘘P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證人,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ǘz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財物,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商品的來源和數量,責令暫停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ㄈ┎殚?、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文件、廣告宣傳品和其他資料。

  第五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在處理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應當客觀、公正,恪守職業道德;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用威脅、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阻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的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獸藥、飼料、種畜禽或者農業機械等農業生產資料,因質量問題造成農民減產、絕收、畜禽死亡或者其他損失的,經營者應當賠償農民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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