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2019年修訂)

2282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20**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0號公布,根據20**年3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對貿易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以下除特別指明外,統稱損害)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二章 調查
第三條 與國內產業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書面申請。
商務部應當及時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第四條 商務部沒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國內產業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而受到損害的,可以決定立案調查。
第五條 立案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商務部應當將立案調查的決定及時通知世界貿易組織保障措施委員會(以下簡稱保障措施委員會)。
第六條 對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及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其中,涉及農產品的保障措施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第七條 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是指進口產品數量的絕對增加或者與國內生產相比的相對增加。
第八條 在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當審查下列相關因素:
(一)進口產品的絕對和相對增長率與增長量;
(二)增加的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中所占的份額;
(三)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包括對國內產業在產量、銷售水平、市場份額、生產率、設備利用率、利潤與虧損、就業等方面的影響;
(四)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
對嚴重損害威脅的確定,應當依據事實,不能僅依據指控、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
在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不得將進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歸因于進口增加。
第九條 在調查期間,商務部應當及時公布對案情的詳細分析和審查的相關因素等。
第十條 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

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
第十一條 商務部應當根據客觀的事實和證據,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與國內產業的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第十二條 商務部應當為進口經營者、出口經營者和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
調查可以采用調查問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調查中獲得的有關資料,資料提供方認為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可以按保密資料處理。
保密申請有理由的,應當對資料提供方提供的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同時要求資料提供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該資料概要。
按保密資料處理的資料,未經資料提供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四條 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損害的調查結果及其理由的說明,由商務部予以公布。
商務部應當將調查結果及有關情況及時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
第十五條 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可以作出初裁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裁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有明確證據表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在不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將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可以作出初裁決定,并采取臨時保障措施。
臨時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的形式。
第十七條 采取臨時保障措施,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在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前,商務部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
第十八條 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自臨時保障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200天。
第十九條 終裁決定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實施保障措施應當符合公共利益。
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關稅、數量限制等形式。
第二十條 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形式的,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采取數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務部作出決定并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商務部應當將采取保障措施的決定及有關情況及時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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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第二十一條 采取數量限制措施的,限制后的進口量不得低于最近3個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進口量;但是,有正當理由表明為防止或者補救嚴重損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數量限制措施的除外。
采取數量限制措施,需要在有關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之間進行數量分配的,商務部可以與有關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就數量的分配進行磋商。
第二十二條 保障措施應當針對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不區分產品來源國(地區)。
第二十三條 采取保障措施應當限于防止、補救嚴重損害并便利調整國內產業所必要的范圍內。
第二十四條 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商務部應當為與有關產品的出口經營者有實質利益的國家(地區)政府提供磋商的充分機會。
第二十五條 終裁決定確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臨時關稅應當予以退還。

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與復審
第二十六條 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
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確定保障措施對于防止或者補救嚴重損害仍然有必要;
(二)有證據表明相關國內產業正在進行調整;
(三)已經履行有關對外通知、磋商的義務;
(四)延長后的措施不嚴于延長前的措施。
一項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及其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第二十七條 保障措施實施期限超過1年的,應當在實施期間內按固定時間間隔逐步放寬。
第二十八條 保障措施實施期限超過3年的,商務部應當在實施期間內對該項措施進行中期復審。
復審的內容包括保障措施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國內產業的調整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保障措施屬于提高關稅的,商務部應當根據復審結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寬提高關稅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保障措施屬于數量限制或者其他形式的,商務部應當根據復審結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寬數量限制措施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對同一進口產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與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時間間隔應當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并且至少為2年。
符合下列條件的,對一產品實施的期限為180天或者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前款限制:
(一)自對該進口產品實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經超過1年;
(二)自實施該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內,未對同一產品實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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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任何國家(地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出口產品采取歧視性保障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三十二條 商務部負責與保障措施有關的對外磋商、通知和爭端解決事宜。
第三十三條 商務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冶金集團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冶金集團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冶金集團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信息報告系統;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各單位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冶金集團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冶金集團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集團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2 應急支援與保障

  2.1 救援裝備保障

  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特種救援裝備情況。

  2.2 應急隊伍保障

  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各級、各單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2.3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后,冶金集團安委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各單位提供交通運輸保障,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2.4 物資保障

  各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單位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

  2.5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冶金集團安委會成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4 宣傳、培訓和演習

  4.1 信息交流

  冶金集團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

  各單位結合實際,負責本單位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員的危機意識。

  4.2 培訓

  冶金集團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積極組織全體職工的培訓,提高職工自救、互救能力。

  4.3 演習

  各單位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習。冶金集團安委會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5 監督檢查

  冶金集團安委會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篇3:清潔公司安全文明服務保障措施

  清潔公司安全文明服務保障措施

  為提高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杜絕各類意外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遵守交通規則

  1、上下班必須統一列隊行走。

  2、不沖紅燈、不騎車逆行,橫過馬路行走斑馬線;

  3、往返操作現場時,必須行走行人通道,注意來往車輛及路口前后、左右來往車輛,做到"一站、二看、三通過"。

  4、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不良后果,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二、按章作業

  1、新員工不準在無人指導下使用洗地機;

  2、不可使用裸露電源線、破損電源插頭或漏電機器進行作業;

  3、禁止多功能插座同時插上過多插座;

  4、清潔中移動機器時,必須切斷電源,防止觸動電源開關傷及他人;

  5、工作場所或宿舍內,不準使用超負荷的電器設備;

  6、使用化學藥劑進行清潔時,必須戴上防水膠手套,防止燒傷;

  7、消防警報響起時,應放下手中工作,迅速沿消防通道撤離;

  8、在工作現場和宿舍不準往門窗處拋物和倒水。

  9、違反上述條例,罰款50-100元,造成嚴重后果,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三、注意防火防盜,確保人身、財產安全

  1、發現可疑情況或事故苗頭,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2、保管自身貴重物品,不宜放在辦公桌面上、宿舍和其它易發現的地方;

  3、使用煤氣時,不可離開現場,應隨時察看;離開現場時,應熄滅火源,關好煤氣爐、罐開關,以防漏氣造成事故發生;

  4、工具、清潔用品等在指定地方分類擺放、保養和保管,以防丟失和被盜;

  5、違反上述條例者,造成不良后果,自身負責;情節嚴重者,由公安機關處理。和睦共處,團結協作,服從管理

  6、不拉幫結派、搞分離主義,不準有任何影響團結之行為;

  7、維護公司形象,任何時候都不發生爭吵、打架等事件;

  8、工作中服從現場管理,確保作業安全;

  9、違反上述條例者,罰款50-200元,對公司聲譽造成影響者,將予以除名。

  四、努力學習清潔技能,主動向他人請教

  1、作業前,應明確工作性質、清潔項目、作業要求、機械及工具的負荷量,認真檢查工具、機械的安全狀況,并嚴禁超負荷使用;

  2、刀片、鏟刀、鋼絲球不宜對鋁制品、不銹鋼、鐵制品或易傷害的物體表面進行清潔,防止使用不當造成物體表面損傷或損壞;

  3、應防止垃圾、泥沙、清潔用品等倒入下水道造成堵塞,導致水浸事件發生;

  4、若因清潔劑或清潔工具使用不當,使物業損傷,當事人須承擔全部責任。

  5、任何不良后果的發生,由當事人承擔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當事人無能力承擔,由擔保人負責賠償。

  6、主管安排不合理,教育、培訓不到位,監督不嚴造成的,主管承擔1-3%的罰款,并考慮作免職或辭退處理;

  7、因其它相關部門的失職或影響而造成的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承擔1-3%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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