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令第3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直轄市、市、建制鎮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有房屋系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管理的國有房屋屬于國家財產,由國家授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產權人)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集體所有的房屋,由集體組織(以下簡稱產權人)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公有房屋產權人同時享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公有房屋的經營和管理要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產權人可以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代為經營和管理。
第六條 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負有保護責任。全體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獲取非法利益。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所有權登記
第八條 公有房屋實行所有權登記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第九條 公有房屋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合格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的,公有房屋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所有權轉移登記和房屋狀況變動登記手續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證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應當提交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證件;
(二)購買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批準買賣的文件;
(三)劃撥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劃撥的有關文件;
(四)贈與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關批準文件、贈與合同和公證書;
(五)交換的房屋,應當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和雙方簽訂的交換合同。
第十二條 公有房屋設定抵押等他項權,應當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他項權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十三條 涂改、偽造公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發。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條 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可以通過調整、交換等方式、促進合理作用。
繁華地區適宜做商業、服務業使用的房屋,應當逐步安排用于商業、服務業。
第十六條 交換公有房屋使用權,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由交換雙方簽訂書面協議。
交換房屋使用權,使用人必須征得產權人的同意(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產權人應當支持使用人的合理要求。
第十七條 房屋使用人應當合理用房,不得無故閑置不用。對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不用的住宅,房屋產權人可以收回其使用權。
第十八條 對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公有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保護,不得擅自改變原狀。
第十九條 公有房屋管理中涉及異產毗連的,其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租 賃
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和租金標準。
經營性房屋的租賃,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賃價格。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房屋的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協議,明確租賃期限,使用性質和租賃價格,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持租賃協議,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交納租金,不得拖欠m.airporthotelslisboa.com。拖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出租公有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自然損壞或其他屬于出租人修繕范圍的,出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承租人發現房屋損壞,應及時報修,出租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修復。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四條 出租經營性房屋的修繕責任,由租賃雙方在協議中議定。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私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時,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賠損失: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六)故意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公有房屋的;
(八)擅自買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第二十七條 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當返還房屋。如需繼續使用,應當在租賃期滿前重新簽訂租賃協議。
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前必須收回房屋時,應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賠償承租
本文提要:公有房屋的經營和管理要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產權人可以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代為經營和管理。人的損失;收回住宅用房的,同時要作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
第二十八條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在租賃期限內,房屋產權人轉讓房屋所有權,原租賃協議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 租賃的公有房屋大修或者改造時,承租人應當配合,在租賃期限內,房屋大修或者改造后原租賃關系不變。
第五章 買 賣
第三十一條 公有房屋的買賣,買賣雙方必須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證明文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買賣公有房屋。
第三十二條 公有房屋買賣時,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房地產價格估。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買賣必須經過交易審核后,方可辦理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出售公有房屋所得價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
第三十五條 公有房屋實行有償轉讓,不得無償劃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售共有房屋時,房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七條 公有房屋出售給外國人的,應當符合涉外房屋買賣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修 繕
第三十八條 維修養護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公有房屋產權人的責任。維修養護共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房屋共有人的責任。產權人與使用人分離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修繕責任。
第三十九條 修繕責任人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修繕,保證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修繕責任人沒有履行修繕責任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修繕責任人進行修繕。
第四十條 公有房屋的修繕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規、政策和標準。
第四十一條 公有危險房屋的鑒定、修復和拆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公有房屋修繕所需的資金,應當按照現行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分別列支,嚴禁挪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
城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涂改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注銷其證書,并處以房產價值1%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辦理所有權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可處以房產價值1%以下的罰款;
(三)強占房屋的,責令限期遷出,賠償損失,并可處以該房屋強占期間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四)故意損壞、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可處以造成財產損失5倍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買賣公房的,經審查允許買賣的,責令其補辦手續,繳納稅費,并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5%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允許買賣的,買賣合同無效,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10%以下的罰款;擅自買賣公房使用權的,買賣合同無效,收回房屋,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20%以下的罰款;
(七)擅自轉租公有住房的,轉租協議無效,收回房屋,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轉租人轉租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八)因公有房屋修繕責任人失職,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責令賠償損失,并對修繕責任人處以房產價值5%-10%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因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使用、租賃、買賣、修繕等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處、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國營農場、林場等公有房屋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篇2: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1994年)
建設部令第3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直轄市、市、建制鎮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有房屋系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管理的國有房屋屬于國家財產,由國家授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產權人)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集體所有的房屋,由集體組織(以下簡稱產權人)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公有房屋產權人同時享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公有房屋的經營和管理要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產權人可以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代為經營和管理。
第六條 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負有保護責任。全體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獲取非法利益。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所有權登記
第八條 公有房屋實行所有權登記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第九條 公有房屋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合格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的,公有房屋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所有權轉移登記和房屋狀況變動登記手續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證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應當提交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證件;
(二)購買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批準買賣的文件;
(三)劃撥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劃撥的有關文件;
(四)贈與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關批準文件、贈與合同和公證書;
(五)交換的房屋,應當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和雙方簽訂的交換合同。
第十二條 公有房屋設定抵押等他項權,應當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他項權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十三條 涂改、偽造公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發。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條 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可以通過調整、交換等方式、促進合理作用。
繁華地區適宜做商業、服務業使用的房屋,應當逐步安排用于商業、服務業。
第十六條 交換公有房屋使用權,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由交換雙方簽訂書面協議。
交換房屋使用權,使用人必須征得產權人的同意(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產權人應當支持使用人的合理要求。
第十七條 房屋使用人應當合理用房,不得無故閑置不用。對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不用的住宅,房屋產權人可以收回其使用權。
第十八條 對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公有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保護,不得擅自改變原狀。
第十九條 公有房屋管理中涉及異產毗連的,其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租 賃
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和租金標準。
經營性房屋的租賃,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賃價格。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房屋的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協議,明確租賃期限,使用性質和租賃價格,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持租賃協議,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交納租金,不得拖欠m.airporthotelslisboa.com。拖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出租公有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自然損壞或其他屬于出租人修繕范圍的,出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承租人發現房屋損壞,應及時報修,出租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修復。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四條 出租經營性房屋的修繕責任,由租賃雙方在協議中議定。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私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時,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賠損失: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六)故意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公有房屋的;
(八)擅自買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第二十七條 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當返還房屋。如需繼續使用,應當在租賃期滿前重新簽訂租賃協議。
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前必須收回房屋時,應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賠償承租
本文提要:公有房屋的經營和管理要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產權人可以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代為經營和管理。人的損失;收回住宅用房的,同時要作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
第二十八條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在租賃期限內,房屋產權人轉讓房屋所有權,原租賃協議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 租賃的公有房屋大修或者改造時,承租人應當配合,在租賃期限內,房屋大修或者改造后原租賃關系不變。
第五章 買 賣
第三十一條 公有房屋的買賣,買賣雙方必須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證明文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買賣公有房屋。
第三十二條 公有房屋買賣時,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房地產價格估。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買賣必須經過交易審核后,方可辦理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出售公有房屋所得價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
第三十五條 公有房屋實行有償轉讓,不得無償劃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售共有房屋時,房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七條 公有房屋出售給外國人的,應當符合涉外房屋買賣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修 繕
第三十八條 維修養護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公有房屋產權人的責任。維修養護共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房屋共有人的責任。產權人與使用人分離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修繕責任。
第三十九條 修繕責任人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修繕,保證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修繕責任人沒有履行修繕責任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修繕責任人進行修繕。
第四十條 公有房屋的修繕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規、政策和標準。
第四十一條 公有危險房屋的鑒定、修復和拆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公有房屋修繕所需的資金,應當按照現行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分別列支,嚴禁挪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
城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涂改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注銷其證書,并處以房產價值1%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辦理所有權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可處以房產價值1%以下的罰款;
(三)強占房屋的,責令限期遷出,賠償損失,并可處以該房屋強占期間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四)故意損壞、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可處以造成財產損失5倍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買賣公房的,經審查允許買賣的,責令其補辦手續,繳納稅費,并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5%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允許買賣的,買賣合同無效,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10%以下的罰款;擅自買賣公房使用權的,買賣合同無效,收回房屋,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20%以下的罰款;
(七)擅自轉租公有住房的,轉租協議無效,收回房屋,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轉租人轉租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八)因公有房屋修繕責任人失職,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責令賠償損失,并對修繕責任人處以房產價值5%-10%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因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使用、租賃、買賣、修繕等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處、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國營農場、林場等公有房屋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篇3: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1.目的
妥善保管業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對其發生情況進行記錄。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服務項目。
3.定義
無
4.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職責
管理處負責人負責識別顧客財產問題,與業主明確責任
管業部負責對委托管理的鑰匙、業主(顧客)檔案等進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對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等進行管理
5.方法及過程控制
5.1業主或業主共同擁有產權的財產,如房屋主體、各類設備、設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鑰匙、車輛等、房屋租售信息、業主、顧客檔案(業主、顧客的身份、身份證號碼、車牌號碼、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職業等)
5.2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公司檢驗的顧客財產
5.2.1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接管驗收,執行《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5.2.2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防護管理,執行《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執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業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處需由??谪撠熑藢ξ锲愤M行確認,業主所委托的物品應在物業管理服務范圍之內,如有必要須事前簽訂相關協議。
5.3.2托管物品應首先檢驗物品的外觀、規格、數量、質量、性能、使用等,登記在《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5.3.3《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由業主與管理處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后方可辦理物品托管。
5.3.4非業主本人領取物品,必須持有業主授權書及本人身份證。
5.3.5業主委托鑰匙管理,執行《鑰匙管理程序》
5.4業主檔案
5.4.1業主入住時,管理處應對該業主建立檔案,執行《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5.4.2管業部主管指派專人對業主檔案進行定期整理、歸檔。
5.4.3業主檔案需經管業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閱,登記《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如需復印須經管理處負責人同意。
5.4.4如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業主進行調查,管理處應驗明證件并登記后予以配合。
5.5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生不適用的情況,應管理處負責人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報告給業主,并保持相關記錄。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鑰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7.質量記錄
TJVKWY7.5.4-K02-F1《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TJVKWY7.5.4-K02-F2《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
TJVKWY7.5.4-K02-F3《顧客財產丟失、損壞記錄》
TJVKWY7.5.1-K02-F5《顧客委托(收回)鑰匙登記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設施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