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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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20**)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號

  《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業經20**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王陽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窨井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順暢和公共安全,根據《撫順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城市道路范圍內各類窨井的設置、維護與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窨井,是指設置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供水、排水、供熱、燃氣、電力、通信、有線電視、交通信號、人防等各類地下設施的檢查井、閥門井、消防井、接線井、進水井的井體、井箅、井座、井蓋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產權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所有者。管理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產權人或者依據協議負責對窨井維護管理并承擔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管轄城市道路范圍內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

  區(含經濟開發區,下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區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市管轄城市道路外的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公安、質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窨井的設計、施工和維修,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技術規范和本市相關規定,并積極推廣使用先進產品和先進材料。

  第五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建設窨井原則上規劃在非機動車道、人行步道或者城市道路附屬綠化帶內。

  建設窨井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實施,不得擅自移位和增設。

  第六條 機動車道上窨井井蓋、井座不得低于40噸的荷載能力。

  第七條 窨井井蓋應當標明窨井使用性質的文字或者標識;井壁應當設置標明產權人、管理人和搶修電話的標志牌。

  不同使用性質的井蓋禁止混用。

  第八條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和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窨井管理檔案,建立窨井巡視監督制度,建立與窨井管理人聯系制度,設立公開電話,受理公眾投訴。

  第九條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和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到:

 ?。ㄒ唬┰谘惨暀z查中發現窨井缺失、損壞,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同時通知管理人進行及時修復;

 ?。ǘ┩ㄟ^投訴舉報或其他方式收到窨井缺失、損壞有關信息的,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情況屬實的,當即設置警示標志,同時通知管理人進行及時修復。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和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窨井修復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條 窨井由管理人負責維護管理。

  窨井為共有的,由產權人協商確定一家管理人負責維護管理;協商不成的,由具有管轄權限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進行協調確定。維護管理費用由各產權人共同承擔。

  政府建設的窨井,辦理移交手續前由負責建設的單位維護管理;辦理移交手續后由接收的單位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窨井管理人應當接受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或者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監督檢查,并應當做到:

 ?。ㄒ唬┙∪烤芾頇n案;

 ?。ǘ┙Ⅰ烤粘Q膊?、維護和搶修制度;

 ?。ㄈ┫蛏鐣_搶修值班電話;

 ?。ㄋ模┘皶r填埋廢棄窨井。

  窨井管理人在巡查過程中發現井蓋、井箅、井座移位、缺失、破損以及井體下沉、塌陷等危及交通安全情形時,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進行維修。

  第十二條 窨井管理人接到修復窨井通知、投訴舉報,應當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

 ?。ㄒ唬τ绊懡煌ò踩?,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

 ?。ǘπ枰S修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修復。

  主要道路上的窨井井蓋、井箅的正位、更換、補缺,應當在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4小時內完成;其他道路上的,應當在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6小時內完成。

  第十三條 因窨井滲漏、井座不穩定或損壞造成窨井周邊路面破損、窨井與路面之間高度差不符合路面技術標準等狀況的,由管理人負責維修并承擔破損路面的維修費用。

  因道路破損導致路面與窨井之間高度差不符合路面技術標準的,由城市道路管護責任單位負責維修。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維修城市道路時應當保護施工路段上的窨井,擅自掩埋、覆蓋原有窨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需要調整窨井高度差的,應當通知管理人,并在其配合下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窨井井蓋、井箅、井座。

  專業人員進行窨井檢查維護作業時,應當在窨井周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井蓋、井箅的位置。

  第十六條 窨井產權難以確認或者產權人放棄管理,造成窨井井蓋、井箅缺損影響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進行填埋。

  產權人要求對依照前款規定已被填埋鋪裝路面的窨井挖掘修復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承擔填埋費用,并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10倍繳納費用。

  第十七條 廢舊、碎裂窨井井蓋、井箅、井座,應當由管理人統一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收購窨井井蓋、井箅、井座,應當根據《撫順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回收。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盜竊、破壞、損壞窨井行為,違法收購窨井井蓋、井箅、井座行為,以及窨井井蓋、井箅、井座缺失、破損等現象進行監督舉報。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烤w上未標明使用性質的,每處處以200元罰款;

 ?。ǘ烤谏衔窗匆幎ㄔO置標志牌的,每處處以200元罰款;

 ?。ㄈ┎煌褂眯再|的井蓋混用的,每處處以100元罰款;

 ?。ㄋ模┻M行窨井檢查維護作業時,未在井口周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等安全措施或者作業結束未及時清理現場,恢復井蓋、井箅位置的,每處處以2000元的罰款;

 ?。ㄎ澹┪醇皶r填埋廢棄窨井的,每處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管理人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電話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對窨井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可每處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未盡到管理義務致使窨井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破壞、盜竊、違法收購窨井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和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制鎮城市道路窨井的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發布的《撫順市城市道路橋涵設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號)中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篇2: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2010)

  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20**)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號

  《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業經20**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王陽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窨井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順暢和公共安全,根據《撫順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城市道路范圍內各類窨井的設置、維護與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窨井,是指設置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供水、排水、供熱、燃氣、電力、通信、有線電視、交通信號、人防等各類地下設施的檢查井、閥門井、消防井、接線井、進水井的井體、井箅、井座、井蓋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產權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所有者。管理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產權人或者依據協議負責對窨井維護管理并承擔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管轄城市道路范圍內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

  區(含經濟開發區,下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區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市管轄城市道路外的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公安、質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窨井的設計、施工和維修,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技術規范和本市相關規定,并積極推廣使用先進產品和先進材料。

  第五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建設窨井原則上規劃在非機動車道、人行步道或者城市道路附屬綠化帶內。

  建設窨井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實施,不得擅自移位和增設。

  第六條 機動車道上窨井井蓋、井座不得低于40噸的荷載能力。

  第七條 窨井井蓋應當標明窨井使用性質的文字或者標識;井壁應當設置標明產權人、管理人和搶修電話的標志牌。

  不同使用性質的井蓋禁止混用。

  第八條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和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窨井管理檔案,建立窨井巡視監督制度,建立與窨井管理人聯系制度,設立公開電話,受理公眾投訴。

  第九條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和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到:

 ?。ㄒ唬┰谘惨暀z查中發現窨井缺失、損壞,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同時通知管理人進行及時修復;

 ?。ǘ┩ㄟ^投訴舉報或其他方式收到窨井缺失、損壞有關信息的,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情況屬實的,當即設置警示標志,同時通知管理人進行及時修復。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和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窨井修復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條 窨井由管理人負責維護管理。

  窨井為共有的,由產權人協商確定一家管理人負責維護管理;協商不成的,由具有管轄權限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進行協調確定。維護管理費用由各產權人共同承擔。

  政府建設的窨井,辦理移交手續前由負責建設的單位維護管理;辦理移交手續后由接收的單位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窨井管理人應當接受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或者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監督檢查,并應當做到:

 ?。ㄒ唬┙∪烤芾頇n案;

 ?。ǘ┙Ⅰ烤粘Q膊?、維護和搶修制度;

 ?。ㄈ┫蛏鐣_搶修值班電話;

 ?。ㄋ模┘皶r填埋廢棄窨井。

  窨井管理人在巡查過程中發現井蓋、井箅、井座移位、缺失、破損以及井體下沉、塌陷等危及交通安全情形時,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進行維修。

  第十二條 窨井管理人接到修復窨井通知、投訴舉報,應當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

 ?。ㄒ唬τ绊懡煌ò踩?,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

 ?。ǘπ枰S修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修復。

  主要道路上的窨井井蓋、井箅的正位、更換、補缺,應當在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4小時內完成;其他道路上的,應當在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6小時內完成。

  第十三條 因窨井滲漏、井座不穩定或損壞造成窨井周邊路面破損、窨井與路面之間高度差不符合路面技術標準等狀況的,由管理人負責維修并承擔破損路面的維修費用。

  因道路破損導致路面與窨井之間高度差不符合路面技術標準的,由城市道路管護責任單位負責維修。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維修城市道路時應當保護施工路段上的窨井,擅自掩埋、覆蓋原有窨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需要調整窨井高度差的,應當通知管理人,并在其配合下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窨井井蓋、井箅、井座。

  專業人員進行窨井檢查維護作業時,應當在窨井周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井蓋、井箅的位置。

  第十六條 窨井產權難以確認或者產權人放棄管理,造成窨井井蓋、井箅缺損影響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進行填埋。

  產權人要求對依照前款規定已被填埋鋪裝路面的窨井挖掘修復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承擔填埋費用,并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10倍繳納費用。

  第十七條 廢舊、碎裂窨井井蓋、井箅、井座,應當由管理人統一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收購窨井井蓋、井箅、井座,應當根據《撫順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回收。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盜竊、破壞、損壞窨井行為,違法收購窨井井蓋、井箅、井座行為,以及窨井井蓋、井箅、井座缺失、破損等現象進行監督舉報。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烤w上未標明使用性質的,每處處以200元罰款;

 ?。ǘ烤谏衔窗匆幎ㄔO置標志牌的,每處處以200元罰款;

 ?。ㄈ┎煌褂眯再|的井蓋混用的,每處處以100元罰款;

 ?。ㄋ模┻M行窨井檢查維護作業時,未在井口周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等安全措施或者作業結束未及時清理現場,恢復井蓋、井箅位置的,每處處以2000元的罰款;

 ?。ㄎ澹┪醇皶r填埋廢棄窨井的,每處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管理人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電話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對窨井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可每處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未盡到管理義務致使窨井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破壞、盜竊、違法收購窨井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和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制鎮城市道路窨井的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發布的《撫順市城市道路橋涵設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號)中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篇3:徐州市城市窨井設施管理辦法(2007)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窨井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窨井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障窨井設施完好,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窨井設施的設置、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窨井設施是指電力、通訊、燃氣、熱力、給水、排水、消防、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各類檢查井、閥門井、污水井、雨水井及其井框、井蓋等設施。

  第三條 市、區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政主管部門)依據市政府確定的職能權限對窨井設施實施監管。

  規劃、公安、園林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窨井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窨井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井框、井蓋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井蓋、井壁上的標識應當清晰、可辨。

  第五條 窨井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市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

  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窨井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未經辦理交接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或者養護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窨井設施維護和管理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

  制度;

  (二)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三)保持窨井設施完好。發現窨井設施丟失、移位、損毀的,應當及時維修、補裝;接到報修電話的,應當在二小時之內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

  (四)對井蓋與周圍路面高差不符合城鎮道路養護規范的窨井及時修整。

  第八條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可以將巡視、維護、管理等工作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養護單位,并與受委托的養護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養護單位應當在市市政主管部門的組織下共同設立統一的服務熱線及信息服務平臺。

  服務熱線、信息服務平臺的權利、義務、責任,由市市政主管部門組織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養護單位共同確定。

  第十條 市政主管部門、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窨井設施檔案資料。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窨井設施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及委托的養護單位等資料向市市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管線單位共同使用的窨井設施,其維護、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管線單位共同確定;或者委托其他具備相應資質的養護單位維護、管理,所需費用由管線單位共同承擔。

  無主、廢棄的窨井設施,由市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置。

  第十二條 碎裂、廢舊窨井井蓋、井框,由產權單位統一回收、處理。

  單位或者個人在收購、承運碎裂、廢舊井蓋、井框時,應當查驗出售、托運單位出具的相關產權單位的證明和清單;無產權單位證明的,不得收購、承運。

  收購人、承運人應當如實登記出售、托運單位的名稱,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收購、承運的時間。登記資料應當每月向公安機關備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窨井井蓋。

  巡查、維修人員打開井蓋進行檢查、維護作業時,應當設置圍欄和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丟失、損毀和盜賣、違法收購、承運窨井設施的現象或者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

  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窨井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二)窨井設施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交通荷載標準或者設計、施工技術規范的;

  (三)窨井井蓋、井壁標識不清的;

  (四)未建立窨井設施檔案資料或者未向市市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巡視、檢查職責,造成窨井設施缺損未及時發現的;

  (六)窨井設施維修作業時,未設置圍欄和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施工結束未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的;

  (七)窨井設施缺損、移位或者井蓋與周圍路面高差不符合城鎮道路養護規范,未及時維修、補裝的;

  (八)接到報修電話或者市政主管部門、信息服務平臺的通知,未按規定時間對缺失、損毀的窨井設施進行維修、補裝的。

  第十六條 收購、承運窨井井蓋、井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罰款:

  (一)承運無產權單位證明的窨井設施的;

  (二)無登記資料的;

  (三)登記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四)登記資料未按規定備案的。

  收購無產權單位證明的窨井井蓋、井框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故意損毀、擅自移動窨井設施,除依法賠償損失外,市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盜竊、損毀、移動窨井井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窨井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縣(市)、賈汪區城市窨井設施管理可以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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