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5號
《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20**年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政高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維護和管理,保障交通順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力、電信、燃氣、熱力、自來水、排水和其他各種地下設施檢查井、閥門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簡稱檢查井)井體、井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各類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并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檢查井的井蓋按照其權屬,分別由電力、電信、燃氣、供熱、供水、市政、房管、園林、交通、消防等部門(以下統稱井蓋權屬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公共場所范圍內的井蓋,屬于該公共場所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屬于其他井蓋管理單位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協助看管,發現損壞、丟失等情況,應立即向井蓋權屬單位報告。
未經辦理驗收交接手續的工程,其井蓋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須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工程安裝的井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印制行業或專業標志,施工必須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井蓋設施應完好無翻蓋,井體頂面與周圍路面要齊平,相對高差要符合有關行業技術規范,確保行人、車輛通過時無響動、不移位、不損壞。
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及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的檢查井蓋,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維修和更換。
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統一的道路井蓋規格標準。權屬單位在新建道路安裝井蓋,其他道路更換井蓋、井圈時,應符合其規格標準。
第六條 市、區、縣(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監督,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接到井蓋排險信息后,應及時到現場設立警示標志,并通知井蓋權屬單位,在2小時內進行補裝、更換,所需費用由井蓋權屬單位承擔。
第七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⒕w設施的巡查管理和維修責任制度,實施常規巡查管護,發現井蓋丟失、損壞,應當立即采取排險措施,并進行補裝、更換;
?。ǘ┌l現井蓋丟失損壞、移位、翻蓋或者接到報修通知后,須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維修?,F場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場所和居民區的,接到舉報4小時內應予修復;其他地區的應在6小時內予以修復;
?。ㄈ┙⒕w設施管理檔案,并將現有井蓋設施設置地點、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進行井蓋設施維修、檢查等作業時,應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丟失、損壞、盜賣檢查井井蓋的現象或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有關部門對監督和舉報上述情況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并處理。
第十條 凡對盜竊、違法收購、損壞井蓋設施和對井蓋丟失情況進行舉報或報告的,經查實,對第一舉報人按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碎、裂、廢、舊井蓋設施一律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或向其它部門銷售。
第十二條 對難以確認權屬單位的井蓋設施,按廢棄井填充后形成路面。填充后出現權屬單位并實施挖掘維修的,除責令其按挖掘費標準的10倍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挖掘修復費外,可處以2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井蓋權屬單位對報修通知不執行的,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過12小時的,處以2000元罰款;超過24小時的,處以5000元罰款;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井蓋設施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盜竊和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管理等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嚴格執法,加強對井蓋設施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2003)
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5號
《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20**年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政高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維護和管理,保障交通順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力、電信、燃氣、熱力、自來水、排水和其他各種地下設施檢查井、閥門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簡稱檢查井)井體、井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各類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并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檢查井的井蓋按照其權屬,分別由電力、電信、燃氣、供熱、供水、市政、房管、園林、交通、消防等部門(以下統稱井蓋權屬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公共場所范圍內的井蓋,屬于該公共場所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屬于其他井蓋管理單位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協助看管,發現損壞、丟失等情況,應立即向井蓋權屬單位報告。
未經辦理驗收交接手續的工程,其井蓋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須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工程安裝的井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印制行業或專業標志,施工必須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井蓋設施應完好無翻蓋,井體頂面與周圍路面要齊平,相對高差要符合有關行業技術規范,確保行人、車輛通過時無響動、不移位、不損壞。
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及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的檢查井蓋,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維修和更換。
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統一的道路井蓋規格標準。權屬單位在新建道路安裝井蓋,其他道路更換井蓋、井圈時,應符合其規格標準。
第六條 市、區、縣(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監督,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接到井蓋排險信息后,應及時到現場設立警示標志,并通知井蓋權屬單位,在2小時內進行補裝、更換,所需費用由井蓋權屬單位承擔。
第七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⒕w設施的巡查管理和維修責任制度,實施常規巡查管護,發現井蓋丟失、損壞,應當立即采取排險措施,并進行補裝、更換;
?。ǘ┌l現井蓋丟失損壞、移位、翻蓋或者接到報修通知后,須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維修?,F場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場所和居民區的,接到舉報4小時內應予修復;其他地區的應在6小時內予以修復;
?。ㄈ┙⒕w設施管理檔案,并將現有井蓋設施設置地點、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進行井蓋設施維修、檢查等作業時,應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丟失、損壞、盜賣檢查井井蓋的現象或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有關部門對監督和舉報上述情況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并處理。
第十條 凡對盜竊、違法收購、損壞井蓋設施和對井蓋丟失情況進行舉報或報告的,經查實,對第一舉報人按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碎、裂、廢、舊井蓋設施一律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或向其它部門銷售。
第十二條 對難以確認權屬單位的井蓋設施,按廢棄井填充后形成路面。填充后出現權屬單位并實施挖掘維修的,除責令其按挖掘費標準的10倍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挖掘修復費外,可處以2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井蓋權屬單位對報修通知不執行的,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過12小時的,處以2000元罰款;超過24小時的,處以5000元罰款;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井蓋設施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盜竊和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管理等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嚴格執法,加強對井蓋設施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實驗室的資源優勢,促進實驗教學課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新機制,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建立以人為本的實驗教學管理制度,構建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自主學習平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開放實驗室的建立
第二條 開放實驗室是指學校正式建制的各級各類實驗室,在完成正常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師資、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等資源,面對本科學生開放使用的實驗室。
第三章 開放原則
第三條 實驗室是高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重要基地;實驗室對學生開放,為學生提供實踐學習條件是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應貫徹“面向全體、因材施教、形式多樣、講究實效”的原則,重點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動手能力。
第四章 實驗室開放條件
第五條 各學院制訂相應的開放實驗室管理細則,以保證開放實驗室能夠正常運行。
第六條 對學生開放時間是業余的、課外的。課內的實驗內容移到業余時間去做,不列入實驗室開放范圍;
第七條 實驗內容必須是教學計劃以外的,是對教學計劃內必做實驗的延續和提高,包括綜合性、設計性、創造性實驗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站建設等,開放實驗的內容與課內已做實驗內容不能重復。
第五章 開放形式
第八條 開放時間
試行全天開放、值班運行的管理模式(如:早8:00~晚10),或階段性(周六、周日、假期)開放的模式。
第九條 開放內容
實驗室根據自身功能定位和現有設施及承受力,不斷開發和更新實驗。
第十條 開放對象
面向全校學生。學生選擇開放的實驗項目的規模,原則上至少要達到10人以上才可以開課,對一些科技活動實驗以及專業性較強的實驗達5人即可。
第十一條 開放實驗分類
(一)學生參與科研型開放實驗:主要面向高年級學生,實驗室定期發布科研項目中的開放研究課題,吸收部分優秀學生早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學研究活動。
(二)學生科技活動型開放實驗:學生自選擬定科技活動課題,結合實驗室的方向和條件,聯系相應的實驗室和指導教師開展小發明、小制作、小論文等實驗活動。
(三)自選實驗課題型開放實驗:實驗室發布教學計劃以外的綜合性、設計性自選實驗課題,鼓勵學生進行創新設計實驗。學生在實驗中必須獨立完成課題的方案設計、試驗裝置安裝與調試,完成實驗并撰寫實驗報告。
(四)計算機應用技術提高型開放實驗:針對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利用計算機進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頁設計、網站建設等,提高計算機實際應用能力的實驗活動。
(五)人文素質與能力培養型開放實驗:結合學生社團或興趣愛好者協會的活動內容,學生在校內各人文素質教育基地主進行的素質與能力培養的過程,如攝影、手工制作、琴房使用等。
(六)大型精密儀器開放型實驗: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實行專管共用,向校內外全面開放,做到資源共享,最大程度發揮設備的效益。
(七)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裝置的制作、改進,可進行課題立項,作為開放實驗。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與實驗室管理處協調組織。
第十三條 教務處負責全校實驗室開放教學的規劃與指導,并提供相關服務,制定相關文件協調“開放實驗方案的審批、開放教學經費審批、開放教學工作量考核、學生考核記載”等問題。
第十四條 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協調“建設經費、實驗室軟、硬件管理”等問題。
第十五條 各學院教學與實驗室工作主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學院的實驗室開放工作,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實驗室進行多種形式的開放活動,充分發揮學院實驗室管理的作用。各實驗室應本著實驗教學改革的精神積極開展實驗室開放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校實驗〔200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