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護條例
頒布單位:黃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8.09.25
實施日期:1999.01.01
(1997年4月27日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在林業建設中堅持生態效益為主,兼顧經濟效益,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并對森林資源實行保護性措施。
第三條 州、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的林業工作。
第四條 國有林場和有成片林的基層單位及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護林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實行林木管護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國有林場與林區村(居)民委員會、寺院民主管理委員會等開展護林聯防工作,劃分責任區,簽訂責任書,定期檢查,兌現獎懲。公路、渠道兩旁,水庫周圍,城鎮街道及機關、團體、學校、廠礦、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或個人管護。
第五條 坎布拉國家森林公園的森林,嚴禁采伐。州、縣屬國有林區森林的采伐,按國家有關保護森林資源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建立護林防火組織和毗鄰區護林防火聯防組織,設置防火設施,制定補救預案,落實防火責任制。
第七條 本州境內森林防火警戒期為當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防火期內應加強火源管理,禁止林區野外用火。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均應承擔造林綠化任務,實行劃片定點、包栽包活、限期綠化的辦法。對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征收綠化費。凡承擔義務植樹的城鎮居民、農村村民,(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每人每年均應完成植樹3~5棵任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國有林場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鼓勵有
篇2:黃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護條例
黃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護條例
頒布單位:黃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8.09.25
實施日期:1999.01.01
(1997年4月27日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在林業建設中堅持生態效益為主,兼顧經濟效益,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并對森林資源實行保護性措施。
第三條 州、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的林業工作。
第四條 國有林場和有成片林的基層單位及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護林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實行林木管護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國有林場與林區村(居)民委員會、寺院民主管理委員會等開展護林聯防工作,劃分責任區,簽訂責任書,定期檢查,兌現獎懲。公路、渠道兩旁,水庫周圍,城鎮街道及機關、團體、學校、廠礦、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或個人管護。
第五條 坎布拉國家森林公園的森林,嚴禁采伐。州、縣屬國有林區森林的采伐,按國家有關保護森林資源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建立護林防火組織和毗鄰區護林防火聯防組織,設置防火設施,制定補救預案,落實防火責任制。
第七條 本州境內森林防火警戒期為當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防火期內應加強火源管理,禁止林區野外用火。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均應承擔造林綠化任務,實行劃片定點、包栽包活、限期綠化的辦法。對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征收綠化費。凡承擔義務植樹的城鎮居民、農村村民,(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每人每年均應完成植樹3~5棵任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國有林場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鼓勵有
篇3:小區裝修違規處置條例
小區裝修違規處置條例
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對違反規例的業主或其所雇之施工單位,將根據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1.責令停工;
2.責令恢復原狀;
3.扣留或沒收工具;
4.賠償經濟損失
5.凡裝修公司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其進場施工,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在本小區裝修資格,直至訴諸法律。
6.業主或住戶如不遵守協議,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物業客戶服務中心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違反規例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
◇施工人員不按規定佩帶出入證、衣冠不整及勸阻不聽者。
◇不遵守規定的裝修作息時間,造成其他業主投訴的,不按規定時間施工,制造噪音。
◇隨意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散裝料和超長重料)及沖洗地面將水沖向電梯,破壞電梯裝飾。
◇擅自拆裝進戶門及開戶方向。
◇擅自改裝智能化系統。
◇擅自移動電視天線插座位置和線路。
◇損壞公共設施或有不文明現象。
◇擅自在主梁和墻體剔鑿致使鋼筋裸露等。
◇過道和外墻受到損傷。
◇擅自拆除間隔墻。
◇擅自將防盜門裝出規定的位置外,將窗花裝出外墻及將防盜網裝出外墻。
◇擅自拆除室內配電箱,改動線路或加裝電表,亂拉電線,超負荷用電。
◇擅自改動供水系統,改動上下水、電線(開關盒)。
◇擅自拆改供暖管線及供暖設施,改裝地熱不符合供暖公司相關規定。
◇擅自占用公共通道、天臺、屋面及不得隨意拆掉陽臺配重墻。
◇擅自拆改煙道,堵塞排氣孔。
◇擅自移動消防設施。
◇業主未經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審批同意,私自動工裝修。
◇因裝修改造而造成樓層滲水、漏水、管道堵塞。
◇因裝修而使樓板結構面層受損。
◇因裝修而造成樓宇窗戶及窗套受損、滲水。
◇私自封陽臺、加設檐篷、裝防盜門、網、附加建筑物或伸展室外廣告及標志等。
◇進行室內間隔房間時,未按規定采用輕型材料。
◇裝修隊及施工人員未經批準私自搭接公共電路。
◇安裝空調時,空調機不按指定位置安裝
◇私自改造了燃氣管道,安裝燃氣用具等。
◇隨意改變窗臺、窗框、玻璃、陽臺、護欄、戶門顏色和格調。
◇隨意改變陽臺功能。
◇隨意拆改墻體,在承重墻、梁、柱上穿孔、削薄、挖槽。
◇填塞地漏和排水管道。
◇隨意向窗外拋扔物品,丟棄裝修垃圾,利用公共部位、場地加工裝修材料。
◇夜間隨意在業主家中留宿。
◇不得隨意安裝太陽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