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8.07.23
實施日期:1998.07.23
《西寧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是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質量和生活質量,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的群眾性衛生活動,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部門協調、群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參加愛國衛生運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制止違反愛國衛生運動管理的行為。
第四條 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是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社會衛生水平與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同步發展。
第五條 市、區(縣)、鄉(鎮)和街道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由有關部門組成,在同級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派出機構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或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統一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或轄區內愛國衛生工作;
(三)制定愛國衛生工作有關標準和檢查辦法,組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考核鑒定以及效果評價;
(四)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創建衛生城市、城區、鄉(鎮)、街道、居(家)委會、村的活動,負責農村改水、改廁與環境綜合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
(五)開展社會衛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關科學研究;
(六)承辦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六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愛國衛生工作,處理愛國衛生工作日常事務。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
篇2:鞍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2014修正)
鞍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20**修正)
經20**年2月5日鞍山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80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9月12日鞍山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對《鞍山市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鞍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的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鞍山市采暖費收繳暫行辦法》的修正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吳忠瓊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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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鞍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1第八條中“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修改為“堅持專業指導、屬地化管理”。
2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即:“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鎮)、村規劃,開展改水、改廁及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提高農村的環境衛生質量,爭創衛生鄉(鎮)、衛生村?!?/p>
3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即:“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動員社區和社區內的單位開展創建健康街道、健康社區和衛生模范單位活動?!?/p>
4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即:“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衛生公約,共同維護環境衛生?!?/p>
5刪除第十六條中“,禁止當街屠宰家畜家禽”。
6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即:“當街屠宰家畜家禽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p>
7刪除第二十五條,即:“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業,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p>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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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增強全民衛生意識,提高城鄉整體衛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根據《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政府組織領導,全民參與,旨在強化公共衛生意識,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眾性社會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全民動手、科學管理、社會監督、分類指導的方針。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分步組織實施,并將城鄉除害防病、健康教育等愛國衛生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統一管理、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的日常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具體工作。
第七條 愛衛會的職責是:
?。ㄒ唬┙M織宣傳、貫徹落實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ǘ┙y一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愛國衛生工作;
?。ㄈ┙M織動員全社會參加除害防病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ㄋ模┙M織開展創建國家衛生城市、衛生鄉(鎮)、村活動,推動農村改水改廁工作,強化城鄉環境衛生管理;
?。ㄎ澹┙M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科研活動。
第八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專業指導、屬地化管理的原則。愛衛會各成員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組織機構負責本系統的愛國衛生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指定機構、人員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制度。愛衛會可在成員單位中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任愛國衛生檢查員,協助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每年四月份為愛國衛生活動月。城市各單位實行門前綠化、衛生、設施、秩序責任制和周末衛生日制度。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鎮)、村規劃,開展改水、改廁及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提高農村的環境衛生質量,爭創衛生鄉(鎮)、衛生村。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動員社區和社區內的單位開展創建健康街道、健康社區和衛生模范單位活動。
第十三條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衛生公約,共同維護環境衛生。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在愛衛會的統一指導下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按照國家、省、市愛衛會規定的衛生標準,搞好室內外衛生、專業衛生和規定范圍內的環境衛生,開展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隨地便溺、吐痰,禁止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禁止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禁止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禁止在街道、廣場和其它公共場所焚燒樹葉及其他雜物。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以下簡稱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動,使病媒生物的密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十七條 愛衛辦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除四害工作,定期組織消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監測和技術指導。
從事衛生殺蟲與滅鼠工作的專、兼職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愛衛辦組織的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上崗;任何單位不得安排未經專業知識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衛生殺蟲與滅鼠工作。
殺滅病媒生物所需藥品、工具的成本費由受益者負擔。
第十八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由本單位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本單位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條件的,交由環境保護專業單位采取有償服務的辦法,統一密閉運出,集中處理。
第十九條 市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飼養雞、鴨、鵝、兔、牛、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經批準飼養家畜家禽的,應當實行圈養,并定期進行檢測和預防接種。飼養寵物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擾民和影響環境衛生。
第二十條 市區內禁止從事露天燒烤、大排檔經營活動,禁止露天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
第二十一條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給予表彰、獎勵。對已經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但衛生質量下降、達不到愛國衛生標準的單位,授予機關應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愛衛會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及時受理或者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不接受指導,拒不參加愛國衛生活動的,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單位室內外衛生、專業衛生和規定范圍內的環境衛生達不到標準的,予以警告,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除四害工作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個人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安排未經專業知識培訓合格人員從事衛生殺蟲與滅鼠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清理現場,消除危害,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對環境造成影響和危害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處理或者沒收擅自飼養的家畜家禽,并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擅自飼養寵物以及因飼養寵物對環境衛生造成影響和危害的,由公安部門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分別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未予處理的,愛衛會有權督促其依法處理。對拒不依法處理的,愛衛會可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上級行政機關對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愛國衛生監督檢查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污辱、威脅、毆打愛國衛生監督檢查人員或舉報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