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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統計登記管理辦法(2019)

6908

銀川市統計登記管理辦法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
20**年10月11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0月17日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確保統計資料的全面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統計管理條例》和《銀川市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統計登記,是指統計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固定資產新開工項目的建設單位以及其它依法應當履行統計調查義務的組織(以下簡稱基本統計單位)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注冊的活動。
第三條 銀川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是全市統計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統計登記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并具體負責市轄區內基本統計單位的統計登記工作。
縣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負責本縣的統計登記工作。
各級工商、稅務、編制、民政、質量技術監督、建設部門應當協助統計部門做好統計登記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對基本統計單位予以確認,并建立基本統計單位名錄庫和統計登記檔案、資料庫,開展對基本統計單位的信息、咨詢服務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已經設立的基本統計單位,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0日內辦理統計登記手續。
本辦法實施以后新設立的基本統計單位,應當在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統計登記手續。
第六條 辦理統計登記,應當填寫《統計登記表》,并出具單位代碼證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并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國家機關法人出具證明文件,事業單位法人出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三)社會團體法人出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四)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出具《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個體)登記證書》;
(五)企業法人所屬的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出具《營業執照》;
(六)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項目的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對審查、核準予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統計登記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5.03
【實施日期】20**.05.03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確保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統計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統計登記,是指統計部門對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統計調查義務的組織(以下簡稱基本統計單位)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注冊的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統計局是全區統計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統計登記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登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各級工商、編辦、民政、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協助統計部門做好統計登記工作。
第四條 基本統計單位由負責統計登記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確認,并建立基本統計單位名錄庫和統計登記檔案、資料庫,開展對基本統計單位的信息、咨詢服務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本統計單位,尚未辦理統計登記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辦理統計登記手續。
本辦法施行后設立的基本統計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統計登記手續。
第六條 辦理統計登記,應當填寫《統計登記申報表》,并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事業單位法人出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三)社會團體法人應當出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四)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應當出具《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五)企業法人所屬的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出具《營業執照》。
第七條 統計部門應當在收到基本統計單位《統計登記申報表》30日內進行審查,對核準予以登記的基本統計單位,發給《統計登記證》;對經審查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已辦理統計登記的單位凡發生下列變更情況之一時,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持主管部門或者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統計登記證》,向原負責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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