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遼政辦發〔20**〕30號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了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市化進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實行“一元制”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的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三條 凡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準予在居住地落戶。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或者單位分配給職工長期居住未出售產權的住宅。
第四條 沒有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落戶:
(1)被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錄用、聘用人員,在工作所在地落戶。
(2)就讀于我省大、中專院校的學生或者省外大、中專院校的學生,畢業后在我省就業的,憑單位錄用證明直接將戶口遷移到就業單位所在地落戶。
(3)夫妻間相互投靠,或者父母與子女間投靠的以及贍養孤寡老人的,在被投靠方或者贍養人的合法居住地落戶。
(4)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我省投資、興辦實業或者引進資金技術具有一定規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數量的國內親屬在城市落戶;外埠人員來我省投資、興辦實業的,在工作所在地落戶。有關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依法取消暫住證制度,在全省建立和實行《居住證》制度。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的居民,應當申領《居住證》。在暫住地辦理工商登記、務工就業、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計劃生育、房屋租賃等事項時,應當使用《居住證》。
第六條 省內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跨統籌地區(省轄市,下同)流動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同時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金。參保人員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保險金后,其流動前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攫B老保險金每年年終由遷入地與遷出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結算。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七條 省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從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或者省內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跨統籌地區戶口異地遷移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予以轉移,在遷入地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
第八條 跨省流動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新遷入城市的居民享有當地居民法定的權利,并履行法定義務。
第十條 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及本規定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本地區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政策的銜接,制定有
(并政發〔20**〕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優化我市發展環境,構建和諧太原,現就進一步改革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全市范圍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實行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居民戶口”管理制度。實行城鄉統一戶籍登記制度后涉及的征地補償、退伍安置、社會保障、城鎮就業、計劃生育等問題,在有關部門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未出臺前,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全市范圍內各類戶口實行按規定條件準入制度
(一)外地公民在我市轄區內購買成套新建商品住房、足額付款、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并實際居住、有穩定收入者,(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準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落戶。
(二)在我市有常住戶口并有居住條件和穩定收入的居民,與其共同生活屬外地戶口的直系親屬,準予落戶。
(三)具有國家承認的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具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愿來我市工作并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外地公民,準予落戶。
(四)在我市當年納稅3萬元以上、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民營企業,準予法定代表人本人和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落戶。
(五)被我市用人單位招用具有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職稱)、連續工作2年以上、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職工,準予落戶。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入人員和錄用的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公務員,仍按現行管理辦法落戶。
三、公安機關可為10人以上的單位設立集體戶。
四、本意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具體實施細則由有關部門制定。我市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遼政辦發〔20**〕30號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了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市化進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實行“一元制”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的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三條 凡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準予在居住地落戶。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或者單位分配給職工長期居住未出售產權的住宅。
第四條 沒有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落戶:
(1)被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錄用、聘用人員,在工作所在地落戶。
(2)就讀于我省大、中專院校的學生或者省外大、中專院校的學生,畢業后在我省就業的,憑單位錄用證明直接將戶口遷移到就業單位所在地落戶。
(3)夫妻間相互投靠,或者父母與子女間投靠的以及贍養孤寡老人的,在被投靠方或者贍養人的合法居住地落戶。
(4)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我省投資、興辦實業或者引進資金技術具有一定規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數量的國內親屬在城市落戶;外埠人員來我省投資、興辦實業的,在工作所在地落戶。有關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依法取消暫住證制度,在全省建立和實行《居住證》制度。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的居民,應當申領《居住證》。在暫住地辦理工商登記、務工就業、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計劃生育、房屋租賃等事項時,應當使用《居住證》。
第六條 省內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跨統籌地區(省轄市,下同)流動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同時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金。參保人員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保險金后,其流動前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攫B老保險金每年年終由遷入地與遷出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結算。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七條 省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從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或者省內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跨統籌地區戶口異地遷移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予以轉移,在遷入地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
第八條 跨省流動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新遷入城市的居民享有當地居民法定的權利,并履行法定義務。
第十條 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及本規定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本地區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政策的銜接,制定有
篇2:太原市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意見(2019年)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并政發〔20**〕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優化我市發展環境,構建和諧太原,現就進一步改革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全市范圍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實行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居民戶口”管理制度。實行城鄉統一戶籍登記制度后涉及的征地補償、退伍安置、社會保障、城鎮就業、計劃生育等問題,在有關部門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未出臺前,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全市范圍內各類戶口實行按規定條件準入制度
(一)外地公民在我市轄區內購買成套新建商品住房、足額付款、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并實際居住、有穩定收入者,(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準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落戶。
(二)在我市有常住戶口并有居住條件和穩定收入的居民,與其共同生活屬外地戶口的直系親屬,準予落戶。
(三)具有國家承認的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具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愿來我市工作并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外地公民,準予落戶。
(四)在我市當年納稅3萬元以上、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民營企業,準予法定代表人本人和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落戶。
(五)被我市用人單位招用具有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職稱)、連續工作2年以上、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職工,準予落戶。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入人員和錄用的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公務員,仍按現行管理辦法落戶。
三、公安機關可為10人以上的單位設立集體戶。
四、本意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具體實施細則由有關部門制定。我市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篇3:烏海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烏海政辦發〔20**〕23號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為適應烏海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機關是戶籍準入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轄區戶籍準入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產權證的住房。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有穩定職業(生活來源)是指被本市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依法錄、聘用,以及投資興辦二、三產業,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烏海市城鎮居民平均生活收入標準。
組織、人事、勞動、教育、民政、房產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籍遷移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人員戶籍準入申請,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受理,由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一)引進的各類急需人才。
(二)出國留學回國錄用人員。
(三)干部異地調動。
(四)軍隊轉業干部安置。
(五)錄用公務員。
(六)接收安置中專以上畢業生。
(七)組織、人事部門批準的其他人員。
其中(一)至(四)項人員,允許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隨遷。其中第(五)至(七)項,允許本人落戶。
第六條 下列人員戶籍準入申請,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受理,由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一)企業引進的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二)職工異地調動。
(三)接收安置的技校、職校畢業生。
(四)在本市由勞動部門招工并與用工企業簽訂三年以上勞動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