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2019)

3686

(20**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30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9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管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相關行政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分級管理體制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基層勞動保障機構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應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勞動用工備案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向其收取抵押性錢款、物品或者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以及要求提供擔保。
第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經20**年9月3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吲c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ǘ﹦趧诱咛崆?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ㄈ﹦趧诱咴谠囉闷趦忍崆?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ㄋ模┯萌藛挝晃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ㄎ澹┯萌藛挝晃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萌藛挝晃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

 ?。ㄆ撸┯萌藛挝坏囊幷轮贫?/a>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ò耍┯萌藛挝灰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ň牛┯萌藛挝辉趧趧雍贤忻獬约旱姆ǘㄘ熑?、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ㄊ┯萌藛挝贿`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ㄊ唬┯萌藛挝灰员┝?、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ㄊ┯萌藛挝贿`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ㄊ┓?、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ㄒ唬┯萌藛挝慌c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ǘ﹦趧诱咴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ㄈ﹦趧诱邍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ㄋ模﹦趧诱邍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ㄎ澹﹦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趧诱咭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ㄆ撸﹦趧诱弑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ò耍﹦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ň牛﹦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ㄊ﹦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ㄊ唬┯萌藛挝灰勒掌髽I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ㄊ┯萌藛挝簧a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ㄊ┢髽I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ㄊ模┢渌騽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ㄒ唬﹦趧诱邍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ǘ﹦趧诱邍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ㄈ﹦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ㄋ模﹦趧诱咭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ㄎ澹﹦趧诱弑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2013修正)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20**修正)

 ?。?0**年10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年8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20**年8月1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和諧勞動關系建設和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研究制定規范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權限及時調整、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工資指導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規范勞動用工,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七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對用人單位制定、實施勞動規章制度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安全生產狀況、職業危害、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呦騽趧诱呤杖⊙航鸷推渌斘?。

  第十條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健康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等基本情況,核對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等相關證件,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或者提供。

  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利用其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接受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必備條款。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競業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項。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再次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視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不得替勞動者保管。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勞動用工信息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以及勞動者變更姓名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應條款,但是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新上崗勞動者參加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技能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等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資調整實施方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ㄒ唬┯萌藛挝慌c勞動者以書面形式協商一致的;

 ?。ǘ﹦趧诱咭蛏嫦舆`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ㄈ┮虿豢煽沽χ率箘趧雍贤瑫簳r不能履行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條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ㄎ澹┩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ㄆ撸┳杂霉ぶ掌鹑諆冉浻萌藛挝粫嫱ㄖ?/a>后,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ò耍┨岢鼋獬齽趧雍贤⑴c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ň牛┨崆叭找詴嫘问酵ㄖ萌藛挝唤獬齽趧雍贤?,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ㄊ┕潭ㄆ谙迍趧雍贤跐M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ㄊ唬┓?、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安排適當的工作;因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并結清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其他費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辦理工作交接,歸還用人單位的生產工具、技術資料等財物;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與職工一方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集體協商主要采用協商會議的形式。

  企業與職工一方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以及女職工、殘疾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也可以訂立專項集體合同。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應當明確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三十二條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一方與企業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企業訂立。

  第三十三條 集體合同對企業及其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企業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四條 集體協商代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條 集體協商代表應當真實反映本方意愿,維護本方合法權益,接受本方人員咨詢和監督。

  集體協商雙方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合同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企業商業秘密的,雙方代表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保障集體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集體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不得因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履行其職責而調整其工作崗位、免除其職務、降低其職級或者工資福利待遇、解除其勞動合同。

  集體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集體協商代表不同意自動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三十八條 集體協商一方有權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另一方應當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九條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經協商達成一致的,形成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出現意外情形時,可以中止協商。再次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四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訂立集體合同;未獲通過的,雙方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征求有關企業和職工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訂立之日起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對集體合同雙方主體及其代表資格、協商程序和合同內容等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送達雙方協商代表。經審查認為集體合同違法提出異議的,雙方協商代表應當對提出異議的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重新訂立集體合同,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重新報送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二條 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

  集體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訂立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集體協商雙方代表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按照規定的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變更后的集體合同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四條 集體協商代表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生效的集體合同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成員公布。

  工會或者職工一方應當將生效的集體合同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全面履行集體合同,有權對對方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接受監督。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合同爭議。

  因訂立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通過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協調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四十八條 勞務派遣用工是勞動合同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一年之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四十九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許可,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

  第五十條 用工單位應當保障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職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ㄒ唬﹦趧张汕矄挝缓陀霉挝坏拿Q、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ǘ┡汕财谙?、崗位和人員數量;

 ?。ㄈ﹦趧訄蟪?、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服務費以及支付方式;

 ?。ㄋ模﹦趧影踩l生、職業病危害防治;

 ?。ㄎ澹﹦趧张汕矄挝缓陀霉挝粦斅男械牧x務;

 ?。┻`約責任。

  第五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自勞務派遣協議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勞務派遣協議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崗位情況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因勞務派遣單位關閉、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用工單位繼續使用該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公開或者利用其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將生效后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取消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評優評先資格;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唇⒓w協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的;

 ?。ǘ┚芙^就訂立集體合同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或者故意拖延訂立集體合同的;

 ?。ㄈ┎惶峁┗蛘卟蝗鐚嵪蚵毠ひ环郊w協商代表提供訂立集體合同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ㄋ模┐驌魣髲吐毠ひ环郊w協商代表,違法解除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

 ?。ㄎ澹﹦趧右幷轮贫纫幎ǖ膭趧訔l件、勞動報酬等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

 ?。┡c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

 ?。ㄆ撸┪磳⒓w合同文本、勞動用工信息、工資調整實施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或者備案的。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及年滿十六周歲的在校學生的,應當與被招用人員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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