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鎮綠化管理辦法(20**)
關于印發《村鎮綠化管理辦法》的通知(晉建村字[20**]156號)
晉建村字[20**]156號
各市建設局(建委、規劃局):
現將《村鎮綠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村鎮綠化管理是村鎮建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市要加強對村鎮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嚴格實施村鎮綠線,加強村鎮綠化管理。
山西省建設廳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村鎮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搞好村鎮綠化工作,創建生態、園林村鎮,改善村鎮人居環境,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村莊、集鎮和建制鎮制定村鎮綠化規劃,進行村鎮綠化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在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駐地鎮規劃區內的建制鎮、集鎮、村莊制定村鎮綠化規劃,進行村鎮綠化建設與管理,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和綠化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村鎮綠化,是指根據村鎮總體規劃和村鎮綠化專項規劃確定的綠化系統,在安排的綠化用地中,進行的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園林設施建設及其管護等活動。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村鎮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鄉鎮的村鎮綠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村鎮居民應當履行法定的植樹義務,積極參加村鎮綠化工作,愛護綠化成果,有權制止損害綠化的行為。
對在村鎮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村鎮綠化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加強村鎮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人居環境,促進村鎮可持續發展為中心;堅持政府組織、群眾參與、統一規劃、合理建設、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以植樹為主,并提倡種植鄉土樹種,努力建成總量適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樣、景觀優美的村鎮綠地系統。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現行的《村鎮規劃標準》、建設部《村鎮綠地規劃規范》和《村鎮綠地分類標準》等有關規定,組織編制村鎮綠化規劃,并納入村鎮總體規劃一并進行實施。
第八條 村鎮綠化規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村鎮綠化指標,科學構建村鎮綠化系統,合理安排村鎮綠化用地。
村鎮綠化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村鎮綠化規劃應當根據本地的特點,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跡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和改善生態環境為原則,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第十條 在建制鎮和鄉集鎮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幼^不低于20%;
?。ǘ┕I企業不低于15%;
?。ㄈW校醫院、機關團體等公共場所不低于25%;
?。ㄋ模┲鞔胃傻啦坏陀?5%,其他道路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綠化。
在村莊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幼^不低于15%;
?。ǘ┕I企業不低于15%;
?。ㄈ┲鞔胃傻啦坏陀?0%,其他道路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綠化。
村鎮河流等水體岸邊應當建設濱河綠化帶,村鎮靠山坡體應當建設村鎮森林公園。
第十一條 單位和居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于第十條規定,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按照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在1年內進行綠化。
逾期拒不綠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綠化,所需費用由違反規定的單位按照當地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村鎮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鄉鎮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參與審查,附屬綠化工程應 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時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使用后的第一個綠化年。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十條規定標準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建設單位在鄉鎮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面積。建設單位不能自行補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代為補足,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實際需要承擔。
第十四條 在村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綠化建設投資。村鎮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的建設和街道綠化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莊負責;居住小區綠化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單位附屬綠化地和其他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由各單位負責或者在主體工程中一并考慮。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村鎮總體規劃和綠化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村鎮綠地不得隨意侵占。
第十六條 因村鎮規劃調整,確需占用村鎮規劃確定綠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調整規劃,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占用本單位附屬綠地,且占用后本單位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標準的,占用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易地進行綠化。
第十七條 在村鎮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向鄉鎮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鄉鎮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指定地點和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村鎮樹木。村鎮內任何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確需砍伐、移植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樹木所有者進行補償,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補植樹木。不能就地補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易地補植,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縣級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在審批劃定建筑紅線時,應當嚴格保護樹木。新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當與樹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離,保證樹木生長不受影響。如確需砍伐或者遷移樹木的,應當事先經鄉鎮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再劃定建筑紅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內違反本辦法的,可依照《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范圍內違反本辦法的,按照《山西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村鎮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沈陽市城市庭院綠化管理辦法(2004)
沈陽市城市庭院綠化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30號
《沈陽市城市庭院綠化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20**年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政高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沈陽市城市庭院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庭院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綠化水平,美化人居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沈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庭院綠化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部隊等庭院的綠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庭院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 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庭院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城市庭院綠化工作。
區、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庭院綠化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房產、教育、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庭院綠化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企業及相關產權單位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庭院綠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庭院的綠化由建設投資人負責;其他庭院的綠化由產權人負責,其具體組織實施由庭院管理單位負責。
第六條 庭院綠化應以植物造園為主,優先發展喬木,做到樹、花、草綜合利用,喬、灌、青相結合,實現多品種、多形式、多層次的綠化,提高生態效益和景觀效益。
第七條 庭院綠化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區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部隊等單位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5%;居民住宅區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其他單位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二舊區改造中的機關、事業單位、部隊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居民住宅區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25%;其他單位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25%;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25%,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部隊的庭院要實現全面綠化,達到無違章建筑、無空地,臨街實體圍墻進行通透。
第八條 市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項目時,必須按照規定的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確定綠化用地。
新建、改建的工程項目確因規劃條件限制,庭院綠化用地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需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缺建綠地補償費。綠地補償費包括當年基準地價、綠地建設經費和5年養護費用,其補償費專戶儲存,按照規劃易地綠化。
地下建設項目不收取綠地補償費。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將庭院綠化建設方案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一級道路兩側臨街單位、居民住宅區庭院綠化建設方案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報所在地區、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臨街單位、經營性門點,應對門前區域的綠化負責管護,具體區域從各自單位周邊范圍到慢車道路邊石(或綠化帶邊界),保證門前綠化植物及園林設施完好無損。
第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規定的標準進行庭院綠化,加強對庭院綠地的養護管理,建立和落實管護責任制度,保證綠化成活率和保存率,保障植物生長茂盛,草坪修剪整齊,園林設施整潔、完好無損。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庭院綠地或砍伐樹木、損壞花草和綠化設施,不得在庭院綠地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及堆放雜物。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對庭院綠化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每年五月、九月兩次對庭院綠化工作進行檢查。對在庭院綠化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沒有按庭院綠化標準進行綠化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要領導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對庭院進行綠化建設的或未達到標準要求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應綠化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庭院綠化方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未按庭院綠化方案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庭院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恢復原狀,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責任單位按照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以罰款。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補植砍伐株數10倍的樹木,并按照砍伐樹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對門前區域綠化履行管護責任,造成植物死亡、設施損壞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栽或修復,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實際損失價值的3至5倍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