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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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

  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年12月8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年1月12 日批準,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年1月29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

 ?。?0**年12月8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1、將第二十條第三款中的"不委托滅治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委托白蟻防治機構強制滅治,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承擔。"刪除。

  2、將第二十五條中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委托鑒定,鑒定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實施涉及房屋安全行為的單位、個人承擔,并"刪除。

  二、徐州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

  1、將第二十一條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停止施工或者取水"修改為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取水".

  2、將第二十二條中的"強制拆除、封閉取水井"修改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為拆除、封閉取水井,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強制拆除、恢復原狀"修改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為拆除、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屬于文物的房屋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已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和房屋白蟻防治的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賈汪區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市房產監察機構實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危險房屋防治的督促檢查。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購房人在房屋使用及裝飾裝修中應當履行的房屋安全義務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向購房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中有關房屋安全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發現本區域有擅自拆改房屋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房屋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結構、防火結構和設計荷載、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和使用人。

  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結構、防火結構、設計荷載、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等事項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發現房屋有險情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危險。

  與房屋安全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責任人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排除危險。

  第八條 禁止超出設計荷載,在架空樓板上砌筑實體墻。

  禁止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

  第九條 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當經房產管理部門許可,依法還應當由其他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ㄒ唬┎鸪蛘卟糠植鸪课輭w、梁、板、柱;

 ?。ǘ┰趬w上增開或者擴大門、窗、壁櫥、洞口;

 ?。ㄈ└淖冊O計用途或者加層擴建;

 ?。ㄋ模┙档头课莸孛鏄烁?。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稱墻體,不包括框架結構房屋的室內填充墻。

  第十條 申請許可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姓S可申請書;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课菟袡嗟怯涀C明或者其他確認權利的有效證明,使用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ㄋ模┥婕肮灿貌课坏?,提交共用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ㄎ澹┓课菰O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設計單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其出具的方案負責。

  第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許可的方案施工。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許可的事項進行監督,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制止,責令糾正、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其作出的房屋安全鑒定的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四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ㄒ唬┏^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ǘ┰馐艿孛娉料?、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后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需繼續使用的;

 ?。ㄈ┮蚴┕?、堆物、撞擊等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災、爆炸等事故出現異常,需繼續使用的;

 ?。ㄋ模o報建手續或者無施工許可證已投入使用,未確定其安全性的;

 ?。ㄎ澹┰谝呀ǔ煞课萆蠑M安裝大型廣告牌,新增水箱、鐵塔等設施、設備的;

 ?。┢渌婪☉斶M行安全鑒定的。

  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第二項的鑒定由房產管理部門委托;第三項的鑒定由責任人委托,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第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或者行為實施人委托。

  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學校、商場、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每三年至少委托鑒定一次。

  第十五條 進行隧道、樁基、爆破、開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施工區周邊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跟蹤監測,并按照安全施工規定采取安全維護措施。

  對受到施工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F象的周邊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因施工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治理修復、賠償等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课莅踩b定委托書;

 ?。ǘ┪腥说纳矸葑C明;

 ?。ㄈ┓课菟袡嗟怯涀C明或者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證明。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結論或者作出階段性鑒定文件。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的同時向相關當事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并向房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扇∵m當的安全技術措施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處理使用;

 ?。ǘ┎扇∵m當的安全技術措施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觀察使用;

 ?。ㄈ└淖冇猛竞竽軌虬踩褂玫姆课?,變更使用;

 ?。ㄋ模o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

 ?。ㄎ澹┱苯ㄖkU且已無修繕價值的房屋,整體拆除。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危險房屋所有權人發出限期治理的書面通知;對拖延或者拒絕排除危險的,可以指定有關單位治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 異產毗連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共同治理。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翻建、擴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白蟻防治機構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委托白蟻預防的證明材料。

  對納入建筑施工許可證管理的裝飾裝修工程,適用前款規定。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發現蟻害,應當及時委托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滅治。

  第二十一條 白蟻防治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

  新建房屋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為十五年,已使用房屋白蟻滅治包治期限為二年。在白蟻預防、滅治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白蟻防治機構應當無償滅治。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辦理房屋預(銷)售和產權登記時,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出具該項目已經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文件。白蟻預防質量保證內容應當載入《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二十三條 委托白蟻防治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白蟻防治費。白蟻防治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顚S?。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實施危害房屋安全行為的;

 ?。ǘ┻`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拆改房屋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許可的方案施工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不執行處理決定或者未在治理期限內排除危險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產管理部門通知其限期委托鑒定;逾期不委托鑒定的,可以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者白蟻防治機構拒絕、拖延房屋安全鑒定或者白蟻防治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供虛假鑒定報告,白蟻防治機構不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白蟻防治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2012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公布 根據20**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條 使用房屋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及時修繕、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內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導。

  規劃、建設、市容、環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為:

 ?。ㄒ唬┰跇前?、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

 ?。ǘ┰谧≌瑯欠客忾苌显鲈O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ㄈ⒆≌瑯欠恐械牟糠肿≌课莞臑樯a、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

 ?。ㄋ模┎鸶淖≌瑯欠炕蛘吲c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ㄎ澹┢渌:Ψ课莅踩男袨?。

  第六條 經批準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后方可設置和安裝。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整幢樓房用途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巹澬姓鞴懿块T出具的城市規劃審核意見。

 ?。ǘ┳杂梅课莸?,提交房地權屬證書;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變用途的證明。

 ?。ㄈ┓课莅踩b定報告。

 ?。ㄋ模v史風貌建筑保護區范圍內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歷史風貌建筑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房屋所有權人在備案后,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第三章 房屋裝飾裝修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修繕。

  危險房屋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險的,不得裝飾裝修。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務單位:

 ?。ㄒ唬嵭形飿I管理的,告知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ǘ┪磳嵭形飿I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書面告知裝飾裝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

  第十條 裝飾裝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場巡查,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勸阻,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房屋管理服務單位報告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房屋修繕責任。

  第十三條 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應當向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書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組織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予以修繕。

  第十四條 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及時修繕,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繕資金,??钣糜诜课菪蘅?,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資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從繳存的維修基金中提取。

  第十六條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繕責任人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實施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理。

  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后,修繕責任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因修繕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裝飾裝修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應當給予修復或者合理補償。

  第五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查勘,為政府處理事故提供依據。相關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項目的施工可能影響施工區域相鄰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區域相鄰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修復或者賠償,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進行鑒定。經鑒定沒有安全隱患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接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的委托后,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對房屋進行查勘、檢測、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安全進行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房屋安全鑒定費。

  第六章 危險房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鑒定委托人,并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ㄒ唬┎扇∵m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解除危險的,可以繼續使用;

 ?。ǘ┎扇∵m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能夠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ㄈo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停止使用;

 ?。ㄋ模o修繕價值,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二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自然損壞,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由相關房屋所有人共同采取處理措施解除危險,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需要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告知使用人及時遷出,并妥善安排臨時避險場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實。房屋使用人拒不遷出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遷出。

  第二十九條 房屋發生倒塌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立即搶險,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搶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ǘ┻`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鑒定;逾期不鑒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鑒定影響房屋安全而繼續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對正在進行的違法拆改房屋、裝飾裝修等行為,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違法施工的設備、工具和材料。

  第三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年6月30日發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12修正)

  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1月11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制定 20**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10月28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0**年12月15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20**年1月12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無錫市鹽業管理條例》、《無錫市公路條例》和《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三、《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7.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限期申請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可以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p>

  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涉及房屋安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但農村宅基地房屋除外。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范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不設區的市、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應當保證房屋結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安全性,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與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實施涉及房屋安全行為的單位、個人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排除危險。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房屋結構安全

  第六條 有下列房屋結構改造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改造前向市或者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

 ?。ㄒ唬┎鸪蛘卟糠植鸪哂谐休d作用的房屋基礎、柱、梁、板、墻等構件的;

 ?。ǘ┰谥?、梁、樓板上開設洞口或者擴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ㄈ┰诔兄貕w上增開、擴大門、窗、洞口或者變更位置的;

 ?。ㄋ模┰龃蠛奢d,超出房屋原設計承載力的;

 ?。ㄎ澹┰诮ǔ煞课萃诮ǖ叵率一蛘呓档头课莸仄簶烁叩?;

 ?。┎鸶膶W校、商場、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結構的。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Y構改造申請;

 ?。ǘ┓课菟腥嘶蛘呤褂萌松矸葑C明;

 ?。ㄈ┓课菟袡嘧C或者其他確認其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ㄋ模┓课菰O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請的,除應當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書面材料。

  第八條 市、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辦理許可手續不得收費。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應當按照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實施結構改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能提供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的,施工者不得施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施工者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公示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應當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

  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改造等事項,在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結構改造前,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城建檔案機構、出售人或者出租人查詢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實施裝飾裝修登記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ㄒ唬┏^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ǘ┰馐艿孛娉料?、地震、臺風、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而損壞,需繼續使用的;

 ?。ㄈo報建手續或者無施工許可證已投入使用,未確定其安全性的;

 ?。ㄋ模┰谝呀ǔ煞课萆习惭b大型廣告牌,新增水箱、鐵塔等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ㄎ澹┮蚴┕?、堆物、撞擊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導致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現象的;

 ?。┎环戏课萁Y構改造安全許可條件,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請;第(二)項、第(六)項的鑒定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第(四)項、第(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或者行為實施人申請。

  第十三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安全加強日常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超過結構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學校、商場、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中的建筑,每三年鑒定一次。

  第十四條 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课莅踩b定委托申請;

 ?。ǘ┪腥说纳矸葑C明;

 ?。ㄈ┓课菟袡嘧C、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確認其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ㄋ模┓?、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芾砩暾?,確定鑒定的內容和范圍;

 ?。ǘ┏跏颊{查,收集調查房屋原始資料及歷史狀況,并進行現場查勘,制定檢測鑒定方案;

 ?。ㄈ┈F場詳細檢查、檢測,進行結構復核驗算;

 ?。ㄋ模┤娣治?,綜合評定,確定房屋安全等級;

 ?。ㄎ澹┳鞒龇从撤课莅踩珷顩r的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的建議;

 ?。┏鼍哞b定文書。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專業鑒定人員參加,也可以聘請專家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文書;結構特殊、環境復雜的鑒定項目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文書中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第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照省、市物價部門核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四章 危險房屋防治

  第十九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檔案,定期組織房屋安全檢查。

  在遭遇臺風、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搶險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及時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定期修繕養護。

  第二十一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的下列意見處理:

 ?。ㄒ唬┯^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ǘ┨幚硎褂茫哼m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ㄈ┩V故褂茫哼m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ㄋ模┱w拆除:適用于整棟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時修繕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發生的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予以救助補貼。

  第五章 白蟻防治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和需要裝飾裝修的非住宅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鼓勵住宅房屋裝飾裝修時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白蟻預防費適當減收。

  白蟻預防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顚S?。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所建商品房的預(銷)售和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應當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當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非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所建房屋的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機構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市、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白蟻預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白蟻滅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三年,包治期限內發現蟻害應當無償滅治。

  超過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現蟻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及時委托專業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滅治。滅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予以救助補貼。

  第二十七條 白蟻防治機構防治白蟻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

  在本市開展業務的白蟻防治機構應當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許可手續,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條件的,還應當責令采取加固、修復等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擅自改變許可的項目或者超越許可的范圍,進行房屋結構改造的,或者施工者未取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改造批準方案,仍進行施工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將房屋的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未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裝飾裝修登記制度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發現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未報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限期申請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可以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拖延或者拒絕履行危險房屋治理責任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消除危險,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包治期限未及時委托滅治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責任人員提供虛假鑒定報告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白蟻防治機構不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白蟻預防滅治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白蟻防治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軍隊、宗教團體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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