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徐州市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質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

3657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質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徐州市城市建成區內主次干道兩側、重要區域建筑色彩和材質的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色彩是指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的外觀色彩。

  第三條 市建設局負責城市既有建筑色彩及材質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市容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建筑色彩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建筑色彩規劃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術導則。

  第五條 城市建成區內主次道路兩側和重要區域的建筑色彩,應當符合城市建筑色彩規劃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術導則。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建筑設計方案或者施工圖,應當包括建筑色彩及材質的內容。

  第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的外部造型應當繪制大樣圖,并詳細標注尺寸和工藝。

  建筑外立面的色彩及材質需要現場核準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當在施工圖和施工許可證中注明。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建筑的外觀、色彩及材質。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進行施工。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建筑外立面使用節能、環保的新型材質。禁止使用國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裝飾材料和施工工藝。

  第十條 既有建筑外立面的裝飾裝修工程,應當符合城市建筑色彩規劃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術導則。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報市建設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裝飾裝修工程不得開工。

  經批準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市建設局同意。

  第十二條 市建設局應當收到自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其他相關文件報市建設局備案。

  第十四條 既有建筑外立面發生嚴重破損、脫落或者褪色致使與原設計方案色差明顯的,應當進行修復或者重新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五條 附著于建筑物的戶外廣告設施,其色彩和材質應當與該建筑的色彩和材質相協調,其監督管理由市容管理部門依法實施。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建設局責令停止裝飾裝修活動,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建設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由規劃、市容等相關部門處罰的,由規劃、市容等相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長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規定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政府
長政發〔20**〕12號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塑造統一和諧、豐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及《長沙市城市容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建筑項目和主、次干道(26米及以上路幅寬度)兩側50米以內的改建、擴建建筑及附屬設施和已建建筑及附屬設施的外立面改造、裝飾的色彩管理適用本規定。長沙市所屬縣(市)范圍的建筑色彩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規劃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規劃管理工作。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市消防部門、市房產管理部門等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市規劃管理局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及法規制定長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術導則。本市新建建筑項目和主、次干道(26米及以上路幅寬度)兩側50米以內的改建(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擴建建筑及附屬設施和已建建筑及附屬設施的外立面改造、裝飾的色彩應當符合長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術導則的規定。道路、設施小品、廣告及影響城市景觀環境營造要素的色彩應與建筑色彩相協調。
第五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對具體地段的城市設計進行研究,依據長沙市城市色彩規劃及長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術導則提出各地塊建筑色彩的指導原則。編制城市設計、街景整治規劃須包括建筑色彩指導原則及沿街立面色彩設計。

第二章 新建建設項目的色彩管理
第六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建筑色彩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實施管理:
(一)市規劃管理局在下達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書中應依據長沙市城市色彩規劃、長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術導則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關于該地塊建筑色彩的指導原則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強制性要求及指導性意見。
(二)市規劃管理局在建筑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中應根據規劃設計

條件書對建筑色彩方案進行審查,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通知單中提出建筑色彩方案書面審查意見。
(三)市規劃管理局在建設項目報建圖審查中應根據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通知單對建筑外立面設計圖及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圖進行核查,在報建圖審查通知單中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四)按規定須做景觀環境設計的項目應根據該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通知單和報建圖審查通知單關于建筑色彩的審查意見,按相關規定要求在景觀環境設計文本中提供建筑色彩設計圖。市規劃管理局在建設項目景觀環境設計審查通知單中提出建筑色彩設計的書面審查意見。
第七條 建設項目必須按批準的建筑報建圖或批準的景觀環境設計文本確定的建筑色彩進行施工,確需變更建筑色彩的,須按相關程序報市規劃管理局審查批準。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將建筑色彩審查的相關資料及圖紙報市規劃管理局納入建筑規劃驗收內容。未按批準的建筑色彩設計圖施工的項目,不得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市規劃管理局責令對其建筑色彩進行整改后方可驗收。

第三章 已建建筑的色彩管理
第九條 已建建筑及附屬設施進行外立面裝飾、改造等的建筑色彩納入建設項目景觀環境設計審批的內容實施管理:
(一)需要對已建建筑及附屬設施進行外立面裝飾、改造等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規劃管理局提交申請報告、該建筑的規劃房產相關手續、建筑色彩設計意向等材料,市規劃管理局依據長沙市城市色彩規劃、長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術導則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關于該地塊建筑色彩的指導原則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強制性要求及指導性意見。
(二)建設單位按景觀環境設計審查的相關要求編制建筑外立面色彩設計圖,報市規劃管理局進行審查批準。
第十條 已建建筑及附屬設施進行外立面裝飾、改造等不得影響消防撲救,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已建建筑及附屬設施的外墻面應當按照《長沙市城市容貌規定》的要求定期清洗、粉飾,保持整潔、美觀和完好。
第十二條 歷史建筑、保護性建筑的外立面及色彩應保持原有風貌特色和歷史環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裝飾裝修。如確屬危房需改造的,需征求文物主管部門意見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四章 縣(市)的建筑色彩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長沙市所屬縣(市)的建筑色彩規劃管理由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縣(市)所屬區域的城鎮(村)建筑色彩規劃由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規劃管理局審查,由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長沙市所屬縣(市)的建筑色彩規劃原則上須遵循長沙市城市色彩規劃及長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術導則,同時應研究當地的自然環境、歷史文化、建筑色彩傳統等因素對建筑色彩的影響,合理確定本地建筑色彩的控制原則。

第五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五條 市規劃管理局對本市新建建筑色彩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新建建筑

未按批準的建筑色彩設計圖進行施工且未改正的,由市規劃管理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已建建筑色彩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已建建筑及附屬設施擅自進行外立面裝飾、改造且與周圍環境不協調、有損城市容貌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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