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河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

3004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年9月18日省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年9月28日

  河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鐵路安全管理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鐵路安全管理責任,將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作為當地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林業、教育、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和各級護路聯防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保障鐵路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逐級簽定護路聯防責任書,并加強對鐵路沿線單位和個人有關鐵路安全法律法規的教育,預防危及鐵路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發生。

  第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負責,監理單位依法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七條 禁止擾亂鐵路建設、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和鐵路用地。

  鐵路建設項目勘測定界后以及鐵路建設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用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林作物,搶建建筑物、構筑物和進行取土、采石等作業。

  第八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十米,其他鐵路為八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二米,其他鐵路為十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五米,其他鐵路為十二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二十米,其他鐵路為十五米。

  第九條 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劃定并公告。

  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需要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程序劃定。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航道保護范圍或者石油、電力以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協商劃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鐵路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或者需要調整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的,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或者自確定調整之日起30日內,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并公告。

  第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公告后,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制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并根據平面圖設立標樁,相關工作應當在項目靜態驗收前完成。不進行靜態驗收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初步驗收或者鐵路線路開通前完成。

  第十一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焚燒垃圾、放養牲畜;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排放氣體、固體、液體污染物,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規劃的部門不得在鐵路線路外側鋼軌向外三十米范圍內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規劃審批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鐵路生產設施或者與鐵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設施除外。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其所有權人或者實際控制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設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樹木等植物,其高度不得超過設施內緣或者植物至鐵路線路中心的水平距離減三點一米,并且不得影響鐵路行車了望。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依法整改或者修剪、砍伐。

  第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與鐵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并優先選擇下穿鐵路的方案。對于符合城市規劃或者交通運輸規劃要求、相關安全防護設施完備的基礎建設項目,上跨或者下穿鐵路線路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鐵路線路兩側五百米范圍內的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消納點、堆放彩鋼板等輕型材料的場所、采用輕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廣告牌(匾)、燈箱以及農用薄膜、塑料大棚等的管理,防止大風天氣下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第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范圍內,確需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二百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規定范圍外,高速鐵路線路經過的區域屬于地面沉降區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

  ,應當設置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具體范圍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第十八條 禁止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淘金:

  (一)跨河橋長五百米以上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三千米;

  (二)跨河橋長一百米以上不足五百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二千米;

  (三)跨河橋長不足一百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一千米。

  有關部門依法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劃定的禁采范圍大于前款規定的禁采范圍的,按照劃定的禁采范圍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劃定禁采區域、設置禁采標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防洪安全和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負責審批的機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條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設置并維護,公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公路管理部門設置并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梁、涵洞、道路建設時設置,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高、限寬規定。

  下穿鐵路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建造、種植或者堆放可能危及鐵路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植物或者物品。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無線電臺(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受到干擾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排除干擾。

  第二十三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等有關單位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依法處理危及鐵路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不得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第二十六條 在法定假日、傳統節日、重要時期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相關安全保障工作,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與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公安、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影響鐵路安全的隱患,對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對職責范圍外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應當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鐵路運輸企業發現難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進行處置,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鐵路運輸企業。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本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鐵路安全事故的;

  (二)接到影響鐵路安全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鐵路沿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無線電管理機構等依照有關水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無線電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在鐵路線路兩側各一千米范圍內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

  (二)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抽取地下水;

  (三)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四)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圍內采砂、淘金;

  (五)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河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年9月18日省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年9月28日

  河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鐵路安全管理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鐵路安全管理責任,將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作為當地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林業、教育、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和各級護路聯防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保障鐵路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逐級簽定護路聯防責任書,并加強對鐵路沿線單位和個人有關鐵路安全法律法規的教育,預防危及鐵路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發生。

  第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負責,監理單位依法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七條 禁止擾亂鐵路建設、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和鐵路用地。

  鐵路建設項目勘測定界后以及鐵路建設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用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林作物,搶建建筑物、構筑物和進行取土、采石等作業。

  第八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十米,其他鐵路為八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二米,其他鐵路為十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五米,其他鐵路為十二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二十米,其他鐵路為十五米。

  第九條 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劃定并公告。

  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需要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程序劃定。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航道保護范圍或者石油、電力以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協商劃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鐵路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或者需要調整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的,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或者自確定調整之日起30日內,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并公告。

  第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公告后,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制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并根據平面圖設立標樁,相關工作應當在項目靜態驗收前完成。不進行靜態驗收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初步驗收或者鐵路線路開通前完成。

  第十一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焚燒垃圾、放養牲畜;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排放氣體、固體、液體污染物,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規劃的部門不得在鐵路線路外側鋼軌向外三十米范圍內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規劃審批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鐵路生產設施或者與鐵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設施除外。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其所有權人或者實際控制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設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樹木等植物,其高度不得超過設施內緣或者植物至鐵路線路中心的水平距離減三點一米,并且不得影響鐵路行車了望。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依法整改或者修剪、砍伐。

  第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與鐵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并優先選擇下穿鐵路的方案。對于符合城市規劃或者交通運輸規劃要求、相關安全防護設施完備的基礎建設項目,上跨或者下穿鐵路線路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鐵路線路兩側五百米范圍內的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消納點、堆放彩鋼板等輕型材料的場所、采用輕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廣告牌(匾)、燈箱以及農用薄膜、塑料大棚等的管理,防止大風天氣下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第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范圍內,確需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二百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規定范圍外,高速鐵路線路經過的區域屬于地面沉降區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

  ,應當設置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具體范圍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第十八條 禁止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淘金:

  (一)跨河橋長五百米以上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三千米;

  (二)跨河橋長一百米以上不足五百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二千米;

  (三)跨河橋長不足一百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一千米。

  有關部門依法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劃定的禁采范圍大于前款規定的禁采范圍的,按照劃定的禁采范圍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劃定禁采區域、設置禁采標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防洪安全和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負責審批的機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條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設置并維護,公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公路管理部門設置并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梁、涵洞、道路建設時設置,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高、限寬規定。

  下穿鐵路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建造、種植或者堆放可能危及鐵路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植物或者物品。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無線電臺(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受到干擾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排除干擾。

  第二十三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等有關單位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依法處理危及鐵路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不得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第二十六條 在法定假日、傳統節日、重要時期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相關安全保障工作,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與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公安、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影響鐵路安全的隱患,對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對職責范圍外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應當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鐵路運輸企業發現難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進行處置,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鐵路運輸企業。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本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鐵路安全事故的;

  (二)接到影響鐵路安全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鐵路沿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無線電管理機構等依照有關水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無線電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在鐵路線路兩側各一千米范圍內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

  (二)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抽取地下水;

  (三)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四)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圍內采砂、淘金;

  (五)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云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2017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號

  《云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年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阮成發

  20**年3月8日

  云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的線路安全和運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并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線路,是指鐵路鋼軌道床和路基,包括線路、橋梁、隧道、邊坡、側溝及其他排水設備、防護設備等基礎設施。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負責高速鐵路相關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將高速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高速鐵路沿線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外的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其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范圍,明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責任,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加強高速鐵路安全常識和愛路護路宣傳,并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高速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高速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

  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水利、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高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內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動接受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保障資金投入機制。

  第五條單位、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標識標志、高速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勸告并向當地公安機關、護路聯防組織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第六條高速鐵路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封閉設施和禁止進入、高壓危險等安全警示標志。

  第七條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劃定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并公告。

  縣級人民政府對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繪制的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書面確認后,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根據確認的平面圖設立標樁。

  第八條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鋪設、架設各類跨越、穿越高速鐵路線路的管線、纜線、渡槽等設施;

  (二)擅自進入高速鐵路的封閉區域;

  (三)放飛鳥類和飛行器、風箏、孔明燈等飛行物或者飄浮物體;

  (四)拋擲可能影響行車了望或者設施設備安全的物品;

  (五)攀爬、鉆越、損毀線路防護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絕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建筑物、構筑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依法解決。

  第十條對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既有的油氣管線以及靠近高速鐵路鋪設的通信線路、電力線路、渡槽等設施,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護,發現不能及時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高速鐵路線路路塹上、跨越鐵路線路的公路道路和跨越鐵路線路的橋梁上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隔離設施和警示標志,并加強日常管理維護。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單位及時排除;拒絕排除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新建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樹木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確保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后不會侵入高速鐵路線路防護柵欄范圍內。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既有的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防護柵欄范圍內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造成損失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規劃主管部門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30米范圍內審批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對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50米范圍內的彩鋼瓦房、活動板房或者廣告牌等建筑物、構筑物,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因掉落、脫落造成高速鐵路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兩側的山坡地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開發建設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兩側的山坡地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并簽訂安全協議,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高速鐵路安全。

  第十五條在高速鐵

  路橋梁外側的地面沉降區域或者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不得實施取土、堆放棄土、填埋濕地、改變河道等可能影響高速鐵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道路、河道、水利、石油、航道、通信、電力等工程或者設施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有關單位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就建設標準、安全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內容進行協商,并簽訂安全協議后方可施工。未達成協議擅自施工對高速鐵路的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方或者建設方應當按照原有設施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由鐵路運輸企業修復的,費用由施工方或者建設方承擔。

  高速鐵路沿線水利工程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水利、防洪設施的日常管理,及時排除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不能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因高速鐵路建設需要,新建、改建、還建的公路道路、橋梁、涵洞及其附屬安全設施,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和協議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有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沒有接收單位的,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處理。

  第十八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鐵路沿線的電磁環境進行重點保護,健全高速鐵路沿線的無線電監測網絡,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干擾高速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高速鐵路車站應當有嚴密的安全保衛措施,實行封閉式管理。

  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應當接受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強行攜帶違禁物品進站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損失由旅客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高速鐵路客運列車晚點、迂回、停運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旅客通報信息、說明情況,并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發生前款所述情況時,旅客應當理性配合鐵路運輸企業依法處理,不得實施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拒絕下車出站、圍堵車站列車、破壞鐵路設施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高速鐵路線路、車站及列車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攀爬、鉆越車站防護設施;

  (二)破壞、損毀車站、列車、線路、涵洞、通信信號、電線電纜、接觸網等設施和標識;

  (三)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

  (四)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五)阻擾、妨礙列車工作人員正常工作;

  (六)干擾高速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

  (七)傳播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不實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行為。

  第二十二條高速鐵路車站和列車內的治安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高速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負責維護,具體分工由省公安機關和昆明鐵路公安機關共同制定。

  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高速鐵路車站、沿線治安防范快速聯動處置機制,實行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三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鐵路沿線線路、車站安全防范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建立涉及高速鐵路安全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組織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護路聯防組織等單位,做好治安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沿線重點保護部位、沿線車站等場所,加強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和維護,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并實現與公安機關建設的視頻圖像共享平臺聯網對接。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保力量和設施,制定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培訓和應急演練,向公安等部門報告反恐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速鐵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機制。當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開展應急救援。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申請空中救援等方式進行快速救援。

  高速鐵路沿線、車站、列車發生公共安全、事故災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告并采取先期處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鐵路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行高速鐵路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維護高速鐵路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撲救火災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與鐵路運輸企業之間應當建立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協調機制,針對春運、暑運、法定假日等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鐵路運輸企業、公安、城管、公交、地鐵、環衛等單位,共同做好站區綜合治理、交通疏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高速鐵路沿線公安、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安全監管、環境保護等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排除;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由鐵路運輸企業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工作人員在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本省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至250公里鐵路的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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