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南昌市城鄉規劃管理規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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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城鄉規劃管理規定(20**)

 ?。?0**年8月19日南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批準20**年12月13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南昌市城鄉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鎮(鄉)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注重提高城鄉服務功能,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注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相結合,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相結合,建設發展與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相結合,現代化建設與保持傳統風貌相結合,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

  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對涉及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報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可以在各區、開發區(新區)設立派出機構。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其做好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產業、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城鄉規劃研究,加強城鄉規劃信息、檔案及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創新管理方式,提高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水平。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結合實際,擬定本市城鄉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許可證件。規劃許可證件包括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跨縣、區的建設項目,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件或者在征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意見后委托相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件。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證件的內容進行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許可證件的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禁止買賣、涂改、租借或者轉讓規劃許可證件。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證件提交的圖紙材料應當附電子文本。電子文本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選址意見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申請辦理劃撥土地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應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期滿一年仍未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條件應當重新確定。

  第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不得改變規劃條件。確需變更規劃條件或者分割土地轉讓的,應當重新申請確定規劃條件,并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后,受讓方應當持轉讓合同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拍賣、招標、掛牌等方式依法處置房屋、土地權益的,處置機構應當事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實被處置房屋、土地的相關規劃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ㄔO單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內容和理由,并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

 ?。ǘ┏青l規劃主管部門對變更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予批準;變更內容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必要性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合理性進行論證,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調。

 ?。ㄈ┏青l規劃主管部門將變更申請和專家論證意見通過在城鄉規劃公示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和同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以及建設用地現場公示等方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七日,必要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ㄋ模┙泴<艺撟C、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提出變更建議并附論證、公示等相關材料;組織聽證的,還應當附聽證材料,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批準變更決定。

 ?。ㄎ澹┏青l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并公布,同時報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临Y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變更合同,補收土地出讓金。

 ?。ㄆ撸┙ㄔO單位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變更合同和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有關材料申請辦理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ㄒ唬┓课萁ㄖこ?;

 ?。ǘ┑缆?、交通、管線等各類市政設施工程;

 ?。ㄈV場、停車場、園林工程;

 ?。ㄋ模┑叵驴臻g開發利用工程;

 ?。ㄎ澹┏鞘械袼?、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工程;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

  城市、鎮規劃區內主要道路臨街建筑物外立面裝修,需要改變規劃許可條件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主要道路的名錄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ㄔO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

 ?。ǘ﹪临Y源主管部門批準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ㄈ┬枰M行日照分析、交通影響評價等的,提供有關技術論證報告;

 ?。ㄋ模┬枰幹菩藿ㄐ栽敿氁巹澋?,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單棟建筑面積超過五千平方米或者兩棟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道路、交通、管線等各類市政設施工程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應當有配套管線工程詳細規劃。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依法審定后兩年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失效。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書面告知理由。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與有關部門采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等方式,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條 臨街建筑物外立面裝修工程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课菟袡嘧C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裝修工程的書面意見;

 ?。ǘ┭b修前臨街建筑物外立面現狀材料;

 ?。ㄈ┭b修工程設計方案及效果圖;

 ?。ㄋ模┬枰峤坏钠渌牧?。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條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中心區主、次干道臨街建筑物和其他高層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設應當提交兩個以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一般不得新建架空線?,F有架空線應當逐步埋設入地。

  第二十三條城市、鎮規劃區內應當統一規劃、集中建設住宅,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中心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零星、低層住宅。

  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綜合配套,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的配套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二十四條舊城區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優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改善人居環境和市容景觀,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嚴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按照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拆除應當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需要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建設臨時道路、交通、管線工程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明確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超過兩層。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建設工程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拆除。

  臨時建設工程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注明使用期限。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受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鼓勵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集中建設村民住宅。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工程放線,并提出驗線書面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現場進行驗線。經驗線合格的,出具驗線單。

  城市、鎮規劃區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負零、工程過半時,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告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到現場進行復驗。

  第三十條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

 ?。ㄒ唬┙ㄔO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申請;

 ?。ǘ┙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

 ?。ㄈ┙浺婪▽彾ǖ男藿ㄐ栽敿氁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及設計方案效果圖原件;

 ?。ㄋ模┏青l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驗線單和復驗的有關材料;

 ?。ㄎ澹┚哂邢鄳Y質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書;

 ?。┙ㄔO工程竣工現狀照片;

 ?。ㄆ撸┦┕D;

 ?。ò耍┢渌枰峤坏牟牧?。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應當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意見單;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應當書面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整改。

  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權屬登記。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前拆除所有臨時設施并清理場地。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笥嘘P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ǘ┮笥嘘P單位和人員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ㄈ┴熈钣嘘P單位和人員停止違法行為,對不停止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四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工作協調,實現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共享,建立預防和制止違反城鄉規劃行為的聯動機制。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及時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后,應當及時將查處情況告知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需要其他相關部門協助查處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第三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查處;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應當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規劃許可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規劃許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規劃許可的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對接到有關違反城鄉規劃行為的舉報,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轉交有權處理的單位,并告知舉報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無法確定當事人的,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公共媒體以及在建設工程所在地公告,督促建設工程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未經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繼續建設的,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進行臨時建設的,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屬于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執行。

  第四十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5年9月15日公布施行,1997年7月1日、20**年12月29日公布修正的《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2: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2015)

  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20**)

  寧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號

  《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已經20**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盧子躍

  20**年2月6日

  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實施和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的城鄉規劃實施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為依據,并符合有關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四條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規劃實施管理。

  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實施城鄉規劃的工作協調機制、信息資源交換共享機制和社會公眾參與制度,廣泛運用科技手段,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遵循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范圍以外的區域,可以遵循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實施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深化和完善。

  第八條在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等保護范圍內,舊城區改建、危房改建和重建、重要基礎設施等用地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因客觀情況難以符合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停車配置、綠地率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論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九條 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部門在報請有權機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擬征收用地范圍等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收部門相關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征收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經實地查勘,合理擬定征收用地范圍,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憑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辦理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其中,填海項目形成土地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憑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土地供應手續,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交建設項目需要批準、核準、備案的證明文件,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目錄、項目建議書批復等。

  第十二條 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材料。

  前款所指的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三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坐標放線成果等材料。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內容還應當包括相關技術經濟指標;涉及日照要求的,應當包括日照分析內容或者報告。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坐標放線成果等材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信息化審批程序的格式標準。

  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ㄒ唬┕沧孕熊囃?、報刊亭、簡易通信天線;

 ?。ǘ┏泻涂h(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街道以外的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外立面裝修;

 ?。ㄈ┬⌒蛻敉鈴V告設施;

 ?。ㄋ模┙ㄖこ逃玫胤秶鷥鹊墓芫€;

 ?。ㄎ澹┎桓淖兊缆肪€形、斷面的道路維修;

 ?。┎桓淖児芪惠S線和管徑的地下管線局部更新;

 ?。ㄆ撸┯晁谶B接管、入戶管等零星管線;

 ?。ò耍┙煌ㄐ盘枱?、護欄、電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設施;

 ?。ň牛└黝悩酥?、標線、界樁、監測和監控設施;

 ?。ㄊ┙ㄖ炔垦b修;

 ?。ㄊ唬┙ㄖ鈮照{架、雨棚、防盜窗、太陽能設備等設施;

 ?。ㄊ┓?、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十五條 在城市、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在城市、鎮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且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集體土地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集中居住區和村民住宅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鎮(鄉)人民政府核發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建設規劃實施的具體辦法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重要道路、軌道交通、管線、重大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施工或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道路、綠地和廣場、農用地、未利用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施工或者地質勘查相關證明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臨時使用道路、綠地和廣場的,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臨時使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應當事先征得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臨時使用道路、綠地和廣場、農用地、未利用地之外有明確土地權屬的國有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不需要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章 建筑工程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應當采用前期聯審、技術論證或者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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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v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的建筑工程;

 ?。ㄋ模┦〖壱陨巷L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的建筑工程;

 ?。ㄎ澹┏青l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采用前期聯審、技術論證或者專家評審等方式審查的其他建筑工程。

  前款所指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市和縣(市)人民政府依據權限確定。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涉及城鄉規劃的內容,依據規劃條件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審查。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規劃條件規定的強制性內容和建筑形式、色彩、風格等引導性內容,并與周邊建筑、生態、人文、景觀等環境相協調。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綠化工程、廣場、雕塑、停車場和小型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審查其總平面布局、建筑性質及單體設計效果、內外部交通組織、用地豎向設計、各類管線布局及技術經濟指標等內容;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審查其植物種植設計、照明燈光設計及各類管線設計等內容。

  對工業建筑和零星、小型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內容和程序可以適當簡化。

  前款所稱的零星、小型建筑工程,是指建筑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下且高度十米以下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以及道路和管線開口、臨時建筑、建筑立面裝修、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等建設工程。

  第十九條 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有效期為一年。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查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申請延續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失效。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應當包括建筑位置、建筑布局(建筑的定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建設規模、建筑使用性質、建筑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室外地坪標高、地塊出入口、停車場規模、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范圍內六米以上的道路和主要管線接口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同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分期建設;確需分期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分期建設計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一次性審查同意后,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分期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其中,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工程,每期建設用地面積不得少于二萬平方米。

  分期建設計劃應當明確分期建設用地范圍、建設規模和配套設施等內容,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經審查同意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有效期內未取得剩余地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查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申請延續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剩余地塊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失效。

  分期實施年限不得超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劃撥決定書或者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

  第二十二條 相鄰地塊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同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的,在符合城市功能、滿足城市設計要求、保持城市空間形態整體不變且符合國家、省、市的標準、規范、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同一地塊整體設計,統籌考慮地塊控制指標和需要配套的建設工程。

  宗地合并后的地塊規劃條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國家、省、市的標準、規范、規定確定,但地塊功能和開發總規模不得變更。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宗地合并后的地塊規劃條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土地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并提交宗地合并后的地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第二十三條 除工業倉儲用地外,在現有土地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其中,涉及多業主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工程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具體情況,提出規劃條件。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已改變用地性質但近期建設規劃中暫不實施改造的工業、倉儲用地,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前提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改建、擴建申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可以事先征求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屬地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意見??h(市)區人民政府和屬地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期限內。

  城鄉規劃已將用地性質改變為城市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軌道交通、管廊帶等用地的,不得進行擴建;改建的,不得超過原建設規模。

  第二十五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城鎮居民住宅所有權人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在原址上重建、改建。

  城鎮居民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城鄉規劃、有關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ㄒ唬┙浺婪ㄨb定屬于危房且確需重建的;

 ?。ǘ┮虿豢煽沽p毀、滅失的;

 ?。ㄈ┢渌戏?、法規、規章、城鄉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

  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竣工測繪成果,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建筑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條件、內容、方式和程序予以核實。

  竣工建筑工程應當符合規劃許可的內容;建筑形式、色彩、風格等引導性內容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體要求。

  第二十七條 房屋使用人申請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垐蟾?;

 ?。ǘ┥暾埮R時改變用途的房屋所在區域地形圖;

 ?。ㄈ┩恋?、房屋的權屬證明;

 ?。ㄋ模┓课莅踩b定報告;

 ?。ㄎ澹┏青l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說明、證明的其他材料。

  申請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其中,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屬于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所有的房屋,應當征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書面征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出具《臨時改變房屋用途聯系單》。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臨時改變房屋用途聯系單》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繳納土地收益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材料和繳款單據,核發《準予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決定書》?!稖视枧R時改變房屋用途決定書》不得作為改變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用途的依據。

  按照臨時改變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房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相關審批、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房屋使用人臨時改變房屋用途:

 ?。ㄒ唬┡R時建筑、危房或者已作出征收決定納入征收范圍的;

 ?。ǘ┯绊懡诮ㄔO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ㄈ┩恋爻鲎尯贤蛘咝姓潛軟Q定書中載明不得改變房屋用途的;

 ?。ㄋ模┙ㄖ涮自O施以及地塊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ㄎ澹┓课菥植颗R時改變用途后,不能滿足獨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未改變部分使用功能上缺陷的;

 ?。┓?、法規、規章規定禁止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道路與管線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道路和管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ㄒ唬┑缆?、軌道、橋梁、隧道、涵洞等;

 ?。ǘ┙o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共同溝等市政公用管線工程設施,廠區外危險化學運輸管線及其他工業專用管線。

  道路、管線開口許可的相關程序,可以適當簡化。

  第三十一條 與建筑工程配套建設的內部管線接入排出口、泵房、變配電房、化糞池等市政配套設施,用地范圍內與其他地塊共用或通過性管線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與建筑工程同步實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三十二條 道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包括道路規劃紅線、實施邊線、道路斷面布局、交叉口形式、控制點標高、橋梁梁底控制要求、道路縱坡等。

  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包括管線具體走向、管位設置、管道規模、控制點標高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以外的下列建筑工程配套管線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姓芫€接入口至加壓泵房及地塊內主要管道,且管徑大于等于二百毫米的給水管;

 ?。ǘ┑貕K主要管道至排出口,且管徑大于等于三百毫米的雨水管;

 ?。ㄈ┳曰S池、凈化池等污水處理設施起至排出口的污水管;

 ?。ㄋ模┎辉O污水處理設施的,且管徑大于等于二百毫米的污水管;

 ?。ㄎ澹┦姓芫€接入口至調壓箱及地塊內主要管道,且管徑大于等于八十毫米的燃氣管;

 ?。┕軓酱笥诘扔谖迨撩缀图芸展芫€的熱力管;

 ?。ㄆ撸┦姓芫€接入口至地塊配電房,且電壓等級大于等于十千伏的電力管;

 ?。ò耍┳允姓芫€接入口至地塊主交接箱的通信管;

 ?。ň牛┏青l規劃主管部門確定需要備案的其他管線。

  第三十四條 進行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繪。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在覆土前進行跟蹤測繪;其中采用深埋非開挖的,應當在管線封口前進行竣工測繪。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道路和管線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后,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竣工測繪成果,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道路和管線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條件、內容及程序,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配套管線建設工程應當與建筑工程同步完成竣工測繪,在建筑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同步將竣工測繪成果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原因確需分期實施道路建設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書面說明,并按照遠期規劃方案制定近期實施方案。

  與新建道路配套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線,應當與新建道路統一規劃,并與新建道路建設工程同步實施。

  第三十八條 新建管線建設工程需要使用道路以外用地且無需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應當事先征求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屬地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意見或者土地所有權人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查明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地下管線位置,并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或者遷移方案。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詢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的地下管線信息資料,并現場查驗其準確性;其中,重要的管線工程應當進行核實測量。

  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機構、地下管線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提供相關地下管線信息資料。

  第四十條 地下管線竣工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竣工測繪成果。

  未按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地下管線竣工測繪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其他方式進行測繪,竣工測繪成果應當經法定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地下管線所有權人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規定施行前建設的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提交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納入地下管線信息數據庫,并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鐵路、江堤、河坎等線形建設工程,可以按照道路、管線工程的要求實施規劃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依法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未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后,應當依法處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告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許可、違法建設查處、土地權屬等實施城鄉規劃信息資源的采集、維護、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法使用所獲取的共享信息。

  第四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企業信用監管相關規定,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實施信用監管,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四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質量檢驗制度,加強對設計方案中技術經濟指標、日照分析和竣工測繪成果質量進行監督。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質量檢驗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機制,利用衛星遙感圖像和其他技術手段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實行城鄉規劃實施的督察制度,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督察考核機制,將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采取專項督察、專案督察、遙感督察等形式對下列情形的合法性進行督察:

 ?。ㄒ唬└黝惓青l規劃和城市綠線、紫線、黃線、藍線管理辦法等的執行情況;

 ?。ǘ┻x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ㄈ┙ㄔO項目實施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

 ?。ㄋ模┻`反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等行為的查處情況;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城鄉規劃實施情形。

  第四十八條 對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或者對規劃實施影響較小的問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出城鄉規劃督察建議書。

  對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或者對規劃實施影響較大的問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出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

  對于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或對規劃實施造成重大影響的問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出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其中需要由上級機關依法直接處理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上級機關提交書面督察報告。

  對城鄉規劃督察建議書、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有異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自城鄉規劃督察建議書、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送達起十五日內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三十日內不能作出復核決定的,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二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按照有關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時,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ㄒ唬┪慈〉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并符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的;

 ?。ǘ┪慈〉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

 ?。ㄈ┮勒辗?、法規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且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責令停止建設,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逾期不申請辦理的,應當認定為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ㄖこ膛涮坠芫€在工程建設前,未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的;

 ?。ǘ┻M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未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或者在覆土前未進行跟蹤測繪的;

 ?。ㄈ┎捎蒙盥穹情_挖形式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未在管線封口前進行竣工測繪的;

 ?。ㄋ模┙ㄖこ膛涮坠芫€未與建筑工程同步竣工測繪,并同步將竣工測量成果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的;

 ?。ㄎ澹┪床槊鹘ㄔO工程用地范圍內地下管線位置或者未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或者遷移方案的。

  第五十四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建設的違法建設工程,應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現行有效的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對規劃督察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可以采取掛牌督辦、約談、通報、案件移送等形式,依法追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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