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重慶兩江新區管理辦法(2016年)

5243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03號

  《重慶兩江新區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20**年5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兩江新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重慶兩江新區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重慶兩江新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兩江新區(以下簡稱兩江新區)。

  第三條 兩江新區是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先行區,著力發展內陸開放型經濟,集聚全球高端要素資源,建設成為我國內陸重要的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基地、長江上游地區的金融中心和創新中心、內陸地區對外開放的重要門戶、科學發展的示范窗口,在重慶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引領、帶動和輻射作用。

  第四條 兩江新區應當遵循改革創新、開放引領、先行先試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整體規劃、統籌推進,民生導向、綠色發展,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兩江新區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擴大對外開發、轉變政府職能等方面進行制度創新。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重慶兩江新區開發建設領導小組,決定兩江新區開發建設的重大事項。

  重慶兩江新區開發建設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市級有關部門、重慶兩江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兩江新區管委會)以及江北區人民政府、北碚區人民政府、渝北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三區政府)有關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兩江新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統籌協調兩江新區的改革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

  (二)組織編制兩江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按規定報批后組織實施;

  (三)統籌規劃兩江新區的產業布局,統籌協調兩江新區重大投資項目的建設;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推進兩江新區開發開放的政策和措施;

  (五)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在兩江新區范圍內行使有關市級行政管理權;

  (六)負責兩江新區管委會直管區域(以下簡稱直管區)的經濟發展和開發建設等工作;

  (七)負責兩江新區主要經濟指標的綜合統計和專項統計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兩江新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根據職責,負責直管區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相應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

  鴛鴦、人和、天宮殿、翠云、大竹林、禮嘉、金山、康美等8個街道的行政管理工作由兩江新區管委會負責,疾病防控、征兵工作由渝北區人民政府負責。

  直管區內其他區域的經濟發展和開發建設管理工作由兩江新區管委會負責,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三區政府分別負責。兩江新區管委會職能機構應當協助三區政府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 三區政府負責兩江新區范圍內各自行政區域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但是,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由兩江新區管委會負責的事項除外。

  第十條 市規劃、國土房管、環保、稅務等部門在兩江新區范圍內設立的有關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負責規定范圍內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相應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

  市級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兩江新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三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兩江新區規定范圍內負責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兩江新區管委會、三區政府所屬的投資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兩江新區有關區域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國有資產經營、招商引資等。

  第十二條 兩江新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進行財政預算管理,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規定享受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其收支并入市級預算。

  第十三條 兩江新區的財政稅收管理及相關扶持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市人民政府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兩江新區管委會應當會同三區政府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兩江新區各區域之間有關開發建設、招商引資、行政和社會事務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問題。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五條 兩江新區應當建立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各類規劃互為依存、有機統一、動態完善、相互協調的規劃編制體制機制。

  兩江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分區規劃、專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交通規劃和其他重點專項規劃由兩江新區管委會會同三區政府編制,按規定報批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三區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交通規劃和其他重點專項規劃時,應當與兩江新區有關規劃相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查或者審批時,應當征求兩江新區管委會的意見。

  第十七條 兩江新區范圍內各區域的產業發展規劃,由兩江新區管委會會同三區政府統一編制,由重慶兩江新區開發建設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發展需要優先保障兩江新區開發建設用地。兩江新區管委會、三區政府應當做好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第十九條 兩江新區應當加強能源、交通、市政、通信、信息等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城市功能。

  兩江新區內重大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住房等建設項目,由兩江新區管委會根據有關規劃統籌協調。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兩江新區有關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條 兩江新區應當重點發展汽車、電子信息、高端裝備產業,加快發展集成電路、液晶面板、新能源汽車及智能汽車、物聯網、機器人、生物醫藥、環保裝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金融、會展、物流、總部經濟、電子商務、保稅貿易、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服務業。

  第二十一條 兩江新區應當合理規劃產業空間布局,按照錯位發展和集聚發展原則規劃和建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集群。

  第二十二條 兩江新區管委會可以會同三區政府根據兩江新區產業發展規劃制訂各區域的重點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兩江新區管委會可以會同三區政府研究制訂相關產業扶持政策,報重慶兩江新區開發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后組織實施。

  產業扶持政策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并保持區域統一性。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兩江新區內企業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兩江新區管委會應當牽頭建立境外投資服務平臺,提供投資促進、權益保障、風險預警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兩江新區應當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加強碳排放管理,推動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實現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促進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的發展。

  第二十六條 兩江新區應當實行嚴格的環境保護目標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強化環境保護準入管理,不得引進能耗高、環境污染嚴重、資源消耗大、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

  兩江新區應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分級管理制度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兩江新區應當加強河流、湖泊、濕地、林帶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強化重要生態功能區的保護,為公眾提供更多綠色空間。

  第二十八條 兩江新區應當推廣綠色建筑,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優美的宜居生態型新城區。

  兩江新區內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五章 促進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兩江新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三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級有關部門派駐兩江新區的機構(以下統稱兩江新區各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許可轉為注重事中事后監管,提高監管能力,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兩江新區各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三十條 兩江新區各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正在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和其他行政權力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等,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兩江新區管委會、三區政府應當在各自管轄區域內實行行政許可單一窗口辦理模式,統一接收申請材料,統一送達有關文書。

  兩江新區管委會、三區政府辦理行政許可可以通過組織相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現場辦理、重大項目優先辦理等方式,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整合行政許可要件和流程,縮短辦理時限。

  第三十二條 兩江新區應當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

  兩江新區管委會、三區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并向社會公布;清單以外的,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兩江新區范圍內對個別項目需要調整的,由兩江新區管委會提請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兩江新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兩江新區管委會、三區政府發布負面清單予以列明。

  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依法實行核準制或者備案制,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依法實行許可管理。

  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實行內外資一致。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實行備案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兩江新區推進企業注冊登記便利化,依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先照后證”登記制度,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合一”和“一照一碼”。

  第三十五條 稅務部門應當在兩江新區建立便捷的納稅服務體系,實施許可事項“集中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制度,推行網上辦稅,提供在線納稅咨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通辦。

  第三十六條 兩江新區管委會、三區政府可以在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安全生產、城市管理、農林水利管理、社會事務管理等領域開展聯合執法或者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

  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七條 兩江新區管委會有關職能機構、三區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實施有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

  第三十八條 兩江新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由兩江新區管委會會同三區政府等共同建設。

  兩江新區各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在市場準入、貨物通關、政府采購以及招投標等工作中,查詢行政相對人的信用記錄,使用信用產品,并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和個人實施便利措施,對失信企業和個人實施約束和懲戒。

  兩江新區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開發信用產品,為行政監管、市場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務;鼓勵企業和個人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九條 兩江新區管委會應當會同三區政府建設統一的兩江新區監管信息共享平臺,促進監管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兩江新區各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

  兩江新區各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托監管信息共享平臺,整合監管資源,推動全程動態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效能。

  監管信息歸集、交換、共享的辦法,由兩江新區管委會組織制定。

  第四十條 兩江新區管委會應當會同三區政府在兩江新區建立高效的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制定人才智力引進和激勵保障措施,鼓勵和引導企業發揮人才資源開發主體作用。

  第四十一條 兩江新區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吸引民間資本或者其他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

  兩江新區應當積極培育發展行業組織、社會中介組織、志愿團體等各類社會服務機構和組織。

  第四十二條 兩江新區根據先行先試推進情況以及發展需要,探索擴大深化改革的領域、試點內容和措施。

  市政府規章和行政

  規范性文件不適應兩江新區發展的,兩江新區管委會可以會同三區政府提請市人民政府進行修改或者就在兩江新區的適用作出相應規定。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應當協助和支持兩江新區依法高效開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資金、項目、技術、人才等要素和資源向兩江新區集聚,幫助爭取和積極安排國家級、市級重大改革在兩江新區先行試點,把符合兩江新區發展方向的國家、市級重點產業項目優先布局兩江新區。

  第四十四條 在兩江新區進行的改革創新活動,改革創新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未違反法律、法規,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免于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兩江新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包括江北區、北碚區、渝北區3個行政區的部分區域,規劃面積1200平方公里。

  本辦法所稱直管區,包括鴛鴦、人和、天宮殿、翠云、大竹林、禮嘉、金山、康美、魚嘴、復盛、郭家沱、龍興、石船、水土、復興等15個建制鎮和街道,以及市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區域。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吨貞c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北部新區實施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北部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4號)同時廢止。

篇2:肇慶市城區和肇慶高新區閑置土地處理辦法(2007試行)

  肇府[20**]62號

  肇慶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肇慶市城區和肇慶高新區閑置土地處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端州、鼎湖區(以下簡稱城區)及肇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旺園區(以下簡稱大旺高新區)土地管理,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肇慶市城區及大旺高新區內閑置土地的處理。

  第三條 處理閑置土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法”和“以用為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閑置土地的認定及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閑置土地認定

  第五條 認定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視為閑置土地:

  (一)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或《建設用地批復》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未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復》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生效或《建設用地批復》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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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 (四)舊城改造雖已完成房屋拆遷、“三通一平”、基礎工程,但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認定調查,應當向土地使用者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及其相關證據,書面報送調查部門。

  第七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認定調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用地審批文件、土地權利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第八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經調查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向土地使用者發出《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

  第九條 土地使用者自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方式向閑置土地認定機關提出閑置土地處置方式申請。

  第十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閑置土地的具體情況,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而造成土地未能在約定或規定期限內動工開發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及時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各有關部門要盡快予以協調解決,為動工開發創造條件。障礙消除后,土地使用者應當在重新確定的動工開發期限內開工;逾期未動工開發的,按閑置土地處理。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批準用地文件規定分期開發的,按分期開發范圍核定閑置土地面積。

  第十三條 動工開發是指:已實施“三通一平”(通電、通水、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及其基礎施工。

  第三章 閑置土地處理

  第十四條 處理閑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每宗土地只可延期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

  (三)收回閑置土地,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四)項規定情

  形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申請延長開發建設時間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土地使用者應當自閑置土地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開發建設計劃、資金實力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延期申請后,對繼續開發建設的計劃、繼續開發建設的資金實力證明等資料進行審查,并在三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改為經營用地的,經市城鄉規劃部門同意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收回,作為政府土地儲備或按公開交易方式重新確定開發單位;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用地者協商,參照該宗土地原用途的現行基準地價評估后,給予原用地者補償。

  第十七條 凡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可按下列方式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權:

  (一)已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雖繳清地價款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但未按合同約定或未按批準用地文件規定動工建設或只進行了部分開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后,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收回閑置土地給予原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按《肇慶市土地儲備管理制度》(肇府[20**]20號)有關規定執行,即按處置前重新進行評估的重置價,即以基準地價為標準評估地價,給予原土地使用者以適當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閑置土地2年以上不足3年的,補償地價的70%;

  (2)閑置土地3年以上不足4年的,補償地價的60%;

  (3)閑置土地4年以上不足5年的,補償地價的50%;

  (4)閑置土地5年以上不足6年的,補償地價的40%;

  (5)閑置土地6年以上的,補償地價的30%。

  (二)對無合法理由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房地產用地,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八條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該宗地原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應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第十九條 閑置土地從被確認之日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關于非農建設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的通知》(肇價字[1999]05號)規定的方式和標準向土地使用者計征土地閑置費:端州區房地產開發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8%,一般建設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5%,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2

  %;鼎湖區和大旺高新區房地產開發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7%,一般建設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4%,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1.5%。

  第二十條 處理閑置土地程序:

  (一)調查取證,認定事實;

  (二)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三)公告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四)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五)在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擬訂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一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一律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收回的閑置土地凡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項目或工業項目的,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二條 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按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法造成土地閑置的,土地使用者應按期繳納土地閑置費。逾期不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閑置費總額3‰的滯納金;拒繳土地閑置費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按其拒繳金額,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土地使用者在10日內交還土地,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故意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城區及大旺高新區以外各縣(市)的閑置土地,由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并分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矛以處理,收繳的土地閑置費按《關于非農建設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的通知》(肇價[1999]05號)的規定,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留縣(市)80%,上繳省10%,上繳市10%。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2014年)

  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20**)

  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0號)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年6月20日通過的《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年7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8月1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的決定

  (20**年7月3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

  (20**年6月20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3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廣州南沙新區科學發展,發揮粵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區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廣州南沙新區(以下簡稱南沙新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等活動。

  南沙新區的范圍按照《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的規定確定。

  第三條 南沙新區的戰略定位是建設粵港澳優質生活圈、新型城市化典范、以生產性服務業為主導的現代產業新高地、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綜合服務樞紐和社會管理服務創新試驗區,打造粵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區。

  第四條 南沙新區應當按照以人為本、高端發展、改革創新的原則進行建設和發展,在經濟體制、文化體制、行政體制、社會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等方面先行先試,加快形成體制機制優勢。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沙新區開發建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推進南沙新區的科學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南沙新區的建設和發展情況。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負責南沙新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等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產業項目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公共服務配套以及相關專項資金投入等方面對南沙新區給予優先安排。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推進南沙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

  有關南沙新區建設和發展的事項,依照規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審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報請審批;對由南沙新區管理機構直接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審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九條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適應南沙新區發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就其在南沙新區的適用作出決定或者對有關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

  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等方式,支持、推進南沙新區先行先試。

  第二章 行政管理與服務

  第十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在南沙新區行使市人民政府相應的管理權限,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南沙新區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制定相關文件;

  (二)根據工作職能需要,按照協調、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和調整相應的工作機構;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南沙新區總體規劃,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編制南沙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南沙新區的土地利用依法實施管理;

  (五)管理南沙新區的發展改革、經貿、科技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房管、環保、建設、審計、國有資產監管、規劃、統計、工商、教育、衛生、民政、知識產權、旅游、農業、林業和園林、水務等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根據國務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的決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行使的行政管理權。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交由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行使的市級審批權限、執法權限目錄并明確南沙新區管理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管理職責、公共服務的范圍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南沙新區的職責,向社會公布。交由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行使的市級審批權限和執法權限原則上不得收回。

  第十一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托轄區人民政府實施行政管理和社會治理,探索和實施適合南沙新區綜合發展的治理模式。

  第十二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實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審批、限時辦結、跟蹤服務等制度。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本市規定的審批時限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建立廉潔、高效、務實、便民的行政運行機制。

  第十三條 南沙新區應當建立南沙新區重大事項決策咨詢機制,設立決策咨詢委員會。決策咨詢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由南沙新區管理機構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編制南沙新區的城鄉規劃、確定重點工程項目、引進大型項目等重大事項以及對南沙新區發展或者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在決策前,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決策咨詢委員會中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為進駐南沙新區的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防、港務、金融監管等單位履行職責和落實國家支持南沙新區發展的優惠政策,提供便利和協助。

  第三章 規劃建設與土地利用

  第十五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的要求,依法編制南沙新區規劃,并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依法批準的規劃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六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在編制南沙新區城鄉規劃時應當借鑒國內外先進的規劃理念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開發邊界和開發強度,將南沙新區劃分為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對優化開發區域和重點開發區域加強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并在禁止開發區域設立保護標志。

  第十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統籌協調南沙新區與其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使南沙新區的基礎設施與周邊地區及港澳地區相銜接。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相互配合,按照城鄉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南沙新區及其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

  鼓勵港澳等境內外企業或者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依法在南沙新區投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南沙新區軌道交通、快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扶持力度,按照滿足南沙新區發展實際需要的要求,組織建設南沙新區與市中心城區之間的快速直達交通干線,完善南沙新區及其與市中心城區之間的交通網絡。

  第十九條 南沙新區的土地利用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動態評估、監測機制,實行與現代產業相適應的差別化供地模式,創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合理安排產業、住宅、公共設施等各類用地,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結構和空間布局;

  (三)產業用地應當優先保障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研發和產業化項目用地;

  (四)土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南沙新區城鄉規劃、南沙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發展需要,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租賃的條件、標準和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南沙新區應當建立和完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機制。符合規定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讓、租賃或者入股。

  第二十一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產業用地評估制度,對產業生命周期、投入產出效益等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對不同的產業確定相應的土地使用期限。評估應當委托第三方專業人士和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土地使用的退出機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土地退出條件,當合同約定的情形發生時,南沙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回土地。

  第二十三條 南沙新區可以依法采用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與進駐南沙新區的重要項目單位進行合作。

  第二十四條 南沙新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的收益全額留存南沙新區,按照國家規定扣除、計提有關稅費和政策性資金后,作為南沙新區建設發展資金。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將南沙新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收益及其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南沙新區應當提高海域使用的效率,保證海域有效利用,并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南沙新區可以依法申請使用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海域,并完善用海管理與用地、供地管理的銜接機制。

  第四章 區域合作

  第二十六條 南沙新區應當在產業發展、社會治理、綜合服務、環境保護、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強與港澳地區的全方位合作,以金融保險、商業服務、休閑旅游、航運物流、

  科技創新、研發設計、法律服務、文化創意、教育培訓等為重點合作領域,提升區域產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七條 南沙新區應當創新與港澳及國際合作的機制,營造國際化、法制化的營商環境,逐步實現與港澳服務貿易與投資的自由化。

  第二十八條 南沙新區在作出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項的決策前應當聽取港澳地區的專家和社會組織的意見,并為其參與決策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條 南沙新區應當推進與港澳地區的健康醫療服務合作,建立與港澳醫療機構的溝通機制,推進互認檢驗檢查結果,使港澳居民享受更加便利的轉診等醫療服務。

  南沙新區應當通過技術合作、學術交流、技能培訓等多種方式集聚國內外高端醫療資源,擴大醫療服務市場,引入港澳高水平的醫療機構和先進管理模式。

  第三十條 南沙新區可以采取資金資助、場租優惠等措施,支持港澳及國際知名高校與內地高校在南沙新區合作開展人才培養,建設國際教育合作實驗區,探索創新國際教育合作模式;鼓勵港澳地區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與內地院校、企業、機構在南沙新區建立職業教育培訓學校和實訓基地,為產業發展提供人才培養服務。

  第三十一條 南沙新區應當推進粵港澳科技合作,加強在科技創新領域的交流和信息資源共享,吸引港澳等境內外知名科研機構和高??蒲袆撔聶C構進駐南沙,支持港澳等境內外企業在南沙設立研發中心,規劃建設粵港澳創新產業基地。

  第三十二條 南沙新區應當與周邊地區合作開展珠江口海域海洋環境整治,推進區域空氣質量監測合作與網絡建設,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預警機制和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機制,保護生態環境,提高生態文明水平。

  南沙新區可以采用政策引導、資金資助等方式支持港澳企業在南沙新區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加強與港澳企業在清潔生產、清潔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發展等方面的合作,引導區內企業采用有效的污染物減控措施及清潔生產技術,建設良好的生態環境。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跨區域的行業組織或者國際標準認證組織依法在南沙新區設立機構從事相關的認證活動。

  鼓勵港澳地區金融、醫療、保險、律師、會計、物流、咨詢管理等服務組織和個人到南沙新區開展相關業務。

  港澳地區的建筑、醫療等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可以持港澳地區許可(授權)機構頒發的證書,按照內地與港澳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的有關規定經備案或者許可后,在南沙新區開展相應業務。

  第三十四條 南沙新區應當提升與港澳口岸合作水平,探索與港澳間口岸查驗結果互認,簡化通關手續,為人員往來和貨物通關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五條 南沙新區內涉港澳、國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約定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可以依法約定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經依法任命后,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南沙新區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審理。

  第三十七條 南沙新區內涉港澳、國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約定選擇內地、港澳或者國外的仲裁機構對案件進行仲裁。

  鼓勵仲裁機構聘任符合條件的港澳人士作為仲裁員,在南沙新區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為港澳人士參加仲裁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十八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生態、宜居、可持續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南沙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南沙新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南沙新區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三十九條 南沙新區應當劃定本轄區內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的生態保護紅線,向社會公布,并建立配套保護機制。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改變生態保護紅線內的用地性質、不得縮小生態保護紅線的范圍。

  第四十條 南沙新區圍填海項目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保障河口地區泄洪納潮安全,不得破壞海岸帶、海域和海洋生態系統功能,統籌海島保護、開發與建設。

  第四十一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濕地的保護,制定濕地保護規劃,建立濕地保護區,創新濕地保護機制,對濕地實施有效保護。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濕地保護區的范圍向社會公布,并在保護區內設立保護界標。

  第四十二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采取財政扶持等措施,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清潔能源和節能減排等環境保護技術的應用,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支持企業節能、減排、降耗、增效,推廣綠色建筑、綠色交通和生態農業。

  南沙新區應當制定和實施嚴格的環保準入制度。南沙新區內建設項目的工藝、技術、裝備、管理水平和環境保護措施應當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第四十三條 與南沙新區相鄰兩千五百米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可能對南沙新區造成環境污染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辦理項目選址、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之前征求南沙新區管理機構的意見,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答復。

  跨區域、過境工程需要占用南沙新區用地或者從其地下穿越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辦理項目選址、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之前征求南沙新區管理機構的意見,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答復。

  南沙新區周邊非本市的擬建或者在建項目影響南沙新區生態環境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異議,或者提請省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六章 產業促進

  第四十四條 南沙新區應當重點發展金融保險、文化創意、研發設計、航運物流、濱海旅游、重大裝備、先進制造業等產業,構建以生產性服務業為主導的現代產業體系。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南沙新區產業發展規劃,并根據產業發展規劃、政策以及環境影響、資源節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等要素,建立項目評價和準入、退出制度,編制產業發展目錄,明確鼓勵、限制和禁止發展的產業,并向社會公布。對目錄中禁止發展的產業,不得引進;對限制發展的產業,限制引進,并明確引進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十五條 南沙新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委托,對南沙新區產業發展目錄中鼓勵發展的產業項目落戶南沙新區,給予資金扶持、土地供應和物業使用等方面的支持和便利。

  南沙新區可以通過風險投資、股權投資、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促進創新企業的設立。

  第四十六條 南沙新區在國家金融政策的支持下,推進下列金融工作和事項:

  (一)拓展跨境貿易的人民幣結算業務,開展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試驗。

  (二)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和國際大型金融機構在南沙新區設立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和開展業務。

  (三)鼓勵和支持廣州地區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用于支持南沙新區的開發建設。

  (四)鼓勵和支持在南沙新區新設金融機構,開辦期貨交易、信用保險、融資租賃、信托投資等業務;南沙新區可以引進信托機構,發行多幣種的產業投資基金,開展多幣種的土地信托基金(計劃)試點。

  (五)符合條件的港澳臺機構可以在南沙新區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合資基金管理公司。

  (六)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機構可以在南沙新區成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險公司等新型保險公司,發展再保險、航運保險、貨運保險和信用保險等業務。

  (七)鼓勵港澳保險經紀公司在南沙新區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支持港澳等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在南沙新區創新發展,探索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在資本金結匯、投資、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八)南沙新區內的金融機構可以為港澳臺機構和居民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金融服務,開發跨境人民幣結算創新產品,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鼓勵和支持粵港澳企業跨境直接融資;支持在南沙新區開展人民幣計價業務試點。

  (九)其他經國家批準開展的金融工作和事項。

  第四十七條 南沙新區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管,完善市場主體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制度,對市場主體基本登記信息、備案信息、許可審批和監管信息、銀行記載的信用信息進行公示,并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評級制度。

  第四十八條 稅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落實國家鼓勵創新創業和扶持先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優化稅收征管機制,提高納稅服務水平,創建有利于南沙新區建設和發展的良好稅收環境。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推動產業發展的需要,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的產業、行業和人員制定并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九條 南沙新區在市級行政審批管理權限范圍內對企業實行行政審批零收費制度,但資源補償、環境保護和國際對等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外。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南沙新區應當根據財力情況逐步加大對南沙新區科技研究與開發的經費投入,用于支持科技研究與開發工作,并創新科技投入的機制,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

  第五十一條 南沙新區應當設立產學研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建立產學研合作聯盟,合作開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實現創新成果產業化。

  第五十二條 南沙新區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支持信用、法律、保險、知識產權、信息咨詢、人才服務、資產評估、審計、會計、國際標準認證等服務組織在南沙新區建立機構和開展業務。

  第五十三條 南沙新區應當鼓勵知識產權創造,采取資助、獎勵等多種措施,支持企業擁有和運用自主的知識產權。

  南沙新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打擊區域范圍內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機制,為企業防范知識產權糾紛和在國際競爭中防范知識產權風險提供幫助。

  南沙新區應當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用于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人才保障

  第五十四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確立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創建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制定南沙新區人才發展規劃,制定人才引進、培養、使用、流動、評價和激勵的具體措施,鼓勵和支持各方面專業人才到南沙新區工作,并為其在南沙新區工作提供便利和權益保障。

  第五十五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專項資金,支持人才的培養與引進。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為在南沙新區工作的人才在企業設立、創新創業、戶口遷移、居住證辦理、配偶就業、未成年子女教育、住房購買或者租賃、辦公用房補貼、醫療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爭取在港澳人才往來便利、與港澳職業資格互認、股

  權稅收激勵等方面在南沙新區進行先行先試,率先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

  第五十六條 南沙新區鼓勵和支持優秀科學家在南沙新區領銜組建新型科研機構和主持科研項目,并對進駐南沙新區主持研究機構或者研究項目的優秀科學家,給予物質幫助或者資金資助。

  南沙新區應當建立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制度,為高層次人才積聚、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五十七條 南沙新區對本區產業發展產生重要推動作用的科研項目,可以給予相關研究機構或者人員獎勵。

  在南沙新區工作的科研人員,從事科研開發、科研服務和科研成果轉讓所獲得的收入,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

  南沙新區支持本轄區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采取職務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對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股權和分紅激勵。

  第五十八條 南沙新區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南沙新區設立教育培訓機構,培養各類人才;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類人才培訓機構為南沙新區的企業培訓、輸送技術以及管理人才;支持南沙新區企業通過為在校學生提供科研、實習、見習條件等參與南沙新區人才培養計劃。

  第五十九條 南沙新區鼓勵社會組織、征信機構在南沙新區開展人才信用評價和管理,建立人才信用記錄,推廣使用人才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

  第八章 社會治理

  第六十條 南沙新區應當探索建立以人為本、協商民主、多方參與、公平正義的治理機制,形成公開透明、辦事高效的社會治理體制。

  第六十一條 南沙新區應當推動在本轄區內居住的人員積極融入社區,并為其提供優質的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公共交通、就業培訓、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通過資金投入和政策引導,完善城市服務功能,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六十二條 南沙新區應當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和鎮街事權管理體制改革,建立有利于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基層治理機制。

  南沙新區應當創新社會矛盾預防和化解機制,健全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矛盾調解、權益保障制度,有效協調各方利益訴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六十三條 南沙新區應當根據新區建設發展需要,建設適量的公共租賃房屋、廉租住房等,完善普惠公平的住房保障體系,擴大住房保障的覆蓋面,為人才引進、企業發展以及社會保障政策的落實提供物質保障。

  第六十四條 南沙新區應當支持和引導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南沙新區的社會事務管理,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南沙新區應當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推進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健全基層人民調解機制。

  第六十五條 南沙新區應當推動各類社會組織規范、健康、有序的發展,鼓勵社會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反映利益訴求、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作用,建立與南沙新區地位和作用相適應的社會組織發展體系,逐步實現社會組織自我管理、自主發展。

  第六十六條 南沙新區可以將行業管理、社會事務治理、市場監督等職能依法轉移給相關社會組織承接,為社會組織發展拓展空間。

  第六十七條 南沙新區應當加大財政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的力度,以項目資助為主,推動建立公共財政對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資助和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從事公益活動和提供基層多元化的社會服務。

  第六十八條 南沙新區應當建立社工職業水平評價制度、人才登記服務和保護制度以及考核評估制度,引導社工以及社工組織專業化發展。政府應當通過補助社會組織開發就業崗位,加大政府資助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聘用社工力度的方式,支持社工組織的建設。

  第六十九條 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在禁止開發區域設立保護標志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建立產業用地評估制度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建立企業土地使用的退出機制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未制定濕地保護規劃或者未在濕地保護區內設立保護界標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建立項目評價和準入、退出制度,或者未編制產業發展目錄,或者未將產業發展目錄向社會公布,或者違反條件、程序引進限制發展的產業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制定人才引進、培養、使用、流動、評價和激勵的具體措施的;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由其上報的南沙新區建設和發展的事項未優先上報,或者對由南沙新區管理機構上報的有關事項,未提供便利和支持,影響或者延誤工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有關部門在辦理項目選址、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之前未征求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意見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南沙新區進行的創新活動,未能實現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免于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不作負面評價:

  (一)創新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符合有關規定;

  (二)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

  (三)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本條例的實施細則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對本條例的“鼓勵”、“支持”條款明確具體的鼓勵、支持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六條 南沙新區獲得的優惠政策適用于南沙新區范圍內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港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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