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部費用收繳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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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部費用收繳標準作業程序

  一、目的規范服務費用的收繳工作,確保如數、及時、安全的收回各項費用。

  二、適用范圍適用于物業部管理服務費及其他各項有償服務費的收繳工作。

  三、職責

  1、出納員或收費員負責按本程序辦理各項費用的銀行托收及現金收取工作。

  2、各部門主管負責對本部門相關有償服務項目計費與審核。3、財務部會計負責對各項有償服務費用的計算及填制收費通知單。

  4、服務處管理員負責通知單的派發及催繳工作。

  5、財務部主管負責費用收繳工作的監督。

  四、程序要點

  1、費用收取的范圍(1)管理服務費。

  (2)機電維修、清潔、綠化等各項特約服務費。

  (3)代收代繳的水、電、煤氣、電話等費用。

  (4)兼營的餐飲、娛樂等各項服務費。

  (5)其他各項多種經營服務費用。

  2、滯納金的計算方法(1)對每月銀行的第二次托收未果,也未到物業部用現金交納管理服務費的住戶,公司財務部應自每月一日起按1‰計收期滯納金。(2)滯納金的計算公式:本金×(1+1‰)n(n為滯納天數)。

  3、管理費的收繳(1)管理費的收取標準:

  (僅供參考)A、多層帶電梯: 1.20元/月/平方米;

  B、多層不帶電梯: 1.00元/月/平方米;C、別墅: 3.00元/月/平方米;D、商鋪: 3.00元/月/平方米~15.00元/月/平方米;E、寫字樓: 3.00元/月/平方米;F、公寓: 1.20元/月/平方米。(2)管理費的收繳程序:

  A、公司財務部從業主入伙之日起計收管理費。業主收到入伙通知后一個月內未來辦理入伙手續的應視入伙,開始計收管理費;

  B、財務部會計每月20日前應根據業主資料編制下月《應收管理費用明細表》,內容包括:編號、房號、業主姓名、房屋面積、管理費標準、應收金額、上月欠費、滯納金、本月應收等;

  C、財務部會計將《應收費用明細表》于每月20日報財務部主管審核,經審核如有差錯,應及時更正;如無疑問,財務部主管在財務審核欄內答署姓名、日期;

  D、財務部主管應在22日前將審核無誤的《應收管理費明細表》交財務部會計填寫《收費通知單》;

  E、財務部會計應在每月25日前將填寫完整的《收費通知單》交財務部主管審核。經審核有誤的,應及時查明予以更正;經審核無誤的,財務部主管在《收費通知單》上加蓋財務專用章;

  F、財務部主管在每月28日前將有效的《收費通知單》交公共事務部管理員派發;

  G、公共事務部的管理員根據住戶資料填寫信封,裝入《收費通知單》,視住戶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派發方式:--需要直接送達的,管理員應在兩個工作日內送交住戶家中,并請住戶簽收;--如住戶家中無人接收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送進住戶信箱;--需要郵寄的,管理員應貼足郵資,并在兩個工作日內到郵局發送。

  H、公共事務管理員應詳細的記錄《收費通知單》的派發情況;

  Y、出納員根據《應收管理費收繳明細表》填制委托收款憑證及相關資料,在銀行規定的托收日期前一日送交開戶行;

  J、出納員在銀行每次托收后的兩日內到銀行讀取已托收數據,并根據托收情況向已全額托收的業主出具加蓋“轉賬收訖”章的有效收款收據;

  K、未辦理銀行托收的業主管理費,由業主到公司財務部用現金支付。出納員在收取業主用現金交納的管理費時應按《現金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中的相關規定收取;

  L、出納員應于規定收費日后的五日內編制《費用收繳明細表》報財務部主管審核。經審核存有疑問的,應及時查明,予以更正;經審核無誤后的應在財務審核欄內簽署姓名及日期后交財務部會計;

  M、財務部會計將已全額收回的管理費用按《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進行賬務處理;對未能收取的費用,應在銀行第一次托收后的3日內根據欠費資料填寫《管理費用催繳通知單》;

  N、《管理費用催繳通知單》經財務部主管審核無誤后,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交公共事務部在3日內派發;

  O、公共事務部原則上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催繳通知單送交住戶或其家人的手中,并讓接收人在回執上簽收;特殊情況無法找到住戶及其家人的,應將催繳通知單用郵寄的方法寄交住戶;

  P、公共事務部應做好送達、郵寄的派發記錄,保管好住戶簽收的回執,并將派發情況向部門主管匯報。

  4、有償服務費用的收繳(1)機電處、服務處等處的工作人員在為住戶提供各項有償服務時,應根據相關服務的收費標準計費,并請住戶對服務項目進行驗收,在服務單上簽字確認。

  (2)各部門主管應根據用戶簽字后的服務單對本部門員工計費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在部門審核欄內簽名確認。(3)各部門主管應在每月25日前將服務單匯總后交財務部會計。

  (4)財務部會計應在每兩個工作日內根據《服務單》上的相關記錄填寫《收費通知單》。(5)財務部會計應在28日前將《收費通知單》交財務部主管審核,經審核存有疑問的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業主派發。

  (6)委托銀行代收的,出納員應于銀行每次托收后的兩日內,到銀行抄錄收繳數據,出納員按照《現金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7)出納員在規定交費期限后的三日內,編制《費用收繳明細表》報財務負責人。

  (8)財務部主管對費用收繳明細表進行審核,經審核存有疑問的,應及時查明予以更正,經審核無誤的,對已交納的費用按照《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中的相關規定處理;對尚未交納的費用,按照《應收賬款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水、電、煤氣、電話費用的代收代繳(1)對已辦理銀行劃賬手續的住戶,出納員應及時到銀行抄錄托收記錄。

  (2)對未辦理銀行劃賬,需用現金代繳的住戶,出納員應在供電局、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或電信局等相關部門規定的交費日期到相關單位去交納相關費用。

  (3)財務會計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收費單據,填制《收款通知單》。

  (4)收款通知單經財務部主管審核,如有疑問應及時查明予以更正;如無疑問,加蓋財務專用章后交公共事務部有關人員在3個工作日內后業主派發。

  (5)住戶用現金繳交水、電、煤氣、電話費用時,出納員在向住戶提供供水、供電、煤氣、電信等公司的收費憑據的同時,還應按《現在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中的相關規定向住戶開具收款收據。

  (6)出納員在應規定交費日后的3日內編制《費用收繳明細表》報財務負責人。

  (7)經審核,如存有疑問,應及時查明并予以更正;如經審核無誤的,對已如數收回的費用按照《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對尚未收回的費用,按照《應收賬款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相關的催繳工作。

  6、兼營的餐飲、娛樂等服務費用的收繳(1)餐飲、娛樂部門的服務員應在客房消費時開具消費項目清單(四聯)

  (2)該部門的收費員應根據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對消費明細單上的消費項目進行準確計費、收費。

  (3)收費員應于每日下午3時前將當日(前日下午3時~當日下午3時)的收取的賬款項填制收款清單,交財務部出納員處;收費員同時應將消費清單的財務聯交財務會計按照《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

  (4)每月31日,收費員應將當月1日~31日的收入明細匯總后交財務部主管審核,如經審核存有疑問,應及時查明予以更正;經審核無誤,應根據《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7、費用收繳資料的保管

  (1)財務會計應于每月末將費用收繳資料匯總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后交財務部主管審核。

  (2)財務部經理經審核存有疑問應責令會計及時更正;如無疑問應將收費資料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

  8、管理服務費用收繳率原則上應達到98%,費用收繳的情況作為公共事務部相關人員的績效考評依據之一。

  五、記錄

  1、《收費通知單》

  2、《費用催繳通知單》3、《應收管理費用明細表》

  4、《消費項目清單》

  5、《費用收繳明細》

  六、相關支持性文件

  1、《現金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2、《銀行存款管理標準作業程序》3、《應收賬款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4、《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

篇2:公寓物業費用收繳制度

  公寓物業費用收繳制度

  1.0 目的

  規范服務費用的收繳工作,確保如數、及時、安全的收回各項費用。

  2.0 適用范圍

  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各項有償服務費的收繳工作。

  3.0 工作職責

  3.1出納員負責按程序辦理各項費用的銀行托收及現金收取工作。

  3.2各部門主管及經理負責對本部門相關有償服務項目計費與審核,開出收費通知單。

  3.3財務部稽核負責對各項有償服務費用的計算核查。

  3.4管理員文員負責通知單的派發及催繳工作。

  3.5財務部主管負責費用收繳工作的監督。

  4.0 程序要點

  4.1費用收取的范圍

  4.1.1物業管理服務費。

  4.1.2機電維修、清潔、綠化等各項特約服務費。

  4.1.3代收代繳的水、電等費用。

  4.1.3其他各項多種經營服務費用。

  4.2物業管理費的收繳

  4.2.1管理費的收取標準:

  4.2.1.1寫字樓物業管理費:0.35元/平米/月

  4.2.1.2水電費押金:暫免交

  4.2.1.3電表安裝費:免費

  4.2.1.4裝修施工保證金:3000元/層

  4.2.1.5裝修施工管理費:20元/天/層

  4.2.1.6臨時出入證工本費:5元/證

  4.2.1.7臨時出入證押金:5元/證

  4.2.1.8裝修垃圾清運管理費:100元/層/月

  4.2.1.9電費:(營業性)1.3元/KWH,(非營業性)1元/KWH

  4.2.1.10水費:1.8元/立方米

  4.2.2管理費的收繳程序:

  4.2.2.1財務部從業主入伙之日起計收各項管理費。業主收到入伙通知后一個月內未來辦理入伙手續的應視入伙,開始計收管理費;

  4.2.2.2物管處于每月25日前根據各租戶的應繳費情況開出《收費通知單》(《收費通知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存根聯,第二聯財務聯,第三聯回收聯,第四聯客人聯),經部門經理、財務審核后,由物管處文員送交租戶簽認,將第四聯客人聯送交租戶;

  4.2.2.3 物管處文員應詳細記錄《收費通知單》的派發情況;

  4.2.2.4財務部出納員根據《收費通知單》向租戶收取各項費用。

  4.2.3費用收繳資料的保管

  4.2.3.1財務應于每月末將費用收繳資料匯總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后交財務部主管審核;

  4.2.3.2財務部經理經審核存有疑問應責令會計及時更正;如無疑問應將收費資料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

  4.2.4管理服務費用收繳率原則上應達到98%,費用收繳的情況作為財務部出納和物管處文員的績效考評依據之一。

  5.0 記錄文件與控制表格

  5.1 《收費通知單》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管理收費通知單

篇3:物業費用收繳標準作業規程

  物業費用收繳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應收賬款及現金管理的操作程序,確?,F金收、支、存的合理及安全。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財務部應收賬款及現金的管理工作。

  3.0職責

  3.1收銀員負責現金收取、支付及保管。

  3.2財務部會計負責現金的核算工作。

  3.3物管員負責配合應收款項的催繳工作。

  4.0程序要點

  4.1現金收入的范圍:

  4.1.1住戶繳納的物業服務服務費用;

  4.1.2代收代繳的水、電等費用;

  4.1.3為住戶提供的各項有償服務費用;

  4.1.4裝修公司繳納的裝修管理費、違約金;

  4.1.5其他經營收入。

  4.2物業服務費的收繳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催繳工作按4.3-4.9程序執行;

  4.3制作“收費通知單”的依據為:

  4.3.1物價發()號文件;

  4.3.2已維修完畢的《住戶家庭安裝、維修單》;

  4.3.3租用機動車位協議;

  4.3.4水、電、通訊等代收代繳的單據;

  4.3.5產生費用且又應該收取費用的單據;

  4.4每月15日,核查繳款結果,對應繳而未繳款的住戶,做出記錄,予以催繳;

  4.5如因下列原因導致住戶拒繳或延繳管理費時,應立即逐一落實:

  4.5.1外出家中無人;

  4.5.2因故未收到繳費通知單;

  4.5.3對繳費項目,金額有異議;

  4.5.4對繳費項目不理解;

  4.5.5對某一服務質量不滿意;

  4.5.7其他原因;

  對上述情況,采用多種方式再聯系;或再發收費通知單;或當面逐項核對;或耐心做出解釋;

  或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承諾為其解決問題(不得做出超越職權以外的承諾);本著維護公司利益的立場,不能讓住戶認為可以就此拖欠至不繳;

  4.6如最終未收到應收款項,應做出書面說明報項目部經理,書面說明內容包括:

  4.6.1應繳而未繳款的住戶姓名、幢號;

  4.6.2應繳款的項目名稱、數額;

  4.6.3發出“收費通知單”的時間;

  4.6.4未收到應繳款的原因;

  4.6.5為催繳做了哪些工作;

  4.6.6最終仍未收到應繳款的原因;

  4.6.7下一步催繳措施;

  4.7按領導批復的催繳措施,再行催繳,直到收到應繳款為止;

  4.8通過上述工作,還是沒有收到應繳款的,每季度作一次統計,書面報告項目部經理,內容除“執行程序4.5”內容外,還應包括:

  4.8.1采取了催繳措施后仍未收到應繳款的原因分析;

  4.8.2客服主管對這一問題的意見和處理方案。

  5.0受理服務要求

  5.1業主(住戶)提出服務要求時,要熱情接待,耐心傾聽;

  5.2若所需服務為已經開辦的服務項目,則:

  5.2.1做好記錄(是投訴應填《業主投訴登記表》;其它則填《業主反映情況登記表》

  5.2.2協商服務方式,包括時間、地點、基本要求、程度、結果等需要明確的內容;

  5.2.3向住戶明確收費標準;

  5.2.4簽訂協議書(注明收費方式);

  5.2.5立即根據協議內容,開展服務。

  5.3若所需服務為尚未開辦的服務項目,則:

  5.3.1未超出服務主管權力范圍,且本部門又具備滿足該服務內容要求的能力時,應滿足住戶要求,按“執行程序5.2”辦理;

  5.3.2超出了客服主管權力范圍或本部門明顯不具備滿足該服務內容要求的能力時,應耐心向住戶說明情況后,回答:我向我的上級匯報后,再回復您;

  5.3.3向項目部經理匯報;

  5.3.4將領導意見回復住戶(服務跟進制)。

  5.4如住戶要求長期性增設某一服務項目時,則:

  5.4.1作好記錄;

  5.4.2在職權范圍內能當即回答,則當即答復;超越職權或不能做出肯定答復的,則回答住戶:我向我的上級匯報后,再回復您;

  5.4.3做出可行性分析;

  5.4.4提出自己的意見;

  5.4.5將上述內容書面報告項目部經理;

  5.4.6將領導意見回復住戶。

  5.5見《物業服務費收繳操作流程》(略)

  6.0記錄

  6.1《業主投訴登記表》

  7.0相關支持文件

  7.1《某某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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