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水電管理辦法
水電是創新大夏樓宇控制,科研、企、事業單位辦公工作、生活等最基本的必不可缺少的物質資源。為加強管理,保證水電設備安全、正常運行,合理使用,減少浪費,維護正常的辦公、科研和生活秩序,使各單位養成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節約用水的良好習慣,依據《電力法》、《水資源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創新大夏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原則
1、水電是創新大夏樓宇控制的基本保證,水電管理是火炬園創新創業中心物業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物業管理和服務中心按照安全、規范、節約和計劃的原則,對創新大夏的水電供應、使用和水電設施進行管理和監督。
2、水電的正常供應和使用是創新大夏各企業、科研、辦公、會務等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證,要做到保障有力,優質服務
3、水電基礎設施包括管道井管道及空調管道井管道,強電、弱電井用電,衛生間用水配套設施如水龍頭、高低水箱、閥門、管道,消火栓,噴淋頭、煙感器、空調風機盤管、電源開關箱、日光燈、插座、直水,公共通道燈泡、節能燈等用水用電設施和設備。是創新大夏固有資產,由創業中心物業部和具有一級質資的金園物業管理服務中心以及使用單位共同管理,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管理,物業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安裝、維修和安全檢查,并遵循“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賠償”的管理原則。做到合理化、計劃性用水用電。
4、大夏用水用電裝表計量,按消耗量計價收費。
5、堅持節約用水用電教育,對違反用水用電辦法,造成浪費給予經濟處罰。
二、管理職責
1、物業部是火炬園創新創業中心物業管理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園區創新創業中心水電基礎設施和設備的規劃、購置、管理以及水電指標的核定,加強監督并按規定做好獎懲工作。
2、服務中心是物業管理的具體執行部門,是根據服務合同工作,提供正常的水電等供應和服務。
3、物業管理部門的水電管理人員有權到各部門,各單位用戶檢查用水、用電情況,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工作,嚴禁以任何借口對水電管理人員進行打擊報復,保障水電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
水電管理人員應嚴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明確為科研、企、事業單位、用戶服務的思想,不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嚴禁以權謀私、違者從嚴處理。
4、用水、用電高峰期水電緊張時,服務中心根據物業部安排,調度,以確保供水、供電安全。
5、服務中心負責園區水電表計的巡檢,每月5日之前完成抄錄工作,由各部門確認后,交物業部審核,并負責園區水電費用的收繳工作,如有關部門因故不能簽字確認,則由服務中心按上月數據結算,在下月或年終一次性核清,以保證按時結算。
三、指標核定
各部門用電根據部門配置的設備功率與工作時間,由部門自行解決。新增用電設備的用電指標經物業部同意后由服務中心核定備案。
四、設備安裝
1、計劃用水用電工作由物業部和服務中心統一管理,水電計劃由物業部審核,分配并控制使用指標,不得私自接水接電。
2、任何部門或個人一律不準使用電熱燒開水、做飯,取暖。違者,沒收電熱設備,并給予2元/瓦罰款或紀律處分。
3、對大夏有關部門因工作需要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物業部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安裝空調器和電熱設備;因經營性部門新增的空調器與電熱設備,需向物業部申報,服務中心審核備案,批準后,發給使用許可證,方可安裝使用,相關費用由部門自行承擔。不辦理使用許可證者,按違者論處。
1)、所有人員必須按水、電、暖等設施的設計功能正確使用,禁止私拉亂扯電線,違章使用,導致設施損壞,由責任人所在單位追究其責任,拿出處理意見,經創業中心物業部批準后,由服務中心維修。
2)、各辦公室、公共場地的照明用電設施,均由創業中心物業部統一安排,禁止擅自加裝電燈或加大瓦數、插座。未經批準者,沒收用電設施,并處50元以上罰金,造成線路損壞的,按違章使用論處。
五、維修保障
1、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工程部要定期對創新大夏內水電設施和設備進行巡查定期維護保養,日常計劃性的維護與保養工作按計劃有步驟的進行,保證運行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2、水電運行設備、設施有故障缺陷及時維修恢復,做好搶修急修的各項工作。計劃性維修要有通知,有預案,突發性的事故搶修要有應急措施,做到小修不過夜,大修不超過三天。
3、水電管理、維修人員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感,愛崗敬業,樹立優質高效的服務意識,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場凈。
4、各部門辦公室、會議室、展覽室等要節約用電,節約用水,水電設施損壞,及時申報維修,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做到人走燈滅,人走水停,杜絕“滴、漏、跑、冒”和長流水現象,水電維修人員、樓管員等加強責任心,認真檢查,同時各部門應經常對所屬人員進行節水、接電教育,對于長明燈、長流水現象,物業部管理處不定期進行檢查,并進行通報,情節嚴重者,每次給予50元罰金。造成損壞的,按違章使用論處。
5、水電設施維修管理,采用計劃維修,巡回檢修和用戶報修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1)、自然損壞,必須有舊物存在,經物業部門工
程維修人員驗證后,交舊換新,予以維修更換;沒有舊物存在,按人為損壞或丟失論處進行賠償。
2)、人為損壞,由責任單位負責修復或支付維修費用,并處50元以上罰金,交費后,方予維修。丟失水電設施應按市場價賠償,并支付安裝費用,如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按丟失論處。
3)、公共場所水、電、暖、通風、消防設施自然損壞,由每層使用部門及時申報,經物業管理部門批準后進行維護或更換。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賠償,查不到責任人的,由本層各使用單位分攤損失,
6、服務中心水電管理范圍及收費標準。
范圍:消防給水、自來水、公用照明亮化部分。
收費標準:
A、物業服務中心申報實際管理人員月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經物業部核實按月核拔,并按上述內容總額核發10%管理費。
B、管理范圍內的日常運行費用,經物業部審核后,按實報銷。
C、管理范圍內的設備維修費用均由物業部承擔,單項100元以內的由服務中心直接安排,單項100元以上需由物業部核批后,方可實施。
六、計量收費
1、實行電計水量收費管理,將水電用量以指標方式分配給各使用單位,各部門在指標分配內控制使用,服務中心分別向超指標和無指標單位收取水電費。
2、凡入住用戶必須到物業管理處辦理用水、用電等手續,交納水電費押金,否則不予供水電。
電費核定標準:依據進戶總表用電量,參照用戶電表計量,按辦公用電費標準+18%用電量(線路損耗)計算、m.airporthotelslisboa.com與進戶總表用電量比對,按當月核定價格收取。
水費核定標準:依據進水總表計量,按比例份攤=進水總表用水量比對,按自來水公司價格+維修損耗比例,按當月核定價格收取。
3、辦公樓各單位、經營性創收和各承包戶用水、用電,均按表計量收取水電費。如發現偷用水、用電,一次罰款2000元,兩次兩倍,m.airporthotelslisboa.com依次類推。如果無故拖延不交水電費者,按用水、用電協議執行。
用戶水、電表出現誤差或損壞,應及時申報物業部,由物業公司派人送去校驗或更換新表,費用由用戶自理,無故不報者,水、電按上月2倍收取。不準私自更換,改動水電表,違者,按偷用水電論處。
七、其它
1、水、電費各種賠償和罰金,均按物業中心客服部開具的賠、罰通知單,到物業服務中心客服部交納,上交財務并開具相應收據。
2、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物業部和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八、公用部分水、電管理辦法
1、服務中心根據公用部分用電設備功率和工作時間計算用電量,物業管理部核定用電指標。
2、空調開啟溫度:冬季室外溫度低于0度,夏季室外溫度高于30度。
3、路燈:已安裝電子鐘控,開啟時間為:冬季17:30,夏季:19:00;關閉時間:冬季:5:00,夏季:4:00,具體時間依據天氣調整。
4、辦公樓寓、走廊等照明原則不開長明燈,不開無人燈。
5、辦公、走廊等用照明依據季節、日照情況開啟,由物業部和服務中心統一控制。
6、營業性場所的水電費用由營業部門承擔,物業服務中心統一抄錄核算交物業部審核后,按部門次月10日前交創新創業中心財務處,如故意拖延交納費用,處以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水電供應。
7、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公用部分水電的管理,物業管理部門加強監督。如未按規定執行,一經核實,對責任部門處以100元罰款,對責任人通報批評,對指標范圍內節約用水用電,按指標節約部分的10%給予節約獎勵。
8、大功率用電器按“設備安裝”要求執行。
九、違章處罰
1、用戶單位應自覺維護用水、用電秩序。
2、用戶未經物業部同意私用水、電,偽造和自拆封鉛,人為破壞計量裝置的均按竊水、竊電處罰。
3、對竊水、竊電單位和個人,除以500-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水電供應,追究法律責任。
4、用戶不得私自改變用水、用電性質,也不得向他人轉供水電,否則予以罰款直至停止供應水電。
5、用戶不得擅自改動,拆除供水、供電設施,對違章而引起事故的,除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外,還要報請物業部給予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物業部和服務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用戶單位安全用電核查,違者按《用電管理辦法》執行。
篇2:(學校)水電管理暫行辦法
學院(學校)水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我校水電供應、使用、管理的正常秩序,安全、經濟、合理的使用國家寶貴的水電資源,明確我校水電管理部門與用戶雙方的職權與責任范圍,規范供需雙方的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及使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學校委托后勤服務公司水電修繕中心對學校水電供應、使用進行行業管理,校內水電用戶均應接受水電中心的有關業務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校內供水、供電設備均屬水電修繕中心業務管理范圍。校內各用戶應愛護學校公用供水、供電管線,不得私自動用公用管線。擅自動用、損壞管線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損失嚴重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四條:凡要求在我校公用管線上接用水電的,應事先向水電中心提交書面用水、用電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并遵守下列規定:
1.用戶申請用水、用電應明確使用水電的容量、地點、時間、用途,經批準的用戶應按核準的水電使用容量,在指定的地點裝設水電計量表,并按表計用量,根據學校批準的水電收費價格,按期繳納水電費。用戶不得私自改變用水、用電性質,不得私自轉供水電,一旦查出按違反國家有關水電使用規定處理。
2.各用戶計費水電表可由水電中心代購,也可自行采購,自行采購應附有出廠合格證和校驗合格證,并經水電中心認可,計費表由水電中心負責安裝調試。根據為誰計量誰出資的原則,因此產生的費用由申請用戶承擔,未經水電中心批準的,一律不準私自在公用水電管線上接用水電。
第五條:用戶對計費水電表,應負責保管,因管理不善超負荷使用等原因造成的損壞,由用戶出資并報水電中心恢復。水電中心發現上述情況可先對用戶停供水電,待用戶交清恢復費用后,負責更換新表。換表前失計、少計的水電量,按失計、少計前三個月的平均量的1-2倍估算。因表計自然損壞造成的失計、少計水電量,按失計、少計前的三個月平均水電量計費,換表費用由水電中心負擔。
第六條:水電費抄收辦法
1.門面房水電費抄收為每月一抄,遇假期時兩個月一抄,由水電中心派專人對門面房定期抄表,通過核算并及時將水電費通知單送達用戶,用戶接通知單后三日內到指定銀行、帳戶交納,然后拿銀行交納回執單到院后勤服務公司財務換開發票,逾期不交水電費的每次加收20-50元滯納金,一月內不交水電費的,水電中心有權停供水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用戶自負。
2.家屬住戶每月抄一次水電,遇假期時兩個月一抄,由水電中心派專人對家屬住戶定期抄表,水電費核算后由財務處從住戶本人工資中扣除,財務處無住戶本人工資者,住戶接水電中心送達的水電繳費通知單三日內到銀行交納,然后拿銀行交納回執單到后勤服務公司財務換開發票,逾期不交納,每次加收20-50滯納金,一月內不交的,水電中心停供水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用戶自負。
第七條:用戶發現水電費計算有誤,應及時通知水電中心,安排抄表計量人員到現場查驗,情況屬實的,在下期水電費中相應調整。
第八條:用戶認為水電表計量不準,可要求水電中心予以校驗,并預交校驗費,經專業校驗表計正常的,校驗費不予退還。表計超過允許誤差的(水表誤差±3%;電表誤差±2%);水電中心負責免費更換水電表,并退還用戶校驗費。
第九條:家屬用戶室內裝修由用戶自行負責,但不得擅自改動水電計量裝置,每戶電器負荷不得超過5KW。
第十條:在校內從事施工單位,應先提供施工用水電申請、寫明用水電總負荷、容量、地點,經水電中心現場勘查是否允許,然后報校領導批準,領導批準后,用水電單位到后勤服務公司辦理水電使用手續并預交押金,押金數額按工程量和使用時間長短預算,數額不等。
第十一條:下列行為均屬偷盜水電行為:
1.用戶私自對計費水電表進行拆裝、拆除、移位、啟封、改動以及采用其它方法致使水電表損壞或使表計不準。
2.繞過計量裝置使用水電。
3.不經水電中心批準,私自在公用管線上接用水電。
4.采用其它方法偷用水電。
對有上述行為的用戶,水電中心除當場予以停供水電外,將按私接容量及實際使用時間計算,追交責任者偷用期間水電費,并按補交水電費金額處以3倍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在供水供電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水電中心應連續保障向用戶供水供電,因故確需停供水電的,水電中心提前通知用戶,因供電供水系統發生突然故障,被迫對用戶臨時停供水電,水電中心應立即報領導和有關部門批準后積極組織人員進行搶修。
第十三條:水電中心的管理人員和抄表、維修工作人員,必須嚴守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嚴禁以水電謀私,凡以水電謀私的,視其情節給以嚴肅處理,調其崗位或降級使用。
篇3:學院水電管理暫行辦法
> 學院(校)水電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校內水電管理,提高學校水電保障能力,確保學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貫徹落實***,增強師生員工節水節電意識,有效控制水電運行成本,建設資源節約型校園。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后勤基建處是學校水電管理的職能部門。其職責是:負責全校水電規劃和宏觀管理工作,確保校園給排水系統和供用電系統的正常運行;受理用水用電申請,對用水用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水電改造工作;負責全校水電計量和收費工作;負責對物業管理部門的水電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負責與地方各對口行業部門的業務聯系;參與水電項目的建設工作。
第四條學校各院、部、處和學校二級單位、企業、出租戶負責人是用水用電管理的責任人,對本部門的依法、安全、節約用水用電負有領導責任。各單位、各部門管理的辦公室、實驗室、教室、宿舍等為三級單位。
第五條物業管理部門應服從后勤基建處的水電管理與調度,按照學校教學、科研、生活的要求,做好管轄范圍內的水電設施日常管理和水電服務工作。
第三章水電管理
第七條用水用電申請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后勤基建處提出申請,校外單位和個人須與學校簽訂《水電供用合同》并按規定繳納保證金;
(二)單位和個人變更用水用電性質、戶名,暫?;蛲V褂盟秒?,移動計量設施,應事前向后勤基建處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三)單位需新增大功率(單件2KW以上、多件總功率10KW以上)用電設施設備,應將購買申報資料報后勤基建處審查備案。
第八條水電計量管理
(一)凡單位和個人用水用電須安裝計量表,各樓棟和凡能集中計量的單位須安裝總表,對難以獨立計量的單位和個人其用電量按電器功率實行分攤,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積和學生人數綜合分攤;
(二)計量裝置的安裝由水電管理職能部門統一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購置、安裝、變更和拆除;
(三)用戶對水電計量表計應負責保管,因用戶責任造成表計損壞的,應由用戶賠償或負擔更換表計費用。
第九條水電收費管理
(一)水電收費嚴格執行國家統一標準,堅持“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
(二)學校黨政機關部門辦公用水用電費由學校承擔,非辦公用水用電按實際用量繳費;
(三)校內其它所有單位和個人用水用電按實際用量繳費(等時機成熟時實施);
(四)學生宿舍的學生用水用電執行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局、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價費[20**]369);實行“定量免費,超量付費”。.
(五)生產經營、出租營業用戶按工業用水、電價格全額計收,同時加收百分之十的管理費;
(六)水電管理職能部門須按月查抄水電用量,按月向校財務處報盤報表;
(七)收費按不同對象分為“代扣”和“自繳”兩種形式,校內單位和職工由校財務處代扣,其他單位及個人到財務處自繳;
(八)對拒繳水電費的單位,經學校審批同意后,財務處憑水電繳費通知單在該單位經費中直接劃撥。
第十條水電工程管理
(一)學校水電基礎設施建設由學校統一規劃、設計并組織實施;
(二)凡新建、改建水電工程的設計,須經后勤基建處審核。工程完工后,須經水電管理職能部門驗收。水電竣工的相關資料須交校檔案部門存檔。未經水電管理職能部門審核、驗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電;
(三)用戶如需更換、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裝、改裝水電管線及設備,必須按水電申請程序提出申請,經后勤基建處審核,并報主管院長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完畢后,由后勤基建處派出工程技術人員進行驗收,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電。
(四)凡人為造成供水供電設施損壞造成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的,除對肇事者處以經濟賠償外,并視情況輕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水電設施維護及運行管理
(一)水電設施的維護及運行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變更和處置;學校水電設施的日常運行及維護由后勤基建處物管科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對水電設施進行改造及處置。
(二)后勤基建處物管科應保證學校的水電正常供應。制訂學校內泵房、配電間、水電管線、公共場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強泵房、蓄水池及附屬設施的日常保養;加強高、低配電室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三)后勤基建處物管科按有關行業規定做好水泵工、電工的上崗
培訓;組織學習行業部門制定的安全規程、運行管理規程;按學校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有效落實。
第十二條節水節電管理
(一)大力開展節水節電的教育和宣傳,提高全校師生員工的節約意識,提倡節儉的生活方式,形成節約風尚;各單位要切實發揮管理作用,加強對師生員工節水節電意識的教育,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和節水節電獎勵辦法。
(二)嚴格控制使用電熱設備??照{的使用應科學合理,室內空調溫度設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各二級學院和各部門負責人作為該部門節水節電監管工作的責任人,將節水節電納入各單位目標責任制,有大型實驗裝置的實驗室,應指定實驗室負責人為水電管理責任人;
(四)學生工作部門要將節約型校園建設工作納入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嚴格執行大樓、教室用電管理規定。提高教室利用率,減少少數人占用教室浪費電資源現象。積極引導和支持學生廣泛開展節約“一滴水、一度電”的教育活動,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五)嚴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觀燈的開關時間,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六)綠化澆灌、環境衛生、路面噴灑等用水盡量減少使用自來水;
(七)推廣使用節水節電新產品。
第四章違章與處理
第十三條用戶應按規定繳納水電費,逾期未繳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總額百分之二計收滯納金。拖欠水電費自逾期之日起超過壹個月經催交仍不繳納水電費的,實施停水停電。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水電法規和學校水電管理辦法,嚴禁違章用水用電。下列行為視為違章用水用電行為:
(一)擅自改變原有水電管線設計使用水電;
(二)擅自改變用水用電性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電;
(三)未經批準在學校公共水電管線上私自接水接電;
(四)改變計量裝置接線,偽造、開啟計量裝置封印用水用電;
(五)故意損壞計量裝置,使水表、電表計量不準或者失效;
(六)擅自開啟公共消防用水(不包括消防工作需要用水);
(七)其他方法竊水竊電。
第十五條違章用水用電處理。
(一)違章用水用電行為一經查實,由學校后勤基建處開具《違章用水用電通知單》,二周內未接受處理者,將停止供水供電。凡被停止用水用電的用戶,必須到學校后勤基建處接受處理并辦妥相關手續后,方可恢復水電供應。
(二)用水按管徑流量及實際使用時間,用電按私接設備裝機容量及實際使用時間追補水電費,并按追補水電費的三倍收取違章用水用電的違約金。
(三)違章用水用電時間無法查明時,至少按6個月起計算追補水電費和收取違章用水用電的違約金。
(四)對拒絕承擔違章責任且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學校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因違章用水用電造成水電設施損壞,責任者必須承擔水電設施的修復費用或進行賠償。因違章用水用電導致他人財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權要求違章者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學校節能工作委員會對檢舉、查獲違章用水用電的有關人員予以獎勵。
第五章附則
(一)本辦法由后勤基建處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