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轄區維修管理標準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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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修管理

  一、用戶室內設備維修規程

  1、接到維修單,應先將單號和內容登記在維修檔案登記表上,隨后交對應的班組進行維修工作。

  2、物管部維修工接單后在維修檔案登記表上簽收。

  3、根據維修內容準備必要的工具和材料,按相應的維修服務承諾時間到達維修現場。

  4、到達用戶后應經用戶許可后方能進入室內。

  5、當判定維修項目屬有償維修時,根據物管部維修收費標準向用戶報維修價格。

  6、用戶同意維修,則將收費金額填在維修單對應位置上;用戶不同意該價格,維修人員在維修單上注明原因,交用戶簽名。

  7、因材料不足暫不能維修的,應向用戶解釋清楚,預約下次維修時間,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維修單上。

  8、因用戶自購設備故障無法維修的,應詳細向用戶說明原因,由用戶聯系其設備的供應商維修,同時將情況記錄在維修單上交用戶簽名。

  9、根據故障情況采取相應的維修措施,注意做好現場周圍物品的防護和遮蓋。

  10、故障修復后,用戶驗收合格,維修人員在維修單上填寫維修結果,請用戶簽名確認。維修人員清理現場后才可離開。

  11、維修人員在完成的維修單上簽名,交物管部經理復核簽名,于當日交給物管部文員。維修單一聯留用戶,另兩聯分留物業部和物管部。物管部文員將維修單錄入電腦,并填寫維修檔案登記表,定期歸人維修檔案。

  12、每周由各專業管理員抽取10%已完成的維修單進行回訪,發現用戶不滿意的應追查,確實屬人為因素的應追究維修工的責任。

篇2:物業管理知識培訓:維修管理知識

  物業管理知識培訓:維修管理知識

  001房屋維修的涵義是:狹義的房屋維修僅指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屋的養護和修繕,廣義的房屋維修則還包括對房屋的改建。房屋維修包括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屋的日常保養,對破損房屋的修繕,以及對不同等級房屋功能的恢復、改善,裝修、裝潢改善,同時結合房屋維修加固,增強房屋抗震能力等。

  002導致物業管理公司經常性、持久的進行房屋維修的原因是: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以后,由于受到自然因素、使用因素、生物因素、地理因素、災害因素的相互交叉影響或作用,房屋逐漸破損,使用價值逐步降低。

  003磚木結構房屋的修繕周期一般是12--15年。

  004磚混結構房屋的修繕周期一般是15--20年。

  005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的修繕周期一般是20--25年。

  006房屋維修主要有以下特點:只能在已有的房屋基礎上進行;可以借鑒與發展優秀的建筑藝術;工程項目小,零星分散,用料品種多、規格多,新料、舊料都使用;人少但接觸的工種多;工程往往在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監督下進行。

  007房屋維修的原則是:“安全、經濟、合理、實用”的原則;“能修則修,應修盡修,以修為主,全面保養”的原則;對不同建筑結構、不同等級標準的房屋,采取不同維修標準的原則;為業主或使用人服務的原則;有償服務的原則。

  008房屋維修主要有:按不同的結構、裝修、設備條件,把房屋劃分成一等和二等以下兩類標準。

  009主體工程維修標準是:指主體屋架、梁、柱、墻、樓面、屋面、基礎等主要承重構件。當主體結構損壞嚴重時,不論對哪一類房屋維修,均要求牢固、安全,不留隱患。

  010樓地面工程維修標準是:應牢固、安全、平整、美觀,不空鼓開裂;衛生間、廚房、陽臺地坪無倒泛水現象,防水層密實,無滲漏現象。

  011天面工程維修標準是:確保安全,平整不滲漏,排水暢通,隔熱層完好。

  012墻面工程維修標準是:平整、不開裂、不起泡、不起殼、不松動、不剝落。

  013水、電、衛等設備工程維修標準是:保持完好,保證運行安全,正常使用,及時更換老化管線。

  014金屬構件維修標準是:牢固、安全、不銹蝕。

  015房屋維修工程主要有:翻修工程;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工程;綜合維修工程等類型。

  016物業翻新工程的涵義是: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工程為翻新工程。

  017物業小修工程的涵義是:及時修復小損小壞、保持房屋原來完好等級。

  018物業中修工程的涵義是:牽動或拆換少量主體構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規模和結構的工程。

  019物業大修工程的涵義是:牽動和拆換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020公用設施維修范圍是: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維修。

  021房屋養護的原則是:因地制宜,合理修繕,對不同類型的房屋要制定不同的維修養護標準;定期檢查,及時維護;加強對二次裝修的管理,確保安全,保證正常使用;最有效的合理使用維修基金;最大限度的發揮房屋的有效使用功能。

  022房屋養護的主要內容是:包括房屋的日常養護和房屋的季節性預防養護兩方面。

  023房屋的日常養護的來源是:

  一、住用戶臨時發生報修的零星養護工程(包括對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進行的房屋二次裝修的管理);

  二、物業管理公司通過平常掌握的檢查資料從房屋管理角度提出的養護工程。

  024房屋的季節性預防養護的來源是:主要有防臺風,防梅雨、暴雨,防凍、防寒。

  025房屋養護服務中存在的問題來源是:開發商建造的房屋質量而引發的問題;由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質量而引發的問題;由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對房屋的使用而引發的問題。

  026設備管理的對象是:給排水及衛生設備、供電及照明設備、制冷及供暖設備、運輸設備(電梯、自動扶梯)、消防及保安設備、通訊設備、辦公設備、廚房設備、清潔設備、娛樂設備、景觀設備。

  027設備故障信息的主要來源渠道是:巡查、監測、保養、發現;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的投訴。

  028標高土0.000相當于絕對標高12.000m。

篇3: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2010)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20**)

 ?。?000年1月21日建設部令第73號)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管理,維護燃氣用戶、燃氣供應企業、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安裝、維修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和實施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燃氣燃燒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氣熱水器具、燃氣開水器具、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制冷器具等。

  第四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堅持保障使用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燃氣行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推廣燃氣燃燒器具及其安裝維修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淘汰落后的技術、設備、工藝。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七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通訊工具;

 ?。ǘ┯?名以上有工程、經濟、會計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有工程系列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ㄈ┯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裝、維修作業人員;

 ?。ㄋ模┯斜貍涞陌惭b、維修的設備、工具和檢測儀器;

 ?。ㄎ澹┯型晟频陌踩芾碇贫?/a>。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資質標準,其條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規定。

  第八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經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不設區的城市和縣,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審查批準機構),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持《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將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向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取得《資質證書》的安裝、維修企業由燃氣管理部門編制《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目錄》,并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進行資質年檢。

  第十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中直接從事安裝、維修的作業人員,取得燃氣管理部門頒發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以下簡稱《崗位證書》),方可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第十一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崗位證書》:

 ?。ㄒ唬┩V拱惭b、維修業務一年以上的;

 ?。ǘ┻`反標準、規范進行安裝、維修的;

 ?。ㄈ┢墼p用戶,亂收費的。

  第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應當在一個單位執業,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

  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和《崗位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出賣《資質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第三章 安裝維修

  第十五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改裝、遷移或者拆除,應當由持有《資質證書》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進行。

  第十六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受理用戶安裝申請時,不得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第十七條 安裝燃氣燃燒器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規范進行,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材料和配件。

  第十八條 對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裝要求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拒絕安裝。

  第十九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在家用燃氣計量表后安裝燃氣燃燒器具,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不得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

  第二十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完畢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檢驗人員應當給用戶出具合格證書。

  合格證書應當包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的名稱、地址、電話、出具時間等內容,并蓋有企業公章,檢驗人員應當在合格證書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未通氣的管道燃氣用戶安裝燃氣燃燒器具后,還應當向燃氣供應企業申請通氣驗收。通氣驗收合格后,方可通氣使用。

  通氣驗收不合格,確屬安裝質量問題的,原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免費重新安裝。

  第二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應當設定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

  第二十三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維修的企業,應當是燃氣燃燒器具生產企業設立的,或者是經燃氣燃燒器具生產企業委托設立的燃氣燃燒器具維修企業。

  委托設立的燃氣燃燒器具維修企業應當與燃氣燃燒器具生產企業簽訂維修委托協議。

  第二十四條 燃氣燃燒器具維修企業接到用戶報修后,應當在24小時內或者在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內派人維修。

  第二十五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企業對本企業所安裝、維修的燃氣燃燒器具負有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規范化服務標準。

  第二十七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向用戶收取費用。

  第二十八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檔案,定期向燃氣管理部門報送相關報表。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應當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防火等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和《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確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原因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進行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卧?、涂改、出租、借用、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

 ?。ǘ┠隀z不合格的企業,繼續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ㄈ┯捎谌細馊紵骶甙惭b、維修原因發生燃氣事故;

 ?。ㄋ模┪唇浫細夤髽I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

  燃氣管理部門吊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后,應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薅ㄓ脩糍徺I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ǘ┢赣脽o《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或者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安裝、維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安裝、維修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o《崗位證書》,擅自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ǘ┮詡€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第三十五條 由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原因造成燃氣事故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燃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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