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什么叫質量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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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證”一詞的英文原意是一種出具證明文件的行動。ISO/IEC指南2:1986中對“認證”的定義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證實某一經鑒定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特定標準或規范性文件的活動?!?/p>

  舉例來說,對第一方(供方或賣方)生產的產品甲,第二方(需方或買方)無法判定其質量是否合格,而由第三方來判定。第三方既要對第一方負責,又要對第二方負責,不偏不倚,出具的證明要能獲得雙方的信任,這樣的活動就叫做“認證”。

  這就是說,第三方的認證活動必須公開、公正、公平,才能有效。這就要求第三方必須有絕對的權力和威信,必須獨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必須與第一方和第二方沒有經濟上的利害關系,或者有同等的利害關系,或者有維護雙方權益的義務和責任,才能獲得雙方的充分信任。

  那么,這個第三方的角色應該由誰來擔當呢?顯然,非國家或政府莫屬。由國家或政府的機關直接擔任這個角色,或者由國家或政府認可的組織去擔任這個角色,這樣的機關或組織就叫做“認證機構”,詳見附錄B。

  現在,各國的認證機構主要開展如下兩方面的認證業務:

  1. 產品質量認證

  現代的第三方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早在1903年發源于英國,是由英國工程標準委員會(BSI的前身)首創的。

  在認證制度產生之前,供方(第一方)為了推銷其產品,通常采用“產品合格聲明”的方式,來博取顧客(第二方)的信任。這種方式,在當時產品簡單,不需要專門的檢測手段就可以直觀判別優劣的情況下是可行的。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品品種日益增多,產品的結構和性能日趨復雜,僅憑買方的知識和經驗很難判斷產品是否符合要求;加之供方的“產品合格聲明”屬于“王婆賣瓜,自賣自夸”的一套,真真假假,魚龍混雜,并不總是可信,這種方式的信譽和作用就逐漸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前述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也就應運而生。

  1971年,ISO成立了“認證委員會”(CERTICO),1985年,易名為“合格評定委員會”(CASCO),促進了各國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的發展。

  現在,全世界各國的產品質量認證一般都依據國際標準進行認證。國際標準中的60%是由ISO制定的,20%是由IEC制定的,20%是由其他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也有很多是依據各國自己的國家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進行認證的,詳見附錄C。

  產品質量認證包括合格認證和安全認證兩種。依據標準中的性能要求進行認證叫做合格認證;依據標準中的安全要求進行認證叫做安全認證。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強制性的。

  產品質量認證工作,從20世紀30年代后發展很快。到了50年代,所有工業發達國家基本得到普及。第三世界的國家多數在70年代逐步推行。我國是從1981年4月才成立了第一個認證機構-“中國電子器件質量認證委員會”,雖然起步晚,但起點高,發展快。

  2.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這種認證是由西方的質量保證活動發展起來的。

  1959年,美國國防部向國防部供應局下屬的軍工企業提出了質量保證要求,要求承包商“應制定和保持與其經營管理、規程相一致的有效的和經濟的質量保證體系”,“應在實現合同要求的所有領域和過程(例如:設計、研制、制造、加工、裝配、檢驗、試驗、維護、裝箱、儲存和安裝)中充分保證質量”,并對質量保證體系規定了兩種統一的模式:軍標MIL-Q-9858A《質量大綱要求》和軍標MIL-I-45208《檢驗系統要求》。承包商要根據這兩個模式編制“質量保證手冊”,并有效實施。政府要對照文件逐步檢查、評定實施情況。這實際上就是現代的第二方質量體系審核的雛形。這種辦法促使承包商進行全面的質量管理,取得了極大的成功。

  隨著上述質量保證活動的迅速發展,各國的認證機構在進行產品質量認證的時候,逐漸增加了對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核的內容,

篇2:CQC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CQC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要求

  1.引言

  本文件是CQC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要求,包括對認證產品的檢驗要求及制造廠質量體系的要求,以保證其生產的認證產品符合國家認證標準并與型式試驗樣機在規定程度內的一致性。本文件是產品獲得產品安全認證證書和允許使用認證標志應具備的條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標準。若有特殊要求的,按《自愿性產品認證特殊要求》中有關規定執行。

  2.定義

  2.1申請人

  申請產品認證注冊的組織。

  2.2持證人

  持有產品認證證書的組織。

  注:取證前稱為申請人,取證后稱為持證人。

  2.3生產者(制造商)

  實施質量體系,控制認證產品生產的組織。

  2.42.4生產廠/制造廠/加工廠(場)所

  指對認證產品進行最終裝配和/或檢驗以及使用認證標志的地點。

  3總則

  生產者應建立滿足本文件第4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質量體系并使之有效地運行,且具備批量生產符合認證標準要求的產品的能力。

  對認證產品生產者的審核每年至少一次(根據認證產品類別和生產的穩定狀態而定),以保證將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

  對生產者進行監督復查期間,要抽取認證產品樣機和/或零部件進行檢驗,以驗證其與認證標準的符合性并與型式試驗樣機一致。

  當發現可能危及到產品與認證標準的符合性的情況時,可增加監督頻次。

  4質量體系

  4.1職責和資源

  4.1.1職責

  生產者應規定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系,且在其組織的內部指定一名質量保證負責人和一名認證聯絡工程師(或聯絡員)。

  質量保證負責人應是組織管理層中的一名成員,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不論其在其他方面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a)負責建立滿足本文件要求的質量體系,并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b)確保加貼強制性認證標志/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

  c)c)及時向認證機構申報涉及獲證產品安全性能的變更;

  d)d)負責與認證機構聯絡與協調認證方面的事情;

  e)e)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認證標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f)f)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后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加貼強制性認證標志/認證標志;

  認證聯絡工程師(或聯絡員)應熟悉認證業務,其職責是協助質量保證負責人與認證機構聯絡認證事宜。

  4.1.2資源

  生產者應配備必須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認證標準的產品要求;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適宜產品生產、檢驗試驗、儲存等必備的環境。

  4.2文件和記錄

  4.2.1生產者應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認證產品的質量計劃或類似文件,以及為確保產品質量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質量計劃應包括產品設計目標、實現過程、檢測及有關資源的規定,以及產品獲證后對獲證產品的變更(標準、工藝、關鍵件等)、標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規定。

  產品設計標準或規范應是質量計劃的其中一個內容,其要求應不低于有關該產品的國家標準要求.

  4.2.2生產者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對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a)a)文件發布前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準,以確保其適宜性;

  b)b)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c)c)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4.2.3生產者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質量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文件化程序,質量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生產者至少應保存下述記錄:

  ●●采購物資檢驗/驗證記錄

  ●●例行檢驗記錄

  ●●選定型式試驗記錄

  ●●檢驗和測試設備校準記錄

  ●●檢驗和測試設備功能檢查記錄

  ●●顧客投訴及糾正措施記錄

  ●●對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記錄

  ●●內部質量審核記錄

  ●●標志使用情況的記錄

  質量記錄應有適當的的保存期限,上述記錄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兩年。

  4.3采購和進貨檢驗

  4.3.14.3.1供應商的控制

  生產者應制定對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確保供應商具有保證生產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滿足要求的能力。

  工廠應保存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記錄。

  4.3.2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生產者應建立并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序及定期確認檢驗的程序,以確保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生產者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生產者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生產者應保存關鍵件檢驗或驗證記錄,確認檢驗記錄及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數據等,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應有其組織內部負有質量職責的檢驗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4.4生產過程控制和過程檢驗

  4.4.1生產者應對關鍵生產工序進行識別,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如果該工序沒有文件規定就不能保證產品質量時,則應制定相應的工藝作業指導書,使生產過程受控。

  4.4.2產品生產過程中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生產者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的要求。

  4.4.3可行時,生產者應對適宜的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進行監控。

  4.4.4生產者應建立并保持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制度。

  4.4.5生產者應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進行檢驗,以確保產品及零部件與認證樣品一致。

  4.5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

  生產者應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程序,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檢驗程序中應包括檢驗項目、內容、方法、判定等。并應保存檢驗記錄。具體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要求應滿足《自愿性產品認證特殊要求》的規定。

  例行檢驗是在生產的最終階段對生產線上的產品進行的100%檢驗,通常檢驗后,除包裝和加貼標簽外,不再進一步加工。

  確認檢驗是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而進行的在經例行檢驗后的合格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依據檢驗文件進行的檢驗。

  4.6.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用于檢驗和試驗的設備應定期校準和檢查,并與所要求的檢驗、試驗能力一致。檢驗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

  4.6.1校準和檢定

  用于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每年至少一次)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或檢定應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準。對自行校準的(例一些專用的測試設備),則應規定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周期等。設備的校準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應建立檢驗設備的臺帳并保存設備的校準記錄。

  4.6.2運行檢查

  對用于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的設備應進行日常操作檢查外,還應進行運行檢查。當發現運行檢查結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應能追溯至已檢測過的產品。必要時,應對這些產品重新進行檢測。應規定操作人員在發現設備功能失效時需采取的措施。

  運行檢查結果及采取的調整等措施應記錄。

  4.7不合格品的控制

  生產者應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內容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方法、隔離和處置及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經返修、返工后的產品應重新檢測。對重要部件或組件的返修應作相應的記錄.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4.8內部質量審核

  生產者應建立文件化的內部質量審核程序,確保質量體系的有效性和認證產品的一致性,并記錄內部審核結果。

  對生產者的投訴尤其是對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投訴,應保存記錄,并應作為內部質量審核的信息輸入。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并進行記錄。

  4.9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生產者應對批量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的產品的一致性進行控制,以使認證產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生產者應制定關鍵元器件、零部件的清單,明確它們的供應商,材質

  生產者應建立產品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結構等影響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因素的變更控制程序,認證產品的變更(可能影響與相關標準的符合性或型式試驗樣機的一致性)在實施前向認證機構申報獲得批準后方可執行。

  4.10.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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