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化農藥的保管及使用標準
一、應集中在花木基地的農藥專用柜由專人保管,不能分戶保存,不得與其它等工具、日用品等分放,未經班長同意,任何人不得拿走或使用農藥。
二、藥的使用標準:
1.配藥時,配藥人員要戴膠手套,必須用量具按照規定的劑量稱取藥液或藥粉,不得任意嗇用量;
2.使用手動噴霧器時應隔行噴,手動和機動藥械均不能左右兩邊同時噴。大風和中午高溫時應停止噴藥。桶內藥液不能裝得過滿,以免晃出桶外;
3.施過高毒農藥的地方要樹癢癢樗,在一定時間內禁止放牧、割草、躺坐,以防人、蓄中毒。在學?;驈S區或宿舍盡是在假日進行;
4.施藥人員打藥時應帶防毒口罩,穿長袖上衣、長褲和鞋襪。在操作時禁止吸煙、喝水、吃東西,不能用手擦嘴、臉、眼睛,絕對不能互相噴射嬉鬧。操作完畢后要用肥皂洗手、臉和漱口。被農藥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時換洗;
5.施藥人員每天操作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六小時,在操作完畢后要及時將噴霧器洗干凈,連同剩余藥劑一起交回倉庫保管。
篇2:某學校食堂蔬菜農藥監測制度
> 學校食堂蔬菜農藥監測制度1、蔬菜農藥檢測必須按照蔬菜農藥速測卡的測試方法進行測試。
2、第一次檢查測必須在蔬菜清洗前進行,測試結果為陰性方可使用。
3、如果第一次測試是結果為陽性反應,可在蔬菜清晰浸泡后,再進行第二次測試,結果為陰性才可使用。
4、蔬菜農藥測試由餐廳食品衛生監督員負責,校醫不定期抽查。
5、每次檢測必須有詳細記錄,包括蔬菜的名稱、來源、抽樣基數、檢測日期和時間、檢測結果的處理,最后檢測員簽名。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農藥管理辦法(1999)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12.28
【實施日期】1999.12.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根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藥生產(含原藥生產、制劑加工和分裝,下同)、經營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農藥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協助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全區的農藥登記工作;縣(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行署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行署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農藥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自治區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區農藥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業或者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文化學歷;
(二)從事植?;蛘呋瘜W工業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三)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
第五條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務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參加,并出示證件。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可以對假農藥、劣質農藥、過期農藥、禁用農藥、無登記證農藥、沒有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農藥進行登記保存。
第六條 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假農藥、劣質農藥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第二章 農藥登記管理
第七條 自治區實行農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