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園區植物施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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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園區植物施肥方式

  1.0目的:補充植物養份,促使植物生長旺盛。

  2.0植物施肥方式:花卉的施肥可分為基肥和追肥兩大類。

  2.1基肥特點:基肥能改良土壤,一般在綠化施工初期使用以廄肥、堆肥作為基肥。每100平方米的綠化地宜施基肥110-225公斤,基肥在整地前翻入土中可以調解土壤。

  2.2基肥作為追肥使用時,以肥料種類及植物生長情況而定。植物較大,距離較遠施用干性肥料,可采用溝施、穴施、或條施。

 ?、侪h狀施肥溝寬約30--40cm,

 ?、跅l狀施肥溝寬約30--50cm,長度酌情而定

 ?、凼┓恃▽捈s100--50cm深度一般50cm左右為宜,施肥后上面蓋土,然后澆透水。

  3.0追肥特點:植物作為追肥時大多以無機肥為主。無機肥易溶于水肥效快,作為追肥時操作比較方便,作為追肥使用的肥料有:

 ?、傧跛徜@:液施稀釋300--500倍,淋灑在植物根部,然后澆透水利于植物吸收。

 ?、谀蛩兀鹤鳛楦庾贩蕰r,液施稀釋600-1000倍淋灑在土壤表層,下雨時間施肥效果比較好。

  ③過磷酸鈣:最好與有機肥料混合使用,兼有保養作用。不宜直接與種子接觸,液施加水100倍,花芽分化前施效果更佳。

 ?、芰姿徕洠河捎阝浽谕寥乐?,流動范圍小,作追肥時應集中條施或溝施于植物根系密集的土層,施后填土澆水。

  4.0施肥時注意的事項

  施肥前要松土,這樣肥水滲透快,容易被吸收。要注意不要使肥水落在葉上,芽上,而影響生長。人糞尿、過磷酸鈣,等酸性肥,不能與草木灰等堿性肥料混合使用,否則會中和,而失去肥效。堿性盆土要選擇酸性肥料。無機肥和基肥混合使用,可延常肥效,還能防止土壤板結,可以改善土壤通氣、滲水、保水、保肥等性能。以延常肥效,還能防止土壤板結,可以改善土壤通氣、滲水、保水、保肥等性能。

篇2:物業綠化培訓:根系植物施肥

  物業綠化培訓:根系植物施肥

  1、肥料種類

  包括有機肥和無機肥兩大類。有機肥料肥效長,養分足,來源廣,改良土壤效果好,一般作基肥用。無機肥料肥效快,易吸收,無臭味,使用方便衛生,一般作追肥用。氮肥能促進枝葉快長,并有利于葉綠素的形成,使植株青翠挺拔。氮肥或含氮為主的肥料應在春季大量施用,以利于促進枝梢生長?;ㄑ糠只瘯r期,應多施以磷為主的肥料,以利于促進花芽分化,為開花打下良好的基礎?;ㄑ糠只?,切忌施氮肥過多,否則會影響花芽分化。秋季要多施磷肥、鉀肥,停止施用氮肥,防止植株徒長,以利于安全越冬。無機肥一般作追肥,在植物生長季節施用。有機肥一般用作基肥,在栽植前施入栽植穴中,或在深秋、初冬、早春給大樹施用。

  2、施肥方法

  環狀溝通:這是樹木施肥最常用的方法。在晚秋樹木休眠期,沿樹冠投影地面的外沿,開挖30-40厘米寬的環狀溝,深度20-50厘米(依據樹木大小而定),將肥料均勻施入溝內,其上加入適量的表土并拌勻,然后填土平溝,這種方法可保證樹木根系吸肥均勻,對青壯年樹木適用。

  放射狀溝施:以根際為中心,順根繁育生長放向向外水平開溝,由淺而深,每株樹開5-6條分而均勻并呈放射狀的溝。溝長稍超出樹冠中午投影的邊緣。將肥料施入溝內,然后加入適量的表土并拌勻,最后填土達到略高于地面。這種方法,可保證內膛根也能吸收養分,適用于壯老齡樹木。

  穴施:在樹冠中午投影的邊緣,挖7-8個分布均勻的洞穴,施入肥料后填土(比地面略高)。

  以上三種施用基肥的方法,最好輪流采用,相互取長補短,對樹木吸收養分最為有利。

  施肥通常采用以下兩種方法:

  根施法:按適合的施肥量,用穴施法把肥料埋入土表下15-20厘米處,然后灌水?;蚪Y合灌水,將肥料施入灌水溝內,溶解后隨水滲透。供樹根吸收利用?;蛟谙滦∮陼r施肥,肥料隨雨滲透入水中。切忌把尿素等化肥撒在樹基,既不澆水,又不埋土,造成化肥分解揮發而白白浪費。

  根外施肥法:將事先配置好的營養液,用噴霧器噴灑到植株枝葉上,被枝葉吸收利用,促進植株生長。

  3、施肥應注意的事項及要求

  1)施肥應注意的事項

  有機肥料要充分發酵、腐熱、濃度適宜;化肥必須完全粉碎成粉狀,不宜成塊施用。

  施肥后(尤其是化肥),必須及時適量灌水,使肥料滲入土內。第二天早晨再淋一次,俗稱為“回水”。

  根外追肥要嚴格掌握濃度,以免燒傷葉片,最好于陰天或日落前噴施。

  2)作業程序要求及其標準

  根據綠化生長情況,以及所需要的肥料選定:有機肥(垃圾肥、蘑菇肥、餅肥等),無機肥(氮、磷、鉀、復合肥)。

  施肥方法:有機肥多用作基肥,即穴施、環施、溝施;無機肥(化肥)多用作撒施、噴施和根施作追肥。

  施肥時間:一般在陰天或傍晚為宜。

  3)要求及標準

  四多、四少、四不和三忌。

  四多:黃瘦多施,發芽前多施,孕蕾期多施,花后多施。

  四少:肥壯少施,發芽后少施,開花期少施,雨季少施。

  四不:徒長不施,新栽不施,盛暑不施,休眼不施。

  三忌:忌濃肥,忌熱肥(指高溫夏季),忌坐肥(指栽花時根部巾在盆地基肥上)。

篇3:湖南省植物保護條例(2006)

  湖南省植物保護條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9月3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輕農業有害生物危害,加強植物保護,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對農業有害生物實施監測、預報、預防、治理和控制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植物保護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農業生物災害治理與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植物保護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植物保護體系,將公益性植物保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農業生產經營者對農業有害生物實施綜合治理,做好本轄區的植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植物保護工作,其所屬的植物保護機構負責植物保護的具體工作。

  氣象、林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科學技術、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植物保護工作。

  第二章 監測與預報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網絡建設規劃。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設規劃,加強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站點和信息網絡建設。

  第七條 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站點的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動、損毀監測預報站點的監測設施或者破壞其觀測環境。

  因實施城鄉建設規劃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區域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站點的,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在省植物保護機構指導下重建;需要遷移其他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站點的,應當征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當地縣(市、區)植物保護機構指導下重建。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不可抗力造成監測預報站點或者監測設施損毀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組織修復。

  第八條 進行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需要在農田、果園或者其他農業生產場所安裝監測預報設施,或者植物保護專業人員因監測和預報需要,進入農田、果園或者其他農業生產場所,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不得阻撓;給農業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有害生物發生的預測工作。

  監測預報站點負責農業有害生物的調查監測,并及時準確地提供監測數據。各級植物保護機構負責綜合分析各地測報數據,及時作出農業有害生物發生趨勢預測。

  第十條 農業有害生物預報、警報由植物保護機構負責發布;農業生物災害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農業有害生物預報、警報或者農業生物災害信息。

  第十一條 氣象部門應當向植物保護機構無償提供植物保護所需的基本氣象觀測資料。植物保護機構不得將得到的基本氣象觀測資料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無償刊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植物保護機構提供的農業有害生物預報、警報和農業生物災害信息。

  第三章 預防與治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信息,組織開展農業有害生物的預防和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的農業有害生物預防治理措施,組織植物保護機構開展植物保護技術及產品科學安全使用的宣傳、培訓和咨詢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農業生產經營者傳遞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信息,并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者預防和治理農業有害生物;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進行預防和治理。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采用農業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其他非化學防治技術預防和治理農業有害生物。

  農業生產經營者采用化學防治技術時,應當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禁止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有害生物的抗藥性、防治技術的有效性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可以提出特定農業區域或者特定時段內禁用和限用的農藥名錄,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公布。

  第十五條 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在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或者種子、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在調運之前,必須經過檢疫。

  從國外引進種子、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按規定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對可能潛伏農業有害生物的種子、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隔離試種;經檢疫不帶農業有害生物的,方可分散種植。

  對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應當實施檢疫。

  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嚴防外來農業有害生物入侵。

  對擬引進的外來農業生物,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對策。

  第十七條 對已經入侵的外來農業有害生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查清發生區域,進行嚴密監測,作出風險評估,實施分級管理,進行有效控制和除害。

  第四章 重大農業生物災害控制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重大農業生物災害應急預案,并按照應急預案預備資金、儲備物資。

  發生重大農業生物災害時,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時采取控制和除害措施,并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同時通報毗鄰地區。

  第十九條重 農業生物災害災區內的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消除災害。

  第二十條 預防、控制和消除重大農業生物災害所需的資金、物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調配。調配的資金、物資應當用于抗災救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 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為控制重大農業生物災害組織實施的植物保護行為,給農業生產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植物保護技術與產品的研究和推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植物保護技術與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

  第二十三條 推廣植物保護新技術、新產品,應當事先經過推廣地區試驗、示范,證明其

  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

  跨農業生態區組織推廣植物保護新技術、新產品,應當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示范,并通過專家論證。

  第二十四條 進行當地未發生的農業有害生物活體試驗、研究,應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擴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植物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農業生產經營者按照規定做好農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植物保護事故報告制度。發生植物保護事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生重大植物保護事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植物保護事故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可以作為事故處理的依據。

  植物保護事故鑒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植物保護專業人員應當具有植物保護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專業培訓,達到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鄉鎮植物保護專業人員的穩定,逐步改善其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移動、占用、損毀監測預報站點的監測設施或者破壞其觀測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發布農業有害生物預報、警報、農業生物災害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給農業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推廣未經試驗、示范或者未經專家論證的植物保護新技術、新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農業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當地未發生的農業有害生物活體試驗、研究,不依法采取隔離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農業有害生物擴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立即進行除害處理,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責任人不進行除害處理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除害處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三 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 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植物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植物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不著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農業有害生物,是指對農作物及產品產生危害的病(病原物)、蟲、螨、草、鼠、軟體動物和其他生物。

  (二)農作物,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果樹(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樹、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桑樹、煙草、中藥材、草類、綠肥、食用菌等作物。

  (三)公益性植物保護,是指面向社會提供農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報、防治指導、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植物檢疫等公共服務的植物保護行為。

  (四)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是指對農作物及產品造成重大危害和嚴重損失的遷飛性、暴發性蟲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及其他生物災害。

  (五)植物保護事故,是指因推廣植物保護技術及產品,或者因實施植物保護措施,造成使用者或者他人經濟損失、人身傷害及其他損失,或者造成環境污染的事件。

  第三十六 條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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