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屋贈送露臺使用須知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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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平臺每平米承重為200公斤,業主需按此標準進行合理利用, 不能超負荷使用。

  二、禁止設置花池、魚池、景觀小山等影響架空平臺質量的園林設置。

  三、禁止加砌磚墻或者是實體墻體的建筑。

  四、如需要設置室外的建筑體,則必須采用輕質的建筑材料。設置面積最多只能占平臺面積的一半,并且高度控制在3米以下??紤]到穿過平臺的風比較猛,因此在設置建筑體的時候必須要有牢固的固定。

  五、所有的受力的支點固定必須固定在柱子上,不能固定在梁上。

  六、平臺裝修方案及圖紙需報物業管理公司,經審批通過后方能按圖進行施工。

  七、所有的設置如違反政府相關的規定,則業主必須無條件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整改。

  八、若業主違反上述使用原則,導致產生質量、事故或經濟損失一切責任由業主承擔。

  中山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7-16

  本人已經閱讀上述平臺使用須知 。

  業主簽名:

  日期:

篇2:物業端午節贈送艾葉活動的通知

  物業"端午"節贈送艾葉活動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業主(住戶):

  您好!

  一年一度的"端午"節即將來臨,物業服務中心特準備了"艾葉"贈送各位業主/住戶,"端午"節當天(6月23日)請各位業主到物業服務中心前臺領取,數量有限,贈完為止。

  EE物業服務中心全體員工祝各位業主節日快樂!

  物業服務中心電話:***(前臺) ***(指揮中心)

  EE物業服務中心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篇3:開發商贈送的屋頂露臺漏水維修費該誰承擔案例

  案例:開發商贈送的屋頂露臺漏水維修費該誰承擔

  案情:座落于徐匯區南宜花苑的某號頂樓業主張先生,在購房時獲得了開發商贈送的頂樓屋頂露臺的使用權,十年過去了房頂出席裂縫,擁有屋頂露臺使用權的頂樓業主自家房屋開始滲水,屋內墻面起殼霉變。在多次向物業公司報修,物業公司在報請小區業委會動用維修資金受阻后,將小區物業公司和小區業委會告上徐匯區人民法院。

  十年前,頂樓業主張先生購買了小區頂樓住宅一套,房屋預售合同中寫明:屋頂露臺歸頂樓業主使用,相關面積不在產權證中體現。20**年年中,張先生因屋頂滲水要求物業公司進行維修,物業公司接報后,立即與業委會取得聯系,經討論后提出了該房頂修理的費用分攤方案:由屋頂露臺使用人承擔一半維修費用,另一半由房頂的共用人共擔,即由張先生支付現金承擔一半費用,另一半由整幢房屋的維修資金支出。如果張先生同意的話,將方案公之于眾,盡快征求整幢房屋業主的意見后盡快實施修理。但該方案遭到了張先生的強烈不滿,雙方多次協調未果,于是張先生將物業公司和業委會告上了徐匯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該屋頂既是張先生擁有獨立使用權的曬臺,也是整幢房屋的屋頂,從性質上來說屬于具有特定使用權的公共部位,這個部位維修費該由誰來承擔。

  作為原告的張先生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屋頂是建筑物的基本結構部分,屋頂作為建筑物的基本結構當然屬于整幢房屋全體業主共有,而屋頂無論采用何種形式,仍然屬于屋頂的一部分,對整個建筑物的結構和外觀來說,都是不可或缺的,因而應為業主的共有部分,既然是屬于共有部分,不屬于原告的專有部分,那么屋頂是自然損壞的,理所當然的需要動用維修資金。

  作為被告的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開發商贈送的屋頂露臺漏水這筆維修費誰付?建設部對此早有相關的規定:【19*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5號發布,20**年8月15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異產毗鄰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改】第九條、凡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所需修繕費用依下列原則處理:(四)屋蓋的修繕:1.不上人房蓋,由修繕所及范圍復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2.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攔),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范圍復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繕所及范圍復蓋下層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因此, 原告張先生長期獨享使用開發商贈送的本屬于整幢房屋全體共有共用部位的房頂作為露臺,安裝魚缸,種植花草,安防健身設備等。據此,原告業主也應該比其他業主承擔更多的責任,故認為,兩被告提出的費用分擔完全合法合理合情,這個方案也會被絕大多數業主認可,征求意見也會比較容易通過。

  法院審理法官在充分聽取了雙方意見的基礎上,耐心釋法,細致工作,并勸說原告接受兩被告提出的方案,以便使問題的以早日解決,否則,將會做出依法判決。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握手言和,以原告接受被告提出的維修費分攤方案而終結。

  案件的思考:本案在物業管理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但同時具備三項條件:(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本案露臺雖然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但沒能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產權證上也并沒有標注。因此不能簡單理解為屋頂露臺是原告張先生專有部分。作為共有部位的房頂,卻有特定業主獨享專用,費用一概由共有業主來承擔 ,于法于理都說不過去,何況建設部早于【19*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5號發布,20**年8月15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異產毗鄰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改】對此有相關的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故被告物業公司和業委會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所提出的方案較容易被大家接受。(作者系上海宏祥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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