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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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溫馨提示

  尊敬的宣城XX業主閣下:

  您好!

  感謝廣大業主一直以來對宣城XX物業的關注與支持!正是有了大家的支持,才使我們的物業服務品質不斷地提升。物業管理費收入是物業公司提高服務的基礎和各項開支的來源,是小區治安秩序、環境綠化及衛生、房屋公共設施配套管理的根本保證。

  20**年工作已接近尾聲,至今仍有部分業主未能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如果物業管理費不能按時繳納,將會對物業管理服務工作造成嚴重的影響。同時,嚴重侵犯了已交費業主的切身利益。為此我們再次鄭重提示:根據《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有義務向物業管理公司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逾期未繳納,從逾期之日起將產生違約金。請未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在規定的日期前,將逾期未繳的物業費一并交齊。對惡意不交物業管理費的業主,物業公司將秉公辦事,依法進行追繳拖欠的全額物業費,并從逾期之日起收取違約金。

  物業管理費應繳金額您可前往物業服務中心或致電(0幽幽x)查詢,如您平時工作繁忙,也可通過匯款的方式繳納。(匯款賬戶:0xxx5943;賬戶名稱:廣東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溫馨提示:匯款時請備注您家路址及戶主姓名) 宣城XX物業隨時接受業主的監督,持續改進,竭誠為業主服務,謝謝您的理解與支持!

  祝您及家人生活愉快、闔家幸福!

  廣東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物業服務中心

  20**年11月29日

篇2:業委會積極繳納物業管理費通知

  業委會關于積極繳納物業管理費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家園業主:

  目前資金問題仍然是困擾業委會及zz物業工作的最大難題。據統計,目前物業費收繳率僅為50%,且zz物業沒有經營性用房和停車位等額外收入。

  對于任何一個物業服務企業而言,沒有物業費保障,都很難提供優質的物業服務。繳納各種物業服務費用是每一位居民的義務。片面的以服務欠佳等理由欠繳物業費是錯誤的,會使**家園物業服務走進惡性循環,不僅物業公司受損失,最終業主資產、小區品質也會受到巨大損害。同時,拖欠物業費也是對已經繳費鄰居們利益的侵害。

  在此,我們呼吁每位業主以大局為重,積極繳納本年度物業費以及業委會活動經費。使**家園走出“物業費欠繳怪圈”,走上良性循環道路。

  同時,業委會也會敦促及幫助zz物業,克服目前資金壓力,提升物業服務品質,樹立員工服務意識,細化各項服務規程,真正為小區提供優質服務,并以此為基礎使物業費收繳率恢復到正常水平。

  家園建設需要您的支持,讓我們攜手共建美好家園!

  **家園業主委員會

  20**年6月19日

篇3:物業被查封物業管理費繳納?


【案情】

原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實業總公司

原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實業總公司拖欠物業管理費、及代墊水電費為由訴至*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訴稱,*年*月*日,原告受*大廈籌建處委托對該大廈進行物業管理,后又接愛該大廈業主委員會的委托繼續管理該大廈。被告于*年*月*日向大廈籌建處購買該大廈寫字樓18層及地下車位3 個,該大廈于*年*月通過驗收,交付使用。交付不久,因被告涉及“4.20專案”該房產被查封。*年,被告亦以業主身份派員參加*大廈業主會議。被告1999年10月起拖欠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經多次催討未付,現要求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人民幣140,588.18元、代墊水電費人民幣70,596.29元及滯納金人民幣279,424.76元。

被告辯稱:被告雖向*大廈籌建處購買該大廈寫字樓18層及地下車位3 個,但至今未辦理交房手續,未實際獲得該商品房的控制權或使用權,因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等的請求不能成立。

【審判】

*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與*大廈籌建處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并支付了購房款,但其并未從*大廈籌建處取得所購房產,該房產至今未登記到被告名下,因而不能確定被告系*大廈寫字樓18層及地下一層56、57、58號車位的所有權人或業主,原告亦未證明被告已實際使用了該房產,因而其也非該房產的使用人。被告由于自身認識上的錯誤,曾將自已作為房產的業主,但并沒有因此改變被告未取得上述房產所有權的事實。有關部門雖然出具扣押清單扣押上述房產,從法律原理及相關法律規定看,其所扣押的只是一種合同權利而非房屋這一特定物的所有權。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該判決,而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置查明的事實不顧,簡單地認定:被上訴人并未從皇達大廈籌建處取得所購房產,其所扣押的只是一種合同權利而非房屋這一特定物的所有權。這純屬認定錯誤;查封是對被上訴人房產一定期間所有權的限制,被上訴人是被查封的司法制裁相對人,也就是上述房產相應期間的使用人,應承擔相應的物業管理費用;一審法院未能顧及已查清的大量事實作出綜合判斷,對被上訴人系業主及使用人的一系列旁證沒有采納,也不作出任何說明。請求依法撤銷一審的判決;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給付拖欠上訴人的物業管理費用14,588.18元,代墊水電費用70,596.29元及滯納金279427元。

*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經主持調解,雙方當事自原達成如下協議:

一、 上訴人不收取訟爭費用的滯納金;
二、 訟爭的物業管理費用,上訴人按總金額的80%向被上訴人收取;

【本案爭議焦點】

*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是*大廈18層商品房及地下一層56、57、58號車庫的業主,是否有義務繳交物業管理費。

【評析】

本案涉及物業法律關系中由于新型糾紛,立法不完備,而導致的一些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如購房人在何種情況下才能成為業主(物權法不完備),物業被查封,能否被視為使用。

本所程律師在辦理本案中,能夠抓住要害,充分表述己方觀點,在一審己方敗訴的情況下,二審成功讓對方讓步,最終和解,充分發揮執業技巧,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促成糾紛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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