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村居規劃建設指引
綜合評價村莊的發展潛力,對照《宜居指標》,確定規劃目標?!G化美化水平較高,無垃圾亂丟棄、污水亂排放,道路通達性高,環境舒適整潔。
——農業產業化,一村一品發展,形成各村的主導產業,發展要整體呈現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區域連結、板塊聯動的發展格局。
——農民集中居住于住宅,住宅布局規整,符合安全、衛生的標準。推動危房、泥磚房和茅草房改造,改造率達80%以上。實行生活區域養殖區分離。住房建筑風格風貌統一,建議但不限于嶺南鄉村特色。
——改善基本公共服務條件。村居建有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小學、幼兒園、文化室等配套服務設施,有醫療衛生服務場所、常備醫療設備和藥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實現100%。建議規劃建設中集中設置村居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鄰里和睦,鄉風文明,健全社會管理組織、隊伍和制度等。杜絕刑事案件發生,杜絕私彩、吸毒現象,杜絕集體*事件。配置完善的防災設施,制定防治自然災害長效機制,無群死、群傷自然災害事件。
——村務公開,村容村貌管理制度完善,村民自我服務意識較強。
農業村建設標準與指標內容評價指標幸福村居創建目標備注經濟發展水平村(居)民人均收入
由于區域差異,因此指標確定應根據各區總體狀況而采取不同的標準村集體收入100萬元 村集體經濟是否有特色產業社會發展目標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率或參合率100%參照《廣東省宜居村莊評價指標》,在計算過程中,應以村居戶籍人口為基礎家庭人均純收入地域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比例全覆蓋符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村民參保比例全覆蓋農村衛生所(室)1處考慮與周邊地區共建共享文化活動室1處村容村貌集中綠地數量不少于1處 參考《廣東省“萬村百鎮”整治技術指引》集中型公園綠地面積不少于300㎡危房改造率80%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道路硬化率80%以上參考《廣東省“萬村百鎮”整治技術指引》。污水處理率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可結合實際,用手機清運率取代路燈普及率60%以上集中供水率90%以上污水處理率80%以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90%。
村莊管理水平與基層建設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符合省的相關工作要求村莊管理機構 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治安狀況近兩年未發生過刑事案件,無私彩、無吸毒現象。
篇2:玉林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2007年)
玉政發〔20**〕13號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為切實保障農村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進一步規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救助工作,保證我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2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農村低保對象的范圍
(一)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的我市農村居民。
(二)在農村定居的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轄區農村低保條件,農村居民一方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是城市居民的,按城市低保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因災因病造成家庭臨時困難的,不列入低保對象,可從臨時救濟中予以救助。
(四)農村五保對象按五保條例規定落實五保待遇,不確定為低保對象。
二、農村低保標準
現階段全市農村低保標準,按照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700元確定??h(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農村低保標準(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高于但不得低于我市確定的標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的計算
(一)家庭成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人員。決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按照《婚姻法》第三章有關規定確定。包括:①配偶;子女;父母;②父母雙亡由祖父、祖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③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程序認定的其他成員。
在外地就學的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二)家庭收入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獲得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家庭收入計算按照統計局有關“農民人均純收入”辦法計算。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家庭經營收入、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社會救濟等五大項。家庭生產經營收入包括農林牧漁、
建筑、運輸、飲服等生產經營收入扣除家庭生產經營等費用部分外,以當年價格(第一產業以當年第一生產者價格)計算家庭生產經營收入;工資性收入包括家庭勞動人口受雇于單位或個人而獲得的收入;財產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分紅及一次性補償(因征地的一次性補償按補償年限以年平均計收入)等收入;轉移性收入包括親友贈送、保險年金、退休金、法定贍養人(扶、撫養人)支付的贍養(扶撫養)費;社會救濟包括社會捐助、政府救濟資金等。 計算家庭成員收入時,農村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收入確定、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的計算公式為:
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家庭人口數
2.農村居民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政府發放的榮譽津貼、獎金、撫恤補助金、優待金、臨時性社會救濟金、救助費;在校生獲得的生活津貼和困難補助、獎學金;獨生子女費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1.申請時已在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以外地區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讀書的在校學生除外。
2.申報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達到或高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
3.擁有住房外非生產性設施、物品,按變現后人均值為當年低保標準的5倍以上的。
4.經有關部門確認,凡參與吸毒、賭博、購買*、嫖娼、打架斗毆等違法行為且不悔改的;有正常勞動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8歲-60周歲,女18-55周歲),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勞動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
5.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且未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家庭。
6.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其家庭收入進行核查的家庭。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四、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來源。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會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主要是:
1.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本地區開展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和財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預算中合理安排的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2.按規定可用于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資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
會各界自愿捐助款等。 3.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實行分級負責、按比例分級負擔。按照自治區確認的補助對象人數和制定的補差標準進行計算,所需補助資金自治區負擔50%,其余50%由市承擔;其中市補助資金由市本級承擔30 %,縣(市、區)承擔70%,縣(市、區)自行提高補助標準和擴大保障范圍所增加支出部分由縣(市、區)自籌解決。
(二)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
1.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
2.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賬”,用于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核算和撥付??h(市、區)民政部門也要設立“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賬”,用于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
3.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使用、發放情況接受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
(三)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核撥。
1.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根據資金發放進度按季或按月劃撥到本級財政部門“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賬”;縣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之后應及時全額劃撥至本級財政部門“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賬”;經批準用于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資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各界捐助款等要及時交存同級財政部門“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賬”。
2.經縣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的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要按進度將資金從縣級財政部門“農村特困
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賬”劃撥至縣級民政部門“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賬”,由縣級民政部門支付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有條件的地方,應逐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由縣級財政部門將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劃撥至保障對象的個人存折賬戶。
五、農村低保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一)低保對象申請:凡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應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委托村民小組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書面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表》。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家庭收人情況或相關證明材料;4.對申請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二)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受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委托,承擔受理本村農村低保對象的申請和初審、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村委會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經濟和實際生活情況的審核、上報工作。1.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進行登記,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對其家庭收人進行計算,并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2.對經評議認為符合低保條
件的申請對象,應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3天以上,廣泛聽取意見,認真核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并作出初審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對經評議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申請人,應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村委會報送的申請對象進行審核、上報,在接到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要通過入戶調查、核實、鄰里訪問及家庭收入計算等方法,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實、確認后簽署意見并將全部材料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核實情況不符的,退回村委會并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
(四)縣(市)區民政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農村居民保障對象進行認真的審核,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進行審批。在接到上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后將審批結果告知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轉告村委會,并委托村委會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7天以上。如群眾對公示無異議的,由村委會代發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有異議的,由村委會進行復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五)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一年復核一次。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人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通過村委會告知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由鄉(鎮、街道)負責報告上一級審批管理機關,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復核后,按照規定辦理增發、減發或停發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手續。
(六)農村居民對申請享受保障未得到答復,或對保障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民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七)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農村低保標準的家庭,均納入保障范圍。并實行分類施助。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家庭的保障標準為:月人均補差金額15元以上。其中A類人員(“三無”人員、獨生子女戶、雙女計生戶)按月人均20元的保障標準享受;B類人員(因重病、重殘、重災原因致困家庭)保障金額按每人每月15元享受;C類人員(因其他原因致困家庭)保障金額按每人每月8-10元享受。市及縣(市)區可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狀況和財力情況,適時調整低保標準和保障標準。保障金可以直接發給現金,也可以發放實物,但一般以發放現金為主。
(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季發放,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可持證到指定地方領取,對行動不便的低保對象,可委托村委會人員代領并送到戶。必須完備農村低保金發放和領取手續應完備,嚴禁少發、欠發、拖發、冒領低保金,嚴禁發放過程中搭車收費,確保將低保金按時足額發放到戶。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從批準的當月起計發。
六、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 (一)建立農村低保對象檔案管理和貧困家庭情況備案制度。有關低保對象的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收入證明、調查相關材料等要及時歸入個人檔案??h(市)區民政部門要按統一要求編碼,裝訂成冊,由專人負責管理。同時,各地民政部門要對當地農村特困家庭情況進行排查摸底,建立和完善農村特困家庭備案制度。
(二)建立農村低保統計制度??h(市)區民政部門應于每月5日前將農村低保情況列表上報市民政局。
(三)建立農村低保工作定期抽查和核查制度。每季度或半年根據低保對象的動態變化情況和檔案資料,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抽查核實,對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民政部門在抽查保障對象時,應充分發揮鄉鎮服務機構和村級組織的作用,認真核實其家庭人口、收入狀況和生活困難程度。
(四)建立低保信息化管理制度。各地要抓緊建立健全農村低保信息管理系統,不斷提高農村低保工作科學化管理水平,建立村級信息員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特困群眾的生活情況。認真受理群眾采信、來訪、咨詢等事宜。有條件的地方,要設立低保熱線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的咨詢和監督。
七、監督與處罰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農村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追回已領取的保障金和終止享受低保待遇;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人情況發生變化或家庭人口減少,不按規定向管理機關履行告知義務,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從事農村低保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審批,或者無故拖延審批的;
2.對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擅自批準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貪污、挪用、擠占、拖欠、扣壓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八、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實施管理??h(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農業等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農村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保證農村低保工作順利進行。 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從本文件下發之日起,原《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林市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玉政發〔20**〕32號)自行廢止。
十、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篇3:晉中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晉中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進步,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我市農村戶口的居民按照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由各縣(區、市)人民政府確定標準并提供最低物質需要幫助的保障制度。
第三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低標準起步、全員覆蓋、動態管理、適時調整的原則,堅持國家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是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各縣(區、市)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辦)及村委會在市民政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審批、服務工作。
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工作。
第五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發展及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六條 凡具有我市農村戶口、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居民,可申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條 下列享受低保家庭中人員可全額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孤老和18周歲以下的孤兒;
(二)喪失勞動能力的一、二級殘疾人;
(三)考入高中(含高中)以上學校的在校學生;
(四)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因違法亂紀受到司法部門處罰造成生活困難的;
(三)因建房或婚喪事大操大辦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擁有自己出資購買的摩托車、手機等非生活必需高檔消費品的。
第九條 農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