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店客人在店外被公安部門拘留的應急預案
1、迅速通知總經理和保安部經理。會同保安部和客房部有關人員進入住客房間,察看該房物品。察看后,雙鎖該房,等待處理;
2、通知總臺收銀處,以便于了解該住客欠帳數目;
3、請公安部門轉告該客:若東西托其他人取走,必須先付清所欠費用;取東西時,須有該客的委托書和領取人有效身份證明;
4、如拘留時間較長,應通知收銀掛帳處理.保安部和客房部有關人員進房清點物品,列出清單,由見證人簽子,將物品移交客房部作遺留物品待領.該房清潔后重新出售;
5、向公安部門主動提供該客與訪客的在店活動情況.
篇2:項目安全員外來人員糾紛被拘留案例
項目安全員與外來人員糾紛被拘留案例
案例簡述:
9月26日上午10:00分左右,陰天下雨,某在建項目三號崗當值安全員雷某發現有4個人在建筑公司宿舍區外圍晃動,于是對其進行跟蹤并向班長報告。在發現可疑人員偷竊堆放在建筑垃圾中的鋼筋和鐵絲網時,便大聲喝止,對方見狀便四處逃竄,其中有一位中老者李某攀上旁邊約3米高的山坡,被雷某拉住,從半坡滾了下來,我方人員隨后趕到,此時對方同伙也回到現場。在了解情況過程中,對方當事人李某說安全員雷某打了他,而且已報警,安全員雷某予以否認,說明制止過程中只是發生了拉扯,并無過度的行為。雙方在原地等候約一個小時仍不見警察到來。因下暴雨,我方人員在避雨過程中,對方借機逃走。我方人員等候約30分鐘后,警察仍未到現場,就返回項目部。
由于當日被懷疑偷工地材料的幾名人員報了警,其中李某還向警員提交了一份法醫鑒定書,基于驗傷鑒定屬于輕傷,依據相關法律已經構成刑事案件,當事安全員雷某為嫌疑人,9月28日警員將包括雷某在內的相關人員帶到派出所了解情況,期間,負責辦案的警官安排雙方協商,因雙方在責任界定和賠償數額方面存在分歧,未能達成共識。警官在確認無法調解的情況下,辦理相關手續,雷某被送到拘留所。
20**年9月30日-10月20日期間,公司安排管理人員多次前往派出所、分局、拘留所溝通協調, 期間派出所多次電話要求李某及現場目擊證人共同配合調查、取證,但均聯系不上,直接導致釋放時間拖延。公司希望公安部門早日釋放被拘留安全員,被動采納了公安機關的建議,在派出所聯系上李某后簽訂了調解協議,出于人道主義考慮給對方支付醫藥費及撫慰金共4500元。
20**年11月11日,檢察院將雷某傷人事件發回警署預審科(即雷某傷人罪名不成立),在被拘留約40天后,安全員雷某獲得釋放。
案例分析:
(1)目前大多數新項目地處城鄉結合部,周邊環境比較復雜,加之工地現場堆放了大量的施工材料,必然會吸引一些盜賊,但另一方面也不乏外來拾荒人員有意或無意的一些撿拾行為。從本案例描述"偷竊堆放在建筑垃圾中的鋼筋和鐵絲網"來看,既然是堆放于建筑垃圾中,也許在本案例對方當事人的概念里,可能根本就沒有"偷竊"這一概念,如果是這樣,在發生糾紛后作為"盜竊分子"竟然還敢報警也就不奇怪了。由此來看項目在加強防范的同時,也應提醒施工單位關注材料的堆放和安全管理問題。
(2)在本案例中該安全員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及時制止外來人員拿工地材料的做法應予以肯定,但最后的結果表明員工值勤和在處理事件的過程中對"度"的把握專業技能是有欠缺的,同時也體現出職業安全意識的淡薄。該員工在進行喝止后追趕拾荒人員并引發肢體上的沖突,此間也沒有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存在構成侵權行為的可能(周邊居民旁證),從而導致被拘。
(3)管理人員對異常事件的處理缺乏應有的敏感度,事件發生的初期對其后果的估計不足,對于事件可能導致的嚴重性沒有給予相應的重視,未能夠及時準確將有關信息報給公司,致使后續處理處于非常被動的局面。
(4)公司人員對于刑事案件法律處理程序不熟悉,在前期的協商處理階段,未能夠充分的利用公共資源,及時協調和有效處理,未能在派出所滯留12小時內與公安部門協調,導致進入刑事案件的辦理程序后,后續協調處理難度加大。
案例提示:
(1)該案例的焦點是員工因為執行任務導致有侵犯對方人身安全的嫌疑而被拘,作為企業本身不具備執法權,員工執行任務中不能超越權限,更不能對管理對象造成人身傷,這些基本的概念和要求如何具體落實到員工日常執行任務中,應為管理層所重視,建立規范并確保員工了解和掌握,而不是簡單的將責任下放給員工。針對本案例而言,對方當事人在安全員喝止后四處逃竄,安全員在什么情況下應進行追趕,什么情況下不能追趕(例如制止及時,并未造成損失;或者是員工的自身安全沒有保障等情況),交給員工自行判斷,員工不一定能把握好,相應的就會帶來其他問題,該事件就是典型例子。當然最后員工放回來了,但如果真的被判傷人罪成立,或者在本案例中的對方當事人是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在躲避員工的追捕過程中對員工的生命安全造成侵害,后果則不堪設想。
相應的在引導員工制止偷盜行為、協調處理客戶糾紛、為客戶爬窗開鎖等存在風險的行為過程中,公司都應制定程序并嚴格控制,強化員工的自我保護和風險防范意識,發生事件應及時報警,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同時針對此類外界環境比較復雜的工地或小區,應提前作好各類緊急預案,加強預案的演練與培訓,強化員工處理緊急事件的技能。
(2)在本案例中公司人員對于刑事案件法律處理程序不熟悉導致后續的協調處理難度加大。鑒于安全管理服務的特殊性,公司相關人員應充分熟悉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及當地公安機關的慣有做法,盡量在發生此類糾紛后在派出所滯留12小時內達成調解協議,予以妥善處理。否則事件一旦到拘留所進入司法程序將處于被動局面,協調難度將加大。
以下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處理流程,供參考:
刑事案
件發生后,派出所出警12小時內:派出所立案、錄取口供、雙方協調
拘留所(一個月):派出所調查案件補充材料--預審科審核--檢察院審核--
預審科組織預審:
(3)本案例也提醒各公司應強化各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敏感度,對于類似事件應做到及時準確的上報、反饋,并與公司法務人員進行充分的溝通,提前作好相關應急準備工作,把握處理類似事件的主動權。
篇3:住店客人在店外被公安部門拘留應急預案
住店客人在店外被公安部門拘留的應急預案
1、迅速通知總經理和保安部經理。會同保安部和客房部有關人員進入住客房間,察看該房物品。察看后,雙鎖該房,等待處理;
2、通知總臺收銀處,以便于了解該住客欠帳數目;
3、請公安部門轉告該客:若東西托其他人取走,必須先付清所欠費用;取東西時,須有該客的委托書和領取人有效身份證明;
4、如拘留時間較長,應通知收銀掛帳處理.保安部和客房部有關人員進房清點物品,列出清單,由見證人簽子,將物品移交客房部作遺留物品待領.該房清潔后重新出售;
5、向公安部門主動提供該客與訪客的在店活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