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住宅小區商業用房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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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區商業用房管理規定

  1.目的:保障公司和經營戶的利益,創造安全、優美、舒適、文明的經營環境;

  2.適用范圍:各管理處負責管理的對外出租門面房、商場等經營性用房;

  3.管理規定:

  3.1經營單位必須合法經營;

  3.2不得在小區內經營飯店、KTV等對周圍環境有影響的娛樂場所;

  3.3不得經營建材、機械設備;

  3.4不得在公共道路上經營

  3.5不得亂貼廣告、宣傳畫等;

  3.6"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內容:

  3.6.1包環境衛生

  1)責任單位負責責任區域內門前地面的保潔,做到地面無煙蒂、瓜皮、油污、果殼、紙屑、積水、積雪、痰跡和包裝廢棄物等各類垃圾;

  2)保持門窗、招牌、櫥窗、裝璜、陳列樣品、廣告標志、雨篷、陽臺等無積塵雜物,外墻面定期清洗粉刷,平整潔凈;

  3)保證責任單位的建(構)筑物燈光亮化設施完好無缺損,空調外機安裝,廣告燈箱、門店招牌、遮陽雨篷設置,卷簾門樣式、陽臺封閉等符合規定;

  4)公共設施無污垢、無破損,盛放廢棄物的容器密閉。

  3.6.2包綠化管理

  負責責任區域內綠化環境的管理,綠化帶及其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為損害。無依樹搭棚、踐踏草坪、擅自占用綠地和損壞花草樹木等行為。

  3.6.3包周邊秩序

  1)在責任區域內無出店占道經營,無店外設攤,杜絕使用高音喇叭招攬顧客以及影響社會秩序的行為;

  2)無亂堆亂放、亂涂亂貼、亂拉亂掛、亂寫亂畫,亂搭亂建,亂占亂挖行為;

  3)允許停放車輛的地方,車輛停放有序。

  3.6.4"門前三包"責任制實行市、區和街道辦事處(鎮)三級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

  3.7"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劃定:

  3.7.1責任單位以相鄰交接中心線為界,門前墻根至道路中心線為責任區域。

篇2:小區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管理辦法

  小區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管理辦法

  為維護本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1、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是指小區開發商根據《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按住宅小區總建筑面積3‰的比例配置的用于本小區物業管理的房屋。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由開發商無償提供,產權屬本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由業委會代管,并提供給物業管理公司使用。物業管理企業未經業委會同意,不得改變其用途,更不得用于出租或其他經營謀利。

  2、物業商業用房是指開發商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中根據《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按住宅小區總建筑面積4‰的比例配置的經營用房。物業商業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提供,產權屬住宅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由業委會代管,并由業委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經營,經營收入除去雙方約定的經營管理費用外,全額用于小區的物業管理。

  3、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的所有權不得分割、轉讓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變。

  4、物業管理企業出租物業商業用房的,租賃合同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與承租方鑒定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受聘期限。

  5、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的使用必須符合城管、消防、環保、衛生等方面的要求。

  6、物業管理單位應每半年在本小區內公布物業商業用房出租和經營收益等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7、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單位應及時將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8、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按政府有關規定收取小區停車費。停車費具體收取辦法由物業管理企業制定,報業委會備案。

  9、小區共有部位和公共設施出租做廣告,須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租賃人須向業主委員會、共用部位和公共設施涉及到的相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申請同意。

  10、本小區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的經營收入、停車費收入和廣告費收入以及其他使用公共場地和公共設備獲得的收入中,35%作為物業管理企業的經營管理費用,可以計入公司利潤;65%作為物業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單位在銀行建立專戶儲存,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維修和更新,禁止物業管理企業挪作他用;部分可用于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用于小區公共活動開支。

  11、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業維修基金,金額超過1萬元的,應提前告之業主委員會,超過3萬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方案,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再報相關機構審核批準。

  12、按寧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每年在本小區內公布各項經費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13、按寧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精神,業主委員會委托專業審計機構對物業維修基金和本小區物業管理的其他財務不定期進行審計,終止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時候為必須審計。

  14、本辦法由日月星城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篇3:臨建商業用房委托管理合同

  臨建商業用房委托管理合同

  甲方: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為了加強對臨建商業用房的租賃與日常管理,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及有效短時間回籠資金,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簽訂本委托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事項如下:

  (一)委托管理范圍及內容:

  1、甲方將位于朝陽區大街廣渠門電信大樓西側街面商業用房,建筑面積3980.18平方米(開發商自用1200平方米),委托給乙方實行統一管理,綜合服務、經營。

  2、管理事項包括:

  (1)房屋出租、管理

  (2)房屋維修、養護管理

  (3)房屋檔案管理

  (4)政策規定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項

  (二)委托管理原則

  以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為主,相互促進,體現為業

  主提供優質服務和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三)委托管理形式

  確定管理目標,經濟指標,實行獨立經營責任制。

  (四)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為五年,自20__年12月1日起到20__年11月31日止。

  (五)雙方責任、權利、義務

  1、甲方責任、權利、義務

  (1)依照本合同規定,將委托物業委托乙方實行獨立經營管理。

  (2)按相關規定,負責辦理使用手續。

  (3)負責向乙方提供本物業工程建設竣工資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滿時予以收回。

  (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內進行的管理和經營活動。

  (5)委托乙方對違反有關條例及本合同的行為進行處理,包括:罰 款、責令賠償經濟損失,以停水、停電等措施對無故不繳有關費用或拒不改正違章行為的責任人進行催交、催改。

  (6)協助乙方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7)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2、乙方責任、權利、義務

  (1)遵守各項管理法規和合同規定的責任要求,根據甲方授權,對委托物業實施綜合管理,自覺接受甲方檢查監督。

  (2)接受甲方對經營管理過程中財務帳目的監督并報告工作。

  (3)有權依照甲方委托和本合同規定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4)在管理期滿時向甲方移交全部房屋及有關財產、全部管理檔案及有關資料。

  (5)在管理期間有關管理費用和出租房屋所得收益由乙方支配及處理。

  (6)管理期間房屋維修養護由乙方負責維修,費用由甲方負責。

  (7)管理期間甲方使用房屋所產生的收益由乙方負責支配。

  (六)合同更改、補充與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本合同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合同為準;

  2、合同規定的管理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各方如欲續訂合同,須于期滿前六個月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七)其他事項

  1、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經濟損失,雙方應相互體諒,共同協商,合理分攤。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日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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